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異地加工貿易管理辦法(什么是加工貿易異地備案)

时间:2024-06-07 05:11:25 编辑: 来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2014修改)

第一條為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加強和規范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中的“異地加工貿易”是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將進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屬海關關區內加工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加工企業)開展的加工業務。不包括加工出口產品過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發加工業務(外發加工業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三條經營單位與加工企業開展異地加工業務,雙方應當簽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委托加工合同”。第四條經營單位與加工企業雙方應當遵守國家對加工貿易管理的有關規定,經營單位不得將保稅進口料件轉賣給加工企業。第五條經營單位開展異地加工貿易,應當憑其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加工企業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異地加工貿易申報表》(格式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報表》),向經營單位主管海關辦理異地加工手續。第六條經營單位主管海關在辦理異地加工手續時,對于辦理過異地加工貿易業務的經營單位,應當查閱由加工企業主管海關反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異地加工貿易回執》(格式見附件2,以下簡稱《回執》)。經核實合同執行情況正常的,在《申報表》(一式二聯)內批注簽章,與《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一并制作關封,交經營單位憑以向加工企業主管海關辦理手冊設立手續。第七條加工企業主管海關憑經營單位提供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申報表》以及其他有關單證辦理手冊設立手續。由加工企業向海關辦理手冊設立手續的,應當持有經營單位出具的委托書。第八條海關對開展異地加工貿易的經營單位和加工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如果兩者的管理類別不相同,按照其中較低類別采取監管措施。如果需要實行保證金臺帳“實轉”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交付備案進口料件稅款等額的臺帳保證金。經營單位不得委托按D類管理的加工企業開展異地加工貿易。第九條異地加工貿易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果遇有走私違規行為或者無法正常核銷結案的,加工企業主管海關應當負責將臺帳保證金轉稅和罰款。臺帳保證金轉稅數額不足的,由加工企業主管海關負責向經營單位追繳稅款,經營單位主管海關應予協助。第十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走私、違規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經營單位和加工企業在執行本辦法和海關各項規定時,負有共同責任。對其違法行為,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一條經營單位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關區,但是屬于同一法人開展異地加工貿易業務的,可以參照上述規定辦理。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略)

什么是加工貿易異地備案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海關管轄的區域范圍的,應當按照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

第十二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準文件;

(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什么是異地加工貿易?

異地加工貿易一般是指經營加工貿易的申請企業,自己不在本地加工,而是外放給本地以外的企業加工,因此被叫做“異地加工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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