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瀕危野生動物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單邊還是多邊)

时间:2024-05-24 00:10:56 编辑: 来源:

我國于多少年加入《瀕危野生動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經中國國務院批準,中國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瀕危野生動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并于1981年4月8日對中國正式生效。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于1973年在華盛頓簽署,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旨在通過各締約方政府間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貿易控制,切實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確保野生動植物的持續利用不會因為國際貿易而受到影響。該公約秘書處設在日內瓦,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履行管理職責。

擴展資料:

全球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猖獗,跨國有組織犯罪團伙、非法武裝分子直接參與非法貿易,嚴重威脅非洲象、犀牛等物種的生存。不過,全球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的工作正在向正確的方向前行,包括中國在內的《公約》締約方都在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方面開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

做好有關工作需要野生動植物來源國、中轉國與目的地國密切合作,也需要《公約》締約方、《公約》秘書處和熱心參與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非政府組織等各方的全力推進。只有各方通力合作,才能贏得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的戰斗。

我國于什么時候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于1973年6月21日在美國華盛頓通過,1975年7月1日生效。

公約指在通過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及其制品的國際貿易實施控制和管理,確保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不會危及到物種本身的延續,促進各國保護和合理利用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源。截至2022年12月底,共有184個締約方。中國于1980年12月25日決定加入該公約,公約于1981年4月8日對中國生效。公約適用于香港、澳門兩特區。

瀕危物種的定義

1.從廣義上講,瀕危物種(endangered species)泛指珍貴、瀕危或稀有的野生動植物;從野生動植物管理學角 度講,瀕危物種是指《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1973年3月3日簽訂于華盛頓)附錄所列物種及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瀕危物種口以分為絕對性和相對性兩種。

絕對性是指瀕危物種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野生種群數量較少,存在火絕危險,相對性是指其此潮危物種的那生種群絕對數是并不太少,但相對于同一米別的其他瀕危物種物種來說卻很少,或者是指某些頻危物種,在另外一些國家或地區可能并不被認為是瀕危物種。

2.從狹義上講,瀕危物種(Endangered species)是指由于濫捕、盜獵、環境破壞、數量稀少、棲地狹窄等種種原因導致有滅絕危機的物種。一個關鍵物種的滅絕可能破壞當地的食物鏈,造成生態系的不穩定,并可能最終導致整個生態系統的崩解。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單邊還是多邊

多邊條約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一個關于調控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的政府間多邊公約。該公約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國華盛頓簽訂,秘書處設于瑞士日內瓦。中國于1981年1月8日加入公約,1981年4月8日公約正式對我國生效。

該公約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對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的限制,確保野生動物和植物的國際交易行為不會危害到物種本身的延續。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必要性

關于老虎和大象等許多重要物種瀕臨滅絕的廣泛信息,可能使這樣一個公約的必要性顯得很明顯。但在1960年代首次形成CITE的想法時,出于保護目的對野生動物貿易進行監管的國際討論相對較新。事后看來,對CITES的需求是顯而易見的。

貿易種類繁多,從活的動植物到由它們衍生的大量野生動物產品,包括食品、異國情調的皮革制品、木制樂器、木材、旅游古玩和藥品。

一些動植物物種的開發程度很高,它們的貿易以及棲息地喪失等其他因素能夠嚴重消耗它們的種群,甚至使一些物種瀕臨滅絕。許多貿易中的野生動物物種并未瀕臨滅絕,但達成一項確保貿易可持續性的協議對于未來保護這些資源很重要。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單邊還是多邊

是多邊公約,目前有183個締約國。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英文名: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簡稱(CITES)。是1963年 IUCN(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成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的結果。

1973年3月3日,8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利堅合眾國華盛頓特區的一次會議上最終商定了公約的文本,并于1975年7月1日CITES生效。CITES 一直是成員最多的保護協議之一,截止2021年有183個締約國。

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種的國際貿易,其用物種分級與許可證的方式,以達成野生物種市場的永續利用性。該公約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可歸類成三項附錄:

附錄Ⅰ的物種為若再進行國際貿易會導致滅絕的動植物,明確規定禁止其國際性的交易,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允許買賣這些物種的標本。

附錄Ⅱ的物種則為包括不一定面臨滅絕威脅的物種,但必須對其貿易加以控制,以避免與其生存不符的利用。若仍面臨貿易壓力,族群量繼續降低,則將其升級入附錄一。

附錄Ⅲ是各國視其國內需要,區域性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包含至少在一個國家受保護的物種,該國已要求其他CITES締約方協助控制貿易。

對附錄Ⅲ的修改遵循與對附錄Ⅰ和附錄Ⅱ的修改不同的程序,因為各方均有權對其進行單方面修改。

《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其主要內容是什么?

《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國際社會為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控制有關的國際貿易而訂立的國際公約。該《公約》于1973年3月3日在華盛頓通過,對所有國家開放加入,并于1975年7月1日生效。為了使其更加完善,先后于1979年和1987年對《公約》做了兩次重要的修訂,《公約》的附錄也做了多次修改。該《公約》由序言、25條正文、3個附錄和一個說明所組成。其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采取許可證制度,保護有滅絕危險的野生動植物物種不至于因國際貿易而遭到過度開發利用。

該《公約》將需要管制的物種分為有滅絕危險的物種和一成員國認為應進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員國合作控制貿易的物種,并用3個附錄分別列出物種清單,規定相應的控制制度。該《公約》還詳細規定了進出口何類物種交驗許可證或進出口證明書及取得許可證的條件,并要求各締約國建立瀕危物種科學機構和管理機構。該《公約》是目前較完善的全球性環境保護公約之一,對世界范圍內的野生動植物物種保護發揮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好評,締約國達110多個。我國政府于1981年1月8日交存加入書,同年4月8日《公約》對我國生效。依據該《公約》的規定,我國在中國科學院設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科學組”,在原林業部設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分別作為《公約》所要求的科學機構和管理機構。

動植物類活體貿易遵守哪個國際公約

法律分析:應該遵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其附件

法律依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二條 基本原則

(一)附錄一應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的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這些物種的標本的貿易必須加以特別嚴格的管理,以防止進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能允許進行貿易。

(二)附錄二應包括:

1.所有那些雖未瀕臨滅絕,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變成有滅絕危險的物種;

2.為了使本款第1項中指明的某些物種標本的貿易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須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種。

(三)附錄三應包括任一成員國認為屬其管轄范圍內,應進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員國合作控制貿易的物種。

(四)除遵守本公約各項規定外,各成員國均不應允許就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所列物種標本進行貿易。

關于調控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的政府間什么公約

關于調控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的政府間多邊公約。

補充資料:

1、《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因為該條約系于1973年6月21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所簽署,所以世稱:華盛頓公約。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中國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這個公約,并于1981年4月8日對中國正式生效。

2、《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

該公約是為了養護南極海洋生物資源,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世界人民的共同權益而形成的一部區域性公約。中國于2006年9月19日加入該公約,自2006年10月19日對中國生效。

3、《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為保護全球濕地以及濕地資源,1971年2月2日來自18個國家的代表在伊朗拉姆薩爾共同簽署了《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簡稱《濕地公約》,又稱《拉姆薩爾公約》)。中國于1992年加入《濕地公約》。

擴展資料: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按物種受國際貿易威脅的程度,將三萬多種瀕危動植物分別列入3個附錄內。

附錄I包括超過800個瀕臨絕種的高度瀕危物種。這些野生品種的商業性貿易已被禁止。為商業目的而圈養繁殖的動物(而該圈養繁殖作業已在《公約》注冊),以及為商業目的而人工培植的植物,一概被視為附錄II物種。

附錄II列出超過32000種物種,它們目前雖未瀕危絕種,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便可能變成有絕種危險。這些物種可以貿易,但受到許可證制度管制。

附錄III的物種為個別締約國認為要求國際合作管制其貿易的物種。這些物種的貿易必須附有準許證或來源地證明書。

《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其主要內容是什么?

《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國際社會為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控制有關的國際貿易而訂立的國際公約。該《公約》于1973年3月3日在華盛頓通過,對所有國家開放加入,并于1975年7月1日生效。為了使其更加完善,先后于1979年和1987年對《公約》做了兩次重要的修訂,《公約》的附錄也做了多次修改。該《公約》由序言、25條正文、3個附錄和一個說明所組成。其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采取許可證制度,保護有滅絕危險的野生動植物物種不至于因國際貿易而遭到過度開發利用。

該《公約》將需要管制的物種分為有滅絕危險的物種和一成員國認為應進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員國合作控制貿易的物種,并用3個附錄分別列出物種清單,規定相應的控制制度。該《公約》還詳細規定了進出口何類物種交驗許可證或進出口證明書及取得許可證的條件,并要求各締約國建立瀕危物種科學機構和管理機構。該《公約》是目前較完善的全球性環境保護公約之一,對世界范圍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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