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海南自由貿易港有哪些優惠政策(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

时间:2024-05-11 03:54:52 编辑: 来源:

海南免稅政策

【法律分析】:按照零關稅、低稅率、簡稅制、強法治、分階段的原則,逐步建立與高水平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1、零關稅。全島封關運作前,對部分進口商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后,對進口征稅商品目錄以外、允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的商品,免征進口關稅。2、低稅率。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質經營的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實行個人所得稅優惠稅率。3、簡稅制。結合我國稅制改革方向,探索推進簡化稅制。改革稅種制度,降低間接稅比例,實現稅種結構簡單科學、稅制要素充分優化、稅負水平明顯降低、收入歸屬清晰、財政收支大體均衡。4、強法治。稅收管理部門按實質經濟活動所在地和價值創造地原則對納稅行為進行評估和預警,制定簡明易行的實質經營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標準,強化對偷漏稅風險的識別,防范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避免成為“避稅天堂”。積極參與國際稅收征管合作,加強涉稅情報信息共享。加強稅務領域信用分類服務和管理,依法依規對違法失信企業和個人采取相應措施。5、分階段。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不同階段,分步驟實施零關稅、低稅率、簡稅制的安排,最終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收制度。

【法律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第二十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按照稅種結構簡單科學、稅制要素充分優化、稅負水平明顯降低、收入歸屬清晰、財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則,結合國家稅制改革方向,逐步推進簡化稅制,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貿易港稅制體系。

第二十八條 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前,對部分進口商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后,海南自由貿易港對進口征稅商品實行目錄管理,目錄之外的商品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免征進口關稅。進口征稅商品目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制定。第二十九條 貨物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按照進口貨物征稅;但是,對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不含進口料件或者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超過一定比例的貨物,免征關稅。物品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以及貨物、物品由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稅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

第三十條 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符合條件的個人,實行個人所得稅優惠。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其在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溫馨提示】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

以下是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主要政策:

1、減稅降費政策: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企業實行優惠稅收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關稅、消費稅等;

2、跨境貿易便利化:推行“單一窗口”和“一次申報、分步實施”模式,簡化跨境貿易流程。對符合條件的進出口商品實施“零關稅”政策;

3、資本流動便利化: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放寬外資市場準入,允許外資獨資經營,取消外資限制股比等措施;

4、人才引進政策:出臺人才簽證、人才引進補貼、人才住房保障等政策,吸引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落戶和發展;

5、金融創新政策:探索“數字人民幣”和“數字金融”等金融創新試點,鼓勵金融機構開展跨境金融服務和金融創新業務;

6、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推出“文化+旅游”、“文化+科技”、“文化+金融”等多元化文化產業發展政策,培育文化產業集群;

7、環境保護政策:倡導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理念,推動環保產業發展,鼓勵采用清潔能源和節能環保技術;

8、教育和醫療衛生政策:加大對海南高等教育和醫療衛生事業的支持力度,吸引國內外知名高校和醫療機構入駐海南自由貿易港。

海南自貿港的發展優勢如下:

1、海南自貿港可以全球試點。海南是我們國家新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也是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的地區。設立了海南自貿港后,也就意味著海南整個島嶼都可以完全不受任何限制的去發展各種跨境電子商務模式,與內地相比沒有區域限制;

3、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的是比內地更加自由和便利的貿易政策,它可以形成一個連接國內外自成體系的市場。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是廠里的外貿人,可以實現充分的貿易自由,人員出入境以及運輸等工作都能夠獲得十分的便利。

綜上所述,海南自貿港作為我們國家重點要發展的地方,通過這個自由貿易港,我們國家內的大量從事進出口貨物的工作人員可以在海南繁榮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一條

為了建設高水平的中國特色海南自由貿易港,推動形成更高層次改革開放新格局,建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在海南島全島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分步驟、分階段建立自由貿易港政策和制度體系,實現貿易、投資、跨境資金流動、人員進出、運輸來往自由便利和數據安全有序流動。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應當體現中國特色,借鑒國際經驗,圍繞海南戰略定位,發揮海南優勢,推進改革創新,加強風險防范,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高質量發展,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實現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生態宜居、人民幸福。

第四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以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重點,以各類生產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動和現代產業體系為支撐,以特殊的稅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會治理體系和完備的法治體系為保障,持續優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

海南自由貿易港稅收優惠政策解讀

海南自貿區的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優惠:符合海南省自貿區鼓勵類行業,主營業務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

2.個人優惠政策: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收負擔超過15%的,可以免除個人所得稅。

3.旅游。現代服務業。到2025年,高科技企業,新增加的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4.企業進口自用生產設備免征進口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進口營使用運輸工具和游艇免征進口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5.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包括購置(包括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其單位價值不得超過500。

如果含稅金額為萬元,可以一次性記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詈(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

如果是萬元,則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攤銷方法。

二.海南工業園區的概況:

海口:

復興城產業園:

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返還,返還比例為地方留存部分的 35%-80%;

最低返還納稅標準:地方留存部分納稅達到50萬以上。

未來產業園:

①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返還市留存部分的 50%-80%;

最低返還納稅標準:企業年納稅達到10萬以上。

②對于注冊在海南未來產業園的納稅大戶,優先有買地權限。

三亞:

三亞基金小鎮:

免租五年,只需繳納物業管理費等,平均每月在45元/平-基金小鎮。

有關產品:海南公司注冊,海南合伙注冊。

海南的離島免稅政策主要有哪些

海南的離島免稅政策主要有哪些

海南的離島免稅政策主要有哪些呢?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以下稱離島免稅政策)公告如下:

1、離島免稅政策是指對乘飛機、火車、輪船離島(不包括離境)旅客實行限值、限量、限品種免進口稅購物,在實施離島免稅政策的免稅商店(以下稱離島免稅店)內或經批準的網上銷售窗口付款,在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指定區域提貨離島的稅收優惠政策。離島免稅政策免稅稅種為關稅、進口環節和消費稅。

2、本公告所稱旅客,是指年滿16周歲,已購買離島機票、火車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證件(國內旅客持居民身份證、港澳臺旅客持旅行證件、國外旅客持護照),離開海南本島但不離境的國內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3、離島旅客每年每人免稅購物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不限次數。免稅商品種類及每次購買數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執行。超出免稅限額、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旅客購物后乘飛機、火車、輪船離島記為1次免稅購物。

4、本公告所稱離島免稅店,是指具有實施離島免稅政策資格并實行特許經營的免稅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蘭機場免稅店、海口日月廣場免稅店、瓊海博鰲免稅店、三亞海棠灣免稅店。具有免稅品經銷資格的經營主體可按規定參與海南離島免稅經營。

5、離島旅客在國家規定的額度和數量范圍內,在離島免稅店內或經批準的網上銷售窗口購買免稅商品,免稅店根據旅客離島時間運送貨物,旅客憑購物憑證在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指定區域提貨,并一次性隨身攜帶離島。

6、已經購買的離島免稅商品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

7、對違反本公告規定倒賣、代購、走私免稅商品的個人,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三年內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商品;對于構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協助違反離島免稅政策、擾亂市場秩序的旅行社、運輸企業等,給予行業性綜合整治;離島免稅店違反相關規定銷售免稅品,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理、處罰。

8、離島免稅政策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布。離島免稅店銷售的免稅商品適用的、消費稅免稅政策,相關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9、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公告2011年第14號、2012年第73號、2015年第8號、2016年第15號、2017年第7號,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158號、2018年第175號同時廢止。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