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海外投資保險中的代位權是什么(什么是保險代位權?)

时间:2024-06-01 20:18:04 编辑: 来源:

什么是保險代位權?

保險代位權,又稱權益轉讓,是指由于第三人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害,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后,可以在賠償金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而享有向該致害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權是民法代位權在保險法領域的應用

保險代位權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權,作為法定轉移的代位權,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取得代位求償權,該項權利不再屬于被保險人,這是保險代位權與民法代位權的根本區別

保險代位權派生于保險法損害填補原則,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能獲得與其損害相當的賠償,不得因而獲得超過損害的利益,及不當得利

保險代位權不適用與人身保險領域

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無價的,因此,基于價值評估的損害填補原則在人身保險領域無適用的余地

這在保險法的編排體系中可以清晰的驗證:保險代為制度只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部分;同時,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而保險人不得追償

保險代位權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求償權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六十二條 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簡述保險代位權的概念及行使條件。

【答案】: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并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所享有的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權的行使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1)保險人已為保險金給付。保險人惟有在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后,對第三人的代位權轉化為既得權,才能夠行使代位權。

(2)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行使代位權只能以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數額為限,不得超過其向被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數額。

如果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組成人員,除非該第三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而致被保險人損害,保險人不能對之行使代位權。

簡述財產保險中的代位權。

【答案】:代位權是指按照法律規定,一人處于他人的法律地位,代位行使他人權利的行為。根據財產保險中的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關系而取得額外利益,如果被保險人因第三者損毀保險標的而獲得保險人賠償后,又獲得第三者的賠償,勢必出現雙重獲利情況;相反,如果讓有過錯的第三者逃避損害賠償責任,也違背了社會公平的原則。因此,各國的保險法都有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規定,其代位權主要表現為代位求償權和物上代位權。物上代位權是指以物為對象,一人依據法律規定,處于該物之所有人地位,行使所有人權利,可以分為委付的物上代位權、實際全損或部分損失的物上代位權。

(1)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是求償權的代位,簡稱代位求償,是指由第三者損害保險標的而造成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取得保險賠償后,將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由保險人依法向其追償的法律行為。

(2)委付的物上代位權。委付的物上代位權簡稱委付,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處于推定全損狀態時,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將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及由此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全部轉移給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全損賠償的行為。保險人如接受被保險人的請求,則委付成立。

(3)實際全損或部分損失的物上代位權。該代位權簡稱損余處理,是指保險標的發生實際全損或部分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保險金后,即取得該受損財產全部或部分所有權的行為。

什么是代位權?在財產保險中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依據是什么

代位求償權的概念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于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代位求償權的性質關于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1、債權擬制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并移轉給保險人。2、賠償請求權說。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3、債權移轉說。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