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營活動中,承擔有限/無限責任。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承擔無限責任。
3.工商登記營業執照中,如經營范圍不包括進口商品的分銷業務,備案登記機關應在備注欄中注明“無進口商品分銷業務”。第七條備案登記機關在完成備案登記手續的同時,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依法建立備案登記檔案。第八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憑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登記表》在30日內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登記表》自動失效。第九條《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比照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在30日內辦理《登記表》的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其《登記表》自動失效。
備案登記機關收到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后,應當即時予以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已在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自營業執照注銷或被吊銷之日起,《登記表》自動失效。
根據《外貿法》的相關規定,商務部決定禁止有關對外貿易經營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貨物或者技術的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備案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其《登記表》;處罰期滿后,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依據本辦法重新辦理備案登記。第十一條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在對外貿易經營者撤銷備案登記后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第十二條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得偽造、變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出賣《登記表》。第十三條備案登記機關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不得變相收取費用。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依法取得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經營資格、且僅在原核準經營范圍內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對外貿易經營者如超出原核準經營范圍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仍需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登記。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備案登記表編號:進出口企業代碼:
經營者中文名稱經營者英文名稱組織機構代碼
經營者類型
(由備案登記機關填寫)
住所經營場所(中文)經營場所(英文)聯系電話聯系傳真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工商登記
注冊日期
工商登記
注冊號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還須填寫以下內容
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有效證件號注冊資金(折美元)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還須填寫以下內容
企業法定代表人/
個體工商負責人姓名
有效證件號
企業資產/個人財產(折美元)
備注:
填表前請認真閱讀背面的條款,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簽字、蓋章。
備案登記機關
簽章
年 月日
本對外貿易經營者作如下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