01 我國蔬菜出口貿易現狀及對策研究任務書(高分求論文開題報告)

时间:2024-05-03 13:31:54 编辑: 来源:

高分求論文開題報告

內容摘要:隨著全社會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綠色貿易壁壘”逐漸形成并對我國農產品出口造成很大影響。本文對我國農產品出口遭受綠色貿易壁壘阻礙的原因進行了分析與綜合,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議,旨在降低綠色貿易壁壘對現行我國農業的不利影響并推動我國農業朝著可持續性的綠色農業方向發展。

關鍵詞:綠色貿易壁壘 環境保護 農產品 出口

我國農產品出口屢遭綠色壁壘阻礙

隨著整個社會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國際間的農產品貿易已成為各類環保規則及標準所涉及的主要領域。一個例子就是WTO框架下的《貿易技術壁壘協議》及《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規定成員國政府有權采取適當措施,確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劑影響,確保人類健康免遭進口動植物所攜疾病的損害。這些例外條款賦予成員國根據本國環保水平制定對本國產品和進口品同時生效的環保標準的權力。這些制度層面的變化客觀地支持了綠色貿易壁壘的形成。

綠色貿易壁壘是指各世貿組織成員為保護環境和國民健康,對進出口商品制定的技術、安全和衛生標準。但須遵循兩個原則:非歧視性原則;對發展中國家成員設立這些措施時應予特殊考慮。在此基礎上,世貿組織對于“正當綠色貿易壁壘”予以肯定。然而,由于各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且對所謂“正當綠色貿易壁壘”并無規范和公正的評判標準,這一權力不可避免地被許多進口國濫用。

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運輸、銷售到最后的消費都與環保問題息息相關,綠色貿易壁壘必然對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貿易產生重大影響。一般說來,綠色貿易壁壘只對發展中國家起作用。發達國的經濟基礎好、技術水平高、環保意識強,環保標準比較嚴格,而發展中國家經濟基礎薄弱,生產技術落后,環保水平和環保標準在短期內無法與發達國相比。為了競爭的需要,發達國家常常制定過分苛刻的環保標準。綠色貿易壁壘成為發達國家利用世貿組織協議下允許的游戲規則限制進口、保護國內市場的不公平競爭手段。其結果是發達國家的農產品能順利進入發展中國家的市場,而發展中國家的農產品往往因難以達到發達國家的環保標準而被拒之于發達國家之外。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農業大國,農業生產的環保水平還比較低,農產品的生產和加工方法及過程、包裝貯運、產品成分及性能等與先進國家相比都有較大差距。因此我國是受綠色貿易壁壘影響較大的國家。據聯合國統計,2002年我國約有包括農產品在內的價值74億美元的出口商品因綠色貿易壁壘受阻。以養蜂業為例,我國是世界蜂業大國,蜂蜜產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第一。但今年年初,歐盟以我國蜂蜜所含氯霉素等抗生素超標為由,中止進口中國蜂蜜。歐盟國家的許多商場陸續將中國產蜂蜜撤下柜臺,停止出售;已運抵歐盟國家的中國蜂蜜被執行退運。歐盟甚至全面禁止進口中國的動物源性食品和水海產品。另外,中國成為受到美國“綠色貿易壁壘”限制進口最多的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對我國的許多農產品實施了綠色貿易壁壘。綠色貿易壁壘給我國農產品出口帶來了巨大損失,嚴重削弱了我國出口企業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因此,合理應對國際貿易中日益苛刻的綠色貿易壁壘,是走出我國農產品出口困境和推動農業可持續發展迫切要求。

我國農產品出口受綠色壁壘阻礙的成因分析

客觀地分析,我國農產品出口所陷綠色貿易壁壘困境,其原因來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競爭壓力下產生的貿易保護主義;另一方面則來自于我們自身。

外部因素

世貿組織中許多有關環境保護的協議和規則,缺乏規范性和統一性,存在諸多漏洞,爭端解決機制不完善,例外規則滋生機會主義行為。如關于食品衛生安全的規定就比較模糊。在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形勢下,一些國家把這些并不完善的規則當作制定歧視性政策的依據,為限制進口的手段帶上合理合法的面具。在WTO目前的框架下,缺乏應有的雙邊或多邊的非正式的協調溝通機制,一旦出現某種變化,進口國往往無法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而遭受巨大損失。如青島海關2002年1至3月被退運凍雞505.4噸,就是因為進口國實行了新的檢疫標準。

內部因素

我國環境標準與國際標準相比過低,缺乏一套統一的環境認證體系。在現有的19278項國家標準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不足50%,高新技術標準嚴重缺乏。此外,國外在產品研發階段就已開始制定標準,而我國的標準制定卻存在滯后期,周期也長。國內較低的環保標準和落后的環保貿易法律體系,使得我國在應對綠色貿易壁壘方面陷于被動地位。

農產品外貿體制不完善。改革開放后,國有外貿公司進出口專營的壟斷局面被打破,但我國農產品出口還沒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體制。通常的做法是,擁有進出口權的貿易公司通過收購或者事先簽訂的訂單從農村獲得貨源,經過進一步的加工和包裝,然后出口。其弊端是生產與出口主體分離,負責生產的管不到出口,負責出口的也難以參與生產。這種分離造成了主體利益的不一致性,致使交易雙方掌握的信息不對稱和機會主義行為的滋生。

缺乏服務于農產品生產、銷售的中介組織,造成農產品市場信息無法及時獲取、傳遞和擴散。經常出現某家企業在遭遇綠色壁壘后的一段較長時間內,國內其他企業重蹈覆轍的現象。如2002年歐盟禁止進口我國動物源性食品,由于信息不暢,企業各自為戰,以至接二連三地遭遇退運,損失慘重。

土地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作為一項產權制度安排,在改革開放初期,曾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使農業生產得到迅速發展。然而隨著我國生產力的不斷提高,經濟環境發生很大變化,其弊端也逐步顯示出來。聯產承包責任制對農產品出口的最大障礙就是其生產分散性。這種以家庭為單位的分散生產方式缺乏協調統一性。如造成病蟲害防治的不同步性,導致防治的不徹底,從而增加農藥噴灑的次數和數量,使得我國農產品的農藥殘存量超標。缺乏規模經濟效應以及農業投入不足,難以生產出高標準的綠色環保產品。

農產品生產的稅收和財政制度不完善。如當前農業補貼采取的常用方式是直接把補貼款交到農民手里,其實施效果與目的產生了偏差。對農戶來說,人均分得少量的補貼款并不能對其生產帶來多大的支持,農戶更缺乏的是技術,更急需的是市場。因此,在稅收和財政補貼上,應該向從事農業一體化生產和經營的企業及中間組織傾斜,向綠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戶傾斜,對從事農業技術研究和綠色無公害產品開發的機構給予財政支持。目前我國對農業科研投入和農業技術推廣的財政支持很少。據統計,1996年我國政府對農業科研投資強度不及發達國家平均數(2.37%)的1/10,也不及30個最低收入國家簡單平均數(0.65%)的1/3,大大低于印度、墨西哥等發展中國家。

對綠色技術研發和綠色產品生產缺乏金融支持。二元經濟下的農村金融制度不完善導致大量資金通過金融系統流出農業部門,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推算,1979-2000年,通過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的金融資金凈流出量為10334億元。其中農村信用社凈流出8722億元,郵政儲蓄凈流出1612億元。從事綠色產品開發和生產的中小民營企業缺乏抵押資產,很難獲得信用貸款;就直接融資來看,我國資本市場不完善,從事綠色技術研發的投資的風險資金也沒有退出的渠道,限制了綠色產品研發的風險資金投入。

跨越農產品綠色貿易壁壘的政策建議

以上筆者從國際貿易規則、環保標準、外貿體制、中間組織、農業土地制度及財政金融制度等方面,對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關稅壁壘的原因進行了分析。筆者認為:

針對內因

轉變傳統的農業生產模式,將農業生產導入綠色農業的軌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應起主導作用,對不利于環境保護的農業生產實施收縮戰略;對符合環保潮流,采用新型先進的環保生產技術的生產進行大力扶持。我國入世后,在綠色農產品生產方面進行了初步嘗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的綠色食品生產總量達到1000多萬噸,基地4000多萬畝,產值100多億元,這些綠色食品的出口還沒有被退回的案例。

在農產品生產、加工、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推行全程質量控制技術,建立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體系,建立與國際質量標準接軌的農業質量標準體系。

改革農產品外貿體制,進一步擴大農產品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大力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使出口企業能夠從生產、加工到包裝、銷售等各個環節,控制農產品的質量和環保標準。

建立和完善行業協會、農產品出口商會等中介組織,通過它們反映企業的要求和問題,收集企業所需的信息,使之成為農產品出口綠色標準、技術成果等相關信息交流和發布的平臺。此外中介組織還應協調行業內企業之間關系,以民間組織角色與國外有關部門交涉和協商,為行業會員提供優良服務。

改革農村土地制度。包括重新構造農地產權制度,明晰土地產權;建立承包土地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農民的根本利益;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實現農業的規模化、產業化經營。

通過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以及金融支持來增加農業投入。完善農村財政金融制度,對綠色農產品生產農戶、綠色農業經營企業、綠色農業技術開發單位增加財政補貼并實行稅收減免;通過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業發展銀行對其進行信貸支持;鼓勵和扶持有潛力的綠色農業經營企業通過二板市場上市,從資本市場獲取資金支持。

針對外因

按照世貿組織《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迅速設立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建立和完善國內環保貿易法律體制。同時,積極推行ISO14000環境管理新體系。引入ISO14000系列國際環境標準,以規范企業等組織行為,達到節省資源,減少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農產品出口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目的。

積極參與國際間的綠色貿易規則的制訂及建立同外國貿易管理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政府應積極開展“環境外交”,參與國際環境公約和國家多邊協定中環境條款的談判。在國際的多邊貿易組織中,充分發揮貿易大國的作用,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協調與合作,制定一些有利于發展中國家或發展中國家能承受的國際環保標準,或者在一些國際標準中附加保護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免受發達國家歧視的保障條款。

積極與他國交涉協商,爭取建立有效的雙邊或多邊的非正式協調溝通機制,使我國可以及早獲得進口國的新環保標準,及時通報相關企業和出口商采取補救措施,并且估計本國所受影響程度以及達到新標準的能力的速度,與進口國進行協商談判,爭取有利于我國的實施標準和時間安排。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