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涉及的交易單證(CIF交易中,賣方要向買方提供哪些單證?)

时间:2024-05-18 13:01:48 编辑: 来源:

CIF交易中,賣方要向買方提供哪些單證?

1、提單,發票,保險單,原產地證,裝箱單,檢驗檢疫證書,這些基本都要有

如果是以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還要看信用證的具體要求,如裝船通知,廠檢單,材質單之類的

\r\n2、按《1990年通則》的規定,CIF術語只能適用于 海運 和內河航運,如要求賣方先將貨物交到 港口 貨站,以及使用滾裝/滾卸或集裝箱運輸時,則使用 CIP 術語更為適宜

\r\n在我國出口貿易中,按CIF條件成交的較為普遍,為了正確運用CIF術語,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必須認真核算運費 \r\n按CIF條件成交時,由于貨價構成因素中包括運費,故賣方對外報價時,應認真核算運費,把運費因素考慮到貨價中去那種不分銷售地區,不分距離遠近,都按同一價格出售的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

\r\n1)賣方核算運費時,主要應考慮下列因素: \r\n(1)運輸距離的遠近,同一種貨物,如運輸距離不同,其運輸費用的也必然有別,所以在按CIF條件成交時,應當核算運輸成本,以體現地區差價

\r\n(2)是否需要轉船,一般地說,直達運輸比中轉船運輸的費用低

所以按CIF條件成交時,不定期應考慮是否需要轉船,如在成交量少而雙無直達班輪運輸的情況下,貨物必須中途轉船運輸,這勢必增加一筆轉船的費用,此項費用,也應計入運輸成本交考慮到貨價中去在CIF條件下,不考慮轉船與否,都按同一的價格出售這種不計成本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r\n(3) 運價變運的趨勢,買賣雙方按CIF條件成交時,在確定貨價的同時,應考慮市場運價變動趨勢以及各種附加費,把運價變動的風險打到貨價中去,防止出現只顧成交,不顧運輸和只管貨價,不管動價的偏向

\r\n2)必須正確理解和處理風險與保險的關系 \r\n風險和保險是即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

在CIF條件下,如上所述買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買方為了轉嫁風險,本應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

但買方為了省事,在洽商交易時,要求賣方代辦保險,并商定保險費計入貨價中,由于CIF貨價中包括保險費,故賣方必須約定條件自費辦理保險,賣方為買方利益所進行的這種保險,純屬代辦性質,如果事后發生承保損失,由買方憑賣方提交的保險單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能否索賠到手,賣方概不負責

\r\n3)必須明確大宗商品交易下的卸貨費由何方負擔 \r\n在 國際貿易 中,大宗商品通常洽租不定期船運輸,大多數情況下,船公司承運大宗貨物,一般是不負擔裝卸費的,因此,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容易在卸貨費由何方負責的總是上引起爭議,為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就卸貨費由誰負擔的總是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r\n當買方不愿負擔卸貨費時,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后加列Liner Terms(班輪條件)或Landed(卸到岸上) 或Under ShipTackle(船舶吊鉤下交貨)字樣

\r\n當賣方不愿負擔卸貨時,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后加列Ex shipHold(艙底交貨)字樣

\r\n上述CIF后加列各種附加條件,如同 CFR 后列各種條件一樣,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誰負擔,它并不影響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的界線

\r\n4)必須搞好單證工作 \r\n按對CIF術語的傳統解釋,CIF屬象征性交貨,賣方負有向買主提交約定的裝運單據的義務,買方則負有憑裝運單據付款的義務,也就是說,在CIF條件下,買方是憑單據和付款對流的原則,因此,即使在賣方裝船以后至交單這段時間內,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只要賣方提交的符合要求,買方就不得拒收單據和拒付貨款,而只能先付未贖單,然后憑所取得的有關單據向船方或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追回損失,CIF交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買賣, \r\n由此可見,裝運單據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所以在發前實際工作中,應重視和搞好 單證 工作,當然,CIF是單據買賣說法,并不意味著可以因此而減輕賣方交貨方面的責任,CIF的賣方,除應提交約定的裝運單據外,還應保證交運約定的貨物

進口貨物后如何支付外匯

第一章 進口付匯管理

第一條 進口單位在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時,應根據結算方式和資金流向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向境外付匯的應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包括向境內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匯),向境內付匯的應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第二條 進口單位應在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上準確標注該筆付匯“是否為進口核查項下付匯”,并根據實際對外付款交易性質填寫交易編碼。對一筆付匯涵蓋多種交易性質的,第一欄交易編碼、金額以及幣種等信息按貿易從大原則申報。進口付匯申報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進口單位應按其貨物實際裝運日期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中的“最遲裝運日期”。預付貨款業務,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合同約定裝運日期;一筆進口付匯對應多份合同的,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最遲一筆貨物裝運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支付,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實際或預計收匯日期,如為分階段收款,填寫最遲一筆收匯日期。

第四條 對不在名錄進口單位、“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以及外匯局認定的其他付匯業務,未經外匯局登記,銀行不得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或開立信用證等相關業務。

第五條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需審查進口單位填寫的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并按以下規定審查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 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開證申請書。

對于信用證項下售匯銀行與付匯銀行不一致的,付匯(開證)銀行在核實售匯銀行劃轉的資金到賬后,還需審查經售匯銀行簽注的審單結論和外匯劃轉憑證;

(二) 以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

(三) 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形式發票;

(四) 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按《進口貨物報關單“貿易方式”分類付匯代碼表》(見附2)審查相關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對于憑“可以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審查進口合同、加蓋海關“驗訖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付匯證明聯)、商業發票;對于憑“有條件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還需根據進口貨物報關單的貿易方式,審查相應憑證;“不得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不能憑以辦理進口付匯;

(五) 境外承包工程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工程承包協議、工程承包資質證明等;

(六) 轉口貿易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先支后收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收匯憑證;

(七) 深加工結轉項下對外付匯或境內以外匯結算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轉廠合同及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或“來料深加工”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對于上述進口付匯,屬于代理進口的,還需審核代理協議;依據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需外匯局事前登記的,還需憑《進口付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付匯。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無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

第六條 對于進口付匯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產生的退匯業務,原則上退款人應當為原付匯收款人。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相關收匯手續時,應當審查原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原進口合同、退匯協議以及其他對應退匯證明材料。對于退款人不是原付匯收款人等特殊情況,還需審查退款人與原付匯收款人不一致的情況說明。

第七條 銀行按規定審查相關資料后,留存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合同、發票、代理協議等單證留存復印件。對于需要分次付匯的貨到付款業務,由辦結最后一次付匯業務的銀行留存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其他付匯銀行留存有相關銀行簽注付匯金額、報關單未付匯余額以及付匯日期并加蓋相關銀行業務公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并在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上簽注本行付匯金額并加蓋本行業務公章。

第八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業務,報關單經營單位需在貨物進口后30日內,持申請書、代理協議、免稅證明或許可證等證明材料以及進口貨物報關單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貨物信息變更手續:

(一) 進口單位代理外商投資企業和捐贈項下進口;

(二) 許可證、進口配額、特定商品登記項下進口;

(三) 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下列付匯業務,進口單位應在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持申請書和本條規定的材料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登記手續:

(一)不在名錄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按照不同結算方式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單證外,還需提供本細則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有關單證;

(二)“C類進口單位”的貨到付款業務,外匯局還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核注、結案及打印相關電子底賬;

(三)其他需登記的進口付匯。

外匯局審核進口單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后,為其出具加蓋“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業務章”的《登記表》,并留存相關資料復印件。

第十條 進口單位下列進口付匯業務應在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日期或收付匯日期后30日內向外匯局逐筆報告:

(一) “B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

(二) 單筆合同項下付匯與實際到貨或收匯差額超過合同金額10%且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付匯;

(三) 單筆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退匯;

(四) 進口單位列入名錄后自發生進口付匯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的進口付匯;

(五) 其他需進行逐筆報告的進口付匯。

進口單位應當通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逐筆報告其進口付匯和對應的到貨或收匯信息并及時接收外匯局反饋信息,持打印的《進口付匯逐筆核查報告表》(見附4)和相關有效商業單證或證明材料到外匯局現場報告。

第十一條 外匯局確定的“B類進口單位”和“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業務,還應遵守本細則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

付匯需要什么資料?

問題一:進口付匯要準備什么資料啊 境外匯款申請書里有寫要你填哪里的啊,這個填不難但要細心,很容易填錯,

資料:進口合同,匯款申請書,付匯核銷單,報關單,匯款憑證,還要先網上核銷,發票

問題二:付匯需要什么手續 付匯需要報關單、進境備案清單、身份證、發票定合同等手續。手續口岸一般貿易清關有了報關單才能付匯 保稅區清關的話只需要有進境備案清單就可以付匯了。

付匯是指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根據有關售匯以及付匯的管理規定,審核用匯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后,從其外匯帳戶中或將其購買的外匯向境外支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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