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清朝壟斷對外貿易的機構名稱(哪些銀行是清朝就有的?)

时间:2024-05-19 07:53:08 编辑: 来源:

指出清朝前期外貿機構名稱,概述清朝對外貿易政策及其直接后果

清朝前期外貿機構為“十三行”。

政策:對外貿易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規定一口(廣州)通商,對外貿易必須通過官方壟斷的代理商“十三行”進行。

直接后果:清朝的外貿政策束縛了中國民間對外貿易的發展,阻擾了中外正常的貿易進行,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

哪些銀行是清朝就有的?

中國近代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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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銀行指鴉片戰爭至清朝末年(1840~1911)中國出現的銀行。鴉片戰爭后,中國的銀行業在外國金融資本勢力和本國封建勢力的雙重壓迫下,起步維艱,成長困難。到1911年清朝滅亡時,中國自辦的銀行不過十幾家,且主要是官辦或官商合辦的銀行,銀行資本力量薄弱,業務發展緩慢。

外國在華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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鴉片戰爭后至清末,英法、德、日、俄、美等國在中國設立了數十家銀行1845年。

麗如銀行

中國第一家外商銀行英國麗如銀行在香港和廣州設立分行,兩年后在香港發行鈔票,這是流通于中國市場上的第一批外國紙幣。1848年又在上海增設分行。

麥加利銀行

1857年,英國的麥加利銀行(現在香港稱渣打銀行)在上海設立分行,其業務以存款、放款、匯兌為主,并發行鈔票。

匯豐銀行

匯豐銀行

1864年英國開辦匯豐銀行,總行設在香港,是第一家總行設在中國的外商銀行,1865年在上海設立分行,隨后又在中國許多城市設立分行。匯豐銀行是由在遠東經營多年、富有經濟侵略經驗的英國大洋行和資本家集資創辦的。它以中國為經營重點,憑借政治特權取得業務經營上的優勢,控制中國的金融市場。它握有存儲保管和收支撥解中國關稅和鹽稅的大權長達數十年,對中國財政有相當程度的支配作用。1889年德國在華開辦德華銀行,總行設在上海,并在青島、濟南、天津、漢口、北京等地設有分行。該行曾在中國發行銀兩票和銀元票,并參加帝國主義對華貸款的銀行團。

正金銀行

自1893年起,日本橫濱正金銀行作為執行日本政府政策的工具陸續在上海天津漢口、北京、營口、大連、鐵嶺、長春等地設立分支機構。以正金銀行為首的日本金融勢力在東北特別雄厚,在日俄戰爭以后,極力排斥俄國勢力,以圖壟斷東北金融。

東方匯理銀行

法國的東方匯理銀行是一家以越南為活動中心的殖民地銀行,1899年在上海設分行,以后又陸續在廣州、梧州、天津、北京、漢口等地設立分行。名為“合辦”的華俄道勝銀行,實質上是帝俄侵華的幫兇和工具,該行在中國東北地區勢力很大,日俄戰爭后受到日本金融勢力的排擠和打擊。美國花旗銀行于1902年在上海設立分行,以后又相繼在各大城市設分行。除以上銀行外,在中國設立分行的外國銀行還有荷蘭銀行,法蘭西銀行,德意志銀行,英國的呵加銀行、匯隆銀行,比利時的華比銀行等。

中國官辦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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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近代產業的發展,商品交換與商品經營的范圍不斷擴大,對資金的需求隨之增加,信用工具的流通使用日益廣泛,為中國銀行業的產生創造了有利條件。此外,外國在華銀行憑借種種不平等條約取得的特權,通過經營清政府的賠款和借款,掌握了中國的關稅,壟斷了中國的國際匯兌和對外貿易,賺取了驚人的利潤,從而刺激著中國自辦銀行的欲求,加之清政府財政出現嚴重困難,統治階級也想通過辦銀行增加財源,以擺脫財政困境。

中國通商銀行

由清朝官僚盛宣懷[]創辦于1897年5月27日,是中國第一家新式銀行。其組織制度和經營管理辦法模仿匯豐銀行,并聘外國人擔任“大班”,執掌業務和行政大權。

總行第一任大班是在匯豐銀行任職數十年的英國人美德倫中國通商銀行資本額定為白銀500萬兩,先收半數現銀250萬兩,并商借戶部庫銀100萬兩。

該行創辦資本中的主要投資者,多是封建地主官僚、買辦和商人。這家銀行形式上是商辦的民族資本銀行,實際上處于以盛宣懷為代表的官僚買辦和封建勢力的共同控制之下。

中國通商銀行總行設在上海,并陸續在北京、天津、漢口、廣州、汕頭、煙臺鎮江等地設立分行開辦之初,除經營存款、放款業務外,清政府即授予發行紙幣的特權,并兼辦代收庫銀的業務。

戶部銀行(大清銀行)

中國最早的中央銀行, 1905年在北京開業。該行資本額為庫平銀400萬兩,戶部認購半數,其余一半由私人認股。

在戶部銀行開辦之初的三年中,陸續在上海、天津、漢口、濟南、奉天(沈陽)、張家口、營口、庫倫(烏蘭巴托)等地設立分行。

1908年,戶部改為度支部,戶部銀行亦改稱大清銀行,資本增至庫平銀1000萬兩。

清政府頒布《大清銀行則例》二十四條,重申該行為國家賦予發行貨幣、代理國庫及代政府經辦公債和各種證券特權的國家銀行。

則例明確規定了大清銀行的八大業務:

①短期拆息;

②各種期票之貼現或賣出;

③買賣生金銀;

④匯兌劃撥公私款項及貨物押匯;

⑤代為收取公司銀行商界所發票據;

⑥收存各種款項及保管緊要貴重物件;

⑦放出款項;

⑧發行各種票據。

1908~1909年間,在原戶部銀行機構的基礎上,增設了重慶、南昌、杭州、開封、太原、福州、長春、廣州、蕪湖、長沙、西安、昆明、江寧(南京)等13個分行,并在成都、溫州、廈門、吉林、香港、青島等地設立分號。

清王朝滅亡之后,大清銀行改組為中國銀行。

交通銀行

中國銀行史上的重要銀行,于1908年1月由清政府郵傳部在北京設立。

清政府建立交通銀行的目的,是設置一個附屬于郵傳部的銀行,以辦理輪船、鐵路、電報、郵政四種事業的款項收付,包括必須由銀行辦理的存款、匯兌借款等等,以便集中資金,妥為營運,改變過去款項分頭存儲,此盈彼絀,不能互相調劑的狀況,同時又可利用銀行籌措資金,經理債票、股票,借以振興輪、路、電、郵四政事業。

交通銀行資本定為庫平銀500萬兩,郵傳部出資200萬兩,是最大的股東,其余 300萬兩招商入股。

交通銀行除經辦輪、路、電、郵四政的存款、匯兌、拆借等業務外,還極力承做普通商業銀行的存款、放款、匯兌、貼現、買賣金銀、代客保管貴重物品、發行銀行券及各種銀票等業務。

大清銀行和交通銀行是清末成立的兩家最重要的國家銀行。同時期,各省為解決地方財政困難,大都設立了各省的官銀錢號,這些官銀錢號多數具有某種地方銀行的性質,其中也有一些稱為銀行的,如1909年成立的廣西省銀行、1911年成立的四川銀行等等。

民族資本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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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在中國出現第一家純粹由私人資本創辦的商業儲蓄銀行。

信成商業儲蓄銀行

無錫富商周延弼在日本考察銀行后回國創辦信成商業儲蓄銀行,總行設在上海,并在無錫、北京、南京、天津等地設有分行。該行是中國較早開辦小額儲蓄業務的銀行,凡滿一元就可起存生息,不論農工商民的零星款項均可存儲該行于辛亥革命后停業 。

其他主要的私人資本銀行還有::

信義銀行

,1907年尹壽人在鎮江創辦,兩年后因濫發通用票造成擠兌而倒閉;

興業銀行

浙江鐵路興業銀行,后改稱浙江興業銀行,1907年由浙江鐵路公司創辦,是為浙江自辦鐵路籌集股款而成立的一家比較典型的民族資本銀行,總行先設杭州,后遷上海,并在北京、天津、漢口等地設有分行;

四明商業儲蓄銀行

1908年浙江人李云書等人集資開辦,總行設在上海,寧波、南京、漢口等地設有分行。信成、浙江興業、四明等銀行,都經清政府批準,發行銀行券,經營的儲蓄業務不發達,實際上都以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為主。

廣州十三行是清政府設立的什么機構

創立 清初粵海關設立通商的當年﹐廣州商人經營華洋貿易二者不分﹐沒有專營外貿的商行。第二年即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間始創立洋貨行﹐又名十三行。此事由兩廣總督吳興祚(1632~1698)﹑廣東巡撫李士楨(1619~1695)和粵海關監督宜爾格圖共同商議﹐為劃清國內商稅和海關貿易貨稅的界限﹐乃分住稅和行稅兩種貨稅。住稅是指本省內陸交易一切落地貨物﹐由稅課司征收﹔行稅是指外洋販來貨物及出海貿易貨物﹐由粵海關征收。為此建立相應的兩類商行﹐以分別經理貿易稅餉。前者稱金絲行﹐后者稱洋貨行﹐從此洋貨十三行便成為經營外貿的專業商行﹐而廣州洋行制度由此創始。過去有十三行“沿明之習”的說法﹐是《粵海關志》抄襲篡改《澳門紀略》的杜撰之詞﹐乃屬訛傳。

業務范圍 洋貨十三行在創建時﹐廣東官府曾規定它的業務經營范圍是:“外洋販來貨物及出海貿易貨物”﹐表明它既是經營進口洋貨又是經營出口土貨(包括廣貨瓊貨)的中介貿易商行。最初規定洋貨十三行經營的貿易對象﹐實際包括外洋﹑本港和海南三部分內容。其后演變的軌跡如下﹕據干隆十八年(1753)記載﹐洋貨行建立60多年后﹐業務曾一分為二﹐專營外洋各國來廣州貿易的叫外洋行﹐經營出海貿易的稱為海南行。干隆二十五年起﹐外洋行不再兼辦本港貿易的事務﹐另由幾家行商專營暹羅貢使及其商民貿易稅餉事宜﹐稱為本港行﹔而海南行又改稱福潮行﹐經營包括廣東潮州及福建商民往來買賣稅務。這時來到廣州海口商船漸多﹐貿易發展﹐“眾商皆分行各辦”。各行口商人資本稍厚者﹐經辦外洋貨稅﹐其次者辦本港船只貨稅﹐又次者辦福潮船只貨稅。干隆六十年本港行商人有因倒帳破產﹐官府革除本港行﹐其業務仍劃歸外洋行﹐由每年推舉兩家來輪流辦理。嘉慶五年(1800)以后﹐在廣州經營貿易的商行﹐按其業務范圍劃分只有兩類﹐即外洋行和福潮行。前者仍稱洋貨行或十三行。官文書中一般提及的廣州洋行和洋商﹐是從最初洋貨行和后來改稱為外洋行而得名的一種簡稱﹐并非外國在華的商人和商行。

專設經理廣州外貿稅餉事務的洋行制度﹐乃是清廷實施嚴格管理外貿政策措施的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其目的是“杜民夷之爭論﹐立中外之大防”。洋貨十三行自始就是由封建官府勢力“招商承充”扶植起來的﹐使其成為對外貿易的代理人﹐具有官商的社會身份﹐也是清代重要的商人資本集團。

職能 洋貨十三行作為清代官設的對外貿易特許商﹐其職能是向海關承擔代繳進出口洋船各項稅餉﹐并代官府管理外商和執行外事任務。這是清代對外貿易的主要特點﹐在長達一個半世紀里始終相沿未改。為了整頓洋行制度﹐進一步加強對行商的直接管理﹐清廷于干隆十年從廣州二十多家行商中選擇殷實者五家為保商﹐建立保商制度。保商的責任是承保外國商船到廣州貿易和納稅等事﹐承銷進口洋貨﹐采辦出口絲茶﹐為外商提供倉庫住房﹐代雇通事工役。保商對于承保的外國商船貨物因享有優先的權利﹐在其它分銷貨物的行商交不出進口貨稅時﹐保商必須先行墊付。凡外商有向官府交涉稟報的事﹐責令保商通事代為轉遞﹐并負責約束外商不法行為。外商一再投遞呈詞對保商制度表示不滿﹐清廷則一直加以維護。在保商制度下弊端不少。當時除英國貨船是按行輪保外﹐其余各國貨船向由各行自保﹐有的不免從中取巧﹐而外商也往往借口生端。長時期來﹐行商和外商利益一致時﹐就互相勾結﹔利益矛盾時﹐就互相欺騙敲詐﹐釀成種種糾紛。有的行商在封建官府和外商之間投機取巧﹐獲利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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