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各國為確保本國海外(簡述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

时间:2024-05-12 09:37:43 编辑: 来源: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法律分析: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于政治風險,如征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于進行事后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使得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 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率先實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國家是( )。 A.德國 B.日本 C.美國 D.英國

【答案】:C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發展

美國自1948年率先實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并帶動了其他國家實施類似制度。正確選項為C。

簡述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指,在跨國投資過程中,由國家政府或私人機構提供的一種保險服務,用于保障在海外的直接投資或股權投資所遭受的各種風險,包括政治、經濟、貿易、金融等方面的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特征有:

1. 提供綜合性保險服務: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包括投資風險的保障,也包括海外項目建設、運營等各個階段的保障。

2. 保險形式多樣:根據不同的投資需求,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采用多種保險形式,包括政治風險保險、信用保險、投資損失保險、財產保險等。

3. 面向多種投資主體: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既服務于國家機構、大型企業的海外投資,也服務于中小型企業和個人的海外投資。

4. 具有國際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在國際市場上自由交易,投資者可以選擇不同國家的投資保險機構進行投保,也可根據不同國際經濟狀況靈活地選擇保障方案。

海外投資保險的美國制度

公司規定只有海外投資人的投資行為符合一定條件,公司才予以承保。在條件的規定上,不論是OPIC法案,還是公司章程,乃至公司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中都體現了國家在這些方面從立法上所進行的導向性干預,使其政策通過章程、合同予以落實。 (1)合格投資者/合格投保人

投保人自然應是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投資者,法案規定,他們包括:①美國公民;②根據美國法、州法、領土內或哥倫比亞區的法律設立的,并且實質上為美國公民所有的且為其獲利的公司、合伙計其他組織,包括非盈利性機構;③完全歸上述美籍公民、公司等所有的外國公司、合伙及其他組織,該外國國籍公司的股票有非美國人認購的,應不超過股票總數的5%,且該適格性應從承保到發生糾紛應其仲裁或訴訟時一直保持。

這是OPIC對本國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其范圍非常廣泛,將本國國內、國外涉及美資投資的投資者都包括在內了。這也是吸取了巴塞羅那公司案的教訓,于1965年修訂“對外援助法案”時就將合格投保人擴大到了不具有美國國籍的外國公司,以便這些資本95%由美國投資者所有的外國公司的資本也得到保護。可見,美國總是從本國利益出發,全盤考慮,決不放過一個保護本國資本的機會,不論是本國公司還是外國公司,只要涉及到本國資本,就不會死板僵化,而是注重實質,想辦法保護到本國資本。這也使其在制度上靈活應變,不斷改進的又一體現。

(2)合格東道國

海外美資所投放的東道國應符合下列條件:第一,必須是美國政府事先已同該國政府達成協議,建立了有關投資保證的體制;第二,該東道國必須是“不發達國家”,就是指發展中國家,且應是友好的發展中國家;第三,該國尊重人權和國際公認的工人權利;第四,該國的人均國民收入應低于一定標準。

要求與東道國簽訂雙邊協定主要是為了使國內保險制度與雙邊協定結合起來,保證代位求償權的實現,因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如果沒有雙邊協定作保障,即使本國機構向投資人賠付了保險金,也沒有法律依據向東道國代位求償,或者可以通過外交手段,但會非常被動,這樣的保險制度是不完善的,而美國本身的利益也沒得到保護。

而之所以將保護投資的方向和重心從以前的歐洲國家轉向發展中國家且至今不變,不外乎形勢的變化和利益的驅使。20世紀50年代初,歐洲經濟逐步復蘇,各國國內的資本家開始排擠外資,而相比之下,發展中國家獨立不久,經濟剛剛起步,需要大量外資,且投資環境好,原料、勞動力豐富廉價,市場極其廣闊,美資自然蜂擁而至。但剛獨立的民族又極其珍惜獨立的成果,對外國資本很敏感,既需要又抵觸,加之有些國家內部還不夠穩定,依然戰亂不斷,自然給美資帶來較大風險。于是美國將其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工作重心轉到了“利厚險多”的發展中國家。

另外,收入標準問題也經過了修改,之所以要提高收入標準,卻并非美資所投放的東道國普遍經濟有所進步,人均國民收入有所上升,為順應這一形勢而提高標準,而是“有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如牙買加、韓國等,對于美國來說具有戰略上的重要性,而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國民收入每人每年平均數已經過1000美元原定最高限額,如果把它們排除在投保適格范圍之外,美國就無法通過投資這一重要途徑,對它們施加影響,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也就無法放手地做出努力,以支持美國實現其外交政策的各種目標”。可見,美國政府實際上將OPIC作為政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修改其相關立法,指引方向,讓該機構在國家整體戰略上發揮重要作用。

(3)合格投資

投保資本合格必須符合下列幾項條件:

首先,海外美資,必須經過所在東道國事先批準同意投保。根據投保程序,投保申請人在實行投資之前,必須取得一份“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登記表”,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在發給上述登記表時,即一并向申請人提供有關取得東道國政府批準書的各種資料,投保申請人有責任根據上述資料事先得到東道國政府的批準書,同意將該項投資向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投保,在美國與東道國簽訂的有關協議中特地要求辦理這種批準手續。待東道國批準后,東道國簽發的批準書將寄交當地美國大使館轉回該公司。這種做法是美國與東道國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的有關規定得到落實,即東道國愿意投資人向OPIC投保,承認OPIC承保資格,有助于增強海外美資的安全性,以便將來發生糾紛時有據可查。

其次,海外美資必須是新的投資,方可投保。即該美資是投向新的項目,早先已在當地開業經營的海外美資則不能投保,但舊的企業因進行重大擴建、更新設備而吸收的新的投資則視同投入新項目的美資可以投保。這樣的做法也有很明顯的導向性。一般新的投資都是經過市場調查研究,認為有厚利可圖的項目,且風險可能相對較小,而舊的企業由于已經開業經營,再要求增資可能出于經營不善或其它不利原因,可能更易遭受風險事故,從而引發保險糾紛,而且保險賠償金是按照原始投資金額再乘以一定百分比計算的,無限制的增加原始投資,意味著賠償金也會不斷增加,因此,只有在舊企業有重大擴建、更新設備時才能投保,其實也就是要運營良好,有重大利好的前提下增資則可投保。

最后,海外美資必須不是投入下述經營,才有資格投保,換言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拒絕承保下列美資:①投資人看來是打算以這筆海外投資所出的產品,取代原美國生產的同類產品,并且銷往原屬美國同類產品的同一市場,從而大量削減投資人在美國雇傭職工的人數;②這筆投資看來會大量削減美國其它企業單位雇傭職工的人數;③這筆投資用于海外制造業或加工業的項目之后,看來會削減美國的貿易利益,大大不利于美國的國際收支平衡;④這筆投資采購商品或勞務的重點不在美國,卻在另一個發達國家。

這些條件又進一步限制了一些美資的投保,即那些對本國就業、出口有重大消極影響的美資。

以上是公司承保哪些險別以及要求合格的投保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并通過法案和合同做出了規定,要求投保人要符合一系列條件,履行相應的義務,如在承包匯兌險時要求投保者履行一定手續,在審查合格投資時規定種種限制,甚至合格東道國也只是限定在友好的發展中國家,但是可以看出,這些規定與其說是對投保人的限制,不如說是對他們有條件的保護,比如在承保項目中極力擴大征用的概念和征用主體的范圍,擴大戰亂險的內容,在投保適格條件中擴大合格投資者的范圍。因此,限制也好,保護也好,這些都是考慮到國家整體發展戰略,自身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因素以及為將來發生風險及糾紛事先作好充分準備,都體現了為保護投資人所做出的努力。

可以說,美國國內的OPIC體制是在不違背基本公平原則,不影響本國基本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前提下盡最大可能地保護本國資本所有者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還可以作為政府的工具,積極主動地為實現政府的政治經濟策略助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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