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清朝設立的經營對外貿易的機構是什么(清朝時在廣州設置什么機構統一管理對外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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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乾隆年間設置的統一經營對外貿易的機構是什么?

乾隆皇帝并沒有設立相關的機構,在清朝主管與外國貿易的機構是廣州的十三行,但是是在光緒皇帝時候設立的,還有在康熙皇帝時期設立的閩海關,管理海外貿易

宋朝丶清朝負責管理對外貿易的機構分別是什么

市舶司市舶司

中國古代官署名。負責對外(海上)貿易之事。唐時對外開放,外商來貨貿易,廣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國家在此設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節度使兼任。其職掌檢查進出船舶蕃貨、征榷、貿易諸事,五代時廢止。宋代重視海外貿易,開寶四年(公元971年)在廣州設市舶使,掌海上貿易。徽宗崇寧元年七月又在杭州、明州(今寧波)、密州(今山東膠縣)、秀州(今上海淞江縣)等地設市舶司,負責檢查進出船只商貨、收購專賣品、管理外商。建炎(公元1127—1130年)初罷閩、浙市舶司,職歸轉運司。元同宋制,世祖時,于廣東置市舶提舉司,武宗至大時(公元1308—1310年)罷。仁宗弛禁,改立泉州、廣州、慶元三市舶提舉司,掌發放船舶出海公檢、公憑,檢查出海船舶及管理所轄口岸船只事宜。明代于沿海各處置市舶提舉司,掌海外各國朝貢市易之事。嘉靖后,僅留廣東一處。清初實行關閉政策,對外通商口岸僅限澳門一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弛禁,開廣州、漳州、寧波、云臺山(今連云港)四口貿易。乾隆時僅留廣州一口通商。鴉片戰爭后,設稅務司、總稅務司管理海關諸事,大權落入洋人之手。

元代是中國歷史上通過海路對外貿易最繁榮的朝代之一,它上承唐、宋,下接明、清。在我國古代海外貿易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元代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以及海外交通的發達。為海外貿易的擴大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元初,統治者采取了某些鼓勵農業,手工業和商業發展的積極措施,帶動了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由于元朝疆域跨歐、亞二洲,對外交通空前發達。海外交通也發展到了一個更新的階段。無論是航海技術、航行規模、所到達的地域范圍等各個方面,都大大地超過了唐,宋時期。元代,東南沿海的對外交通貿易港口比前代更加繁忙,地點也有所增加。 元政府對海外貿易是非常重視的。為了有效地控制海外貿易。增加財政收人,官方制訂和頒布了一系列有關管理制度,主要有市舶制度,朝貢制度以及官方參與海外貿易的官本船制度。元政府試圖通過這些制度的頒布實施,將海外貿易納入其封建統治軌道。 市舶制度是元代官方管理海外貿易的基本制度。是對店、來以來市舶管理體制的繼承和完善。市舶制度的執行機構是市舶司。市的司設在東南沿海的對外貿易港口.負責組織、管理中外商旅的進出口貿易,兼任某些外事接待任務。市舶制度的核心是“市舶則法”。市舶則法又叫“市舶抽分雜禁”,它包括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抽分(稅)的規則;二是經營許可證——公驗、公憑的申報,審批及管理手續章程;三是對違禁出口物品的查堵和獎罰規定。此外,市舶法則還包括了一些諸如保護中外商人的合法權益;轉運發賣舶貨;優恤舶商等等方面規定。 朝貢貿易古來有之,是中國古代社會特有的官方對外經濟聯系形式,它肩負政治外交和商品交換的雙重職能。元代由于國力強盛.所以朝資貿易也一度非常興盛。為了加強管理,元政府陸續頒行了一些有關接待貢使、轉運貢品、回賜犒賞等各個環節相適應的朝貢貿易制度。 官本船貿易制度是元代官方控制和壟斷海外貿易的手段 也是元代海外貿易制度的最大特色。為了使官方攫取更大的海外貿易利益,統治者并不滿足于僅僅靠市舶抽分(稅)和坐收海外“貢品”,而是由政府直接插足海外貿易經營,官本船之制使應運而生。官本部制度的內核來源于“斡脫”的官本商辦精神。官本船貿易制度規定,官方預付資金。提供船只,招招商人承包經營。其所獲之利潤,按照官七民三的比例分成 在元代前、中期,官本部貿易制度憑借政府雄厚財力,并佐之以行政強迫命令,得以大規模推行,成為主要海外貿易形式。 受官方政策的影響和制約,元代海外貿易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隨著元政府對海外貿易政策的調整,元代海外貿易相應地劃分為三個不同時期。第一個時期.從世祖至元十四年(1277 年)到二十一年(1884年)。由于元政府采取了不少鼓勵海外貿易和扶植海商的做法,如開誠布公地招徠外商;用低息貸款資助“海舶市諸番者”。廢除宋末的重稅等等,收到了積極的效果,使元初的海外貿易在經歷了宋末的短暫衰退以后,逐漸得到復興。第二個時期,從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到英宗至治二年(1322).元朝 對全國統治的進一步鞏固,統治者急欲海加經濟剝削,初期采取的某些溫和,“讓利”政策紛紛收回,代之以嚴厲的官方控制經濟的政策。在海外貿易政策上,官本部制度占了主導地位。隨著官本船制度的出現,以及“海禁”的施行。海外貿易幾乎被官方控制和壟斷。在這一時期內,私人海外貿易經常遭到禁止。以官本船貿易為主要特色的,包括各種形式的官方或半官方的海外貿易非常盛行。同時,由于辦政策的作用,東南沿海形成了以大官僚地主為中心的海商集團。為了加強對海外貿易的控制,元政府在這一時期兩次頒布“市舶則法”。第三個時明,從至治三年(1323年)到順帝至正二十八年1368年).出于各方面的原因, 如官吏侵漁,民商反抗。以及通貨膨脹等等,元政府被迫停止實行官本船制度,聽任民間海南自主經營,于是,這一時期海外貿易的主流是私人經營。元代私人海外貿易在經歷了中期的壓制、排擠曲折發展以后,終于沖破政府的樊籬,釋放出巨人的能量。元代后期,私人海外貿易的經營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有獨資,合伙和合股三種。海外貿易商的隊伍構成也十分龐雜,上至王侯將相,下至普通商民,旁及三教九流,五湖四海之人,他們按照資本構成和技術分工結成了一定的相互關系。元代海南隊伍的中堅是中、小海商,他們是推動海外貿易發展的真正動力。 商貿往來,互通有無;舟航所至,天涯咫尺。元代海外貿易為促進經濟發展,增進中外人民的傳統友誼.加強文化交流等方面均產生了有益的作用。但是,由于時代的局限,元代海外貿易沒有、也不可能超越封建商品經濟的范圍,帶來社會生產力或生產關系的任何重大變革。

唐時對外開放,外商來貨貿易,廣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國家在此設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節度使兼任。其職掌檢查進出船舶蕃貨、征榷、貿易諸事,五代時廢止。宋代重視海外貿易,開寶四年(公元971年)在廣州設市舶使,掌海上貿易。徽宗崇寧元年七月又在杭州、明州(今寧波)、密州(今山東膠縣)、秀州(今上海淞江縣)等地設市舶司,負責檢查進出船只商貨、收購專賣品、管理外商。建炎(公元1127—1130年)初罷閩、浙市舶司,職歸轉運司。元同宋制,世祖時,于廣東置市舶提舉司,武宗至大時(公元1308—1310年)罷。仁宗弛禁,改立泉州、廣州、慶元三市舶提舉司,掌發放船舶出海公檢、公憑,檢查出海船舶及管理所轄口岸船只事宜。明代于沿海各處置市舶提舉司,掌海外各國朝貢市易之事。嘉靖后,僅留廣東一處。清初實行關閉政策,對外通商口岸僅限澳門一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弛禁,開廣州、漳州、寧波、云臺山(今連云港)四口貿易。乾隆時僅留廣州一口通商。鴉片戰爭后,設稅務司、總稅務司管理海關諸事,大權落入洋人之手。

指出清朝前期外貿機構名稱,概述清朝對外貿易政策及其直接后果

清朝前期外貿機構為“十三行”。

政策:對外貿易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規定一口(廣州)通商,對外貿易必須通過官方壟斷的代理商“十三行”進行。

直接后果:清朝的外貿政策束縛了中國民間對外貿易的發展,阻擾了中外正常的貿易進行,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

清朝規定由朝廷特許的什么統一經營對外貿易

十三行

?(鄭和下西洋) ⑤清朝實行“海禁”與“閉關鎖國”。清朝只開廣州一處對外通商,規定由政府特許的廣州“十三行”統一經營對外貿易。

清朝時在廣州設置什么機構統一管理對外貿易

清朝時在廣州設置廣州十三行統一管理對外貿易。

廣州十三行是清代專做對外貿易的牙行,是清政府指定專營對外貿易的壟斷機構。在一口通商時期,十三行的發展達到了巔峰,成為天子南庫,與亞洲、歐美主要國家都有直接的貿易關系。

十三行商人是清代中國的三大商人集團之一,十三行商人從壟斷外貿特權中崛起,經濟實力顯赫,是近代以前中國最富有的商人群體。清朝的對外貿易便鎖定在廣州十三行。位于珠江邊上的中外交易場所,十三行口岸洋船聚集,幾乎所有亞洲、歐洲、美洲的主要國家和地區都與十三行發生過直接的貿易關系。

清朝對外貿易簡介:

鴉片戰爭前清朝對外出口的主要商品為茶與絲。清朝進口的商品按照產地來劃分的話,來自歐美的商品主要為毛紡織品、金屬及其制品,來自南洋與印度的主要為香料、胡椒和檀香。

由于清朝社會小農經濟的自給自足的特性,清朝對外貿易的數額較小,且在貿易中長期處于出超地位。為了打開龐大的中國市場及扭轉巨額的貿易逆差,英國對華輸入了大量的鴉片,從道光十年(1830年)起我國就喪失了貿易優勢,鴉片進口量逐年走高。

廣州十三行是清政府設立的什么機構

創立 清初粵海關設立通商的當年﹐廣州商人經營華洋貿易二者不分﹐沒有專營外貿的商行。第二年即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間始創立洋貨行﹐又名十三行。此事由兩廣總督吳興祚(1632~1698)﹑廣東巡撫李士楨(1619~1695)和粵海關監督宜爾格圖共同商議﹐為劃清國內商稅和海關貿易貨稅的界限﹐乃分住稅和行稅兩種貨稅。住稅是指本省內陸交易一切落地貨物﹐由稅課司征收﹔行稅是指外洋販來貨物及出海貿易貨物﹐由粵海關征收。為此建立相應的兩類商行﹐以分別經理貿易稅餉。前者稱金絲行﹐后者稱洋貨行﹐從此洋貨十三行便成為經營外貿的專業商行﹐而廣州洋行制度由此創始。過去有十三行“沿明之習”的說法﹐是《粵海關志》抄襲篡改《澳門紀略》的杜撰之詞﹐乃屬訛傳。

業務范圍 洋貨十三行在創建時﹐廣東官府曾規定它的業務經營范圍是:“外洋販來貨物及出海貿易貨物”﹐表明它既是經營進口洋貨又是經營出口土貨(包括廣貨瓊貨)的中介貿易商行。最初規定洋貨十三行經營的貿易對象﹐實際包括外洋﹑本港和海南三部分內容。其后演變的軌跡如下﹕據干隆十八年(1753)記載﹐洋貨行建立60多年后﹐業務曾一分為二﹐專營外洋各國來廣州貿易的叫外洋行﹐經營出海貿易的稱為海南行。干隆二十五年起﹐外洋行不再兼辦本港貿易的事務﹐另由幾家行商專營暹羅貢使及其商民貿易稅餉事宜﹐稱為本港行﹔而海南行又改稱福潮行﹐經營包括廣東潮州及福建商民往來買賣稅務。這時來到廣州海口商船漸多﹐貿易發展﹐“眾商皆分行各辦”。各行口商人資本稍厚者﹐經辦外洋貨稅﹐其次者辦本港船只貨稅﹐又次者辦福潮船只貨稅。干隆六十年本港行商人有因倒帳破產﹐官府革除本港行﹐其業務仍劃歸外洋行﹐由每年推舉兩家來輪流辦理。嘉慶五年(1800)以后﹐在廣州經營貿易的商行﹐按其業務范圍劃分只有兩類﹐即外洋行和福潮行。前者仍稱洋貨行或十三行。官文書中一般提及的廣州洋行和洋商﹐是從最初洋貨行和后來改稱為外洋行而得名的一種簡稱﹐并非外國在華的商人和商行。

專設經理廣州外貿稅餉事務的洋行制度﹐乃是清廷實施嚴格管理外貿政策措施的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其目的是“杜民夷之爭論﹐立中外之大防”。洋貨十三行自始就是由封建官府勢力“招商承充”扶植起來的﹐使其成為對外貿易的代理人﹐具有官商的社會身份﹐也是清代重要的商人資本集團。

職能 洋貨十三行作為清代官設的對外貿易特許商﹐其職能是向海關承擔代繳進出口洋船各項稅餉﹐并代官府管理外商和執行外事任務。這是清代對外貿易的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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