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知識產權國際貿易公約(有關國際組織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各是什么)

时间:2024-05-29 16:21:32 编辑: 来源:

知識產權有哪些條約?

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知識產權領域條約

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知識產權領域條約及締約國分別是:

(一)《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締約國

1.《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簡稱WIPO公約)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署,1970年生效。締約方總數為181個國家(1980年6月3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工業產權領域條約締約國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1883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168個國家(1985年3月19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條約》)1970年締結,條約締約方總數為124個國家(1994年1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成員國)。

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1891年簽署,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1989年簽署,稱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馬德里協定》的締約方總數為56個國家(1989年10月4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馬德里議定書》的締約方總數為66個國家。

4.《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簡稱(產地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34個國家。

5.《商標法條約》(簡稱TLT條約)締結于1994年,締約方總數為33個國家。

6.《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74個國家(1994年8月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7.《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簡稱《維也納協定》締結于1973年,締約方總數為20個國家。

8.《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68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44個國家(1996年9月1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9.《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簡稱《斯特拉斯堡協定》)197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55個國家(1997年6月1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10.《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締結于1977年,締約方總數為60個國家(1995年7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成員國)。

11.《保護奧林匹克標志的內羅畢條約》(簡稱《內羅畢條約》)締結于1981年締約方總數為43個國家。

12.《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簡稱《里斯本協定》)締結于1958年,締約方總數為22個國家。

13.《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簡稱《海牙協定》)。該協定簽定于1925年,并進行過多次修訂,有1925年的海牙文本、1934年的倫敦文本、1960年的海牙文本、斯德哥爾摩補充文本,1999年的日內瓦文本。前4種文本的締約方總數為31個國家;日內瓦文本的締約方總數為16個國家。

14.《專利法條約》(PLT),2000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9個國家,將在10個國家向總干事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三個月后生效。

15、《保護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華盛頓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1989年在華盛頓通過(1989年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16、維也納協定(保護鉛字字樣和國際寄存)。

17、日內瓦協定(關于科學發現國際注冊)。

18、商標注冊條約,在維也納締結。

(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版權及相關權領域的條約的締約方

1.《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締結于1886年,締約方總數為157個國家(1992年10月15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簡稱《羅馬公約》196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達到79個國家(1993年4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中國已參加)。

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1996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50個國家。

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締結于1996年。締約方總數為48個國家。

5、布魯塞爾公約(關于分配衛星傳送信號)1974年締結。

6、日內瓦公約(關于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制品)1971年通過。

7、關于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若干問題的條約;1996年通過。

二、其他知識產權公約

1、《國際保護植物新品種公約》(UPOV公約)締結于1961年,締約方總數為59個國家(1999年4月23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版權公約》締結于1971年(1992年10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3、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2001年12月11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WTO對知識產權的規定

知識產權進入WTO的背景及在WTO中的地位

外經貿部條法司 楊國華博士

一、背景

在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之前,已經有一些公約對知識產權進行國際保護,例如《巴黎公約》(工業產權)、《伯爾尼公約》(版權)、《羅馬公約》(鄰接權)和《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

但多數知識產權產品出口商對已有的公約并不滿意。他們認為,《巴黎公約》沒有規定專利的最低保護期限;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沒有專門的國際條約;對計算機軟件和錄音制品應當加強國際保護;已有公約對假冒商品的處理不夠有力。另外,他們還要求確定一個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問題。

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也涉及了知識產權問題。從理論上講,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第3條)、最愚國待遇(第1條)、透明度(第10條)及利益的喪失或損害(第23條),都可以適用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但關貿總協定中直接提及知識產權的條款和內容很有限,只有原產地標記(第9條),要求締約方制止濫用原產地標記的行為;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額,不得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第12條第3款、第18條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條第4款)規定,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應當是非歧視的。可以說,知識產權保護在關貿總協定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則。

關貿總協定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假冒商品貿易。關于這個問題的談判在東京回合時就開始了,美國曾就此提出過一個守則草案,但未能害成協議。假冒商品貿易的議題就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關貿總協定的議程,部長們要求理事會決定在關貿總協定框架下對假冒商品貿易采取聯合行動是否合適;如果合適,應采取怎樣的行動。1985年,理事會設立的專家組得出結論:假冒商品貿易越來越嚴重,應當采取多邊行動。但對關貿總協定是否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適當場所,各方爭議很大,為此形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截然相反的兩個陣營。

以美國、瑞士等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主張,應將知識產權列入多邊談判的議題。美國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將知識產權作為新議題,美國將拒絕參加第八輪談判。另外,發達國家還主張,應制訂保護所有知識產權的標準,并且必須通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而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庭和南斯拉夫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認為,保護知識產權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任務;應當把制止假冒商品貿易與廣泛的知識產權保護區別開來。發展中國家擔心,保護知識產權會構成對合法貿易的障礙;強化保護知識產權有利于跨國公司的壟斷、提高藥品和食品的價格,從而對公眾的福利產生不利的影響。

直到1986年烏拉圭回合談判正式開始,各國也沒有就是否將知識產權納入談判議題達成一致意見。由此可見,從政治和技術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問題是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最困難的議題之一。

1991年,關貿總協定總干事提出了烏拉圭回合最后文草案的框架,其中《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基本獲得通過。由于這一協議毫無疑問地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因此,協議的標題最后沒有出現這一概念。

發展中國家接受知識產權協議的主要原因是:(1)烏拉圭回合協議作為一攬子協議,包括了發展中國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東西,例如紡織品協議回歸,服務貿易協議,更強化的爭端解決機制等,因而接受知識產權協議是一種交換;(2)許多發展中國家從80年代開始大量引進外資,這需要對知識產權加強保護;(3)美國等的單邊威脅、發達國家同意給發展中國家更長的過渡期,以及擔心美國國會將因為沒有知識產權協議而不批準一攬子協議等等,也起到了一些作用。

二、地位

知識產權協議在WTO中具有特殊的意義:(1)它與多邊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協議不同;前兩個協議是就與貿易政策有關的一般規則和原則達成的協議,并取得了各國自由化的承諾,但并沒有尋求各國政策的協調統一;而知識產權協議包括所有成員都必須達到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2)知識產權協議要求各成員積極采取行動保護知識產權,這與前兩個協議只對成員的政策進行約束是不同的。這證明在多邊貿易框架下可以尋求協調統一,即制訂最低標準,以影響貿易的政策和管理制度。

知識產權協議的形成,對發達國家的利益是顯而易見的。例如,美國的藥品業、娛樂業和信息產業基本上得到了談判發起時所期望的東西,因為知識產權協議是一個具有實質性義務且漏洞很少的協議;它確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最低標準及實施該標準的義務,建立了一個有效的多邊爭端解決程序。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公約有哪些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公約:

《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1994)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

《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即《羅馬公約》1961)

《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1989)

《專利法條約》(2000)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1999)

《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77)

《專利合作條約》(1970)。

有關國際組織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各是什么?

依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權利:

1.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即版權或著作權;

2.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與錄音制品及廣播有關的權利,即鄰接權;

3.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發明有關的權利,即專利權;

4.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

5.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

6.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

7.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

8.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

應當指出的是,該《公約》第16條規定,參加本公約,不得對本公約作任何保留。也就是說,加入該公約,必須對該公約所有條款均同意和遵守。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加入該公約,我國也已于1980年加入該公約。因此,可以說,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同意該《公約》劃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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