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服務貿易具體例子(請問國際服務貿易四種形式,過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的流動,都有些什么企業案例呢?)

时间:2024-05-18 03:04:31 编辑: 来源:

服務貿易四種類型舉例

法律客觀:

《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服務貿易所下的定義代表多數專家的意見,該協定從貿易方式的角度,確定國際服務貿易具體是指涉及下列范圍的交易活動: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這些交易活動的具體解釋是:1、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從一成員方境內向另一成員方境內提供服務,其中的“跨境”是指“服務”過境,通過電訊、郵電、計算機聯網等實現,至于人員和物資在現代科技環境下則一般無需過境。例如,國際金融中的電子清算與支付、國際電信服務、信息買粉絲服務、衛星影視服務等。2、境外消費(買粉絲nsumptionabroad)。在一成員方境內向另一成員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例如,本國病人到外國就醫、外國人到本國旅游、本國學生到外國留學等。3、商業存在(買粉絲mercialpresence)。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一成員方境內的商業實體提供服務,它是4種服務提供方式中最主要的方式,也是服務貿易活動中最主要的形式。它主要涉及市場準入和直接投資,即允許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商在另一成員方境內投資設立機構并提供服務,包括投資設立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該機構的服務人員既可以從提供商母國帶來,也可以從東道國雇傭。例如,外國公司到中國來開酒店、建零售商店和開辦律師事務所等。4、自然人流動(movementofnaturalpersons)。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自然人的實體在另一成員方境內的商業現場提供服務。進口方允許個人入境來本國提供服務。例如,外國教授、工程師或醫生來本國從事個體服務。

國際服務貿易中哪些例子可以闡明服務的基本特征

1、不可貯存性。

2、進出口的表現方式與貨物不同。

3、貿易主體和客觀非同時轉移。

是同期國際貨物貿易年平均增長率2.5%的兩倍。到1993年,世界服務貿易額達到10300億美元,在全球貿易總額中的比重超過1/4。

人們預計,隨著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協議的實施和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正式運行,各國將進一步開放服務市場,服務貿易也會隨之進一步發展,到本世紀末將會占全球貿易總額的1/3。

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比重加大:

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服務貿易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1970年,世界服務貿易總額只有710億美元,而到1980年則猛增至3830億美元,10年間增長5倍多。1980年以后,國際服務貿易依然保持著迅速增長的勢頭,年平均增長率約5%。

服務貿易的例子歐盟有哪些

這個服務貿易領域包括:

1、金融服務:歐盟在金融服務領域占據著世界領先地位,其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在全球范圍內都有廣泛的業務。

2、旅游服務:歐盟擁有豐富的旅游資源和文化遺產,吸引了大量的國際游客。

3、電信和信息技術服務:歐盟在電信和信息技術領域擁有先進的技術和服務,其企業在全球范圍內都有著廣泛的業務。

4、買粉絲和專業服務:歐盟的買粉絲和專業服務行業也非常發達,其企業在全球范圍內都有著廣泛的業務。

5、文化和創意產業:歐盟在文化和創意產業方面也非常強大,其企業在全球范圍內都有著廣泛的業務。

國際服務貿易綜述?

國際服務貿易綜述

第一節 國際服務貿易概述

一,服務貿易的概念

雖然服務業作為一個傳統的產業部門已經有數千年的發展史,但是"服務貿易"(trade in services)這一概念的提出相對于古老的貨物貿易而言,則是一件并不遙遠的事情.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進行各國國際收支統計時一直把服務貿易列入無形貿易(invisible trade)一欄中,這種情況直到1993年才做出了調整,而中國過去一直把服務貿易稱作勞務貿易.在1986年9月發起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之前,服務貿易只是在發達國家的有限范圍內展開,還談不上作為國際貿易的普遍問題引起人們的高度關注.

據文獻記載"服務貿易"這個概念,最早出現在1972年9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高級專家對貿易和有關問題報告》中.1974年美國在其《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款中首次使用了"世界服務貿易"的概念.

目前,由于服務的界定本來就很復雜,此外不同的國家和研究人員從各自的立場出發有不同的視角,因此關于國際服務貿易,各國統計和各種經濟貿易文獻并無統一的,公認的,確切的定義.下面介紹幾種有代表性的定義:

1,聯合國貿發會議的定義

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是聯合國處理有關貿易和發展問題的常設機構.它從過境這一視角來闡述國際服務貿易.將國際服務貿易定義為:貨物的加工,裝配,維修以及貨幣,人員,信息等生產要素為非本國居民提供服務并取得收入的活動,是一國與他國進行服務交換的行為.

狹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是無形的,是指發生在國家之間的符合于嚴格服務定義的直接服務輸出與輸入活動.

而廣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既包括有形的勞動力的輸出輸入,也包括無形的提供者與使用者在沒有實體接觸的情況下的交易活動,如衛星傳送與傳播,專利技術貿易等.

一般人們所指的服務貿易都是廣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概念.

狹義與廣義

2,《美加自由貿易協定》的定義

國際服務貿易是指由代表其他締約方的一個人,在其境內或進入某一締約方提供所指定的一項服務.

這里所說的 "指定的一項服務"包括(1)生產,分配,銷售,營銷及傳遞一項所指定的服務及其進行的采購活動;(2)進入或使用國內的分配系統;(3)奠定一個商業存在,為分配,營銷,傳遞或促進一項指定的服務;(4)遵照投資規定,任何為提供指定服務的投資及任何為提供指定服務的相關活動."一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3, 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定義

烏拉圭回合談判在1994年4月簽訂了GAST,該協定第一條第二款將服務貿易定義為通過以下四種形式提供的服務: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從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提供服務 ;(這種服務不構成人員,物質或資金的流動,而是通過電訊,郵電,計算機網絡實現的服務,如視聽,金融信息等)

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特別強調買賣雙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國境和邊界的只是服務本身,而不是服務提供者或接受者.

2.境外消費(買粉絲nsumption abroad):在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如接待外國游客,提供旅游服務,為國外病人提供醫療服務)

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的主要特點是消費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

3.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一成員的服務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商業存在提供服務;(指允許一國的企業和經濟實體到另一國開業,提供服務,包括投資設立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如外國公司到中國來開辦銀行,商店,設立會計,律師事務所等.)

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的特點是: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同一成員的領土內;服務提供者到消費者所在國的領土內采取了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的方式.商業存在是四種服務提供方式中最為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動(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務 .(如一國的醫生,教授,藝術家到另一國從事個體服務).

自然人流動與商業存在的共同點是:服務提供者到消費者所在國的領土內提供服務;不同點是:以自然人流動方式提供服務,服務提供者沒有在消費者所在國的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

二,國際服務貿易的分類

(一)民間分類

1,以"移動"為標準

2,以生產過程為標準

3,以要素密集度為標準

4,以商品為標準

(二)世貿組織的分類

(三)IMF分類

(一)民間分類

1.以"移動"為標準

___ R· M·期特恩在1987年所著的《國際貿易》一書中,將國際服務貿易按服務是否在提供者與使用者之間移動分為4類:

(1)分離式服務(separated services).是指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在國與國之間不需要移動而實現的服務.運輸服務是分離式服務的典型例子.如民用航空運輸服務,一家美國航空公司可以為中國的居民提供服務,但并不需要將這家美國航空公司搬到中國去,也不必要求中國顧客到這家航空公司所在的美國去接受服務.

GAST中定義的第一種服務提供方式"跨境交付"類似于這一類服務.

(2)需要者所在地服務(demander-located services).它是指服務的提供者轉移后產生的服務,一般要求服務的提供者與服務使用者在地理上毗鄰,接近.銀行,金融,保險服務是這類服務的典型代表.例如,一英國銀行要想占有日本的小額銀行業務市場份額,它必須在日本開設分支機構,這就要求國與國之間存在著資本和勞動力的移動.GATS中定義的第三種服務提供方式"商業存在"類似這一類服務.

(3)提供者所在地服務supplier-located services).它是指服務的提供者在本國國內為外籍居民和法人提供的服務,一般要求服務消費者跨國界接受服務.國際旅游,留學教育,涉外醫療屬于這類服務貿易.例如,外國游客到中國的長城,桂林等游覽接受中國旅行服務.此時,服務提供者并不跨越國界向服務消費者出口服務,對服務提供者而言,也不存在生產要素的移動. GATS中定義的第二種"境外消費"類似這一類服務.

(4)自由并非分離的服務(footloose non-separated services).也叫"流動的服務".它是指服務的消費者和生產者相互移動所接受和提供的服務,服務的提供者進行對外直接投資,并利用分支機構向第三國的居民或企業提供服務.如設在意大利的一家美國旅游公司在意大利為德國游客提供服務.流動式服務要求服務的消費者和提供者存在不同程度的資本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移動.GATS中定義的第三種"商業存在"和第四種"自然人流動"中的部分服務屬于這類服務.

這種分類方法其本質涉及到資本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在不同國家間的移動問題.由于這種生產要素的跨國界移動往往涉及到各國國內立法或地區性法律的限制,并涉及到在需求者所在國的開業權問題,因此,研究這類問題用這種分類方法比較合適.但存在難以準確,徹底地將服務貿易進行劃分的缺陷,如各國間相互開業提供的旅游服務就很難加以劃分.

2.以生產過程為標準

這種分類方法根據服務與生產過程之間的內在聯系,將服務貿易分為三類:

(1)生產前服務.主要涉及市場調研和可行性研究等.這類服務在生產過程開始前完成,對生產規模及制造過程均有重要影響.

(2)生產服務.主要指在產品生產或制造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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