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明朝貢貿易和海禁的關系(朝貢貿易對熱衷于此的清朝有什么大的影響?)

时间:2024-06-01 18:09:39 编辑: 来源:

朝貢貿易對明朝社會的影響

1、由于“朝貢貿易”完全建立在明朝的補貼上,導致了明廷財政的縮減;

2、由于“朝貢貿易”主要是宣揚“國威”,影響了正常的海外貿易的發展,導致了中國逐漸失去唐宋以來海外貿易的優勢地位;

3、由于“朝貢貿易”是唯一合法的海外貿易途徑,導致了民間的走私的頻繁,影響了社會的安定。

擴展資料:

朝貢貿易亦稱“隨貢貿易”、“貢舶貿易”。宋代以后中國政府準許外國使節在進貢的前提下,隨所乘船舶、車馬攜帶商貨來中國進行的貿易。源于宋代市舶司的“抽買”、“抽解”和“進奉”。對海舶輸入商貨中的禁榷品,由中國政府全部收買。

對非禁榷品,除抽分一部分外,又收購一部分,其余許民間買賣。收購的部分,除供宮廷消費和賞賜外,也有再行出售的。元代行抽分。明代實行貢舶制度,在通商口岸設市舶提舉司,管理朝貢和朝貢貿易。 朝貢貿易是封貢體系的衍生物,也是海禁政策催生的產物,以厚往薄來為原則的官方貿易。

明朝實行海禁政策是出于什么目的?造成了什么影響?

明朝時期“海禁”政策實施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倭寇問題,從這個角度來說,“海禁”政策其實是一種軍事防衛政策。

另外,經濟影響也決定了“海禁”政策的實施。明朝前期,經過了連年的戰爭,國內商品經濟發展程度并不高,對于海運并沒有強烈的要求,加上明朝時期采取的“厚往薄來”的對外政策更是給明朝經濟帶來了巨大的壓力,這也是明朝時期實行“海禁”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還有日本國內“爭貢之役”的影響,在這場戰役之后,明政府又一次加強了“海禁”政策,福建和浙江兩地的市舶司全部被撤裁。

到了嘉靖年間,倭寇勢力死灰復燃,甚至愈演愈烈,猖狂無比。原本已經松弛下的“海禁”政策,又一次緊張起來。

此時明朝的政治也日漸腐敗,統治者癡迷道教,專心于成仙修道。朝政被嚴嵩所把持,在他把持朝政期間鏟除異黨,貪污腐敗,這也就導致了明朝無法支持起長時間的海上戰爭,“海禁”政策便成為了唯一的選擇。

一、“海禁”政策實施的政治原因

朱元璋在建立明朝之后,張世誠,方國珍等殘余勢力逃亡到我國東南沿海地區。雖然是殘余勢力,但他們的實力仍然相當強大,在此地他們常常侵擾我國浙江、淮陽等地,又聯合了倭寇勢力在海上燒殺搶劫,擾亂邊境。

朱元璋曾派兵前往清剿,但仍然沒有徹底鏟除。洪武六年,張汝厚,林福等人自立元帥,聚眾反明。不久被占成軍攻破,收繳戰船12艘。

但是仍有大部分殘黨與無倭寇勾結,出沒于海上常常燒毀民居,掠奪財產,嚴重威脅了我國東南沿海地區人民的生存,為了防止他們對我國邊境地區的迫害,朱元璋在洪武三年確定實施“海禁”政策。只允許周邊國家朝貢貿易的進行。

倭寇勢力在元朝末年時期就已經出現,當時日本國內正處于“南北朝戰爭”的混亂時期,很多戰敗的武士,流亡于海上,與日本國內的封建地主勾結,靠搶劫商船生活。

元朝時期曾組織過兩次大規模的討伐日本的戰爭,結果均已失敗而告終。自此日本倭寇勢力氣焰極其囂張,迫害范圍也漸漸到達我國沿海地區。

公元1419年,明朝政府聯合朝鮮共同清剿倭寇勢力,戰爭取得了極大的成功,倭寇的大部分視力被剿滅。

從永樂到正德年間,雖然還是會有少部分倭寇活動的跡象,但再也沒有,大批倭寇侵犯沿海地區的行為。不過為了維護沿海地區的安定,明政府還是決定實施“海禁”政策。

二、“海禁”政策實施的經濟原因

從元朝末年開始,全國范圍內大大小小的起義和軍閥割據戰爭不斷,導致社會生產遭受到嚴重的破壞。各地紛紛壓迫百姓斂財傷民,為了保住性命,農村的很多百姓紛紛逃亡。缺乏穩定的社會環境,城市中的生產也因此停滯,城鄉之間一片蕭條。明朝初期,商品經濟的不發達也導致了航海貿易的衰落。

朱元璋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個出身赤貧的皇帝。因此他的執政理念受到小農經濟的極大束縛。在他登上王位后,為恢復農業生產采取了多種措施,釋放奴婢,獎勵墾荒,實施屯田制等,這些措施在恢復自然經濟的同時也壓制了工商業的發展。朱元璋時期,不僅商業稅征收的極高,對于商人的很多生活行為都有極其嚴格的規定,比如說不準穿綢紗。

當時像鹽、鐵等有著極高利益的商品,由國家專營,禁止私人販運。并且凡是外出經商者必須告知鄰里。有人為其做擔保才能夠出去。出門時不僅要查看人員是是否登記在冊,還要查驗貨物。全國所有的商業活動都在政府的嚴格監管之內。

在這種條件下,國家內部的商業活動都很難進行了,更不要說出海貿易。

明朝時期采取“厚往薄來”的對外政策,也就是朝貢貿易。鄭和下西洋時每到一個國家,就會無償的贈送中國的物產與財富,并且對于外國產品也高價收購,毫無經濟利益可言。據記載,在前三次下西洋時就花費白銀600萬兩。

與大明朝建立朝貢貿易的國家,需要在特殊的年份或者是新帝繼位時送上禮品。明朝會賞賜給他們,超出禮品多的財富,因此周邊國家,對于和明朝建立朝貢關系十分踴躍。

前來朝貢的國家越來越多,對于明朝的經濟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明政府在這種情況下規定了前來朝貢的時間,船只和人數,但是很多國家卻不遵守這一規定。洪武16年明太祖命令禮部頒發了文冊,發放給諸國。此后凡是到中國來的使者,必須查驗與文策是否相同,否則便會以假冒的罪名論處。

明朝朝貢貿易內部的改變也影響了其他國家。比如說日本就因此爆發了“爭貢之役”。在明朝,規定超過貿易的限制之后,日本的經濟,缺乏了財富的支持,陷入了發展瓶頸。對朝貢期限船只的要求,更是讓這個機會顯得十分珍貴,于是各大名,寺社間展開激烈的戰爭來爭奪這一機會。

戰爭甚至波及到我國寧波地區。 此后明政府加強了“海禁”政策,撤處了福建、浙江兩地的市舶司。只留下了廣東一個市舶司。同時這種措施也為嘉靖年間倭寇的再度猖獗,埋下了伏筆。

三、嘉靖年間“海禁”政策加強的原因

從政治上來說,此時明朝政府朝政昏暗,嘉靖皇帝不理朝政,奸臣嚴嵩把持政權。在奸臣當道貪污腐敗,海防空虛,軍隊戰斗力極弱。

嘉靖三十四年,倭寇入侵我國浙江沿海地區,明朝軍隊潰不成軍,在看到當地官兵的腐敗無能之后,中央迅速從全國各地抽調精銳官兵前往助陣,哪知這些精銳到達戰場之后依然毫無戰斗力,遇敵就跑。對于當地百姓卻如同倭寇一樣,搶劫索掠。

從經濟上來說,明朝正德以前朝貢貿易的貨物是免稅進入我國的,但正德三年在吳廷舉的建議下,政府決定仿照宋朝實行20%的關稅政策,正德四年又改為30%。這對于貿易政策來說是一件有著極大積極意義,標志著明政府在經歷了100多年的朝貢貿易之后,擁有了真正意義上的海外稅收。這一政策極大地沖擊了朝貢貿易體制,從此私人海外貿易活動大大活躍起來形成了一大批從事海外貿易的海商集團。

在日本爆發“爭貢之役”后,政府加強了海禁政策,私人海外貿易,的發展也遭到了嚴重的阻撓,海商集團紛紛對此激烈反對。其中的代表人物王直,甚至自稱為王,擁兵十萬。

外部形勢也導致了“海禁”政策的又一步收緊,正德九年葡萄牙多次進犯我國沿海地區,正德十二年,葡萄牙使者率領戰艦抵達廣州屯門島,正德十六年被驅逐,自此以后廣州地區的對外貿易被禁止。于是葡萄牙軍隊便北上前往海禁政策較為寬松的福建浙江一帶。

一開始他們還是合法貿易,不久就常常發起不法行為。嘉靖二十八年,葡萄牙被趕出福建沿海地區,政府實行全面“海禁”政策。

此時日本國內內亂,朝貢貿易中斷,缺乏中國財富支持的日本經濟陷入停滯階段,于是便開始了海盜式的搶劫活動。

總結:

明朝“海禁”政策的實施,在一開始,主要是為了維護國家統一,穩定東南沿海的社會秩序,但這種政策違背了客觀的發展規律,拒絕了外來文明,使中國文明落后于西方世界。

日本與明朝的朝貢貿易

朝貢貿易是一種由“朝貢”和“賞賜”所表示的、官方嚴格控制的交換活動,完全意義上的朝貢貿易只存在于實行海禁政策的明朝。明日朝貢貿易與海禁政策、倭寇問題互相交織,本文重點分析了明初洪武年、永樂年、宣德年和明中后期中日朝貢貿易的發展脈絡。從洪武、建文年間朝貢貿易體制初建,到永樂年間朝貢貿易達到鼎盛,再到宣德年間回落,最后到明中后期時朝貢貿易開始萎縮、寥落,唐、宋、元三朝形成的海洋優勢最終流失到了西方列強手中。

朝貢貿易是一種由“朝貢”和“賞賜”表示的交換活動,完全意義上的朝貢貿易只存在于明朝。即由政府遣使至海外諸國(主要使東南亞國家)頒賜明朝正朔,邀其入明朝貢,明政府對朝貢國正貢回賜,附載貨物由官方給價收買或由貢使自行出售的政策。朝貢貿易確立于洪武年間,永樂朝臻于鼎盛,宣德年間維持平穩,明中葉以后衰落。1 明初中日朝貢貿易

明初統治集團致力于建立以大明帝國為中心的“萬國朝宗”的朝貢體系,主要靠朝貢貿易維系,朝貢貿易事實上成為明朝“懷柔遠人”的一種工具,傳統的官方海外貿易的政治外交功能被發揮到極致。

1.1 洪武年間朱元璋稱帝后不久,即在浙、福、廣三省設市舶司,并于洪武二年(1369年),編訂《皇明祖訓》,將日本等十五個海外國家列為“不征之國”。

洪武元年(1368年)和洪武二年(1369年),朱元璋兩次派使臣赍國書去日本,但均未見成效。

洪武三年(1370年)3月,朱元璋再遣萊州府同知趙秩出使日本,日本懷良王了解到來使并非蒙古人,且當時南朝形勢日趨惡化,因此懷良王改變了態度,接待了趙秩。又于次年“遣其僧祖來奉表稱臣,貢馬及方物,且送還明、臺州被掠人口七十余”。朱元璋大喜過望,厚賜祖來等人。從此開始了中日兩國之間的外交往來。

中日關系表面上有所改善,雙方開始互派使者,但倭寇問題非但沒有解決,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從洪武二年(1369年)開始,倭寇不斷對山東、浙江沿海進行騷擾,明王朝采取了武力剿倭和海禁兩項措施。其中“禁海”政策最早頒布于明太祖洪武四年(1371年)12月,“禁瀕海民不得私出海”,但此時的海禁政策還未得到嚴格執行。洪武初年頻繁的朝貢貿易給明王朝帶來了沉重的財政負擔,當時朝貢回賜品由中央負責,沿線地方要負責“貢使”的交通食宿及貨物的轉運,加上一些“貢使”還肆意勒索,使各地方政府、百姓不勝其擾。洪武五年(1372年),明太祖下令限制貢期及貢品數量;隨后又限制貢道,規定日本自寧波。

洪武四年(1371年)朱元璋了解到懷良親王并非日本國王,日本京都另有朝廷和天皇,便于洪武五年(1372年)派僧人充作國史赍國書赴日,到洪武七年(1374年),日本南北雙方都與明發生了交聘關系。不過此后,明廷對一切非日本朝廷派來的貢使一概拒絕接受。其中如洪武七年(1374年),日本肥后菊池武政派來的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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