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天津國際貿易與航運服務中心辦理窗口(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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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各地政府在農村內貿促進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幫助農民群眾發展農村經濟,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提高他們的購買力。二是著眼于廣大農民的生活需求和生產需求,組織商業企業提供農民群眾需要而又買得起的適銷對路的農業生產資料和日用工業品,同時按照國家政策做好農產品收購。三是深化農村市場流通體制改革,搞好縣鄉流通,形成多種形式的流通網絡。一些地方推行產供銷一體化、公司加農戶、公司加基地等新型的農產品生產和流通模式,提高農產品生產和銷售的市場化程度,增加科技含量和農產品的附加值。四是根據農產品“一地生產、全國消費”及屬于鮮活商品,不便于儲藏、保管和運輸的特點,盡可能縮短運輸時間,減少流轉環節。五是建立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體系。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是農副產品流通的重要設施,其網點和規模這些年有了相當大發展。

三、國內貿易促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長期實行外貿國家專營。在計劃經濟時代,由于外貿所處的特殊地位,國家在進出口經營權、配額、許可證、貸款等方面都給予了許多優惠。只是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隨著外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外貿壟斷的格局才逐漸改變。但從總體上看,傳統的“重外貿、輕內貿”現象至今仍未打破。與外貿促進工作相比,我國內貿促進工作滯后,突出表現在:

(一)政府自身的管理促進體系仍不統一

目前國內市場中,糧、棉、油、煙、藥、鹽等重要商品的市場流通管理尚未統一,而是分散在各個部門,工商、質監、農業、衛生等部門都在參與市場流通的管理、促進。從職能上看,商務部負責管理和促進國內市場流通,而實際上職權有限,面臨非常大的法律難題,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地方對中央行政體制改革的跟進程度不一樣,內貿管理促進機構呈現比較混亂的局面。

(二)缺乏統一、權威、專業性的內貿促進機構

長期以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門負責我國對外貿易促進工作,在對外貿易促進中發揮了很大作用,在相當長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比較高的權威性、專業性。雖然由于行政體制改革的原因,貿促會目前的職能定位和機構性質比較模糊,但它仍承擔著大量的對外貿易事務性、促進性工作。相比之下,內貿領域缺乏這樣的統一、權威、專業性的促進機構。

(三)系統的政策法規體系缺失

外經貿的立法已經有良好的基礎,以《外貿法》為基本法,其他各種專業法為補充的法律框架基本健全。相比之下,內貿立法則相對滯后,不能適應國內市場變化的需要,迄今為止僅有一部《拍賣法》、《生豬定點屠宰條例》等少數法律、法規。

(四)財政資助幾近空白

我國外貿有中央外貿發展基金,有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基金,雖然資金有限,但聊勝于無。以2004年為例,僅通過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發生的各項支出就有大約50億元人民幣,其他支出包括中國貿促會的海外貿易展覽等各類事業性支出等還有數億元人民幣。但內貿促進方面卻沒有這樣的財政資助基金。

(五)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不發達,發揮的作用有限

總體上看,我國內貿領域的大多數行業協會仍屬政府主導型商協會,體制尚未理順,運作資金也不能完全保障,仍然帶有行政管理的色彩,缺乏為企業服務,維護企業利益的意識;內貿領域仍缺乏水準較高的、從事市場策劃、買粉絲評估、業務代理的中介組織;一些中介機構依賴于原有的管理渠道,墨守成規,不能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提供服務和開展業務;缺乏自律和規范,提供虛假信息、越權和違規事件時有發生。

(六)缺乏對中小企業流通促進與服務

受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制約,我國中小企業實行的是按所有制、行業區分的多頭管理體制。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中小企業管理促進機構。中央級的有1998年在原國家經貿委設立的中小企業司,但主要管理國有中小工業企業,現在則改為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下設中小企業司;有農業部設的鄉鎮企業局,管理鄉鎮企業;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企業;科技部管理科技型中小企業;工商聯管理自己系統內的中小企業;行業主管局管理各自行業的中小企業。盡管各方面都在關注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恰恰是中小企業最需要扶持的國內流通環節,至今仍沒有統一的促進規劃與具體扶持、促進政策。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于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后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編輯本段]概念

不平等條約的概念最先在1920年代由中國國民黨提出:

1. 1923年1月1日,孫中山發表《中國國民黨宣言》,其中有“與各國立不平等之條約。至今清廷雖覆,而我竟陷于為列強殖民地之地位矣。”

2. 1924年1月,在廣州召開的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制訂了政綱,在對對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廢除不平等條約,償還外債”的政策。

3. 1924年8月,中國共產黨發表《第四次對于時局的主張》,提出了“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的主張。

4. 1924年9月18日,發表《中國國民黨北伐宣言》,其中包括“要求從新審訂一切不平等之條約”。

[編輯本段]性質

不平等條約是與平等條約相對而言。 平等條約一般是指簽約各主權國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愿商定的權利義務對等的條約。而不平等條約是指最后締結的條約,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不對等。最常見造成這情況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強壓另外一方(即強加條約)。但亦有人認為,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不一定牽涉武力,只要是條約內容是對各方并不對等即可。在這擴大的定義之下,不平等條約可以包括以下各種情況:

1.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平等;但由于未能預見的改變,造成實際執行上雙方義務出現不平等

2.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并不平等;而無論實際效果如何

3. 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一種情況

4. 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二種情況

5.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經濟壓力達成

6.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達成

從此定義來看,許多20世紀前歐、美國家與其亞、非國家簽署的條約都符合不平等條約的概念。而且歐、美國家內部戰爭后的許多和約(比如普法戰爭后的法蘭克福條約、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的凡爾賽條約),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條約。而現代某些協定,雖然沒有在武力下簽署,亦可被解釋為不平等。

在習慣上,不平等條約往往是指西方列強(后來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初與亞洲國家之間簽署,帶有帝國主義色彩的條約。

近代部分多民族統一的國家在其內部的構成民族之間曾經簽訂的武力強加條約,因為不屬主權國家之間的問題,被認為是民族之間的內部事務而不屬于不平等條約。

[編輯本段]與強加條約的分辨

不平等條約(Unequal Treaty)和強加條約(Imposed Treaty)是兩個類似的概念,都是關于在武力脅迫下簽署的條約的名詞。強加條約的概念出現較早,西方的法學自十八、十九世紀即開始出現類似的概念。不平等條約的稱謂則是中國國民黨于1920年代提出的,最初用來指西方與滿清及北洋政府所薟署的一系列條約。后來不平等條約的概念逐漸發展,在國際上亦有被其他國家使用。但現在法學上對何謂不平等條約還是沒有很明確的定論。有些人認為不平等是指締造條約的手段使用了武力或脅迫而造成不平等。這種定義下,不平等條約基本上是等同強加條約。但亦有些意見認為不平等條約是指條約的性質屬于不平等,因此可能是在更多不同的情況下造成,而涵蓋亦更廣泛。

常見內容

各國簽署的不平等條約,內容經常包括:

1. 戰爭賠款

2. 割地

3. 租界

4. 單邊治外法權(包括領事裁判權)

5. 通商,開通通商口岸

6. 提供片面最惠國待遇。

7. 協定關稅

8. 劃定勢力范圍

這些不平等條約有如下幾個特點:

(1) 無論條約對締約一方的主權傷害有多少,大多在締約時遵循自近代外交學不斷發展而產生的“游戲規則”(即便是形式上的遵循),即由兩方的談判代表先進行談判磋商,對條約的文本進行確定,體現出條約本身是雙方正式談判的結果。

(2) 條約一般都會涉及主權、和戰、貿易(或其他形式的)賠款,其中條約簽訂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服務于本國貿易發展。有時也是作為大國之間的交易犧牲品,原宗主國(或對該國有相當影響力的國家)將從屬于自己的國家的利益出讓給第三方,借以換取本國的利益。

[編輯本段]十八、十九世紀亞洲、非洲的不平等條約

習慣上,不平等條約一詞經常是指西方列強(后來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初與亞洲、非洲等國家間簽署,帶有帝國主義、殖民主義色彩的條約。 事實上,這些時期亦是出現了最多具有不平等內容的條約。(詳見下文各國的不平等條約)

影響

這些條約主要影響有:

1.打開了閉關鎖國的大門:

不平等條約中包含了許多貿易條款,包括通商,通商口岸的設立,最惠國待遇等等,使得閉關鎖國的政府被迫打開了國門。

對于19世紀以來世界經濟市場一體化的形成而言,不平等條約大多體現了當時自由資本主義的理念——盡可能的開拓海外市場,并將利益最大化。這并不等同于現在的市場經濟理念:因為自由主義者的競爭往往不遵從法制和平等的理念,而代之以各種手段如傾銷貿易競爭。雖然絕大部分經過工業革命而形成的工業化國家都會采用開放市場、 向世界競爭的貿易手段。但對于一些不發達國家或者貿易保護主義傾向嚴重的國家,大國往往利用強加的不平等條約,破壞阻礙自由競爭的因素。對于亞、非洲的國 家而言,這種在存在經濟實力巨大差距的自由競爭將不可避免的摧毀本國的獨立經濟,使本國經濟開始逐漸受制于其他國家。

2.半殖民地國家:

3.經濟畸形發展:

這是不平等條約帶來的結果之一。本國尚不發達的資本主義工業很難同英、美等強國在市場上相競爭,沒有利潤的本國工業自然很難發展。這導致國家開始經 濟殖民化。而殖民地對于他們的宗主國而言,就是廉價原料、勞動力和廣闊市場的代言詞。這樣,受制于不平等條約的國家只能是輸出初級產品,而工業領域則近乎 空白。20世紀50年代后世界范圍的殖民體系雖然不斷解體。但對于這些新興的獨立國家而言,其經濟發展仍然是初級產品出口,進口工業成品的發展態勢。經濟 命脈仍就由那些有能力控制貿易品價格經濟強國所掌控。這種不平衡的發展對于部分國家(主要是非洲國家)直至現在依然沒有改變,也成為這些國家獨立幾十年來 經濟未見好轉的主要原因之一。

4.領土損失

[編輯本段]時代終結的開始

這段時期的終結是由一次大戰之后開始。隨著“亞洲的覺醒”時期到來,包括中國在內的原殖民地雖然未能夠甩掉“三等國家”的矮帽子,但國際獨立地位開始不斷上升。歐洲各國此時又忙于應付第一次世界大戰,戰爭瘡痍尚未痊愈,又添經濟危機帶來的巨大創傷。在中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開始實現關稅自主與租界回收(詳見下文的中國近代史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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