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德國進出口貿易公司名稱(注冊德國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时间:2024-06-03 05:00:37 编辑: 来源:

請進出口貿易大神百度一下“某公司自德國進口一批化學品,所開出信用證”那道題,怎么做?

1、裝箱單不是由信用證受益人簽發的,而是由包裝公司簽發的——這個理由需要看信用證是否為可轉讓信用證,即如果是可轉讓信用證,那么,這個理由不成立;但是,如果信用證費可轉讓信用證,那么,這個理由正當。

2、集裝箱提單指示的目的港是大連港不是青島或青島附近的集裝箱堆積場——這個理由充分,這個肯定是不符點。

3、發票和裝箱單在一起;(提單上的被通知人不正確;)提單上的重量大于集裝箱單上的重量——這個理由充分,即單證不符。

所以,綜上所述,進口商以以上各點拒付有道理,且其中的任何一條就足以拒付。

我想注冊一個德國公司,都要滿足哪些要求?

、在德國注冊公司只要滿足一下條件就可以:

1、年滿18周歲,股東沒有國籍限制;

2、在德國需要實際的經營地址;

3、公司的股東和法人可以一人或多人;

4、公司營業范圍需經審查,不能涉及違禁品、危險品等貨品貿易。

德國注冊公司,法律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金是25000歐元。相對比起其它歐洲發達國家,德國門檻其實不高。但注冊德國公司有幾個注意事項:1.公司起名:公司名字在起名的時候,都需要經過查名,看是否有類似公司名,或者被注冊了商標,以規避風險。另外,給公司想名字的時候,也要注意,如果名字里帶有德國城市名,如Berlin,然后注冊在法蘭克福,那么這個時候,法院可能會不接受注冊。或者公司名字本身帶有意義的,如Water,然后營業范圍做的和水完全沒關系的話,可能法院也會要求提出解釋。

2、注冊地址:比較重要的是,在公司成立的過程中,經常會有德國官方機構發送重要文件,因此公司的名字一定要能確保可以貼在信箱上,并且保持有人可以收信箱,不然會發生郵遞員無法投遞,或者財政局的人上門的時候,無人接待,而延誤了公司成立或者申請稅號的時間。還有,如果是一般自家租房的話,也需要經過房東同意,看能不能把公司名貼在信箱上。如果是住宅區的話,也有可能會被鄰居抗議,因為怕公司如果有人進進出出影響到他們的生活。

3、進出口權:在德國成立公司需要另外申請進出口權資質,公司成立好之后,申請海關號即可,這個屆時稅務師都可以協助。

關于德國稅收:德國公司收的是利得稅,也就是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才上稅。如果經營德國公司:因為德國產品在國內的口碑很好,所以其實中德的貿易也很頻繁,可以考慮將德國產品賣到國內的方式。

注冊德國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擁有一家德國公司,不僅意味著你可以在國際貿易中搶占先機,而且還可以利用德國企業高精尖的世界信譽,獲得國際認可,提升企業國際化形象。以下是注冊德國公司需要的條件及資料:

一、成立德國公司須滿足的條件

1. 年滿18周歲,沒有國籍限制的股東;

2. 德國公司的名稱、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

3. 需要德國的實際經營地址;

4. 需要股東信息:法人代表信息及其護照掃描件(至少需要一個股東,法人代表和股東可以同為一人);

5. 公司的經理必須是德國公民,或者擁有歐盟國家的國籍(我司可以提供);

6.注冊資本:(根據德國公司法2008年11月的變更,建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到帳驗資數額為實際注冊金額一半即可:25000€)。

二、成立德國公司所需準備的資料

1. 提供德國公司名稱3個(可以是中文、英文和德文以供備查);

德國公司起名比較自由,德國政府允許公司名稱含有國際、實業等字眼;德國公司可以同時使用德文英文名稱注冊,也可以一種語言注冊。

2. 注冊德國公司的原因、目的以及經營范圍(不能涉及違禁品、危險品等貨品貿易);

3. 公司注冊地址:必須是德國本地地址(我司可以提供);

4. 提供至少一名股東身份證及護照影印本或掃描件;

5. 準備最低25000歐元的注冊資本金(公司一定要提供在德國銀行已經繳費的相關證明以及在德國銀行資本賬號的證明,并妥善保管);

6. 還必須擁有管理人員親自簽名的委任書(以授權當地代理人向主管的商業和公司登記處提交登記文件)。

德國注冊公司流程大概有哪些要做?

德國公司注冊資料

1、德國公司名稱英文/德文名稱三個。

2、公司注冊地址必須是位于德國政府管轄范圍內。

3、注冊德國公司的目的以及公司的經營范圍。

4、公司注冊資本為25000歐元,公司注冊資本需要驗資,在公司成立之前配額持有者必須要在德國銀行存入已繳全額股本,隨同公司文件提交說明在德國銀行有資本賬號證明文件。

5、至少提供一位股東或者是公司高級職員的護照復印件,必須是中英文的公證文件、并提供其基本的信息資料包括地址、聯系方式等。

6、公司管理人員簽名委托書,授權當地人向主管的商業和公司登記處提交登記文件。

7、申請人需要提供德國具名擔任公司董事或公司擔保人。

注冊流程

1、客戶確定注冊公司的目的公司的經營范圍。

2、提供公司名稱,進行名稱查冊,并確定其公司名稱。

3、簽訂委托協議,并支付首付。

4、提交申請資料至德國公司注冊處,進行核查。

5、獲取公司注冊所得文件,并掃描給客戶確認。

文件公證認證辦理流程

1、首先把資料準備齊全委托德國當地的公證律師進行公證。

2、其次把公證好之后的文件送往德國外交部辦理認證。

3、最后送往中國駐德國使館辦理領事認證。

1、德國是屬于海牙國家的,其公司文件公證認證依據其使用的國家的地區的不同,辦理的流程也是有區別的,卓志協助在海牙國家使用只需要辦理海牙認證即可,在非海牙國家使用需要辦理三級認證也就是公證認證手續,中國的香港和澳門是承認海牙公約的,中國大陸是不承認海牙公約的,海牙認證辦理流程不需要辦理中國駐該國使館的領事認證。

2、中國領事館是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額外的證明文件。

3、中國領事館只受理經過其外交部認證過之后的文件,公證律師公證--外交部認證--領事館認證辦理流程是固定形式,其辦理機構只承認上一級確認過之后的文件。

4、公司文件中通常會含有兩頁以上的文件,在辦理公證時公證律師會把文件固定,經過固定之后的文件是不能擅自拆換的,文件上的內容也是不能隨意涂改,否則文件將會被視為無效,下一級辦理機構會拒絕受理該文件或者是相關部門不承認該文件。

在德國咋樣成立公司

德國是我在歐洲最大的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伙伴。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在德設立的各類中資機構約500多家,其中絕大多數為有限公司,只有極個別股份公司。德國是市場開放、高度發達的工業國家,市場容量大,但競爭激烈。德實行高工資、高福利和高稅收政策,勞動力和經營成本非常昂貴。近年來,德第三產業比重不斷增加,老工業逐漸向第三世界等地轉移,企業破產數不斷攀升。中國企業在德設立公司,應充分做好市場調研,慎重決策。

一、德公司的主要形式及其特征比較

(一)人員組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

人員組合公司(以下簡稱人合公司)系指一個或數個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的自然人以個人名義注冊成立并出任老板或股東的公司,主要有兩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無限貿易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等。這些公司多為戰前及戰后初期成立的家族企業,由于要以全部個人資產承擔無限責任,人合公司這一初級公司形式已不符合現代經濟的發展趨勢。

(二)資本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

資本組合公司(以下簡稱資合公司)系指一個或數個以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注冊資金做資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冊成立的公司,其中又分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aenkter

Haftung,GmbH)和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這兩種基本形式,即國內通常所說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模式。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Stammkapital)現為2.5萬歐元,并以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個人財產排除在公司債務之外。公司可以由一個或數個股東設立。注冊資本的出資可以用資金和實物,每股最低出資為100歐元,股金的面值為50歐元,股東的出資為50歐元的倍數。任何股東不得在公司登記時認繳多份基本出資。如果以實物出資,則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實物出資標的及其作價金額。德國公司的內部管理建制不同于美國和我國,董事長即為首席執行官(CEO),不另設總經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即總經理或總裁,德文稱作Vorsitzender

der

Geschaeftsfuehrung,董事(Geschaeftsfuehrer)即副總經理或副總裁。也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因規模小,只設一個Geschaeftsfuehrer,此人即為董事長。

2.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冊股份資本(Grundkapital)現為5萬歐元。每股股份最低面值為1歐元。股份公司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上市須經過批準,上市申請由德國信貸機構提出,審批由股票交易所負責。股份公司也只承擔與注冊股份資本相應的有限責任。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Hauptversammlung)選舉產生監事會(Aufsichtsrat),監事會由資方和勞方代表各一半組成(雙方表決各占50%,無多數意見時,監事長擁有兩票),監事會任命董事會(Vorstand)。與有限責任公司一樣,董事會成員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多數情況下都不是,實行合同聘任制。董事長(Vorstandsvorsitzender)、董事(Vorstandsmitglied)的職能和責任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和董事亦無區別,只是德文名稱有異。

(三)外國企業在德設立分支機構的幾種主要形式

分支機構一詞在我國涉及公司法的文獻中僅特指一公司的分公司或銀行的分行,既不包括獨立經營的獨資和合資子公司,也不包括在其它地方或國家下設的代表處,后者另稱為代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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