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一個關于什么的公約(《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其主要內容是什么?)

时间:2024-06-02 12:00:06 编辑: 来源:

關于調控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的政府間什么公約

關于調控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的政府間多邊公約。

補充資料:

1、《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因為該條約系于1973年6月21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所簽署,所以世稱:華盛頓公約。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中國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這個公約,并于1981年4月8日對中國正式生效。

2、《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

該公約是為了養護南極海洋生物資源,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世界人民的共同權益而形成的一部區域性公約。中國于2006年9月19日加入該公約,自2006年10月19日對中國生效。

3、《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為保護全球濕地以及濕地資源,1971年2月2日來自18個國家的代表在伊朗拉姆薩爾共同簽署了《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簡稱《濕地公約》,又稱《拉姆薩爾公約》)。中國于1992年加入《濕地公約》。

擴展資料: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按物種受國際貿易威脅的程度,將三萬多種瀕危動植物分別列入3個附錄內。

附錄I包括超過800個瀕臨絕種的高度瀕危物種。這些野生品種的商業性貿易已被禁止。為商業目的而圈養繁殖的動物(而該圈養繁殖作業已在《公約》注冊),以及為商業目的而人工培植的植物,一概被視為附錄II物種。

附錄II列出超過32000種物種,它們目前雖未瀕危絕種,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便可能變成有絕種危險。這些物種可以貿易,但受到許可證制度管制。

附錄III的物種為個別締約國認為要求國際合作管制其貿易的物種。這些物種的貿易必須附有準許證或來源地證明書。

《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其主要內容是什么?

《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國際社會為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控制有關的國際貿易而訂立的國際公約。該《公約》于1973年3月3日在華盛頓通過,對所有國家開放加入,并于1975年7月1日生效。為了使其更加完善,先后于1979年和1987年對《公約》做了兩次重要的修訂,《公約》的附錄也做了多次修改。該《公約》由序言、25條正文、3個附錄和一個說明所組成。其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采取許可證制度,保護有滅絕危險的野生動植物物種不至于因國際貿易而遭到過度開發利用。

該《公約》將需要管制的物種分為有滅絕危險的物種和一成員國認為應進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員國合作控制貿易的物種,并用3個附錄分別列出物種清單,規定相應的控制制度。該《公約》還詳細規定了進出口何類物種交驗許可證或進出口證明書及取得許可證的條件,并要求各締約國建立瀕危物種科學機構和管理機構。該《公約》是目前較完善的全球性環境保護公約之一,對世界范圍內的野生動植物物種保護發揮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好評,締約國達110多個。我國政府于1981年1月8日交存加入書,同年4月8日《公約》對我國生效。依據該《公約》的規定,我國在中國科學院設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科學組”,在原林業部設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分別作為《公約》所要求的科學機構和管理機構。

養豹龜犯法嗎 養什么陸龜不犯法

養豹龜犯法,養陸龜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中國加入了華盛頓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只要有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定某種陸龜是保護動物,那么公約所有國家都會遵守并將這種陸龜納入同級別的保護。

中國本土特有的陸龜全部是保護動物,最高級別是四爪陸龜(也叫俄羅斯陸龜),連最常見的緬甸陸龜都屬于二級保護動物。

而國內沒有的品種,例如最常見的蘇卡達、豹龜、星龜這些,在國際公約上屬于二級保育(保育是允許合法私人飼養,達到保存品種、繁衍的目的。

國內的法律法規暫時沒有保育這個概念,所以直接按二級保護計算(國內的一級、二級、三級保護意味著只要你不是官方授權的動物園、大學科研機構,或者經有關部門審批發放飼養許可,飼養這個東西就違反,販賣則犯法。因為中國的保護動物流程只有飼養繁育而不存在交易環節)。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什么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是1973年6月21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所簽署,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我國是1980年12月25日加入。該公約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某些野生動物和植物物種不致由于國際貿易而遭到過度開發利用,并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適當措施。該公約包括三個附錄:附錄一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這些物種的標本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允許進行貿易;附錄二包括所有那些目前雖未瀕臨滅絕,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就有可能變成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附錄三包括任一成員國認為屬其管轄范圍內而需要其它成員國合作控制貿易的物種。根據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物種是否等同于我國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首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野生動物貿易公約,其目的是限制野生動物交易,刑法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認定只能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

從《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基本原則來看,該條約目的是限制某些野生動物和植物物種進行國際貿易而非完全禁止。況且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者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名錄的野生動物,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在本法適用范圍內可以按照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管理,也就是說《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野生動物并不能直接適用我國針對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規定,而需要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準。

其次,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未有對公約新增或調整野生動物進行重新核準,新增或調整野生動物不適用公約新規定。

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原林業局)公告來看,雖然林業局在1993年4月14日發布過《關于核準部分瀕危野生動物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通知》,但是之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不斷進行修改調整,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再也未有對附錄中新增野生動物進行重新核準。雖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不斷更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者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名錄》,但是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只是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履行管理野生動物進出口貿易職責,而非對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的核準。對于公約附錄中水生保護動物,2018年10月9日農業農村部發布第69號公告,正式發布《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單邊還是多邊

多邊條約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一個關于調控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的政府間多邊公約。該公約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國華盛頓簽訂,秘書處設于瑞士日內瓦。中國于1981年1月8日加入公約,1981年4月8日公約正式對我國生效。

該公約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對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的限制,確保野生動物和植物的國際交易行為不會危害到物種本身的延續。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必要性

關于老虎和大象等許多重要物種瀕臨滅絕的廣泛信息,可能使這樣一個公約的必要性顯得很明顯。但在1960年代首次形成CITE的想法時,出于保護目的對野生動物貿易進行監管的國際討論相對較新。事后看來,對CITES的需求是顯而易見的。

貿易種類繁多,從活的動植物到由它們衍生的大量野生動物產品,包括食品、異國情調的皮革制品、木制樂器、木材、旅游古玩和藥品。

一些動植物物種的開發程度很高,它們的貿易以及棲息地喪失等其他因素能夠嚴重消耗它們的種群,甚至使一些物種瀕臨滅絕。許多貿易中的野生動物物種并未瀕臨滅絕,但達成一項確保貿易可持續性的協議對于未來保護這些資源很重要。

關于調控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的政府間什么公約

關于調控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的政府間多邊公約。

補充資料:

1、《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因為該條約系于1973年6月21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所簽署,所以世稱:華盛頓公約。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中國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這個公約,并于1981年4月8日對中國正式生效。

2、《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

該公約是為了養護南極海洋生物資源,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世界人民的共同權益而形成的一部區域性公約。中國于2006年9月19日加入該公約,自2006年10月19日對中國生效。

3、《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為保護全球濕地以及濕地資源,1971年2月2日來自18個國家的代表在伊朗拉姆薩爾共同簽署了《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簡稱《濕地公約》,又稱《拉姆薩爾公約》)。中國于1992年加入《濕地公約》。

擴展資料: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按物種受國際貿易威脅的程度,將三萬多種瀕危動植物分別列入3個附錄內。

附錄I包括超過800個瀕臨絕種的高度瀕危物種。這些野生品種的商業性貿易已被禁止。為商業目的而圈養繁殖的動物(而該圈養繁殖作業已在《公約》注冊),以及為商業目的而人工培植的植物,一概被視為附錄II物種。

附錄II列出超過32000種物種,它們目前雖未瀕危絕種,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便可能變成有絕種危險。這些物種可以貿易,但受到許可證制度管制。

附錄III的物種為個別締約國認為要求國際合作管制其貿易的物種。這些物種的貿易必須附有準許證或來源地證明書。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單邊還是多邊

是多邊公約,目前有183個締約國。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英文名: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簡稱(CITES)。是1963年 IUCN(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成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的結果。

1973年3月3日,8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利堅合眾國華盛頓特區的一次會議上最終商定了公約的文本,并于1975年7月1日CITES生效。CITES 一直是成員最多的保護協議之一,截止2021年有183個締約國。

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種的國際貿易,其用物種分級與許可證的方式,以達成野生物種市場的永續利用性。該公約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可歸類成三項附錄:

附錄Ⅰ的物種為若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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