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數字貿易規則(商務部:我國全面推進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的談判,將有哪些影響?)

时间:2024-06-02 21:26:44 编辑: 来源:

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是什么

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新動向值得關注

近年來全球數字貿易發展迅猛,但數字貿易規則遠遠滯后于實踐。這一問題日漸受到發達經濟體重視,數字貿易規則制定出現諸多新動向。

一、美國是引領數字貿易規則的旗手

美國作為數字貿易大國,在拓展其數字貿易方面具有鮮明的進攻利益。近年來其主導規則制定主要有三個特點:

一是率先提出體現自身優勢的數字貿易定義。數字貿易的基礎是數字產品(Digital Procts)。但由于數字產品的邊界和外延尚不清晰,目前全球還沒有專門關于數字產品交易方面的統計。美國作為這一領域的領先國家,率先對“數字貿易”這一概念做出界定。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定義,“數字貿易”是指“通過有線和無線數字網絡傳輸產品或服務”,具體分為數字內容服務、社交網站服務、搜索引擎服務和其他數字服務等四大類。這是一個較為寬泛的定義,既包括國內商業服務,也涵蓋國際貿易,囊括了美國在這一領域具有領先優勢的大部分業態。根據美國商務部經濟與統計局的統計,2011年美國通過數字傳輸的數字交付服務貿易出口3574億美元,進口2219億美元,占全部美國服務出口的比重超過60%,占貨物和服務出口的17%。從數字產品服務出口的增加值看,其在美國出口增加值中的比重更高,占整個國際貿易的比重超過三分之一。

二是利用美主導的經貿談判推出數字貿易規則。美國在其主導的雙邊貿易協定中,率先將數字貿易規則作為電子商務這一單獨章節下的獨立條款出現,既不放在貨物貿易章節,也不放在服務貿易章節。從規則演進趨勢看,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一是數字產品交易規則1.0版本,以2001年生效的美國-約旦特惠貿易協定為藍本,首次以“電子商務”專章形成出現,形成了數字貿易交易規則的雛形;二是數字產品交易規則2.0版本,以2003年美智自貿協定為代表,明確了數字產品的定義、關稅和非歧視待遇;三是數字產品交易規則3.0版本,以韓美自貿區協定為代表,第一次提出了數據產品交易中的跨境信息流以及互聯網的訪問和使用原則;四是數字產品交易規則4.0版本,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為代表,進一步對相關規則進行了完善和細化。

三是致力于服務美國在數字貿易領域的商業利益。以TPP協定為代表,不僅涵蓋了美國主導的數字貿易規則基本條款,也實現了美國國會討論的數字貿易法案核心內容。其規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堅持因特網應保持自由開放;二是對數字產品禁收關稅;三是主張通過制定一系列規則,確保貿易伙伴不會采取進一步的保護性措施,如不能將締約方數字產品置于競爭劣勢地位,不能對跨境信息流建立歧視和保護主義壁壘,禁止強迫本國公司在計算服務中采取本地化策略,禁止要求公司向本國個人轉讓技術、生產流程或專有信息,等等。此外,相關規則也對保護個人隱私、維護網絡競爭、促進加密產品開發等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規定。可以看出,這些規則幾乎是為致力于維護美國在數字貿易的四大類別——內容服務、社交網站服務、搜索引擎服務和其他數字服務等領域的優勢量身定做的。以內容服務為例,美國音樂產業的數字內容已占內容產業的57%,遠遠高出其他經濟體;在搜索引擎服務方面,Google作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占世界市場份額的62%;在社交網絡服務方面,2014年全球超過20億人使用社交網絡,其中美國著名的社交網站Facebook每月擁有15.5億活躍用戶。

我國數字貿易壁壘的法律規制

數字貿易作為一種新興事物,是在世界的貿易、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發展還不夠成熟,數字貿易對基礎設施、技術進步以及法律法規等方面的要求都會較高,然而現階段的法律法規可能滯后于數字貿易的快速發展,從而會對數字貿易的推進和發展過程造成一些阻礙,產生負面的影響,這就形成了數字貿易壁壘。USITC(2014)中對于數字貿易壁壘進行了明確清晰的分類,將貿易數字壁壘分為本地化要求、市場準入限制、數據隱私和保護要求、知識產權保護、不確定的法律責任規則、審查和海關措施這七大類,并且分別對于每一類數字貿易壁壘進行了明確的定義。有很多學者從這七個方面對數字貿易壁壘進行部分或者全部的研究,其中大部分學者將研究的重點放在本地化要求、市場準入限制、數據隱私和保護要求、知識產權侵權這幾個方面。另外也有研究人員針對“數字鴻溝”這一概念進行研究,主要通過信息是否缺乏、互聯網的普及程度、社會發展情況以及受教育程度等維度來研究各國之間、各地區之間由于數字貿易所產生的差距。

數字貿易對WTO規則的挑戰是()

數字貿易對WTO規則的挑戰是()

A.保障數據安全

B.數據的監管權

C.區分數據產品屬于商品還是服務

D.征收數字稅

E.建立全球信息網絡

正確答案:保障數據安全;數據的監管權;區分數據產品屬于商品還是服務;征收數字稅

商務部:我國全面推進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的談判,將有哪些影響?

首先是對尋求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制定權有一定的影響。從規模上看,我國是數字經濟大國,但從影響力上看,我國是數字經濟小國。我國數字經濟的國際地位與DEPA的觀點是一致的。因此,DEPA的規定更適用于我國。而且,通過參與DEPA,在國際數字貿易談判中輸出中國式的規則,可以避免受到一些發達國家的限制。

其次是對新興趨勢和技術有很大影響。涉及金融科技、人工智能、政府采購、競爭政策等與數字經濟相關的合作領域,確保DEPA能夠應對新技術發展帶來的新挑戰。數字身份是貿易協定的一個新問題,例如國家商業號碼。DEPA要求各方在數字身份問題上進行合作,包括交換數字身份政策和法規、技術實施和安全標準。

再者是對數字經濟的貿易輸入和輸出有很大影響。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仍在不斷變化。有人認為可以分為三類:數字商品貿易、數字服務貿易和數據貿易。.在其他場合,如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相關談判,大多數成員在語義上也使用數字貿易和電子商務的概念,因此它們都包括使用平臺的商品跨境銷售和跨境傳輸數字內容和服務。

要知道在沒有全球協議的情況下改進國內立法是一個主要趨勢。這不僅是為了保障國內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也為國內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了法律依據,及時保護了國內企業的合法權益。也造成了不同國家的法律在國際競爭中的沖突。簡單來說,數字貿易就是數字經濟與國際貿易的融合。主要變化在于貿易方式的數字化和貿易對象的數字化。前者主要是技術賦能,后者主要是數字服務貿易成為服務貿易的主要形式。

國際貿易規則有哪些

法律主觀:

1、按商品流向分 出口貿易是指將本國的商品或服務輸出到國外市場銷售。 進口貿易是指將本國的商品或服務輸入到本國市場銷售。 過境貿易是指甲國的商品經過丙國境內運至乙國市場銷售,對丙國而言就是過境貿易。 2、按商品形態分 有形貿易:有形貿易是指有實物形態的商品的進出口。 無形貿易:無形貿易是指沒有實物形態的技術和服務的進出口。 按是否有第三者參與分: 直接貿易直接貿易是商品生產國與商品消費國不通過第三國進行買賣的商品行為。 間接貿易間接貿易是商品生產國與商品消費國通過第三國進行買賣的商品行為。 轉口貿易間接貿易中的第三國就是轉口貿易國,第三國所從事的就是轉口貿易。 3、按貨物出入國境或者關境分 總貿易總進口額加總出口額就是一國的總貿易額。過境貿易列入總貿易。 專門貿易專門進口加專門出口即為專門貿易。專門進口額加專門出口額即為專門貿易額,過境貿易不列入專門貿易。目前采用這種劃分辦法的主要有法國、德國、意大利及瑞士等。 4、按貨物運輸方式分 陸運貿易是指陸路相連的國家之間的貿易。通常采用陸路運輸方式,主要運載工具有火車,汽車等。 海運貿易海運貿易是指通過海上運輸的貿易。船舶是主要運輸工具。國際貿易中,絕大部分貨物是靠海上運輸完成交付的。 空運貿易空運貿易是指采用航空運輸方式進行的貿易。一般用于貴重或數量較少,且無法經受長時間運輸的商品。 郵購貿易郵購貿易是指采用郵政包裹方式寄送貨物的貿易。數量不多的貨物如樣品等,通常采用這種方式,其主要優點是服務周到、方便客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十一條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

法律客觀:

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tandardInternationalTradeClassification,簡稱:SITC)。國際貿易標準分類是為用于國際貿易商品的統計和對比的標準分類方法。國際貿易標準分類《國際貿易標準分類》的制訂要追溯到20世紀上半葉。1920年國際聯盟成立,著手制訂國際貿易名詞術語和商品統計目錄。在30年代它出版了《關稅名詞草案》,并在此草案的基礎上,修訂成為各成員國共同使用的《國際貿易統計商品目錄簡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51個國家共同創建了聯合國。為對世界貿易進行統計和分析,由聯合國統計委員會對上述商品目錄簡編進一步修訂,于1950年制訂完成《國際貿易標準分類》。標準共分10個門類,50個大類,150個中類和570個細類。作為各國際機構做貿易統計報告和對世界貿易進行系統分析的共同基礎。該標準于1951年由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推薦給各成員國使用。《國際貿易標準分類》自1951年頒布實施以后,進行了數次修訂,除門類框架不動以外,其他類目,隨著層次的增加變動也相應擴大。SITC采用經濟分類標準,即按原料、半制品、制成品分類并反映商品的產業部門來源和加工程度。該標準目錄使用5位數字表示,第1位數字表示類,前兩位數字表示章,前3位數字表示組,前4位數字表示分組。目前,聯合國已經公布了SITC(Rev.4)。然而,SITC在我國卻較少使用。

全球數字貿易產業聯盟合法嗎

數字貿易是合法的,是一個以培養和發展中國及全世界全國數字貿易的共同利益并提高交易事務中的規則標準為目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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