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直播帶貨屬于網紅經濟嗎(直播賣貨屬于小微經濟嗎)

时间:2024-05-15 11:08:08 编辑: 来源:

很多的網紅開始直播帶貨賺錢,對社會有什么影響?

很多的網紅開始直播帶貨賺錢,對社會的影響!

互聯網時代

在如今的互聯網時代,互聯網的基本商業邏輯就是通過廣告、會員、微電商等這些形式將流量變現。網紅所具備的顯著特點就是自身就是渠道并能吸引流量。

現在網紅變得越來越火熱,整個網紅群體擁有著巨大的商業價值跟潛力,于是基于這種眼球效應伴隨著的巨大利益催生出了所謂的“網紅經濟”。它的本質就是通過注意力來產生效益。 如Papi醬等之所以能吸引到千萬投資,正是她身上被粉絲傾注了龐大的注意力。

隨著時間的發展,網紅越來越火,越來越受到社會的追捧,我不難看到幾乎所有人都想做網紅,甚至很多城市都在打造網紅城市,餐廳,美食等等都想貼上網紅的標簽,哪怕淘寶寶貝標題帶上網紅兩個字,瀏覽量,訂單量都會暴增,這就是網紅的力量

網紅經濟完整的產業鏈

網紅經濟現在儼然形成了一條十分完整的產業鏈。根據相關業內人士估計,目前我國的網紅經濟是一個超過千億元的市場,社交、電商、直播、游戲等移動互聯網紛紛滲透到各個細分領域之中,網紅經濟的行業也在不斷擴展著邊界,與文化、教育、體育,甚至就連一向嚴肅的財政、政治等領域都擁有更深度的結合。

我們就拿時下最火的視頻直播平臺來說,目前中國市場上直播平臺超過400家,而各個平臺的用戶加起來將近三億。不僅如此,互聯網相關的軟硬件設備,服飾、女性化妝品和服務行業等等相關產業鏈都基于網紅的需求迎了巨大的發展良機。

雖然現在還是微博、買粉絲統治互聯網天下的位置,但社交媒體的迭代呈現出加速的趨勢。發展趨勢為“大眾社交媒體”向“小眾化社交媒體”轉變。垂直領域的相關社交產品在不斷地細分,如簡書等文學創作社區、美拍等短視頻分享平臺、A站B站等一些二次元彈幕交流產品、虎牙、戰旗等網絡直播平臺都相繼紛紛涌現,就連買粉絲小程序也相繼推出了網紅帶貨平臺。

比如網紅灣小程序 唯一擁有小程序的網紅推廣,直播帶貨,接單變現平臺!網紅灣擁有大量網紅、主播、模特和商業通告,能有效幫您解決推廣難,變現難的問題!這些平臺都在各自領域順風順水。

這些不同類型的垂直社交產品都服務于擁有不用興趣、愛好和文化心理需求的團體,這些社交平臺培養了數量眾多的網紅,也聚集了大量的粉絲。

扮演著更為重要的角色

整個網絡的社交環境都在朝著個性化的需求、愛好、興趣、問答等一些方向細分并加以延伸。想要成一個網紅就要有提供更優質的內容的能力。正是基于網紅行業的深度發展,新興社交媒體和應用也順勢而起,為整個新媒體市場注入了新鮮活力。

從技術角度上講,隨著科學的不斷發展,網紅的傳播輻射范圍越來越大,受眾面也越來越多。網紅剛誕生的年代還處于2G3G時代,那時候上網的人遠不如現在的人多。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網絡直播技術的革新和網絡的普及可以讓越來越多的人實時關注網紅。

資本的投入支持和全天候的活動使得網紅趨向職業化。在這機遇下吸引著越來越多的人加入網紅大軍,越來越多的人去關注網紅。整體促進這一系列產業的發展。

商家對直播高度重視無可厚非,但要降低對直播帶貨的期望值,并不是所有產品都適合直播形式,同時還要確保品質關;

對于消費者來說,不要盲目相信網紅的帶貨,因為對方不具備審核能力,也無法保障品質,而是要到有保障的大品牌中去選購;對于主播或想進入這一行業的人來說,要注重產品的品質,注重宣傳的度。另外不要將其視為可以一夜暴富的職業!

網紅經濟在長期以內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對整個經濟和社會的貢獻來看至少是呈正反饋的。

直播賣貨屬于小微經濟嗎

直播賣貨屬于小微經濟。

“小微活,就業旺,經濟興”,小微經濟的不斷向好,彰顯了國家治理能力的創新和地方經濟復蘇的探索,展示了各級黨委、政府穩定經濟、提振消費、擴大就業的信心和決心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

其定義標準是:在全國范圍內屬于非限制和禁止類行業,并具有年度納稅條件。且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企業應納稅所得額300萬以下;

2、企業的從業人數在300人以下;

3、現在資產總額在5000萬以下。

網紅直播帶貨什么意思??

網紅直播帶貨指的是網紅在直播的時候銷售產品的意思

這個需要網紅的粉絲量比較多才行,如果沒什么流量的網紅基本沒人看,這些比較火的網紅背后都有很強大的團隊在幫忙的

網紅直播帶貨對經濟造成的財產損失大概是多少?

近年來,網絡直播帶貨的現象越來越突出,網絡直播帶貨也給各個參與的人員與平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收益,但是與此同時,各種由于“網紅帶貨”造成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某些網紅由于在直播帶貨的過程之中存在各種違法和違規的行為,所推銷的貨品的質量也是良莠不齊,也導致了許多消費者向“網紅”索賠的問題,那么,在這種情況之下,“網紅”們應當怎么樣保護自身的安全,在不違法犯國家法律的前提之下向消費者推銷商品?下文中,筆者從幾個主要的方面簡要講講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有需要的人。

1,定義

“網絡紅人”是指在現實或者網絡生活中因為某個事件或者某個行為而被網民關注從而走紅的人或長期持續輸出專業知識而走紅的人。

“網紅直播帶貨”是指某些具有社會影響力的人物在網絡實時交流之中對某些商品進行宣傳,利用自身的影響力和信任資本,對商品的銷售進行刺激,促進某個或者某種商品消費的行為。

基于上述的定義,“網紅直播帶貨”其實是一種營銷方式,商品的銷售者為了自身商品的銷售,與某些具有社會影響力和一定的社會信任資本的人展開合作,由“網紅”負責對商品進行推銷,商品銷售者負責銷售的一種新的銷售模式。

2,網紅的主體身份

以自然人身份承接商品銷售者的商業合作

“網紅”以自然人身份與商品銷售者進行合作,以其自身擁有的流量和影響力對商品銷售者的商品進行推銷,提高商品銷售者的銷售量,為銷售者賺取相應的利潤。在這種情形之下,“網紅”和商品銷售者之間成立的關系主要有兩類:

雇傭合同關系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商品銷售方與“網紅”簽訂雇傭合同,雇傭合同約定“網紅”利用自己的網絡影響力和信任資本為商品銷售方的商品進行推銷,“網紅”付出自己一定的勞動而商品銷售方給予“網紅”相應的對價。

委托合同關系

委托關系,是基于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務的民事法律關系。商品銷售者與“網紅”簽訂《委托合同》或者《委托協議》,合同或者協議約定商品銷售者委托“網紅”在進行網絡直播的過程之中,對商品進行宣傳,促進商品銷售。商品銷售者給予“網紅”相應的費用。

以公司名義與商品銷售者展開合作

如果“網紅”隸屬于某個經紀公司名下,則應當視為“網紅”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那么公司在對外承接商務合作之時則會要求“網紅”履行合同或者協議的內容。由于“網紅”所實施的行為為公司所要求的行為,故“網紅”的行為構成職務行為,那么,在這種情形之下,所引發的責任將會由公司先行承擔,如果“網紅”確有重大過錯,則可以要求“網紅”進行賠償。

以個人名義或者公司名義對商品進行用戶評價

如果“網紅”以個人名義或者公司名義對某個商品的使用感覺、建議和其他主觀的基于事實的一些觀點進行發布,應當認為該種行為不構成廣告行為。

3,網紅承擔的責任

“網紅”在網絡直播過程之中對商品進行推銷,是否符合《廣告法》中規定的廣告代言人的規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在廣告的傳播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訊息來源角色,并且根據其所具有之說服力對消費者產生影響。那么,“網紅”應當屬于《廣告法》之中的廣告代言人。網紅”是否屬于明星代言人呢?根據百度百科的定義明星泛指有名的演員、歌手、藝人、運動員等。我們應當認為,明星是指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人,那么“網紅”也應當屬于“明星”的一種。無論是“明星”還是“網紅”,在承接廣告或者做推廣之時,都應當注意法律的規范,避免觸碰法律,損害他人利益。正是由于某些“網紅”或者“明星”的法律意識不強,又或者沒有專業的法律團隊做支撐,在實際的廣告代言過程之中產生了許多的問題,遭受沒有必要的名譽及經濟損失。例如著名演員侯耀華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10個虛假產品廣告、張鐵林、范偉、王剛三位明星代言的u88、3158、28招商等三家招商網站涉嫌加盟騙局、郭德綱代言的“藏密排油”的廣告等等,明星由于代言諸如此類的廣告遭到索賠或者處罰的案例數不勝數。在專業的“直播帶貨”的主播之中也發生過這樣的事情,例如知名網紅模特劉某,以靚麗的造型在直播間吸引了無數粉絲。劉某自恃“網紅效應”能量巨大,便購買了攪拌釜、粉碎機等設備,利用百炎凈、氯霉素作為原料,自行制作、銷售祛痘美白萬能膏,遭到刑事處分和民事索賠。其實,在某些情況之下,或許他們也是受害者,但是由于他們所擁有的的影響力,應當對所代言的廣告盡到必要的審慎的義務。

民事責任

如上文所述,廣告代言人的民事責任承擔分為兩種情形:1、以自然人身份承接商業合作中可能承擔的責任;2、以公司名義開展商業合作可能承擔的責任。無論是自然人身份還是公司身份,在廣告宣傳過程之中如果存在問題,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廣告法》 第56條之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食品安全法》第104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產品質量法》第58條“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等等,廣告代言人在代言之中可能會較大概率地觸碰法律,如果自身沒有注意相關規定,則將會導致自身承擔連帶責任,那么遭受的損失將會是巨大的,其中不僅包括金錢損失還包括名譽損失,其后果也是難以估計的。

刑事責任

如果廣告代言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情節嚴重,則將會觸碰《刑法》。例如演員趙丹(藝名胖丫),在未取得藥品生產、銷售許可的情況下,通過某直播平臺宣傳、出售自制的“純中藥減肥膠囊”,獲利巨大,并造成多名使用者出現不良反應。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趙丹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2014年,知名網紅模特劉某購買了攪拌釜、粉碎機等設備,利用百炎凈、氯霉素作為原料,自行制作、銷售祛痘美白萬能膏,涉案金額近30萬元。多名粉絲購買使用之后,面部出現不同程度的毀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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