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海外代付屬于什么業務(什么是海外代付?)

时间:2024-05-19 01:24:14 编辑: 来源:

請問中行公司海外代付業務是干嘛的?

中行公司海外代付介紹:

海外代付是指中行境內分行或境內同業根據客戶申請,通過中行海外機構(僅限海外分行、子行)在進口貿易結算項下為客戶提供的短期融資便利和支付服務,結算方式包括進口信用證、進口代收和匯出匯款(含預付款、貨到付款和服務貿易項下)。

與進口押匯相比,兩者區別在于中行融資款項的來源不同:進口押匯使用的是中行資金,海外代付則使用簽訂協議的中行海外機構提供的資金。

(作答時間:2023年6月14日)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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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外代付?

海外代付是指一家銀行根據其與海內外其他銀行事先簽署的代付協議,由其他銀行對其跟單項下應付款項在付款到期日先予墊付的短期資金融通。海外代付屬于銀行外匯業務中的特色和優勢品種,一般只對重點、優質客戶的大額付匯業務辦理。

海外代付的業務流程

(1)申請辦理海外代付業務的企業須是銀行重點爭攬的優質客戶,且已納入統一授信管理。

(2)進口代付業務視同進口押匯管理。應在落實付款保證的前提下辦理,占用客戶的授信額度。

(3)海外代付融通資金必須用于跟單項下的代付業務,并確保每筆業務有真實貿易背景。

(4)融資期限最長為90天,一般不得展期,不得利用此項業務進行長期融資;對同一筆跟單業務只能敘做一次代付業務,不得連續使用不同機構的資金變相延長代付業務期限。

(5)為保證銀行收益,在實務操作中,一般比照同期進口押匯利率水平執行。

(6)與同業機構在海外代付業務中發生爭議時,應友好協商解決,避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7)海外代付屬于貿易項下對外融資的一種形式,根據外匯管理的要求納入短期外債統計。

海外代付的案例分析

(一)市場背景

2004年年中,人民幣升值預期愈演愈烈,在南方的S市,面對香港、新加坡市場對人民幣升值的熱炒之風,企業界繃緊了博弈人民幣升值收益的神經。根據“收硬付軟”的原則,博弈人民幣升值收益的企業一般都雙管齊下:一是增加人民幣資產;二是減少外幣資產、增加外幣負債,最典型的舉措就是進口付匯時,通過增加人民幣定期存款、舉債外幣貸款而付匯。在這種市場需求下,S市銀行業的外幣存貸比普遍超過100%,外幣資金成為稀缺資源,資金成本高企不下。這就給銀行界提出了一個非常棘手的難題——如何拓寬外幣資金來源渠道。在這種市場背景下,最傳統的手段失靈了:外幣吸存因人民幣升值預期而變得難上加難,甚至原有存量也在紛紛結匯人民幣。向上級行或同業間的資金拆借,成本是在LIBOR基礎上高額加點,這不但讓銀行無利可圖甚至越做越賠,而且也嚇跑了企業,隨著大客戶的外幣融資需求日趨強烈,銀行受制于開拓市場的資金武器而舉步維艱。

(二)企業背景

2004年8月,某大型企業集團成為S市B銀行的重點攻關對象,該集團具有如下特征:實力強、存款多、不要本幣融資、銀行想上門很難預約。該集團每年有上億美元的對外付匯,但出于對人民幣升值預期的考慮,企業不愿意用人民幣購匯付款,而是希望舉債外幣付匯,待人民幣升值后再以人民幣購匯還款,從而博取人民幣升值收益。鑒于S市外幣資金普遍緊張,該集團的外幣融資成本已經高達LIBOR+100BP。如果不能提供低成本的外幣資金,對所有銀行的上門營銷,企業財務主管均閉門不見。

這給S市B銀行的國際業務營銷團隊提出了難題,當時銀行的外幣資金成本已經達到LIBOR+87.5BP,而且外幣存貸比高達120%。強行給該集團低于UBOR+100BP的融資,不但銀行利潤微薄,而且也會觸碰存貸比的高壓線。關鍵是,即使做出上述讓步,對企業也沒有絕對的吸引力,銀行仍然沒有走出打價格戰的低層次營銷。

(三)海外代付設計

怎么辦?S市B銀行的國際業務營銷團隊經過幾輪縝密分析,針對客戶需求進行分解,對當時的境內外資本市場狀況和人民幣即期、遠期匯率進行了充分的分析和測算,從假遠期信用證業務中得到啟示,最終獨創性地推出了在人民幣升值預期環境下的銀企雙贏產品——海外代付。

該產品的出臺,考慮到以下幾個市場特征:

1.境內外幣資金緊缺與境外外幣資金相對寬裕的悖論:境內企業為了博弈人民幣升值收益,普遍對外幣貸款處于饑渴狀態,銀行貸款成本高企不下;海外資金為了博弈人民幣升值,大量涌往香港、新加坡,導致海外銀行的外幣資金相對充裕。產品創新支持之一:利用海外資金。

2.市場預期與匯率實際走勢的悖論:企業博弈人民幣升值,希望貸款到期后購匯還貸的成本更低,但這畢竟是個未知數,對于流動性資金貸款而言,能否與人民幣升值的節奏相吻合,是企業所不能掌控的。當時人民幣兌美元即期售匯匯率在8.2890附近,而6個月遠期匯率為8.2720,人民幣遠期升水170個點。產品創新支持之二:利用人民幣遠期升水。

將上述兩項支持因素合二為一,海外代付的架構已經清晰,詳見下表。

客戶需求原方案新方案:海外代付新舊方案對比

即期向海外出口商付款銀行外幣貸款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即期向海外出口商付款同樣解決即期付匯需求,由于境外融資成本較低,新方案可以使客戶節省利息支出

貸款到期后購匯還貸銀行為客戶辦理遠期售匯同樣解決到期后購匯還款問題,由于人民幣升水的存在,新方案可以使客戶節省匯率支出

為此,S市B銀行國際業務營銷團隊最終為企業奉上了海外代付方案,并在數家同業方案中脫穎而出。

(四)海外代付的創新和碩果

s市B銀行通過海外代付業務的成本優勢敲開了企業的大門,并在當年吸存了3億多元人民幣存款,現在已經成為了該企業集團的主要合作銀行。而海外代付業務也已經推廣到授信額度內的T/T海外代付,跟單托收項下的D/A、D/P海外代付,再推廣到以100%保證金、全額存單、國債、銀行承兌匯票質押等低風險方式辦理的海外代付業務。該業自S市B銀行創新推廣以來,迅速被企業接納和同行效仿。2005年,S市B銀行的海外代付業務量高達數億美元,并帶來可觀的人民幣定期存款、遠期售匯業務以及利差和匯差收入。

銀行辦理海外代付業務代扣代繳的所得稅結匯

法律主觀:

企業所得稅和企業以及經營單位密切相關,因此,對于企業和經營單位來說,了解企業所得稅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企業對外支付應怎樣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第一步:判斷支付的款項是否履行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從上述條款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對外支付實行源泉扣繳,規定了兩類源泉扣繳的范圍,即法定扣繳和指定扣繳。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法直接規定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相關居民企業是否負有代扣代繳義務,視稅務機關制定情況。所謂“機構、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三)提供勞務的場所;(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因此,企業發生對外支付時,如果支付對象(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無上述“機構、場所”,則屬于源泉扣繳范圍,即時存在上述“機構、場所”,判斷支付款項是否須上述“機構、場所”有聯系,如果沒有聯系,也屬于源泉扣繳范圍。第二步:判斷支付的款項是否屬于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的境內所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上述條款規定了判斷所得是否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的標準,因此企業在發生對外業務,支付款時首先需要利用條例第七條的原則判斷非居民企業的所得是否屬于境內所得,若屬于境內所得則需要考慮如何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第三步:判斷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稅法規定: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因此,企業須按合同規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不管款項是否已經支付,來判斷扣繳義務的發生時間,及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第四步:計算代扣代繳所得稅稅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0號)規定了按所得類型分類不同辦法計算繳納所得稅:(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應注意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同時稅法規定稅收協議規定不同的,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辦理。企業應判斷支付對象所在國是否為協定國,如果是協定國的代扣的所得稅可以按協定稅率執行。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扣除項目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是據以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以及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成本是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耗費和各項間接費用。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等。除此以外,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外,稅收有關規定中還明確了一些需按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的扣除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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