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某企業被納入貿易外匯(商業銀行怎么使用外匯?)

时间:2024-05-19 08:15:54 编辑: 来源:

外匯核銷是哪個部門去做 請問公司里進口業務的外匯核銷應該由哪部門去做,是財務部嗎

迄今為止,我國的外匯管理模式主要是直接監管與通過銀行間接監管企業相結合,同時考慮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國有企業、外資銀行和國有銀行在經營目標、經營理念、經營機制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不同,采取區別管理的原則。這一管理框架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滿足了我國對外開放的要求,同時,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也基本滿足了中小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初 期的需要。

但是,如果將對內開放與對外開放平等對待以及從適應大型外向型民營企業資本運營的標準判斷,近年來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貢獻與其得到的經濟地位和享受的外匯管理政策服務很不相稱。

現行外匯管理束縛民企發展

外匯管理著重對匯兌環節的管理。目前,民營企業大多是中小型企業,仍處于資本積累的成長期,外匯管理制度尚未對整個民營經濟發展構成阻礙性的影響。但是在某些方面,尤其是對外向型民營企業,現行外匯管理政策和手段的確對其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而且隨著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這些影響將會繼續加大。

基于對國有企業、外資企業區別管理的外匯管理政策,使外向型民營企業難以在公平的環境下充分發展

從附表的對比可看出,在貿易項目外匯管理方面,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待遇基本一致;但在非貿易、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面,民營企業還難以充分享受國民待遇;即使在某些方面享受了國民待遇,也會因外商投資企業存在超國民待遇而相對成為“弱勢群體”。

以貿易進出口核銷管理為例,民營企業、國有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區別最大、反映最強烈的是在進料加工貿易核銷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抵扣核銷,而大部分國內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則必須“全收全支”,不能抵扣核銷,加大了它們的經營成本。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面,對民營企業與外資企業的管理差別更明顯。主要體現在:

1.外債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不需事前批準,只需事后到外匯局登記備案。而境內中資企業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則需事前經國家發改委批準和申請指標;舉借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也需事先取得外匯局的短貸指標。對民營企業來說,納入國家外債計劃和獲得外匯局的短貸指標并非易事,故實為拒之門外。即使獲得了短貸指標,但其使用范圍局限于1年期內的流動資金,仍不能滿足民營企業外匯貸款結匯成人民幣用于擴大規模時買設備、建廠房等固定資產投資所需。

2.對外擔保管理從準入條件看,中、外資企業沒有差別,只是將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排除在管理范圍之外。但與借用外債一樣,民營企業對外擔保要獲得外匯局批準的可能性很小,而外商獨資企業則不僅可以自行提供對外擔保,且無需外匯局的逐筆批準。

3.發行外幣債券中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短期外幣債券需占用短期對外借款余額控制指標,發行中長期債券要占用中長期利用外資計劃指標。但因民營企業難以達到該業務審批部門設立的條件,基本上無法納入指標申請范圍。而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以外的外幣債券卻不受計劃指標管理。

部分外匯管理政策未盡明確,民營企業涉外活動只能卻步或繞道而行

部分現行外匯管理法規未能兼顧到民營企業發展的需要,相關具體條款對民營企業的涉外經營活動和管理也沒有作出明確的指引,這對民營企業的對外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甚至可以說迫使其繞道違規經營。突出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非貿易外匯管理

由于民營企業沒有行業主管部門,也不屬于預算內或預算外單位,故其在出國用匯、境外參展、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機構等方面的合理用匯相當不便。在出國用匯方面,民營企業既不能像預算內或預算外單位那樣按因公出國獲批準供匯,也不能像外商投資企業那樣可以參照某些標準從其外匯賬戶中支出,其用匯往往只能通過因私旅游或外匯黑市途徑解決。在境外舉辦展覽費用方面,由于審批材料之一為因公出國任務批件,除參加政府部門的組團外,民營企業實際被排除在外。于是,民營企業往往通過截留外匯、地下錢莊等非法渠道滿足其合理用匯需求。

2.境外融資管理

廣東很多民營企業或多或少存在海外關系,當從國內銀行融資碰到困難時,往往希望從境外企業或親朋戚友處融資,但根據《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目前對此類問題還沒有相關規定。一些企業在不能合法從境外融資的情況下,有可能通過非貿易途徑如個人僑匯方式獲得。如2002年轄內某銀行收到一筆金額達1100萬港元的境外私人匯款,經查,是某民營房地產公司從境外籌集的建設工程款。這種資本項目收入混入經常項目收入的做法,一方面影響了國際收支申報的準確性,增加了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難度,另一方面也削弱了資本項目管理的效力。

3.境外投資管理

現行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是1989年出臺的,當時的經濟基礎決定了在制定該辦法時,只著眼于國有企業,而沒有將民營企業“走出去”考慮進去。事實上,這些年大部分外向型民營企業在境外均設有公司或辦事處,其中大部分企業未經外匯局和其它管理部門的審核。這不僅使有關部門因無法掌握其經營狀況并給予指導和監管而形成管理真空,而且企業為籌集境外投資資金,往往通過境外截留,或在黑市購買外匯,無疑助長了企業逃套匯的違規行為和黑市交易。

以涉外活動上游管理部門的審核為前提的外匯管理法規,在操作上給民營企業經營活動帶來某些不便

如經常項目下外匯賬戶的開立。由于審批中要求提供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等涉及上游管理部門的資料,給一些民營企業開立經常項目賬戶帶來不便。以某大型民營房地產公司為例,2001年其在境外銷售樓宇收入折合967萬美元,需向境外支付相關廣告、設計、傭金、服務等費用938萬美元。該企業自然要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往是通過資本項目對外售樓專戶管理)以節省匯兌成本。按規定,外匯局要求企業提供建筑主管部門允許其樓房外銷的證明材料。但目前實際情況是很多樓盤已經沒有內、外銷之分,很多地市的建筑主管部門已不再出具外銷房證明。因此,企業只能先將境外售樓款匯回境內結匯,再購匯支付相關的非貿易費用,經過匯價換算而增加的匯兌成本在2%以上。按該企業2001年的業務量結算,增加的成本達40萬美元。

另外,建立在上游管理部門規定基礎之上的非貿易外匯管理政策也不盡合理。以境外廣告發布為例,按規定必須委托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的、具有外商廣告經營權的境內廣告公司代理。而就廣東而言,目前具有代理外商廣告經營權的境內廣告公司只有2家(廣州和深圳各1家),且收取的費用較高,將直接導致企業成本增加。如某大型民營日用品企業在香港媒體發布一個廣告,直接費用支出為200多萬港元,若通過廣告代理公司則要支出500多萬港元。而且受廣告代理公司業務的地域范圍限制,通過其發布境外廣告至歐美、非洲地區存在相當缺陷,不利于企業拓展海外市場。

審核式的管理模式相對增加了民營企業的經營成本

由于管理手段和匯兌資金流動監測體系的不健全,仍有相當部分項目的匯兌交易實行逐筆事前審核和事后核銷制度,如逐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等。這些審核措施及其審核過程給匯兌交易主體造成的成本負擔,在民營企業的經營中反應得更為強烈。因為,如前所述,目前的民營企業大多還是中小型企業,其涉外交易尤其是單筆交易的規模都比較小,假定管理部門逐筆審核給每個交易主體帶來的成本相對固定,那么在收益與交易量成正比的情況下,單筆交易量較小的交易主體,其成本/收益比要大于單筆交易額較大的交易主體。同樣,涉及管理環節較多的交易類型的成本/收益比也要大于涉及管理環節較少的交易類型。此外,對匯兌交易的審批環節過多、時間過長也會使交易主體喪失潛在的獲利機會,這種機會收益的減少對中小企業的影響相對更大些。

對中外資銀行的區別管理,使民營企業融資處于“劣勢”

從外匯監管角度看,對外資銀行采取的超國民待遇與低國民待遇相結合的松緊搭配政策,既鼓勵了外資銀行進入中國,也避免了其與中資銀行的正面競爭。這種政策制定上的不對稱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監管成本和監管難度,也造成不同性質企業在融資方面的差別待遇。如中資銀行可向所有境內機構發放外匯貸款,且無須經外匯局事前審批;外資銀行向中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發放外匯貸款盡管從統計口徑上看不再視同外債,但在具體操作上仍按照外債管理。如前述原因,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相比,獲得中外資銀行的外匯貸款比較困難。即使民營企業獲得了中資銀行的外匯貸款,除出口押匯和打包放款外,既不能結匯成人民幣使用,也不能用于質押人民幣貸款。而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外資銀行的外匯貸款,不僅可結成人民幣,也可用于質押人民幣貸款。

受外匯局政策宣傳和銀行業務輔導慣性等因素的影響,民營企業匯率風險規避意識普遍偏低

調查中發現,一些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規避匯率風險意識薄弱,明顯低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國有企業,除其自身原因外,也與外匯局政策宣傳和銀行業務服務對象習慣定位于后兩類企業有關。

例如,某民營股份公司清遠高密度纖維生產線項目引進設備共需2205萬歐元,在合同洽談期間,即期售匯匯率約為100歐元=726.88元人民幣,由于企業匯率風險防范意識不強,沒有申請遠期售匯業務,至2003年1月18日合同簽約時,售匯匯率已是100歐元=879.86元人民幣,此時履行合同,企業需多付3373萬元人民幣。

改進管理模式適應民企“走出去”

上述外向型民營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固然在廣東更為突出,也迫切需要解決。但不難預計,這些問題很快或在不久的將來也會在欠發達地區出現。因此,從中長期來看,需要未雨綢繆,可考慮根據經濟結構變化和市場發育的成熟程度,通過調整相關統計口徑,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改進外匯管理模式,以適應外向型民營經濟快速發展的趨勢。

一、積極建立以對內資開放和對外資開放、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平等對待為中心的外匯管理政策框架。消除中外資企業(銀行)在外匯管理政策上的差別,實行針對資金性質而非企業(銀行)性質的匯兌管理,促進所有企業(銀行)在公平規范的環境下健康發展。

二、適應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的要求,建立定位在監管外匯指定銀行基礎之上的外匯管理法律法規框架。

三、適應政務管理信息電子化的迫切需要,整合優化以監管銀行為主的業務系統,構建服務于企業、社會的多功能外匯電子政務平臺。

四、加快強制結售匯制向意愿結售匯制的轉變,資本流入和流出監管政策更合理搭配。近年來國家外匯管理局連續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如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取消部分進口項下備案表、放寬中資企業外匯賬戶開立和留學供匯限制、取消或放寬資本項目購匯限制等,對滿足外匯需求、抑制外匯黑市交易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由于這些政策主要定位在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沒有充分考慮民營企業是最大的潛在外匯需求者,使政策的外延作用打了折扣。

從項目構成角度看,“重”貿易和資本項目,“輕”非貿易項目,非貿易資本流入和流出監管政策不對稱,如沒有考慮居民移民后國內資產轉移等非貿易外匯需求,對非貿易流入如居民結匯收入超常增長采取的措施明顯不足。為此,有必要擴大合理的非貿易項目外匯支出。畢竟貿易項目支出中的進口需求要與國內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不可能無限制地增長;資本項目支出中的支持企業“走出去”開展境外投資政策要真正發揮規模效應作用還需時日(廣東試點效果不盡理想,目前通過審查的僅5家),要將支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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