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海外碩士落戶上海年齡(海歸上海落戶條件)

时间:2024-04-29 11:59:55 编辑: 来源:

海歸碩士落戶上海條件2022年

條件如下:

上海海歸落戶新政策2022最新條件碩士海歸落戶上海條件1、學校排名在世界Top50院校的留學生,無社保繳納基數和繳納時間要求,全職來滬工作后可直接落戶;

2、學校排名在世界Top51-100院校的留學生,全職來滬工作并繳納社保滿6個月后即可落戶上海

博士上海落戶政策年齡限制

根據《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對上海博士落戶年齡沒有限制,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 并取得相應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直接落戶上海。海外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滿足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等條件即可落戶。

政策依據:

留學回國人士根據《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就可以入滬籍!

滿足條件

1.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

2.在國內“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

海歸上海落戶條件

海歸上海落戶條件:

1.對于畢業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留學生,取消社保繳費基數和繳費時間要求,全職去上海工作后可直接申辦落戶;

2.對于畢業于世界排名51-100名院校的留學生,取消社保繳費基數要求,全職去上海工作并繳納社保滿6個月后可申辦落戶。

海外留學生落戶上海最高學歷至少是本科學歷及以上,根據留學生學歷的不同,對留學生回國后的國外學習時間的差別也很大。

國外博士:國外學習至少滿一年(360天),聯合培養可以180天

國外碩士:還是國外至少待滿半年(180天)

外國本科:要呆滿兩年(720天)。【舊政策原先只要求1年360天即可】

進修、訪問學者:還是呆滿1年(360天)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留學回國人員安置登記表》一份(附一張二寸證件照)。

(二)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件。

(三)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位(歷)認證書原件。

(四)國外學位(歷)證書復印件。

(五)屬于進修人員的須提供國外進修證明(附推薦機構的翻譯件)、國內本科以上學歷證書或中級以上職稱資格證書。

(六)出國留學前國內最高學歷(位)證書復印件;屬肄業的須提交肄業或退學證明復印件;留學期間與原單位未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需附相關辭職證明。

(七)本人護照內所有簽證及出入境記錄;屬在香港地區學習的須附香港居民身份證。

(八)系家庭戶口須提交戶口本和身份證(出國前系農業戶口的須在原籍辦理“農轉非”后申請);系集體戶口須提交戶籍證明和身份證;留學期間已注銷戶籍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三條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留學回國人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1年;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參照“雙一流”建設高校執行),并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內非“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

3.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學習獲得學士學位。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赴國(境)外高校或科研機構進修、做訪問學者等滿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但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

本款第2、3項所指國(境)外學士學位,不含國內大專起點本科、有關國家高等教育文憑(HND)、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本科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學歷學位和國(境)外學位。

本款第5項所指國(境)外學士學位如為最高學位的,不含國內大專起點本科、有關國家高等教育文憑(HND)、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本科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學位為碩士的,國(境)外學士學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

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后如在國內校區或分校有就讀經歷的,累計在外學習時間和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習時間和總學分的50%;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國內通過非學歷教育獲得學分的,累計在外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80%。

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以國家公布的名單為準。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cation)、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學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軟科世界大學學術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發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單,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后發布的為準。

留學人員在國(境)外學習獲得學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中載明的頒發該學位證書的院校名稱為準。

(二)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后2年內來本市并持續在本市工作,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符合下述第四條第一款條件的除外)。

2.符合本條第一款前4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符合本條第一款第5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過渡期內每年的繳費基數以官方對外公布的數字為準。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期限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原則上由系統自動比對;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合同單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實際用人單位等第三方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

3.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揮重要作用、需長期使用的人才,與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網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個月及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于申辦范圍。

4.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5.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

6.無刑事犯罪記錄等不宜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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