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直播帶貨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網紅直播帶貨對經濟造成的財產損失大概是多少?)

时间:2024-06-01 10:43:46 编辑: 来源:

央視315晚會指向網絡直播帶貨欺詐問題,這一行為侵犯了消費者哪些權益?

網絡直播帶貨欺詐問題其實早就已經出現了,有的網友在網絡上面購買了一些東西,發現這些東西跟商家宣傳的完全是不一樣的,有一些網友選擇去進行投訴,而有一些網友則選擇置之不理。但是網絡直播欺詐問題是屬于侵權問題,應該要進行相應的懲罰,要對網紅主播進行罰款,并且要把罰的錢全部都賠償給消費者。對于消費者投訴的事情,也是應該要引起平臺的重視,要讓平臺對相應的網紅主播進行懲罰。

一、如何看待網絡直播欺騙現象?

其實這是一種很正常的情況,有一些商家,他們為了減少成本,于是就會做出這樣的事情,我們在直播間當中看見的東西,可以說是非常不錯的,但是拿到手之后發現跟直播間當中宣傳的完全是不一樣的。那么在這個時候,消費者也是可以選擇直接的舉報給相應的平臺客服,讓客服來幫助我們解決這個問題。一般如果商家售賣的確實是假貨的話,那么我們也是可以選擇讓商家對我們進行三倍賠償,如果金額較大的話,那么也是可以選擇去起訴商家,讓商家認識到這件事情的嚴重性。

二、網絡詐騙會造成什么樣的后果?

三、總結。

直播帶貨知假售假現象層出不窮,直播行業該如何管理才能保障消費者權益?

直播行業的確是有一個比較快速的發展,而且也是獲得了很多人的支持的,但是直播行業也出現了一定的問題。直播帶貨知假售假現象層出不窮,直播行業該如何管理才能保障消費者權益?我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保障:

一、加強宣傳教育。

二、提高進入直播行業的門檻。

當然在我看來,我認為如果要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話,就需要提高進入直播行業的門檻,因為只有能夠提高這個門檻,才能夠讓一些不能夠有比較好的行為的人進入其中,才能夠讓直播行業有更好的環境,這樣的話才能夠優化營商環境,才能夠讓直播行業有更好的影響,才不會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規范主播的行為。

我認為不管怎么說,我們都是需要去規范主播的行為的,因為主播就是直播行業的主要人員,而且也是會對直播行業有一個比較大的影響力的,如果不能夠規范主播的行為的話,很可能就會給直播行業帶來更大的沖擊,而且可能會導致直播行業不能夠有一個更好的秩序。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大家有什么想法嗎?

網紅直播帶貨對經濟造成的財產損失大概是多少?

近年來,網絡直播帶貨的現象越來越突出,網絡直播帶貨也給各個參與的人員與平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收益,但是與此同時,各種由于“網紅帶貨”造成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某些網紅由于在直播帶貨的過程之中存在各種違法和違規的行為,所推銷的貨品的質量也是良莠不齊,也導致了許多消費者向“網紅”索賠的問題,那么,在這種情況之下,“網紅”們應當怎么樣保護自身的安全,在不違法犯國家法律的前提之下向消費者推銷商品?下文中,筆者從幾個主要的方面簡要講講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有需要的人。

1,定義

“網絡紅人”是指在現實或者網絡生活中因為某個事件或者某個行為而被網民關注從而走紅的人或長期持續輸出專業知識而走紅的人。

“網紅直播帶貨”是指某些具有社會影響力的人物在網絡實時交流之中對某些商品進行宣傳,利用自身的影響力和信任資本,對商品的銷售進行刺激,促進某個或者某種商品消費的行為。

基于上述的定義,“網紅直播帶貨”其實是一種營銷方式,商品的銷售者為了自身商品的銷售,與某些具有社會影響力和一定的社會信任資本的人展開合作,由“網紅”負責對商品進行推銷,商品銷售者負責銷售的一種新的銷售模式。

2,網紅的主體身份

以自然人身份承接商品銷售者的商業合作

“網紅”以自然人身份與商品銷售者進行合作,以其自身擁有的流量和影響力對商品銷售者的商品進行推銷,提高商品銷售者的銷售量,為銷售者賺取相應的利潤。在這種情形之下,“網紅”和商品銷售者之間成立的關系主要有兩類:

雇傭合同關系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商品銷售方與“網紅”簽訂雇傭合同,雇傭合同約定“網紅”利用自己的網絡影響力和信任資本為商品銷售方的商品進行推銷,“網紅”付出自己一定的勞動而商品銷售方給予“網紅”相應的對價。

委托合同關系

委托關系,是基于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務的民事法律關系。商品銷售者與“網紅”簽訂《委托合同》或者《委托協議》,合同或者協議約定商品銷售者委托“網紅”在進行網絡直播的過程之中,對商品進行宣傳,促進商品銷售。商品銷售者給予“網紅”相應的費用。

以公司名義與商品銷售者展開合作

如果“網紅”隸屬于某個經紀公司名下,則應當視為“網紅”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那么公司在對外承接商務合作之時則會要求“網紅”履行合同或者協議的內容。由于“網紅”所實施的行為為公司所要求的行為,故“網紅”的行為構成職務行為,那么,在這種情形之下,所引發的責任將會由公司先行承擔,如果“網紅”確有重大過錯,則可以要求“網紅”進行賠償。

以個人名義或者公司名義對商品進行用戶評價

如果“網紅”以個人名義或者公司名義對某個商品的使用感覺、建議和其他主觀的基于事實的一些觀點進行發布,應當認為該種行為不構成廣告行為。

3,網紅承擔的責任

“網紅”在網絡直播過程之中對商品進行推銷,是否符合《廣告法》中規定的廣告代言人的規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在廣告的傳播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訊息來源角色,并且根據其所具有之說服力對消費者產生影響。那么,“網紅”應當屬于《廣告法》之中的廣告代言人。網紅”是否屬于明星代言人呢?根據百度百科的定義明星泛指有名的演員、歌手、藝人、運動員等。我們應當認為,明星是指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人,那么“網紅”也應當屬于“明星”的一種。無論是“明星”還是“網紅”,在承接廣告或者做推廣之時,都應當注意法律的規范,避免觸碰法律,損害他人利益。正是由于某些“網紅”或者“明星”的法律意識不強,又或者沒有專業的法律團隊做支撐,在實際的廣告代言過程之中產生了許多的問題,遭受沒有必要的名譽及經濟損失。例如著名演員侯耀華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10個虛假產品廣告、張鐵林、范偉、王剛三位明星代言的u88、3158、28招商等三家招商網站涉嫌加盟騙局、郭德綱代言的“藏密排油”的廣告等等,明星由于代言諸如此類的廣告遭到索賠或者處罰的案例數不勝數。在專業的“直播帶貨”的主播之中也發生過這樣的事情,例如知名網紅模特劉某,以靚麗的造型在直播間吸引了無數粉絲。劉某自恃“網紅效應”能量巨大,便購買了攪拌釜、粉碎機等設備,利用百炎凈、氯霉素作為原料,自行制作、銷售祛痘美白萬能膏,遭到刑事處分和民事索賠。其實,在某些情況之下,或許他們也是受害者,但是由于他們所擁有的的影響力,應當對所代言的廣告盡到必要的審慎的義務。

民事責任

如上文所述,廣告代言人的民事責任承擔分為兩種情形:1、以自然人身份承接商業合作中可能承擔的責任;2、以公司名義開展商業合作可能承擔的責任。無論是自然人身份還是公司身份,在廣告宣傳過程之中如果存在問題,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廣告法》 第56條之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食品安全法》第104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產品質量法》第58條“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等等,廣告代言人在代言之中可能會較大概率地觸碰法律,如果自身沒有注意相關規定,則將會導致自身承擔連帶責任,那么遭受的損失將會是巨大的,其中不僅包括金錢損失還包括名譽損失,其后果也是難以估計的。

刑事責任

如果廣告代言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情節嚴重,則將會觸碰《刑法》。例如演員趙丹(藝名胖丫),在未取得藥品生產、銷售許可的情況下,通過某直播平臺宣傳、出售自制的“純中藥減肥膠囊”,獲利巨大,并造成多名使用者出現不良反應。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趙丹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2014年,知名網紅模特劉某購買了攪拌釜、粉碎機等設備,利用百炎凈、氯霉素作為原料,自行制作、銷售祛痘美白萬能膏,涉案金額近30萬元。多名粉絲購買使用之后,面部出現不同程度的毀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而在刑事責任之中,最可能觸碰的刑法有關詐騙、虛假廣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規定。“網紅”在承接相關商業合作之時必須注意自身的安全。

4,應當注意的問題

推薦未使用的產品

根據《廣告法》第38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因此,主播在直播帶貨的過程之中不得虛假描述其效用及性能。并且還需要主播使用過代言商品,不得在未經使用的情況下就推銷進行代言。

侵犯他人名譽

主播在代言廣告之時有時會將代言商品與其他商品進行比較,貶低其他同類商品。這種行為不僅會觸犯《廣告法》之中關于廣告行為的規定,還可能會由于貶低其他同類商品而侵犯他人的名譽權產生糾紛。

虛假宣傳

由于很多主播是某個公司的簽約藝人,其代言的商品時并未能夠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獲得的相關行業的評價等進行詳細的審查,故在代言之時可能會發生虛假宣傳的行為。

廣告用語違法法律規定

《廣告法》第9條規定了廣告用語的規范,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因此建議主播在直播帶貨時,切忌使用“全網最低價”、“最佳的產品體驗”等絕對化的詞語,

侵犯知識產權

根據《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其有關的實施條例及司法解釋以及《侵權責任法》,如果主播明知代言的商品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之下依然進行代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價格欺詐

“價格欺詐”是指經營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行為。根據《價格法》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的解釋、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對價格欺詐行為定性有關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規定,主播在帶貨之時所宣稱的折扣、優惠應當符合上述規定,不得虛假降價或者提價之后再降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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