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海外派遣人員的個稅問題(外籍個人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时间:2024-06-01 22:21:42 编辑: 来源:

外派到國外工作的人員是否繳納個稅?怎么計算?

如今,很多企業因為業務工作,需要派部分員工到國外公司工作一段時間,然而很多人就會關注到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那么像類似的情況該如何計算個稅?我們來看看吧。

問:對于公派去外國工作一段時間的中國人,請問在幫其計算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是否能參照來華外籍個人享有的免稅項目優惠來計算?特別是對于外派人員在外國,由其外國公司直接支付給房東的房租,或者是用有效票據報銷的房租,是否可以在計算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時候免于算稅?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八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是指:

(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二)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九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2800元。

因此,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是包括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范圍的。企業代職工支付的房租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內容: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根據《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規定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

一、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

二、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以搬遷費名義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員支付的費用,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復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四、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五、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免予納稅。

勞務派遣人員怎么報個稅

法律主觀:

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待遇是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待遇由用工單位提供支付。工資待遇要按照合同中約定的事項來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工資施行同工同酬。用工單位無同崗位其他勞動者,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勞務派遣人員個稅由誰申報

我們在一些時候用到有專業技術的人員,比如說安裝設備等一些工作,這就需要其他公司提供技術人員,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勞務派遣工。那么勞務派遣人員個稅是由誰申報?下面我來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勞務派遣人員個稅由誰進行申報

      勞務派遣員工的薪資是由用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勞動派遣員工是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而不是用工單位。其薪資發放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個稅也是由用人單位代繳的。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務派遣的工種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該條款并未對非“三性”崗位實施勞務派遣作禁止性規定,這就導致不少用工單位在各種類型、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甚至在其主營業務崗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隨著1995年《勞動法》的實施,我國已經消除‘正式工’、‘臨時工’的二元用工體制。勞務派遣的濫用,導致了新的二元用工體制。《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出現了新的‘正式員工’、‘被派遣勞動者’二元用工體制。在用工單位中,被派遣勞動者承擔第一線工作,為企業發展做出最直接貢獻,卻成為‘二等’員工群體。現在有一種‘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與勞務公司簽訂派遣合同轉為勞務派遣工,再派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去。勞務派遣已經成為部分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的一種途徑。

      國外主要以“項目型”派遣或外包為主,占整個勞務派遣市場的7成以上。在這種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崗位因項目的設立而存在和結束,項目周期通常在12-15個星期左右,崗位人員在項目結束后就由勞務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項目工作。總體而言,以崗位而論,存在臨時性、專業性、輔助性等特征。像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將100多個行業和崗位全部列出來,只有在范圍內的工種才可以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屬于非法。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鄭*元也建議,應該學習日本等國勞務派遣立法的做法,在法律上把勞務派遣的具體崗位一一列舉出來。為此,他提出兩種方案:一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直接列舉勞務派遣的具體崗位;二是授權由國務院來規定,在修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時對崗位范圍予以明確。

勞務派遣對于用工單位的好處

      勞務派遣特別受到外資企業、優勢企業和國有大企業的歡迎,是因為有如下的因素的催生:

      1.有利于降低招聘成本。通過勞務派遣輸入員工,招聘工作完全可由勞務公司來完成,或者由勞務公司來完成招聘中的大部分工作,這樣可以減少很大一筆招聘開支。

      2.有利于降低培訓成本。通過勞務派遣輸入員工,用人單位可以同勞務公司一起完成新員工的崗前培訓工作,而勞務公司也愿意配合此項工作,而在此項工作中用人單位用較少的人力財力就可以完成培訓工作并達到工作要求。

      3.有利于降低薪酬支出。通過勞務派遣輸入員工的薪酬低支出,往往用來作為一種激勵制度來體現。派遣員工(又稱勞務工)經過努力工作或工作表現優秀的,可以轉為正式員工(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這也是國家政策的趨向,而在實際用工中勞務工與正式員工工資和福利待遇確實存在差異。勞務工除正常工資、年終雙薪及法定的福利外一般不享受正式員工的福利及獎勵。

      4.是合法避稅的一種手段。

      5.有利于規避裁員(特別是用人單位大批量裁員)的風險,一旦用人單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由于種種原因導致人力資源使用數量上的裁減,如果是存在勞動關系的員工必然引起勞動關系的解除,這種解除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經濟補償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對于勞務派遣人員,用人單位可以用提高管理費或雙方約定支付一定的補償金作為條件與勞務公司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由勞務公司去承擔由裁員而產生的大部分經濟賠償責任,從而達到轉移風險的目的。

      6.有利于規避或防范其他勞動保護方面的風險。由于勞動者的無過錯行為導致勞動合同或特殊勞動關系的解除(如因為不勝任工作、非因工疾病原因等)可能導致對其他員工產生負面影響,專業勞務派遣機構(勞務公司)專業性和對勞動法律的熟悉性,可以有效地幫助用人單位擺脫上述困境,或風險在發生之前就由于有相應的防范措施而得到了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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