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建筑屬于服務貿易嗎(建筑服務貿易的國內規章及保障措施問題研究?)

时间:2024-05-18 10:10:18 编辑: 来源:

往國外輸送建筑工人是不是服務貿易

服務貿易是一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內或進入他國境內向外國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務的貿易行為,往國外輸入建筑工人是勞務輸出,是服務貿易的一種

服務行業包括哪些行業???

在國民經濟核算的實際工作中一般將服務業視同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包括除了農業、工業、建筑業之外的所有其它十五個產業部門。即,

1、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2、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住宿和餐飲

5、金融業

6、房地產業

7、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8、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9、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10、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

11、教育

12、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13、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14、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

15、國際組織。

服務業與其它產業部門的基本區別是,服務業生產的是服務產品,服務產品具有非實物性、不可儲存性和生產與消費同時性等特征。

服務業和第三產業在日常應用上是有區別的。一般地,通過國民經濟具體產業部門如農業、工業、建筑業等來描述國民經濟產業部門時,就采用“服務業”;通過國民經濟產業發展層次如第一次產業(簡稱第一產業,下同)、第二產業等描述國民經濟產業部門時,就采用“第三產業”。

需要說明的是:

1、服務業有服務產業和服務事業之分。以增值為目的提供服務產品的生產部門和企業集合叫服務產業;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提供服務產品的政府行為集合叫服務事業。

2、旅游業不是嚴格意義上相對獨立的服務業部門。除旅行社活動隸屬于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下的服務業小類外,其它如旅游設施建設、旅游餐飲、旅游住宿、旅游購物、旅游文化、旅游產品開發等活動均分屬于其它產業部門范疇。這與流行使用概念有明顯差別。

準確地說政府機構并不算服務業。其實這就是政府機關不屬于第三產業的證據。因為所謂的第一、二、三產業說的都是產業。何為產業?在傳統社會主義經濟學理論中,產業主要指經濟社會的物質生產部門,一般而言,每個部門都機制專門生產和制造某種獨立的產品,某種意義上每個部門也就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產業部門,如“農業”、“工業”、“交通運輸業”等。由此可見,“產業”作為經濟學概念,其內含與外延的復雜性。

擴展資料:

服務業,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和其他服務業。

服務業是指電子信息時代的產業總稱。服務業概念在理論界尚有爭議。一般認為服務業指從事服務產品的生產部門和企業的集合。服務產品與其他產業產品相比,具有非實物性、不可儲存性和生產與消費同時性等特征。2013年5月第二屆京交會暨全球服務論壇北京峰會上,李克強指出要最大限度“松綁”服務業。

參考鏈接:服務業—百度百科

建筑服務貿易的國內規章及保障措施問題研究?

下面是中達買粉絲給大家帶來關于建筑服務貿易的國內規章及保障措施問題研究,以供參考。

WTO最基本的宗旨,就是促進世界經濟和貿易的發展。烏拉圭回合最終成功地把服務貿易納入了多邊貿易體制,然而作為談判和妥協的結果,《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本身并沒有徹底解決服務貿易領域的所有重大問題,其條文本身也有諸多模糊之處。這顯然不利于服務貿易的自由化發展。

因此,GATS授權成員就一些懸而未決的重大問題繼續談判并制訂規則。“國內規章”(DomesticRegulation)和“緊急保障措施”(EmergencySafeguardMeasures,簡稱ESM)正是新一輪服務貿易談判中的焦點議題,這些問題的談判及新規則的制定,也必將對各國的建筑業及國際建筑服務貿易產生重大影響。

1國內規章和ESM問題的背景

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要素自由流通為基礎的經濟全球化趨勢更是洶涌而來,所謂的無國界經濟正在全球范圍內形成。而服務貿易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出現以后,其規模和內容也迅速擴大,它獨立于商品貿易,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不斷上升,其總金額已超過1萬億美元,約占國際貿易總額的1/4。WTO的主要宗旨是推動要素的自由流通,從而實現資源在全球范圍的優化配置,提高各國的福利水平,其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包括貨物、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及知識產權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邊貿易體系,以鞏固關貿總協定(GATT)貿易自由化的成果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所得成果。

然而,在貿易自由化成為當今世界經濟主流的同時,貿易保護主義仍暗潮洶涌。基于自身政治和經濟多方面的考慮,各締約方往往采取各種各樣的市場準入限制和貿易壁壘。就服務貿易而言,它雖不存在關稅上的壁壘,有關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面的限制性承諾,也已經在烏拉圭回合結束之時寫入了減讓表,但是各成員仍然實施著的大量其他類型的管理措施——WTO將之冠名為“國內規章”,這已成為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巨大障礙。在建筑服務貿易領域,各成員國有關建筑服務的管理法規尤其“多且異”。一方面,WTO成員國有權也有必要利用一定的國內法規來規定其國內的建筑市場和活動。另一方面,各成員所實行的大量各異的法規又對建筑服務貿易的自由化帶來了巨大的障礙。因此,要促進建筑服務貿易的自由化,解決這對矛盾成了一個關鍵問題。與此同時,有關“緊急保障措施”問題同樣也成為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中的一個焦點問題。保障措施(safeguardmeasures)是國際貿易協議中常用的條款之一,它為各締約方保護其國內產業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然而,由于貿易保護主義及保障條款本身所具有的缺陷,該條款往往被濫用,成了貿易自由化的壁壘。由于利益分歧,WTO各成員國對服務貿易領域的保障措施問題一直存在爭議。

由于上述“國內規章”和“保障措施”濫用問題嚴重影響了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發展,違背了WTO的宗旨和目標,而GATS中的相關條款由于各成員的妥協仍然有含糊之處,因此,WTO授權成員繼續談判并制定規則,這些新規則對各成員的經濟利益都有較大的影響,其已成為新一輪服務貿易談判的焦點議題。

2國內規章和ESM問題對我國建筑服務貿易的影響

在WTO的部門分類中,建筑業屬于服務部門,因此,作為服務貿易領域內的談判,國內規章及保障措施問題及其新規則的制定,也必將對各國的建筑業及國際建筑服務貿易產生重大影響。就國際建筑服務貿易而言,WTO各成員盡快就上述問題達成一致有利于國際建筑服務貿易的自由化,促進其發展。

對我國建筑業而言,產業的資本、技術、管理和整體的經濟效益都還處在一個相對較低的水平,國內外市場隔離,競爭經驗和能力欠缺,全面開放國內建筑服務市場,境外競爭者勢必對我國建筑業帶來不小的沖擊。國內法規是保護國內建筑業的有力手段;緊急保障措施一旦確立,也可以為建筑業提供一個“安全閥”,這對于控制境外競爭者進入我國建筑市場及其相關的活動領域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與此同時,國內規章及緊急保障措施問題又是影響我國建筑業進入國際建筑市場的重要因素。與服務貿易領域的其他行業相比,我國建筑業已經成為中國服務貿易出口的主要行業,也是我國在WTO新一輪服務貿易談判中向有關成員國提出要價的主要部門。2001年我國對外承包工程、設計買粉絲以及建筑勞務出口營業額達98億美元,占服務貿易出口總額的30%。近年來,我國每年對外承包工程的規模已達到國內建筑市場規模的5%,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帶動了設備材料出口(截至2002年約達60億美元),因此,建筑服務貿易在我國服務貿易中的地位可謂舉足輕重。但是,中國于2002-12向WTO提交的報告顯示,中國建筑及工程設計企業在進入國外市場時遇到了其他國家各種各樣的“國內法規”的限制,形成了中國建筑業“走出去”的巨大障礙。

3國內規章問題的來由及發展

服務貿易主要是“無形貿易”,而且往往是生產、銷售與消費同時進行,它并不通過海關,因此,它的管理方式與貨物貿易有一個重大的區別:貨物貿易倚重于關稅,相對明確、客觀、統一;而服務貿易依賴于各國的國內法律法規,這些法規往往行業特點鮮明、要求各異。一方面,由于各國服務業發展程度和管理方式不一。另一方面,服務業各部門本身的差異也較大,因此,難以在世界范圍內統一服務部門的管理標準和要求。

有鑒于此,WTO將這些措施一并冠名為“國內規章”,授權成員進行談判。“國內規章”指既不屬于GATS第16條、又不屬于第17條的五類非歧視性措施(資格要求、資格程序、許可要求、許可程序和技術標準),它包含了“一成員的任何措施,無論是以法律、法規、規則、程序、決定、行政行為的形式還是以任何其他形式”。為方便成員間的討論,WTO秘書處對構成“國內規章”的5類措施提供了下列參考定義(GATS本身并未對其加以定義):(1)資格要求,指一個服務提供者為獲取證書或執照所必須達到的實質性要求,通常與教育、考試要求、實務培訓、從業經歷或者語言要求等事項有關;

(2)資格程序,指與管理資格要求相關的行政規則或程序規則,包括申請人為獲得某種資格而必須遵循的程序(含需要滿足的行政要求)。具體實例有:到何處登記以便參加教育計劃、登記需滿足的條件獲得資格的變通途徑(如資格對等)、組織資格考試等;

(3)許可要求,指服務提供者為獲取提供某項服務的正式許可而需要達到的、除資格要求以外的實質性要求,包括居住要求、費用、設立要求、注冊要求等;

(4)許可程序,指與申請某項許可的提交和審核有關的行政程序,涵蓋諸如下列措施:審理某項許可的時限,申請某項許可所需的材料數目和信息總量;

(5)技術標準,指既可以適用于服務特性或定義本身,又可以適用服務提供方式的要求,例如,某標準可規定申請一項審計服務的內容,此時它與該服務的定義有關,另一標準可列舉該審計師應當遵守的道德守則或行為守則。

目前,WTO負責有關國內規章的談判的是服務貿易理事會于1999-04專門設立的“國內規章工作組”(此前由“專業服務工作組”負責),有關的談判已經取得了不少進展。在美國、澳大利亞等國的推動下,服務貿易理事會經4年反復磋商和討論于1998-12通過了《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簡稱《會計準則》,這為其他專業服務部門的相關談判提供了重要基礎和參考。WTO已經準備將其擴大到其他“專業服務領域”,以形成一個普遍性規則,并已就此要求各成員先在國內征求意見。在上述“專業服務領域”中,包括了建筑設計、工程服務、城市規劃等建筑服務領域。

同時,WTO著手把各成員提供的國內規章各類限制的事例加以匯編。2002-12中國根據我國建筑及工程設計企業進入國外市場遇到的幾類國內法規的限制,向WTO提交了一份報告,其中,列舉的若干限制被服務貿易理事會秘書處正式列入了《國內法規限制事例》。2003-02日本向國內規章工作組提交了基本以《會計準則》為藍本的“國內規章附件草案”正式提案,并根據成員的評論于2003-05提交了第一次修改稿。目前,WTO成員已經以日本提案為基礎開始實質談判,就日本提案的部分內容提出補充或替代案文。2003-07-01歐盟和印度分別提交了“許可程序準則建議”的正式提案和“關于承認問題的非正式提案”,就各自關切的問題提出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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