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河源建之林貿易有限公司(最高法類案檢索同案同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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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類案檢索同案同判案例

法律主觀:

一、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不能對抗明顯質量問題 公報案例: 江蘇 南通 二建集團有限 公司 與吳江恒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 糾紛案 裁判摘要: (1)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應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及相關工程驗收標準。工程實際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主張工程質量合格的,人民 法院 不予支持。 (2)在雙方當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況下,為解決雙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由發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參照修復設計方案對工程質量予以整改,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總第214期) 二、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對工程組織驗收,單方向質量監督部門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則質檢部門驗收報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公報案例: 威海 市鯨園建筑有限公司與威海市福利企業服務公司、威海市盛發貿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糾紛案 裁判摘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按照相關施工驗收規定對工程及時組織驗收,該驗收既是發包人的義務,亦是發包人的權利。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對工程組織驗收,單方向質量監督部門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侵害了發包人工程驗收權利。在此情況下,質檢部門對該工程出具的驗收報告及工程優良證書因不符合法定驗收程序,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8期(總第202期) 三、判決生效后原告又以實際爭議標的額超出原訴訟請求為由,就超出的數額另行起訴的,法院是否應予受理? 公報案例: 河源 市勞動服務建筑工程公司與 龍川縣 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在 民事訴訟 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后,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所以,民事訴訟的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并經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該裁判結果即對被告產生了法律效力,后原告又以實際爭議標的額超出原訴訟請求為由,就超出的數額另行起訴的,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6期(總第200期) 四、根據合同無法確定工程造價款,而鑒定機構給出了定額價和市場價兩種參考標準的,應當以何種標準為依據? 公報案例:齊河環盾鋼結構有限公司與 濟南 永君物資 有限責任公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鑒定機構分別按照定額價和市場價作出鑒定結論的,在確定工程價款時,一般應以市場價確定工程價款。這是因為,以定額為基礎確定工程造價大多未能反映企業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定額標準往往跟不上市場價格的變化,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更貼近市場價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實際造價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雙方當事人更公平。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9期(總第191期) 五、通過組建公司、轉移資產侵犯工程價款優先權問題的處理 公報案例: 吉林 中城建中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訴案 裁判摘要: 被執行人與其他人以復雜的出資組建新公司、收購股份及并購的名義,將 債權人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及相關土地等主要資產變更至新組建的公司名下,而其他人控制新組建公司多數 股權 、新組建公司不承擔工程價款的債務的,該情形可以認定為被執行人和其他人及新組建的公司之間轉移資產,侵犯工程價款優先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他人和新組建公司應當作為被執行人的權利義務承受人對該優先債權人承擔責任。執行法院有權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組建的公司為被執行人。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2期(總第184期) 六、同時申請法院再審以及檢察院抗訴,再審達成和解后的處理 公報案例: 牡丹江 市宏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訴牡丹江市華隆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張繼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當事人不服原審法院民事判決,在申請再審的同時,也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再審期間當事人達成和解,當事人已向法院申請撤訴。由于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益和訴訟權利,其撤訴申請意思表示真實,已裁定準許其撤回再審申請,本案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已得到解決,且本案并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檢察機關抗訴的基礎已不存在,案件已無按抗訴程序裁定進入再審的必要,應當依法裁定案件終結審查。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2期(總第194期) 七、建設工程合同存在備案合同和存檔合同兩個版本時的處理 公報案例: 西安 市 臨潼區 建筑工程公司與 陜西 恒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關于“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的規定,是指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不同版本的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而不是指以存檔合同文本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8期(總第142期) 八、房地產合作開發項目的工程款請求給付的客體問題 公報案例: 大連 渤海建筑工程總公司與大連金世紀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大連寶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大連寶玉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合作開發房地產中的“共同投資,共享利潤、供擔風險”是合作各方內部關系,而不是指對外關系。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不應當對施工合同承擔合同義務。同時,合同之債是產生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債權人只能向 債務人 請求給付,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給付義務。因此,合作開發房地產 合同當事人 不應該就施工合同中的償還工程款承擔 連帶責任 。 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也只對特定的債權人負有給付義務。即使因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致使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不能依據債權的效力向第三人請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第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11期(總第145期) 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債權能否轉讓的問題 公報案例:陜西西岳山莊有限公司與中建三局建發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法律、法規并不禁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 債權轉讓 ,只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項下的債權不得轉讓,債權人向第三人轉讓債權并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債權人無須就債權轉讓事項征得債務人同意。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12期(總第134期) 十、一方擅自將不合格的工程拆除,損失如何承擔? 公報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的 唐山 市新華金屬屋頂成型安裝有限公司訴豐潤縣冀東建材大世界開發公司等建筑安裝工程 合同糾紛 案 裁判摘要: 在建筑安裝工程合同中,對于不合格工程,一般可采取修理、加固或者拆除等辦法進行處理,一方當事人在沒有證據證明相對方已完成工程不具備修復或加固條件的情況下,擅自拆除該工程,因此發生的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06年第4號(總第93號) 十一、包工包料工程中建筑材料及施工機械的執行問題 公報案例:楊元璋、謝冠臣、謝開林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被罰款、拘留案 裁判摘要: 施工工程隊與房屋開發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實行包工包料,即工程所需材料等均由工程隊自行解決。工程隊依據施工合同規定,辦理材料結算手續,對所采購的建筑材料及施工機械,應擁有所有權。房屋開發公司認為這些材料和機械歸自己所有,無法律依據。工程隊即債務人與材料供給方即債權人達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協議,債務人仍不履行的,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 強制執行 工程隊的包括材料和機械在內的財產;期滿不付清欠款的,可以查封的財產折抵債務。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7年第1號 十二、承包方墊付材料款,發包方可否以承包方不能提供購貨發票為由不予清償? 公報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包頭 市方通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訴包鋼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拖欠建筑安裝 工程款糾紛 案 裁判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墊付了部分施工材料的貨款,雙方結算時,發包方也對此予以認可,雙方即產生債務關系,承包方有權要求發包方清償其在施工過程中所墊付的部分施工材料的貨款。發包方認為承包方不能提供購貨發票所以不應主張權利,該理由有違誠信原則,因為發包方已經在訂立結算協議時對承包方墊付貨款這一事實予以了認可。如果其否認經雙方共同實施并最終確認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由此可見,發包方對此負有舉證的義務,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做機器配件的,參加展會有沒有用?有什么展會推薦嗎?

1、低成本接觸合作客戶

公司要接觸到合格的客戶,參加展會是最有效的方式。根據調查顯示,利用展會接觸客戶的平均成本僅為其他方式接觸客戶成本的40%。

2、工作量少,質量高,簽單率高

在展會上接觸到合格客戶后,后繼工作量較少。調查顯示,展會上接觸到的意向客戶,企業平均只需要給對方打1.8個電話就可以做成交易。相比之下,平時的典型業務銷售方式卻需要7.8個電話才能完成;同時,客戶因參觀展會而向參展商下的所有訂單中,54%的單子不需要個人再跟進拜訪。

3、結識大量潛在客戶

研究顯示,以一家展商攤位上的平均訪問量為基數,只有12%的人在展前12個月內接到該公司銷售人員的電話;88%為新的潛在客戶,而且展會還為參展商帶來高層次的新客戶。對于參展公司的產品和服務來說,展會上49%的訪問者正計劃購買那些產品和服務。

4、競爭力優勢--展示想象和實力

展覽會為參展商在競爭對手面前展示自身實力提供了機會。通過訓練有素的展臺職員、積極的展前和展中的促銷、引人入勝的展臺設計,參展公司的競爭力可以變得光芒四射。而且,展會的參觀者還會利用這個機會對各個參展商進行比較。因此,展覽會是一個讓參展商展示自身形象和實力的好機會。

5、節省時間—事半功倍

在三天的時間里,參展商接觸到的潛在意向客戶比其6個月甚至1年里能接觸到的客戶數量還要多;更重要的是,面對面地與潛在客戶交流是快速建立穩定的客戶關系的重要手段。

6、融洽客戶關系

客戶關系是許多公司的熱門話題,展覽會是融洽現存客戶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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