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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設計標準介紹?

《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以下是中達買粉絲小編整理相關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相關內容:

《住宅建筑設計規范》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建標[2008]102)號的要求,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進行修訂而成。

《住宅建筑設計規范》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修訂組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多次討論修改,最后經審查定稿。

《住宅建筑設計規范》本規范共分8章,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術語;基本規定;技術經濟指標計算;套內空間;共用部分;室內環境;建筑設備。其中總則的基本內容如下:

總則

1.0.1 為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住房條件和功能質量,提高城鎮住宅設計水平,使住宅設計滿足安全、衛生、適用、經濟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的建筑設計。

1.0.3 住宅設計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節約用地、節約能源資源等有關規定。

1.0.4 住宅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術語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間和廚房、衛生間等共同組成的基本住宅單位。

2.0.3 居住空間 habitable space

臥室、起居室(廳)的統稱。

2.0.4 臥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間。

2.0.5 起居室(廳)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會客、娛樂、團聚等活動的空間。

2. 0.6 廚房 kitchen

供居住者進行炊事活動的空間。

2.0.7 衛生間 bathroom

供居住者進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動的空間。

2.0.8 使用面積 usable area

房間實際能使用的面積,不包括墻、柱等結構構造的面積。

2.0.9 層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鄰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0 室內凈高 interior 買粉絲 storey height

樓面或地面至上部樓板底面或吊頂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1 陽臺 bal買粉絲ny

附設于建筑物外墻設有欄桿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空間。

2.0.12 平臺 terrace

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層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3 過道 passage

住宅套內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4 壁柜 cabi買粉絲

建筑室內與墻壁結合而成的落地貯藏空間。

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墻面的窗戶。

2.0.16 躍層住宅 plex apartment

套內空間跨越兩個樓層且設有套內樓梯的住宅。

2.0.17 自然層數 natural storeys

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數。

2.0.18 中間層 middle-floor

住宅底層、入口層和最高住戶入口層之間的樓層。

2.0.19 架空層 open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2.0.20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21 聯系廊 inte-unit gallery

聯系兩個相鄰住宅單元的樓、電梯間的水平通道。

2.0.22 住宅單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組成的建筑部分,該部分內的住戶可通過共用樓梯和安全出口進行疏散。

2.0.23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2的空間。

2.0.24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空間。

2.0.25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體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業管理用房、符合噪聲標準的設備用房、中小型商業用房、不產生油煙的餐飲用房等。

2.0.26 設備層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專為設置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和電氣的設備和管道施工人員進入操作的空間層。

基本規定

3.0.1 住宅設計應符合城鎮規劃及居住區規劃的要求,并應經濟、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

3.0.2 住宅設計應使建筑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應合理組織方便、舒適的生活空間。

3.0.3 住宅設計應以人為本,除應滿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應根據需要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設計應滿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風和隔聲的要求。

3.0.5 住宅設計必須滿足節能要求,住宅建筑應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結合各地能源條件,采用常規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結合的供能方式。

3.0.6 住宅設計應推行標準化、模數化及多樣化,并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積極推廣工業化設計、建造技術和模數應用技術。

3.0.7 住宅的結構設計應滿足安全、適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設計應符合相關防火規范的規定,并應滿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9 住宅設計應滿足設備系統功能有效、運行安全、維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應為相關設備預留合理的安裝位置。

3.0.10 住宅設計應在滿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兼顧今后改造的可能。

指標計算

4.0.1 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標: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m);

——套內使用面積(m/套);

——套型陽臺面積(m/套);

——套型總建筑面積(m/套);

——住宅樓總建筑面積(m)。

4.0.2 計算住宅的技術經濟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應等于各功能空間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

2 套內使用面積應等于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

3 套型陽臺面積應等于套內各陽臺的面積之和;陽臺的面積均應按其結構底板投影凈面積的一半計算;

4 套型總建筑面積應等于套內使用面積、相應的建筑面積和套型陽臺面積之和;

5 住宅樓總建筑面積應等于全樓各套型總建筑面積之和。

4.0.3 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套內使用面積應包括臥室、起居室(廳)、餐廳、廚房、衛生間、過廳、過道、貯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積的總和;

2 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應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3 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應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4 套內使用面積應按結構墻體表面尺寸計算;有復合保溫層時,應按復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

5 利用坡屋頂內的空間時,屋面板下表面與樓板地面的凈高低于1.20m的空間不應計算使用面積,凈高在1.20m~2.10m的空間應按1/2計算使用面積,凈高超過2.10m的空間應全部計入套內使用面積;坡屋頂無結構頂層樓板,不能利用坡屋頂空間時不應計算其使用面積;

6 坡屋頂內的使用面積應列入套內使用面積中。

4.0.4 套型總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全樓各層外墻結構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求出住宅樓建筑面積,當外墻設外保溫層時,應按保溫層外表面計算;

2 應以全樓總套內使用面積除以住宅樓建筑面積得出計算比值;

3 套型總建筑面積應等于套內使用面積除以計算比值所得面積,加上套型陽臺面積。

4.0.5 住宅樓的層數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住宅樓的所有樓層的層高不大于3.00m時,層數應按自然層數計;

2 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物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筑層數。當建筑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大于3.00m時,應對大于3.00m的所有樓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00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小于1.50m時,多出部分不應計入建筑層數,余數大于或等于1.50m時,多出部分應按1層計算;

3 層高小于2.20m的架空層和設備層不應計入自然層數;

4 高出室外設計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應計入地上自然層數。

套內空間

5.1 套型

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1.2 套型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30m;

2 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2m。

注:表內使用面積均未包括陽臺面積。

5.2 臥室、起居室(廳)

5.2.1 臥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雙人臥室不應小于9m;

2 單人臥室不應小于5m;

3 兼起居的臥室不應小于12m。

5.2.2 起居室(廳)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m。

5.2.3 套型設計時應減少直接開向起居廳的門的數量。起居室(廳)內布置家具的墻面直線長度宜大于3m。

5.2.4 無直接采光的餐廳、過廳等,其使用面積不宜大于10m。

5.3 廚房

5.3.1 廚房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0m;

2 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于3.5m。

5.3.2 廚房宜布置在套內近入口處。

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3.4 廚房應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煙機的位置應與爐灶位置對應,并應與排氣道直接連通。

5.3.5 單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凈寬不應小于1.50m;雙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其兩排設備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0.90m。

5.4 衛生間

5.4.1 每套住宅應設衛生間,應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衛生設備或為其預留設置位置及條件。三件衛生設備集中配置的衛生間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50m。

5.4.2 衛生間可根據使用功能要求組合不同的設備。不同組合的空間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便器、洗面器時不應小于1.80m;

2 設便器、洗浴器時不應小于2.00m;

3 設洗面器、洗浴器時不應小于2.00m;

4 設洗面器、洗衣機時不應小于1.80m;

5 單設便器時不應小于1.10m。

5.4.3 無前室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起居室(廳)或廚房。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4.5 當衛生間布置在本套內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時,均應有防水和便于檢修的措施。

5.4.6 每套住宅應設置洗衣機的位置及條件。

5.5 層高和室內凈高

5.5.1 住宅層高宜為2.80m。

5.5.2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4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10m,且局部凈高的室內面積不應大于室內使用面積的1/3。

5.5.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至少有1/2的使用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10m。

5.5.4 廚房、衛生間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20m。

5.5.5 廚房、衛生間內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凈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響門、窗扇開啟。

5.6 陽臺

5.6.1 每套住宅宜設陽臺或平臺。

5.6.2 陽臺欄桿設計必須采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

5.6.3 陽臺欄板或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于1.10m。

5.6.4 封閉陽臺欄板或欄桿也應滿足陽臺欄板或欄桿凈高要求。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和寒冷、嚴寒地區住宅宜采用實體欄板。

5.6.5 頂層陽臺應設雨罩,各套住宅之間毗連的陽臺應設分戶隔板。

5.6.6 陽臺、雨罩均應采取有組織排水措施,雨罩及開敞陽臺應采取防水措施。

5.6.7 當陽臺設有洗衣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專用給、排水管線及專用地漏,陽臺樓、地面均應做防水;

2 嚴寒和寒冷地區應封閉陽臺,并應采取保溫措施。

5.6.8 當陽臺或建筑外墻設置空調室外機時,其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通暢地向室外排放空氣和自室外吸入空氣;

2 在排出空氣一側不應有遮擋物;

3 應為室外機安裝和維護提供方便操作的條件;

4 安裝位置不應對室外人員形成熱污染。

5.7 過道、貯藏空間和套內樓梯

5.7.1 套內入口過道凈寬不宜小于1.20m;通往臥室、起居室(廳)的過道凈寬不應小于1.00m;通往廚房、衛生間、貯藏室的過道凈寬不應小于0.90m。

5.7.2 套內設于底層或靠外墻、靠衛生間的壁柜內部應采取防潮措施。

5.7.3 套內樓梯當一邊臨空時,梯段凈寬不應小于0.75m;當兩側有墻時,墻面之間凈寬不應小于0.90m,并應在其中一側墻面設置扶手。

5.7.4 套內樓梯的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2m;高度不應大于0.20m,扇形踏步轉角距扶手中心0.25m處,寬度不應小于0.22m。

5.8 門窗

5.8.1 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的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于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5.8.2 當設置凸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窗臺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時,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于0.90m;

2 可開啟窗扇窗洞口底距窗臺面的凈高低于0.90m時,窗洞口處應有防護措施。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于0.90m;

3 嚴寒和寒冷地區不宜設置凸窗。

5. 8.3 底層外窗和陽臺門、下沿低于2.00m且緊鄰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門,應采取防衛措施。

5.8.4 面臨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應避免視線干擾,向走廊開啟的窗扇不應妨礙交通。

5.8.5 戶門應采用具備防盜、隔聲功能的防護門。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開啟。

5.8.6 廚房和衛生間的門應在下部設置有效截面積不小于0.02m的固定百葉,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縫隙。

5.8.7 各部位門洞的最小尺寸應符合表5.8.7的規定。

注:1 表中門洞口高度不包括門上亮子高度,寬度以平開門為準。

2 洞口兩側地面有高低差時,以高地面為起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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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62-90旅館建筑設計規范(3.18)

主編單位:建設部建筑設計院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

國家旅游局

施行日期:1990年12月1日

關于發布行業標準《旅館建筑設計規范》的通知(90)建標字310號根據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4)城科字第153號文及(84)城設字第162號文的要求,由建設部建筑設計院主編的《旅館建筑設計規范》,經建設部、商業部、國家旅游局審查,現批準為行業標準,編號JGJ62-90,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意見,請函告建設部建筑設計院。

當設計旅游涉外飯店時,應有明確的星級目標,其功能要求尚應符合有關規定。

建設部

商業部

國家旅游局

1990年6月20日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使旅館建筑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至少設有20間出租客房的城鎮旅館建筑設計。有特殊需求的旅館建筑設計,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根據旅館的使用功能,按建筑質量標準和設備,設施條件,將旅館建筑由高至低劃分為一、二、三、四、五、六級6個建筑等級

第1.0.4條旅館建筑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以及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當設計旅游涉外飯店時,應有明確的星級目標,其功能要求尚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基地和總平面

第2.0.1條基地。

一、基地的選擇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要求,并應選在交通方便、環境良好的地區。

二、在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地區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附近,基地的選擇及建筑布局,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管理條例和保護規劃的要求。

三、在城鎮的基地應至少一面臨接城鎮道路,其長度應滿足基地內組織各功能區的出入口、客貨運輸、防火疏散及環境衛生等要求。

第2.0.2條總平面。

一、總平面布置應結合當地氣候特征、具體環境,妥善處理與市政設施的關系。

二、主要出入口必須明顯,并能引導旅客直接到達門廳。主要出入口應根據使用要求設置單車道或多車道,入口車道上方宜設雨棚。

三、不論采用何種建筑形式,均應合理劃分旅館建筑的功能分區,組織各種出入口,使人流、貨流、車流互不交叉。

四、在綜合性建筑中,旅館部分應有單獨分區,并有獨立的出入口;對外營業的商店、餐廳等不應影響旅館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總平面布置應處理好主體建筑與輔助建筑的關系。對各種設備所產生的噪聲和廢氣應采取措施,避免干擾客房區和鄰近建筑。

六、總平面布置應合理安排各種管道,做好管道綜合,并便于維護和檢修。

七、應根據所需停放車輛的車型及輛數在基地內或建筑物內設置停車空間,或按城市規劃部門規定設置公用停車場地。

八、基地內應根據所處地點布置一定的綠化,做好綠化設計。

第三章建筑設計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公共用房及輔助用房應根據旅館等級、經營管理要求和旅館附近可提供使用的公共設施情況確定。

第3.1.2條建筑布局應與管理方式和服務手段相適應,做到分區明確、聯系方便,保證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動環境。

第3.1.3條建筑熱工設計應做到因地制宜,保證室內基本的熱環境要求,發揮投資的經濟效益。

第3.1.4條建筑體型設計應有利于減少空調與采暖的冷熱負荷,做好建筑圍護結構的保溫和隔熱,以利節能。

第3.1.5條采暖地區的旅館客房部分的保溫隔熱標準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

第3.1.6條鍋爐房、冷卻塔等不宜設在客房樓內,如必須設在客房樓內時,應自成一區,并應采取防火、隔聲、減震等措施。

第3.1.7條室內應盡量利用天然采光。

第3.1.8條電梯。

一、一、二級旅館建筑3層及3層以上,三級旅館建筑4層及4層以上,四級旅館建筑6層及6層以上,五、六級旅館建筑7層及7層以上,應

設乘客電梯。

二、乘客電梯的臺數應通過設計和計算確定。

三、主要乘客電梯位置應在門廳易于看到且較為便捷的地方。

四、客房服務電梯應根據旅館建筑等級和實際需要設置,五、六級旅館建筑可與乘客電梯合用。

五、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現行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3.1.9條當旅館建筑中采用方便殘疾人設施時,應符合現行的《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二節客房部分

第3.2.1條客房。

一、客房類型分為:套間、單床間、雙床間(雙人床間)、多床間。

二、多床間內床位數不宜多于4床。

三、客房不宜設置在無窗的地下室內,當利用無窗人防地下空間做為客房時,必須設有機械通風設備。

四、客房內應設有壁柜或掛衣空間。

五、客房的隔墻及樓板應符合隔聲規范的要求。

六、客房之間的送風和排風管道必須采取消聲處理措施,設置相當于毗鄰客房間隔墻隔聲量的消聲裝置。七、天然采光的客房間,其采光窗洞口面積與地面面積之比不應小于1∶8。

八、躍層式客房內樓梯允許設置扇形踏步,其內0.25m處的寬度不應小于0.22m。

第3.2.2條客房凈面積不應小于表3.2.2的規定。

第3.2.3條衛生間。

一、客房附設衛生間應符合表3.2.3—1的規定。

二、對不設衛生間的客房,應設置集中廁所和淋浴室。每件衛生器具使用人數不應大于表3.2.3—2的規定。

三、當衛生間無自然通風時,應采取有效的通風排氣措施。

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2-90

客房凈面積(㎡)表3.2.2

建筑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六級

單床間121098----

雙床間201614121210

多床間每床不小于4

注:雙人床間按雙床間考慮。

客房附設衛生間表3.2.3—1

建筑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六級

凈面積(㎡)≥5.0≥3.5≥3.0≥3.0≥2.5--

占客房總數百分比(%)1001001005025--

衛生器具件數(件)不應少于3不應少于2--

每件衛生器具使用人數表3.2.3—2

洗臉盆

或水龍頭大便器小便器

或0.6m長

小便槽淋浴噴頭

嚴寒地區

寒冷地區溫暖地區

炎熱地區

男使用人數60人以下1012122015

超過60人部分1215152518

女使用人數60人以下810--1510

超過60人部分1012--1812

四、衛生間不應設在餐廳、廚房、食品貯藏、變配電室等有嚴格衛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層。

五、衛生間不應向客房或走道開窗。

六、客房上下層直通的管道井,不應在衛生間內開設檢修門。

七、衛生間管道應有可靠的防漏水、防結露和隔聲措施,并便于檢修。

第3.2.4條室內凈高。

一、客房居住部分凈高度,當設空調時不應低于2.4m;不設空調時不應低于2.60m。

二、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為客房時,應至少有8㎡面積的凈高度不低于2.4m。

三、衛生間及客房內過道凈高度不應低于2.1m。

四、客房層公共走道凈高度不應低于2.1m。

第3.2.5條客房層服務用房。

一、服務用房宜設服務員工作間、貯藏間和開水間,可根據需要設置服務臺。

二、一、二、三級旅館建筑應設消毒間;四、五、六級旅館建筑應有消毒設施。

三、客房層全部客房附設衛生間時,應設置服務人員廁所。

四、客房層開水間應設有效的排氣措施;不應使蒸汽和異味竄入客房。

五、同樓層內的服務走道與客房層公共走道相連接處如有高差時,應采用坡度不大于1∶10的坡道。

第3.2.6條門、陽臺。

一、客房入口門洞寬度不應小于0.9m,高度不應低于2.1m。

二、客房內衛生間門洞寬度不應小于0.75m,高度不應低于2.1m。

三、既做套間又可分為兩個單間的客房之間的連通門和隔墻,應符合客房隔聲標準。

四、相鄰客房之間的陽臺不應連通。

第三節公共部分

第3.3.1條門廳。

一、門廳內交通流線及服務分區應明確,對團體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據需要采取分流措施;總服務臺位置應明顯。

二、一、二、三級旅館建筑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會客、外幣兌換、郵電通訊、物品寄存及預訂票證等服務設施;四、五、六級

旅館建筑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接待等服務設施。

第3.3.2條旅客餐廳。

一、根據旅館建筑性質、服務要求、接待能力和旅館鄰近的公共飲食設施水平,應設置相應的專供旅客就餐的餐廳。

二、一、二級旅館建筑應設不同規模的餐廳及酒吧間、咖啡廳、宴會廳和風味餐廳;三級旅館建筑應設不同規模的餐廳及酒吧間、咖啡

廳和宴會廳;四、五、六級旅館建筑應設餐廳。

三、一、二、三級旅館建筑餐廳標準不應低于現行的《飲食建筑設計規范》中的一級餐館標準;四級旅館建筑餐廳標準不應低于二級餐

館標準;五、六級旅館建筑餐廳標準不應低于三級餐館標準。

四、為旅客就餐的餐廳座位數,一、二、三級旅館建筑不應少于床位數的80%;四級不應少于60%;五、六級不應少于40%。

五、旅客餐廳的建筑設計除應符合上述各款規定外,還應按現行的《飲食建筑設計規范》中有關餐館部分的規定執行。

第3.3.3條會議室。

一、大型及中型會議室不應設在客房層。

二、會議室的位置、出入口應避免外部使用時的人流路線與旅館內部客流路線相互干擾。

三、會議室附近應設盥洗室。

四、會議室多功能使用時應能靈活分隔為可獨立使用的空間,且應有相應的設施和貯藏間。第3.3.4條商店。

一、一、二、三級旅館建筑應設有相應的商店;四、五、六級旅館建筑應設小賣部。設計時可參照現行的《商店建筑設計規范》執行。

二、商店的位置、出入口應考慮旅客的方便,并避免噪聲對客房造成干擾。

第3.3.5條美容室、理發室。

一、一、二級旅館建筑應設美容室和理發室;三、四級旅館建筑應設理發室。

二、理發室應分設男女兩部,并妥善安排作業路線。

第3.3.6條康樂設施。

一、康樂設施應根據旅館要求和實際需要設置。

二、康樂設施的位置應滿足使用及管理方便的要求,并不應使噪聲對客房造成干擾。三、一、二級旅館建筑宜設游泳池、蒸汽浴室及健身房等。

第四節輔助部分

第3.4.1條廚房。

一、廚房應包括有關的加工間、制作間、備餐間、庫房及廚工服務用房等。

二、廚房的位置應與餐廳聯系方便,并避免廚房的噪聲、油煙、氣味及食品儲運對公共區和客房區造成干擾。

三、廚房平面設計應符合加工流程,避免往返交錯,符合衛生防疫要求,防止生食與熟食混雜等情況發生。

四、廚房的建筑設計除應符合上述各款規定外,還應按現行的《飲食建筑設計規范》中有關廚房部分的規定執行。

第3.4.2條洗衣房。

一、各級旅館應根據條件和需要設置洗衣房。

二、洗衣房的平面布置應分設工作人員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潔衣出口,并避開主要客流路線。

三、洗衣房的面積應按洗作內容、服務范圍及設備能力確定。

四、一、二、三級旅館應設有衣物急件洗滌間。

第3.4.3條設備用房。

一、旅館應根據需要設置有關給排水、空調、冷凍、鍋爐、熱力、煤氣、備用發電、變配電、防災中心等機房,并應根據需要設機修、

木工、電工等維修用房。

二、設備用房應首先考慮利用旅館附近已建成的各種有關設施或與附近建筑聯合修建。

三、各種設備用房的位置應接近服務負荷中心。運行、管理、維修應安全、方便并避免其噪聲和振動對公共區和客房區造成干擾。

四、設備用房應考慮安裝和檢修大型設備的水平通道和垂直通道。

第3.4.4條備品庫。

一、備品庫應包括家具、器皿、紡織品、日用品及消耗物品等庫房。

二、備品庫的位置應考慮收運、貯存、發放等管理工作的安全與方便。

三、庫房的面積應根據市場供應、消費貯存周期等實際需要確定。

第3.4.5條職工用房。

一、職工用房包括行政辦公、職工食堂、更衣室、浴室、廁所、醫務室、自行車存放處等項目,并應根據旅館的實際需要設置。

二、職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應避免職工人流路線與旅客人流路線互相交叉。

第四章防火與疏散

第4.0.1條旅館建筑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現行的防火規范外,還應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4.0.2條高層旅館建筑防火設計的建筑物分類應符合表4.0.2的規定。

建筑物的分類表4.0.2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六級

≤50m一類一類二類二類二類二類

>50m一類一類一類一類一類一類

第4.0.3條一、二類建筑物的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消防電梯的設置等均應按現行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第4.0.4條集中式旅館的每一防火分區應設有獨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難層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個。

第4.0.5條旅館建筑內的商店、商品展銷廳、餐廳、宴會廳等火災危險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區及用房,應獨立劃分防火分區或設

置相應耐火極限的防火分隔,并設置必要的排煙設施。

第4.0.6條旅館的客房、大型廳室、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處的建筑裝修材料,應采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并嚴禁使用燃

燒時產生有毒氣體及窒息性氣體的材料。

第4.0.7條公共用房、客房及疏散走道內的室內裝飾,不得將疏散門及其標志遮蔽或引起混淆。

第4.0.8條各級旅館建筑的自動報警及自動噴水滅火裝置應符合現行的《火實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

范》的規定。

第4.0.9條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在便于維修和管線布置最短的地方,并應設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4.0.10條消防控制室應設外線電話及至各重要設備用房和旅館主要負責人的對講電話。

第4.0.11條旅館建筑應設火災事故照明及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其設置標準及范圍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0.12條電力及照明系統應按消防分區進行配置,以便在火災情況下進行分區控制。

第4.0.13條當高層旅館建筑設有垃圾道、污衣井時,其井道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裝置。

第五章建筑設備

第一節給水排水

第5.1.1條給水排水設計除應符合現行的《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及防火規范外,還應符合本節的各條規定。

第5.1.2條給水。

一、給水設計應有可靠的水源和供水管道系統,以滿足生活和消防用水要求,當僅有一條供水管或供水量不足時,應按有關防火規范和

生活供水要求設置蓄水池。

二、生活用水定額應符合表5.1.2的規定。

生活用水定額表5.1.2

建筑等級用水量(升燉最高日?每床)小時變化系數

一級、二級400~5002.0

三級300~400

四級、五級200~300

六級100~2002.5~2.0

注:食堂、洗衣房、游泳池、理發室及職工用水等用水定額應按現行的《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執行。

三、客房衛生間衛生器具給水配件處的靜水壓,最高不宜超過350kpa(3.5kg/C㎡),水壓超過上述規定時,應考慮分區供水或設減壓裝置.

四、水箱間和水泵房位置應盡量避免與客房及需要安靜的房間(電子計算機房、消防中心等房間)毗鄰,并應便于維修和管理。泵房及設

備應采取消聲和減震措施。高層建筑的水泵出水管應有消除水錘措施五、貯水池、高位水箱應有防污染措施,且容積不宜過大,以防水質變壞。

六、采用非飲用水做沖洗和澆灑等用水時,應有明顯的標志,非飲用水管道不得與飲用水管道相連。

第5.1.3條排水。

一、排水系統應根據室外排水系統的制度和有利于廢水回收利用的原則,選擇生活污水與廢水的合流或分流。

二、地下室排水泵宜采用潛水泵,自動開、停。

三、廚房宜采用明溝排水。

第5.1.4條熱水。

一、熱水系統應優先采用廢熱和城市熱力管道為熱源。有條件的地區可采用太陽能熱水器,但一、二級旅館建筑應有備用熱源。加熱設

備宜采用容積式熱交換器,并有一定貯備量。

二、生活熱水用水定額應符合表5.1.4的規定。

生活熱水用水定額表5.1.4

建筑等級65℃熱水(升/最高日?床)

一級、二級160~200

三級120~150

四級、五級100~120

六級50~100

注:①食堂、洗衣房、游泳池、理發室及職工用水等用水定額應按現行的《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執行。

②表內所列用水量已包括在表5.1.2生活用水定額中。

③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設計小時耗熱量;一、二、三級旅館建筑應根據使用熱水的計算單位數、用水戶額計算;四、五、六級及用于會

議的旅館按衛生器具數、同時使用百分數計算。

三、集中熱水供應系統加熱前是否需要軟化,應根據水質、水量、使用要求等確定。

四、熱水系統各用水點處的水壓應與該處冷水水壓基本相同,高層建筑熱水系統的豎向分區應與冷水系統相同。五、熱水管道應設機械循環系統,一、二、三級旅館建筑應連續供應熱水,四、五、六級旅館建筑宜定時供應熱水。

第二節暖通空調

第5.2.1條暖通空調設計除應符合現行的《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各條規定。

第5.2.2條一、二、三級旅館建筑應設空調;四級旅館建筑在夏季宜設降溫空調;五、六級旅館建筑不宜設空調。室內暖通空調設計參數

及噪聲標準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第5.2.3條空調系統。

一、嚴寒地區、寒冷地區和溫暖地區(沿海地區除外)一、二、三級旅館建筑客房的新風系統應有加濕措施。

二、客房內衛生間應保持負壓。

三、一、二級旅館建筑門廳出入口宜采用冷、熱風空氣幕;三、四級旅館建筑宜采用循環風空氣幕。

四、餐廳、宴會廳、商店等公共部分宜采用低速空調系統;三、四級旅館建筑可采用獨立機組空調。廚房宜采用直流式低速通風或空調

系統。

五、廚房應保持負壓,餐廳應維持正壓。

六、新風系統宜采用二次過濾措施。

七、嚴寒地區公共建筑物宜設值班采暖。

第5.2.4條冷源、熱源。

室內暖通空調設計參數及噪聲標準表5.2.2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六級

夏季冬季夏季冬季夏季冬季夏季冬季夏季冬季夏季冬季

溫度

(℃)客房24-252225-262226-272027-2820--18--18

餐廳、宴會廳24-252224-252226-272026-2720--18--18

相對濕度

(%)客房50-6040-5055-6540-50<65≥40--

餐廳、宴會廳50-6040-5055-6540-50<65≥40

新風量

(/h?p)客房504030--

餐廳、宴會廳252020

停留區

風速

(m/s)客房≤0.25≤0.15≤0.25≤0.15≤0.25≤0.15--

餐廳、宴會廳≤0.25≤0.15≤0.25≤0.15--

空氣

含塵量

(mg/)

客房<0.20<0.35--

餐廳、宴會廳<0.35

噪聲標準

(NR)客房30353550--

餐廳、宴會廳35404055

一、嚴寒地區空調冷源宜優先考慮利用室外空氣。

二、嚴禁采用氨制冷機,有條件時宜采用溴化鋰吸收式制冷機。

三、空調冷、熱水管的系統環路,應按建筑層數、使用規律及設備承受壓力大小劃分。

四、系統環路宜采用同程式系統,如采用導程式系統時,宜裝設平衡閥。

五、冷凍水和冷卻水應采取水質控制措施,蒸發器及冷凝器水側的污垢系數應不大于0.001k㎡℃燉Kcal(0.086㎡℃/kw)。

第5.2.5條排煙、排風。

一、防排煙設計除應符合現行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外,四季廳內應考慮排煙,并宜與通風系統相結合,排煙量不小

于4次/h的換氣量。

二、空調系統的新風與排風系統宜設冷熱量回收裝置。

三、地下室排水泵房及設備用房等應設機械排風。

四、一、二、三級旅館建筑宜采用水路自動調節控制;四級旅館建筑僅開停風機控制。

第三節電氣

第5.3.1條供電電源除應按現行的《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程》及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旅館建筑等級、規模的不同,用電負荷分為三級,并應符合表5.3.1—1的規定。

二、一、二級旅館建筑及三級高層旅館建筑宜設應急發電機組,其發電機容量應能滿足消防用電設備及事故照明的使用負荷。

三、在一、二級旅館建筑中,由于電壓偏移過大而不能滿足要求時,宜采用有載自動調壓變壓器或采用其它調壓措施。

四、用電負荷的確定,宜采用需用系數法,其需用系數及自

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2-90

用電負荷等級表5.3.1—1

一、二級三級四、五、六級

電子計算機、電話、電聲及錄像設備電源、新聞攝影電源及部分旅客電梯等

地下室污水泵、雨水泵等

宴會廳、餐廳、康樂設施、門廳及高級客房等場所照明設備一級負荷二級負荷三級負荷

其它用電設備二級負荷三級

然功率因數推薦值,可按表5.3.3—2采用。

第5.3.2條照明。

一、照度標準應按現行的《民用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執行。

二、走道、門廳、餐廳、宴會廳、電梯廳等公共場所應設供清掃設備使用的插座。插座回路(包括客房插座)宜設漏電保護開關。供移動

電器使用時,應選用帶接地孔的插座。

三、一、二級旅館建筑的公共場所如餐廳、宴會廳、門廳等宜設可控硅調光裝置。

四、一、二級接館建筑客房內宜設有分配電箱或專用照明支路。

五、照明裝置應選用高效光源及燈具。

第5.3.3條電話和呼應信號。

一、一、二、三級旅館建筑宜設自動交換機,每間客房宜裝設電話分機,其分機號碼宜與房間號一致。一、二級旅館建筑的客房衛生間

宜設副機,各級旅館建筑的門廳、餐廳、宴會廳等公共場所及各設備用房值班室宜設電話分機。

電力負荷需用系數、功率因數表5.3.1—2

號負荷名稱需用系數KX自然平均功率因數買粉絲sψ

平均值推薦值平均值推薦值

1總負0.450.40~0.500.840.80

2總電力負荷0.550.50~0.600.820.80

3總照明負荷0.400.35~0.450.900.85

4制冷機房0.650.65~0.750.870.80

5鍋爐房0.650.65~0.750.800.75

6水泵房0.650.60~0.700.860.80

7通風機房0.650.60~0.700.890.80

8電梯0.200.18~0.22直流0.50

交流0.80直流0.40

交流0.80

9廚房0.400.35~0.450.70~0.750.70

10洗衣機房0.300.30~0.350.60~0.650.70

11窗式空調器0.400.35~0.450.80~0.850.80

12總同時使用系數KC0.92~0.94

二、除設有程控交換機的旅館建筑外,一、二、三、四級旅館建筑宜設呼應信號系統。

三、一、二、三級旅館建筑應設世界鐘系統。

第5.3.4條廣播和音響系統。

一、一、二、三級旅館建筑及四、五級高層旅館建筑宜設廣播系統,其緊急廣播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程》的規定。

二、一、二級旅館在床頭柜控制臺上宜設有能收聽不少于三套節目的接收設備。

三、一、二級旅館建筑的多功能大廳等場所宜設獨立式擴聲系統。

四、一般廣播系統饋電回路應按用戶的性質分配,應急廣播線路應按樓層和消防分區分配。

第5.3.5條天線和閉路電視系統。

一、一、二、三、四級旅館建筑應設有共用天線電視系統,并應能接收VHF及UHF全部電視頻道的節目。在有調頻廣播的地區宜能接FM調

頻廣播。

二、一、二、三級旅館建筑應設有閉路電視設備,有使用要求時可設自播節目設備及節目制作用房。

三、一、二、三級旅館建筑有使用要求時,宜設保安監視閉路電視系統。

第5.3.6條自動控制。

一、二級旅館建筑空調設備、通風設備及給排水設備等宜設有自動控制及集中監控裝置。三級旅館建筑宜設有自動控制裝置。

第5.3.7條電子計算機管理系統。

一、二級旅館建筑宜設有電子計算機管理系統。

附錄一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它有關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

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建設部建筑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劉福順張妙紅石唐生郭文張國柱楊世興張義士王振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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