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洋浦經濟開發區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優勢是什么(竟然發現買房在澄邁老城有這么多的好處,旅游度假養生,您的選擇)

时间:2024-05-17 19:06:47 编辑: 来源:

洋浦港對于海南自由貿易區的意義

法律分析:自貿區是一個國家對外開放的特殊功能區域,在這個區域,海關對于進入自貿區的貨物一般都不會加以干涉的,在自貿區內貨物的自由買賣、加工、儲存都不要和海關打交道,當自貿區的貨物要到內地入境非自貿區,才需要報關、交稅等。在貿易區內允許外國船舶自由進出,外國貨物免稅進口,取消對進口貨物的配額管制。【1】進口商品更便宜。自貿區由于其低稅率,一些過海關要繳納高額的稅的商品可以以低價格進入市場。這樣就有助于進口商品價格的降低,并提高了消費者的選擇。【2】消費者未來可直接“海淘”。商品在自貿區內是直接買賣的,因而其可以直接送到消費者手里,且價格有望更便宜。【3】良好的醫療環境。自貿區內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這意味著未來在自貿區內能享受外資醫療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九條 進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的外,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第十條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遵守本法對委托人的各項規定。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與收發貨人相同的法律責任。委托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未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不得從事報關業務。

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洋浦經濟開發區)高水平開放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洋浦經濟開發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區域(含規劃控制范圍)及鄰接海域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遵循開放創新、區域協調、綠色低碳等原則,對接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以制度集成創新為核心,率先實施和創新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開放政策和制度體系,發揮海南自由貿易港先行區示范區、高質量發展增長極作用。第四條在洋浦保稅港區率先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在依法有效監管基礎上,有序推進開放進程,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全域實施“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進出口管理制度,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第五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圍繞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戰略定位,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和海洋強國、西部陸海新通道等國家重大戰略,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設立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洋浦管委會)。洋浦管委會根據授權行使省級行政管理權,與儋州市人民政府合署辦公、一體化運作,對洋浦經濟開發區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內重大項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試、體制機制創新等給予積極支持,研究解決洋浦經濟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進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海關、海事、邊檢、稅務等中央駐瓊單位設立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工作機構(以下統稱駐區機構),在各自法定職責范圍內與洋浦經濟開發區共同推進有關制度創新措施落實。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為駐區機構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和協助。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于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有利于區域協調發展的原則,在洋浦經濟開發區構建更具活力、更加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第九條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依法設立法定機構,探索實行企業化、市場化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按照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實行體現工作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資薪酬制度。第三章開發建設第十一條洋浦管委會負責編制、批準和實施洋浦經濟開發區國土空間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省人民政府和儋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周邊地區的規劃銜接與管控,推動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城市功能互助互濟、產業發展協調聯動。第十二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加強路網、電網、光網、氣網、水網、生產和生活配套服務等基礎設施的整體規劃和同步建設,促進港產城融合發展,建設現代化國際濱海產業新城。第十三條洋浦管委會可以組建開發運營公司,委托其負責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土地開發、招商引資、產業投資等,參與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服務的組織與實施。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發展,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耕地林地跨區域占補平衡、海域使用、能耗、排放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需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項目和省重點園區資金、產業引導基金、中央預算內資金、地方政府債券、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爭取納入國家發展規劃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需求。第十五條洋浦管委會可以根據授權開展土地儲備,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對洋浦經濟開發區范圍內未供應的政府儲備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響土地正常供應。

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采取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允許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產業項目建設。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開展新型產業用地試點,推進實施標準地制度。

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創新存量建設用地處置方式。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根據授權,自行編制、頒布實施基準地價及標定地價。第十六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優化生態環境空間布局,構筑與資源環境承載力相匹配的生態安全、新型城鎮化和產業發展格局,創新綠色監管體系,建立現代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體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管控要求,確保發展不超載、底線不突破。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遵循“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發展循環經濟,統籌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中國現有幾個(保稅區),都在什么地方?

全國共批準設立15個保稅區

上海浦東新區的外高橋保稅區、天津港保稅區、深圳沙頭保稅區、深圳福田保稅區、大連保稅區、廣州保稅區、張家港保稅區、海口保稅區、廈門象嶼保稅區、福州保稅區、寧波保稅區、青島保稅區、汕頭保稅區、深圳鹽田港保稅區、珠海保稅區。

保稅區是我國改革開發過程中出現的新生事物,是我國借鑒國際上通行自由貿易區的做法,并在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形成的經濟開放區域。在此區域內,從境外運入的貨物就其關稅和其他關稅而言被視作境外,免于海關監管,并給予該區域特殊的關稅和優惠政策。我國建設和發展保稅區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形成良好的投資環境,利用保稅區內海關保稅的獨特條件發展對外經濟。

拓展資料:

功能轉型所需政策配套 中國保稅區發展出現功能錯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由于發展自由貿易港區的政策和管理體制尚未建立。為了支持保稅區向自由貿易港區轉型,中國不僅要調整現有的保稅區政策,還要制定一些新的支持性政策。

一、出口退稅政策。目前,國內非保稅區的貨物進入保稅區時不予退稅,必須當貨物離境時才能獲得出口退稅。在出口加工區和其它保稅倉庫都已實施了進區(庫)即退稅的情況下,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卻不能實施出口退稅政策,使得保稅區失去了出口貨物保稅倉儲場所的吸引力。政策調整方向是國內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口,應該享受退稅的貨物,憑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增值稅發票等單據即可辦理出口退稅手段,不必等到貨物離境時辦理。

二、貿易權。 

1、進出口經營活動權。由于商務部將保稅區內企業視同境外企業,保稅區內企業一般沒有外貿經營權。保稅區內企業,特別是外資貿易公司,要開展進出口業務,必須通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進行,增加了區內企業的經營成本,使商業交易復雜化。應賦予保稅區內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放開區內加工企業的進出口經營權,允許外資貿易公司在從事轉口貿易的同時有條件地開展國內進出口貿易。現在已經可以看到政策調整的趨勢,從2003年開始,商務部開始對上海、深圳等4個保稅區內的企業試點開放進出口經營權。 

2、服務貿易。雖然國務院1995年已明確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可作試點,但是相應審批權限均在國務院各部委,未明確下放審批權限,也沒有配套政策和管理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相比之下,中國加入WTO后,保稅區外的服務貿易開放步伐在加快。國家應當在保稅區放開服務貿易的審批權限,營建商品展示中心,吸引國際跨國公司和綜合商社進駐保稅區,推動區內國際租賃、國際航運、國際法律服務、國際商品展示等服務貿易的開展。

三、金融外匯管理政策。

2002年10月開始施行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為保稅區內企業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但進口付匯方面的一些規定仍比較嚴格,這雖然有助于減少偷逃匯現象,但給區內企業增加許多不便之處,有些甚至限制了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主要表現為:對購匯條件限制嚴格,基本上不允許購匯支付,以人民幣注冊成立的企業購匯支付額度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中實際到位的人民幣投資部分;支付手續嚴格,如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貨物銷售給區外企業,由區外企業向境外支付外匯時,必須持區外企業進口報關單,但事實上許多區外企業會將貨物先存放在保稅區以享受延遲納稅的好處,而不辦理進口報關手續,這時區內企業就不能向境外支付。 政策調整的方向應該是:經常項目下的支付應該完全放開,區內經常項目下貨幣可自由兌換。在外匯監管方式上,外匯管理局應該將主要精力集中于監管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在為企業辦理結售匯的同時,監管企業的外匯業務活動。以促進生產與流通,進出口貿易與轉口貿易的結合。四、物流行業準入政策。物流行業是個新興的綜合性行業,涉及貨運代理、集裝箱運輸、鐵路貨運、公路貨運、航空運輸、倉儲等行業。目前,這些行業領域由不同的政府部門主管,各部門有不同的行業準入標準,特別是對于外商投資大多有一定的限制措施。因此,若想開展綜合性的物流服務,企業必須向不同主管部門申領開業許可證,手續相當繁復。 如果缺乏大型物流企業,將會限制中國保稅區向自由貿易港區的功能轉型和發展。所以,政策調整的方向可包括:對于在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設立物流企業,審批上應該實行鼓勵性政策,簡化審批手續。并允許外商投資提早進入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的物流服務業。五、通關、檢驗手續和運輸監管政策。中國的保稅區雖然都是臨港而建,但大多與港區分離,在管理上兩者也分屬不同部門,貨物進出港口和保稅區要經過二次海關通關。對于拼箱運輸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區內企業開展物流運輸服務。因為物流企業根據客戶要求和成本核算,會將存放在不同保稅區(或同一保稅區不同倉庫內)的貨物、在不同時間運抵保稅區的貨物、不同供貨商的貨物、以及進口倉庫與出口倉庫貨物進行拼箱運輸操作。

現行的海關規定中,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上述業務操作,但由于海關監管時要求多種單據必須核對一致,使得拼箱運輸事實上難以進行,阻礙了貨物便捷暢通的流動。 政策調整的方向應包括:連通保稅區和港區,實行區港統一監管,避免二次通關的重復手續。當因為區內企業的簡單加工和運輸作業而使貨物的形態、數量、稅號等性質發生改變時,海關在監管中可以有針對性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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