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買粉絲買粉絲募捐是否違法(輕松籌是否合法)

时间:2024-05-24 04:23:49 编辑: 来源:

買粉絲朋友圈可否募捐 還需法律實施細則

買粉絲圈可否募捐,還需要法律實施細則來明確,因為買粉絲圈既是熟人圈,也會一圈一圈地向不熟悉人群擴展,既具有私人性,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

如果是個人為了私人利益而求助,不會違法,因為法無禁止即可為,公眾在接收到這樣的求助信息后需要自己理性判斷并做出行動。但如果求助是假的,肯定要按照刑法等法律法規來進行處罰,有關人員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是以幫助他人的名義而發起公開募捐,則應當納入法律規制的范疇。

我們原來基金會分為公募和私募,在國際上很少這么提。什么是公,什么是私?都是為了公益慈善事業。所以現在把非公開募捐改稱為定向募捐,指的是募捐活動面向特定的募捐對象,而不是非特定的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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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明確,個人求助不屬于慈善活動,不受慈善法調整。參與了慈善法草案從起草、一審、二審到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審議全過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表示,現有的規制主要是為了規范公開募捐行為,讓募捐步入規范化的法制軌道,以保護愛心人士的愛心不被欺騙。鄭功成強調,慈善法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但它提供了基本的法制環境,有助于民間慈善力量規范、健康地發展。

談網絡募捐

不是任何網絡平臺都可以

南都:最近廣東佛山有個案例,當事人為了給女兒治病,在眾籌平臺上募捐,這種眾籌式的募捐可以嗎?

鄭功成:慈善法草案規定得很清楚,依法成立的慈善組織才能公開募捐。網絡募捐要進入有序狀態,不是任何人、任何機構都可以在任何網絡平臺上進行募捐的,而是只有依法成立且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才有權通過互聯網開展募捐活動,不僅如此,可以進行網絡募捐的網絡平臺也必須是民政部門統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時在慈善組織自己的網站上發布募捐信息。這樣規制是既要促進網絡慈善活動健康發展,也要杜絕魚龍混雜的現象,并要求互聯網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民政部門也可以指定類似于騰訊這樣已經開展公益活動的網站作為網絡募捐的指定平臺。

南都:那今后針對類似的眾籌平臺,是不是會有一系列整改工作?

鄭功成:法律通過以后,這方面的監管肯定會加強。

南都:如果以個人名義直接在買粉絲朋友圈里發布募捐信息,會違法嗎?

鄭功成:買粉絲圈可否,還需要法律實施細則來明確,因為買粉絲圈既是熟人圈,也會一圈一圈地向不熟悉人群擴展,既具有私人性,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

如果是個人為了私人利益而求助,不會違法,因為法無禁止即可為,公眾在接收到這樣的求助信息后需要自己理性判斷并做出行動。但如果求助是假的,肯定要按照刑法等法律法規來進行處罰,有關人員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是以幫助他人的名義而發起公開募捐,則應當納入法律規制的范疇。根據慈善法草案的規定,公開募捐必須具備公開募捐的資格,這只能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沒有這種資格的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能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如果基于慈善目的,這些組織與個人可以尋找合法且具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這是法律允許的行為。

南都:怎么區分個人求助還是慈善募捐?

鄭功成:慈善法草案規定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個人求助是在有限的范圍里解決個人問題。樂善好施、互助友愛是我國的傳統美德,法律不禁止個人求助,更提倡鄰里之間、親朋之間、同事之間互助友愛。

南都:佛山這個案例中的當事人,善款沒用完女兒就去世了,之后女孩家人買粉絲曬起出國旅游以及各種美食的照片,引起爭議,雖然其父極力否認濫用善款,但仍有不少網友質疑。這種事怎么處理呢?

鄭功成:這個案例屬于民間的糾紛,捐贈人和受益人信息不對稱,涉及到剩余善款就比較難以監管。你讓他退回,怎么退回呢?也不可能一個一個去打官司。所以我們一直特別強調理性慈善,通過慈善組織來參與慈善事業可以更好。當然,個人求助與民間的互助友愛是一種傳統美德,還要繼續弘揚。

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發現,為什么要規定慈善組織才能公開募捐?這樣的方式最為穩妥。對于慈善組織來說,剩余善款怎么處置,草案已經有明確規定了。即使出了問題,也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總能找到責任者加以問責。如果個人進行募捐,特別是個人在網絡進行募捐,誰來監督?現實中不乏欺詐性募捐的個案,或者做了好事還引發愛心官司的事例。

慈善事業有特殊性,可能100個案例中99個都是善意的,但只要出現1個欺詐性的,就會傷害社會上的很多愛心人士,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恢復他們的信心。現有的規制,不僅是為了規范公開募捐行為,讓募捐步入規范化的法制軌道,更是為了保護愛心人士的愛心不被欺騙。

大家對慈善組織存在不信任,這是現實,但我認為,法律通過之后,慈善組織的公信力會有提升。因為法律已經確定了基本的準則,公眾與媒體都可以充當啄木鳥,民政部門也有了監管的依據與權威,如果慈善組織有違法違規行為,必定要受到處罰。

南都:個人通過慈善組織來公募,要走什么流程?找不到慈善組織怎么辦?

鄭功成:個人跟慈善組織具體怎么合作,下一步可能需要民政部門出臺具體的操作規程。如果找不到或者慈善組織不愿意合作,當然不能進行公開募捐,但可以把這個信息告訴媒體和相關的慈善組織,讓他們來推動。逐步地實現組織化,才能進行有效規制和監管,才能還慈善領域一個博愛氛圍與向善境界。

談信息公開

為突顯重要性單列一章

南都:慈善事業的信息公開很受關注,立法過程是怎樣的?

鄭功成:信息公開在立法過程中是特別受重視的,對于是否要單列一章,開始是有分歧的。有人覺得分散在各章更好,比如設立慈善組織需要公開什么信息,開展慈善項目由需要公開什么信息,可以讓人更加一目了然。

但是這種分散的寫法,會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信息公開的重要性。所以現在單列一章,就是希望引起公眾足夠的關注和重視,這在以往的立法中是少有的。

南都:過去也一直強調信息公開,草案的進步之處在哪里?

鄭功成:草案的作用是,把信息公開提升到法律的高度,監管部門有了充分的依據,公眾與媒體也有了判斷的標準,不公開就是違法。以前對慈善組織雖有年檢制度,但是全靠慈善組織自覺,有些背景特殊的慈善組織,幾年不交年度報告,政府主管部門拿它們也沒辦法。現在有了法律依據,就可以進行吊銷資格等處理。

南都:草案只是原則性的規定,怎么保證信息公開沒有水分?

鄭功成:監管部門一定要監管到位,不能當“稻草人”。近來民政部處罰了一些社團,有的社團甚至都被取締了,這就很好。對于慈善組織,民政部門要嚴把登記關、公募關、稅收減免關、運行監督關和違法處罰或者法律責任關。至于信息公開的渠道,民政部門要建立這樣的平臺或者指定專門的平臺,慈善組織本身也要把相關信息公布在網站上。

另外,媒體、公眾都應該來做“啄木鳥”,對慈善組織給予嚴密的社會監督。從我的實際經驗來看,經歷了過去一系列事件,媒體和公眾已經對慈善組織形成了很大的震懾力。有些慈善組織以前可能不尊重捐贈人意愿,甚至把捐款用到不當之處,現在這種現象大為減少了。

談條款修訂

10%的比例并未限制死

南都:修改稿把非公開募捐改成定向募捐,為什么?

鄭功成:我們原來基金會分為公募和私募,在國際上很少這么提。什么是公,什么是私?都是為了公益慈善事業。所以現在把非公開募捐改稱為定向募捐,指的是募捐活動面向特定的募捐對象,而不是非特定的社會公眾。

南都:草案還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支出的10%,這個數字比上一版中的15%有所下調,為什么?國際上有些公益組織可以達到30%。

鄭功成:在國際上,15%的管理費用應當是允許的,但確實要考慮到慈善組織的不同類型與規模大小。如一些服務型慈善機構(如養老機構),人工成本就是最大的支出項目,它的管理費用甚至可能達到70%以上,這是正常的,因為它的目的就是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原草案規定15%的管理費用針對的是基金會,但在審議中有代表提出比例太高可能會損害人們捐獻的積極性,這一意見得到了一些代表的呼應,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與大會主席團決定采納并將原定的15%下調為10%。事實上,這次大會對慈善法草案還提出多條修正意見,這些意見被吸收后,對法律草案修改了92處,其中有實質性變動的有34處,我認為這體現了對代表們意見的尊重。

當然,基金會也有規模大小之別,大基金會的管理費用占比肯定會低些,小基金會的管理費用占比會高些,一些高校的教育基金會因大多是高校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出任管理崗位,甚至基本上沒有什么人工成本。因此,對于有的基金會管理費用可能超過10%的,法律并未限制死,而是允許其向登記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以接受監管機關與公眾的監督。我認為,需要大家理解的是,法律規制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促進慈善事業得到健康長足的發展,對于包括基金會在內的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在未來更應當尊重其宗旨與使命及與捐贈人訂立的捐贈協議來處理。從發展角度出發,基金會之間的競爭在未來將會形成對管理費用降低的一種倒逼機制。

如果我利用個人買粉絲買粉絲的打賞功能發起眾籌活動,算違法么?

算違法,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個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且非法集資其實就是一種大額傳銷,以新型科技產品、無開采價值礦產開發、已倒閉或已無價值項目工廠投資為幌子、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利誘投資者拉人頭,以金字塔模式、鼓動下線“拉人頭”,實施集資詐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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