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平安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保險(平臺經營者知識產權侵權應承擔哪些責任)

时间:2024-05-03 06:44:04 编辑: 来源:

7年1月1日施行《健康保險法》;其后,船員保險(1939年)、勞動者年金保險(1942年,現改為"厚生年金"),也相繼實施。[10]

當此之時,我國正處在戰亂頻仍之際,政府無力推行這些社會福利政策。而新中國成立之后,計劃體制之下,一切仰賴單位和政府,也無需什么社會保險。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目標的確立,包括社會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亟待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來。其實,除去行業管理以外,這些社會政策,從法律關系上多涉及雇傭合同、保險合同和損害賠償等問題,是屬于民法學的基本內容,只不過其中有一些特殊的條款或規定而已。[11] 正是因為這種原因,國家教育部門將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也明確地放在了民商法學研究之中。我記得1999年我在北京大學碩士畢業的時候,我的畢業證書上就已經很復雜地進行了這種注釋:"民商法學專業(含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方向)"。而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在很多高校和研究機構中,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而從另外一種角度看,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事實上也不過是一種經濟政策,也應該是作為社會法的一種。當然,理順這些關系,還需要一段時間,但也只是一個時間問題了。――即使現在仍然有些模糊、不清晰的地方,研究其中的內容卻是民法學不可忽視的部分。

環境法學和科技法學是較為獨特的兩個學科。從自然資源所有和利用、環境侵權與救濟的角度來說,作為民法學的一個分支,是完全沒有什么問題的。為了保持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公共利益,像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12] 第3章對建設單位附加一些社會義務,也并非有礙私法本身的性質。最近,我們提出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法》的建議,認為氣候資源也是一種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13] 但是,在這些相關規范中,不少是行政性規范。而且,有大量的訴訟(特別是集團訴訟)問題,雜揉其間。這是我們在理解環境法學的時候需要有清醒認識的。同時,國家教育部門對這個學科的正式定名為"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法"(?),其目的是出于對日益惡化的自然資源、生態系統和環境的保護政策。

在科技與法律問題的討論中,各國政府都以科研自由和促進本國科學技術的發展為宗旨。我國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也是意在推行科技發展的促進政策。在最近參加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的法制建設研究中,我建議考慮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基本法》。不過,無論這個建議是否被采納,一種將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發展納入國家科技發展和國家安全框架的新的發展觀,將日漸滲透到我們社會生活之中,而且會見之于不久的將來。例如,我認為,即使在與國家安全相關的問題中,我們也要樹立一種大的科技安全觀和發展觀。比如對于國家信息安全問題,要像2000年《俄羅斯聯邦信息安全構想》[14] 一樣,突破了傳統消極信息安全觀的狹隘內涵,著眼于各種利益――即個人、社會、國家的利益之間的平衡,建立了積極信息安全觀和信息安全保障的理念。從宏觀上,將公民權利、信息產業、政務公開和信息系統等與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相關的內容整合起來,不僅符合信息社會發展的特征,也反映一個走向權利時代的新的價值取向。這種變化體現在國家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制定的指導思想上,即由過去的"管理法"向管理、指導、服務相結合的法律保障體系轉變。其實,科技發展中也同樣存在技術犯罪,但由于其間沒有多少特殊的法律上(――多為技術方面)的問題,而國家頒行中小型企業技術促進法、國立科學研究組織法、風險投資基金法、科技創新條例等,以及網絡侵權、電子合同和基因隱私等問題,實則是屬于民商事制度的延展。作為一種國家促進科技進步的社會政策,也可以納入"社會法"的譜系。但令人遺憾的是,國家教育部門將這一學科納入了行政法學的范圍,另外一些關于技術證據的問題納入了訴訟法學。這種考慮,大約也是因為早期科技法學的教學與研究主要集中在一些行政性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但近年來的科技法學研究正在逐漸改變這種現象。

盡管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推動下(特別是由于TRIPS的影響),知識產權法在財產和貿易領域的研究獲得了巨大的發展,但知識產權所具有的身份性質,不應該成為學者們越來越忽視的問題。而且由于知識產權在財產法和身份法兩個方面的特點,比較契合傳統民法學的分類和研究方法,知識產權法學一直是作為民商法學專業下的一個研究方向。誠然,最近知識產權法學者們(特別是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的一些學者)提出要將知識產權法學作為法學下面的一個二級學科獨立于民商法學之外(最近在上海召開的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研究會還向全國發出了一個倡議和呼吁),甚至是上海市提出"知識產權興市"戰略、并試圖將知識產權作為與法學一級學科并列的一個學科,但是,這種學科本位主義和國家或地方發展戰略不會影響到民法學作為一個知識體系的內容和構成。

民事交往中的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往往稱為"國際私法"問題。其中,其基礎性規范為沖突法規范。在時下制定中國民法典的討論中,也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較多的討論。晚近國際私法的集中化的發展趨勢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保留國際私法作為民法典的一部分設專篇專章的立法形式;另一種是制定專門性的國際私法法典,即法典化。韓德培先生建議不納入民法典而單獨進行"法典化",并主持了起草了"國際私法示范法",六易其稿,凡5章166條:總則;管轄權;法律適用;司法協助;附則。[15] 國際上采取這種模式的,典型的有瑞士、羅馬尼亞、意大利、列之敦士登和突尼斯等。但我國2002年12月提交人大審議的民法草案并沒有采納這種建議,這也是許多國家采取的一種立法模式。誠然,立法與學科研究是有區別的。這種討論,也不影響民法學必須對此予以研究。就我個人來看,"從具體內容上看,國際私法不外乎包括法律適用、管轄權和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三大部分,這些都是民事法律適用的基本規范。也正是因為這樣的原因,早先的國際私法方面的立法大都是散見在《民法典》或單行的民事法與商事法之中。即使是今天國際私法領域出現了集中化的發展趨勢,而其中之一的立法形式仍然是在《民法典》中設專篇專章規范,如加拿大魁北克省國民議會1991年12月18日通過的新的《民法典》第十卷、美國路易斯安那州1992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篇等。"[16]

大家聽了我的這些觀點以后,可能會覺得其中有一點、甚至是含有不少"學科沙文主義"的味道。其實我只是想說明,在民法學學科內部的知識體系中,需要研習的內容非常寬泛。而且,事實上我還只是從一個橫斷面說明了民法學的知識結構問題,如果我們從縱向來看,它還包括我們習慣于將它們看成是歷史學范疇的法律史問題(特別是羅馬法)。關于私法史,既是民法學知識體系的一部分,又是一種方法論的學問。就我個人的觀點,僅從橫斷面或平面的角度來看,民法學的內部知識結構至少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當然,必須特別指出的是,這種劃分,并不表明民法學內部就存在這樣一個涇渭分明的知識體系,它們之間還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彼此交叉或游離于這一框架之外的現象。這種劃分的目的,是為了突出從民法學的角度出發,厘清相關學科關注的方向和視角,并為民法知識的梳理提供一個可以參照、甚至是可以進行批判的坐標。如此而已!

一、 傳統民法學

(一) 民法總論

(二) 人格權法

(三) 親屬法

(四) 繼承法

(五) 物權法

(六) 債的關系法總則

(七) 合同法

(八) 侵權行為法

(九)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二、 商事法學

(一) 商法總論

(二) 公司法

(三) 票據法

(四) 保險法

(五) 金融法

(六) 證券法

(七) 海商法

三、 知識產權法學

(一) 知識產權法總論

(二) 專利法

(三) 著作權法

(四) 商標法

四、 經濟法學

(一) 經濟法學基礎理論

(二) 反壟斷法

(三) 反不正當競爭法

五、 社會法學

(一) 社會法學基礎理論

(二) 勞動法

(三) 社會保障法

(四) 環境法學

(五) 科技法學

(2003年11月12日初稿于武漢;同年12月28日修改、定稿于北京)

作者簡介:易繼明,男,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員、《私法》編輯部主編。電子信箱:yijiming@263.買粉絲。

[1] 施啟揚:《民法總則》,臺北:三民書局2001年6月增訂10版,第1頁。

[2] 我國臺灣學者對我們過去的學科劃分和研究內容,幾乎形成了一種普遍看法:"商事法系指一切有關商業事務的法律。由于商業事務涵蓋于各類型企業的經濟生活之內,故有以經濟法替代傳統上商事法的名稱者,舉凡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等,統稱為經濟法,如中國大陸是。"參見劉渝生:《商事法》,臺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3月再修訂初版,第1頁。

[3] 參見〔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72-73頁。

[4] Der. Enfluss. Haudelsrechtlicher Ideen, auf den, Entwurf, eines burger-lichen Gesetzbuchs fur das. Deutsche Reich, 1894.

[5] 劉興善:《商事法》,臺北:神州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3月初版,第3-4頁。

[6] 〔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76頁。

[7] 〔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80頁。

[8] Kaskel, Gegenstand und Systematisher Anfbau des Wirtschaftser echts als Rechtsdisziplirs und Lehefach. JW. 1926. S. 11. ff, insbes S.12.

[9] 參加〔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7-11頁。

[10] 參見何孝元(主編):《云五社會科學大辭典第六冊•法律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9年6月初版,第172頁。

[11] 例如,拉德布魯赫教授認為,勞動法以民法的思想取向為前提條件。但是,民法單單規定了具體的締約人和具體的勞動契約,對企業的聯合一致也毫無所知;勞動法不同于抽象的民法,它把人具體化為企業主、工人、雇員,不僅有個人,還有工會和企業,不只有自由訂立的契約,還有構成所謂自由契約背景的重大經濟上的權力斗爭。因此,"勞動法的特征恰恰在此:更接近生活真實。"參見〔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北京: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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