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海關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加工貿易海關手續指南)

时间:2024-06-01 03:27:45 编辑: 来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加工貿易單耗管理,打擊偽報單耗的不法行為,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用語含義:

(一)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單耗包括凈耗和工藝損耗。

(二)單耗標準是指海關在加工貿易單耗管理中,對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生產加工的實際耗料和對海關執法監管核定的單耗,規定應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內重復使用的規則。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關對加工貿易項下進口保稅料件和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的備案、核查和核銷的單耗管理工作。第四條 加工貿易單耗標準的制定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加工貿易企業的生產實際;

(二)貫徹國家產業政策、財稅政策和外貿政策;

(三)以國家、行業標準或該行業的平均生產水平為基礎;

(四)促進加工貿易企業的技術進步和公平競爭;

(五)便于海關依法行政和有效監管。第五條 國家和關區的單耗標準適用于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外的加工貿易企業單耗的備案和核銷。對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內的加工貿易企業的成品單耗,不適用國家和關區單耗標準,海關按加工貿易企業生產的實際單耗予以核定和核銷。第六條 加工貿易成品的單耗標準有一定的幅度范圍,對加工成品的單耗設定最高上限值,對出口應稅成品的單耗還設定最低下限值。第七條 海關總署根據國務院決定,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全國海關統一適用的加工貿易單耗標準(以下簡稱國家單耗標準),海關總署負責國家單耗標準數據庫的維護。

對尚未制定國家單耗標準的加工貿易成品,各直屬海關可根據單耗標準制定的原則結合本關區加工貿易企業的加工實際,制定僅適用于本關區范圍的單耗標準(以下簡稱關區單耗標準),各直屬海關負責關區單耗標準的維護,并報總署備案后執行。

某項加工貿易成品一經頒布國家單耗標準,該項成品的關區單耗標準即行廢止。第八條 海關應在成品出口或結轉前,在成品單耗標準的幅度值和執行期內按加工貿易企業生產實際核定成品的加工單耗。

如加工貿易企業加工成品的單耗超出國家單耗標準或關區單耗標準的幅度值時,應分別按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第九條 國家單耗標準自批準生效之日起執行。國家單耗標準生效前在海關備案商品的加工貿易合同,仍按海關原核定的單耗標準核銷。第二章 凈耗及工藝損耗第十條 本辦法中相關用語的解釋:

(一)凈耗是指加工生產中物化在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

(二)工藝損耗是指因加工生產工藝要求,在生產過程中除凈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不列入工藝損耗范圍:

(一)因生產過程中突發停電、停水、停汽或人為原因等造成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二)對加工貿易企業未經加工或組裝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在運輸移動和倉儲放置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損耗(遺灑、蒸發、揮發、沾罐、沾管、掛壁、掛倉等);

(三)因失竊、丟失、破損等原因造成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四)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引起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毀、滅失或短少等損耗;

(五)因進口保稅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品質、數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約定,以致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損耗;

(六)加工生產過程中被檢測出的不合格進口保稅料件,以及因工藝性配料所用的非進口料件所產生的損耗;

(七)加工生產過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損耗;

(八)經海關認定,其他不屬于工藝損耗的情況。第三章 企業單耗的報備、報核第十二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按照海關單耗管理的統一要求,建立本企業各種加工成品的單耗資料庫。有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可通過與海關計算機聯網的方式接受單耗管理。第十三條 加工貿易企業的單耗資料庫應存儲已加工、待重復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單耗資料。加工的合同定單、排料圖、下料單、配料表一經確定,應及時將成品的加工生產單耗數據存入單耗資料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加強和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暫行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的意見》的有關制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中的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來料加工、進料加工)企業將保稅料件加工的產品結轉至另一直屬海關關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未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結轉。第三條加工貿易企業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應事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后,方可開展貨物的實際結轉。第四條海關對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采用計劃審批制度,轉出企業在申領《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登記手冊》)后,即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海關預申報結轉計劃。經轉入地海關同意后,可分批辦理結轉送貨手續。第五條海關對深加工結轉的保稅貨物采用轉關運輸和不按轉關運輸兩種方式進行監管。不按轉關運輸辦理結轉的,企業按《申請表》內容進行實際送貨后統一在調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按轉關運輸辦理結轉的,在每一次交貨前必須分別在轉出、轉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海關對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形式進出口進行單項統計。第六條深加工結轉貨物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海關批準,可不按轉關運輸辦理。

(一)轉出、轉入地兩個直屬海關實現加工貿易備案合同數據資料計算機聯網管理的;

(二)轉出企業為A類加工貿易企業的;

(三)轉出企業主動申請并向轉出地海關交付相當結轉貨物稅款等額風險擔保金的;

(四)對按規定應辦理轉關運輸,由于不具備計算機聯網管理條件或因運輸、包裝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備轉關運輸條件,已由轉出地海關收取相當于結轉貨物稅款等額風險擔保金的;

(五)轉出的保稅產品所使用的進口料件已全部實行臺賬保證金“實轉”的;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經轉入、轉出地海關協商后,由轉出地海關報海關總署批準的。第七條不按轉關運輸辦理貨物結轉的手續

(一)已實行加工貿易備案合同數據資料計算機聯網的

1、轉出企業憑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深加工結轉批準文件、《申請表》(一式四聯)、《登記手冊》、購銷合同或協議等有關單證向轉出地海關保稅部門提出申請。轉出地海關審核同意后,在《申請表》上批注意見并注明不按轉關規定辦理的原因,通過計算機網絡把結轉內容傳輸至轉入地海關。《申請表》第一聯留存,另三聯由轉出企業交轉入企業。

2、轉入企業應在轉出地海關批準的《申請表》上填寫本企業的相關資料并蓋企業印章后,到轉入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3、轉入地海關保稅部門在審批企業結轉申請時,應對企業遞交的《申請表》、《登記手冊》和購銷合同或協議與轉出地海關傳輸的結轉內容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根據結轉企業的實際情況簽注是否分批送貨的意見。辦結審批手續后,將《申請表》第二聯留存,第三、四聯交企業憑以辦理結轉報關手續。

4、經海關同意實行分批送貨統一報關的,轉出企業應按海關批準的貨物數量進行實際送貨,轉入企業收貨后應在《保稅貨物實際結轉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上登記、簽章。在結轉計劃執行完畢或有效期內,轉入、轉出企業應憑雙方《登記手冊》、《申請表》、《登記表》、購銷合同或協議等單證到轉入地海關辦理形式進/出口報關手續。轉入地海關貨管部門應在結轉貨物辦理形式報關手續時,收回《申請表》和《登記表》,并將海關簽印的進/出口報關單退企業。

5、一次性辦結送貨手續的,應在轉入地海關一次性辦理結轉報關手續,轉入地海關貨管部門收回《申請表》和《登記表》。

6、轉入地海關貨管部門在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時,必須與通過網絡傳送的計算機內合同結轉內容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二)對沒有實現合同備案資料聯網傳輸但符合不按轉關運輸條件的,除比照上述做法外,轉入地海關必須對《登記手冊》、《申請表》等加強真偽檢查,用加密傳真與轉出地海關進行核實后,才能予以辦理結轉審批和報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進料加工業務的發展,加強海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是指經營單位專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匯購買進口的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以下簡稱進口料、件),以及經加工后返銷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經營單位"是指經國家授權機關批準有權經營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出口企業。

"加工生產企業"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承擔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出口生產企業。

第三條 對專為加工出口商品而進口的料、件,海關按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免征進口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關稅。

以上進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數量合理的觸媒劑、催化劑、洗滌劑等化學物品。

對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過程中并沒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價值的物品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次品和邊角料。海關根據其使用價值分別估價征稅或者酌情減免稅。

由于改進生產工藝和改善經營管理而節余的料、件或增產的成品轉為內銷時,經海關審核情況屬實,其價值在進口料、件總件20%以內并且總值在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稅。

第四條 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屬保稅貨物,由海關實行監管;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海關區別情況,按以下方式進行監管:

(一)凡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系專門加工出口產品的企業,具備海關嚴密監管條件,有專用倉庫、專用帳冊、專人管理并保證遵守海關規定的,海關可以批準建立保稅工廠,進行管理;其料、件進口時予以保稅,加工后對實際出口部分予以免稅,內銷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稅。

(二)對簽有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對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戶的對口聯號合同)的進料加工,經主管海關批準,可對其進口料件予以保稅,加工后實際出口部分予以免稅。但合同項下進口的機器設備應按一般進口貨物辦理進口和征稅手續。

(三)對于不具備上述(一)、(二)項條件的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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