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我國對外貿易貨運保險可分為什么(出口貿易中保險公司的作用)

时间:2024-06-03 05:24:50 编辑: 来源:

貿易國相繼對進口鋼鐵產品宣布類似措施后采取的系列漸進式對應措施之一。

波蘭的對應措施步驟分別為:(1)2002年4月底,宣布對大約20類鋼鐵產品進口采取主動登記措施;(2)6月初,宣稱將于近期對進口鋼鐵產品征收臨時關稅,以保護本國鋼鐵業;(3)日前,宣布將于近期正式公告實施臨時保障措施的相關內容,以達到保護本國鋼鐵業的目的。試從此案例談談一國應如何合理運用貿易保障措施。

3、我某公司從美國進口瓷制品5000件,美商報價為每件10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方將金額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開抵賣方,證中未規定貿易術語引用何慣例,美商收到信用證后提出改證,要求將信用證金額增加至51000美元,其中的1000美元作為出口關稅及簽證費用。否則,有關的出口關稅及簽證費用將由我方另行電匯。問: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分析: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據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據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根據該慣例的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產生的其它費用,而我方開出的信用證中未包含此項費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4、我某進出口公司與美國H公司洽談進口一批乳膠制品,經往來電子郵件和傳真磋商,幾經還價,2月20日我公司發出接受通知“接受各項交易條件,以簽訂書面確認書為準。”24日H公司將擬就合同草稿寄達我公司,要我方確認。我方由于對某些條款的措辭需要進一步研究,未及時給予答復。不久,交貨期臨近,H公司來電催促我公司開立信用證。此時,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下跌,我方遂以未簽訂確認書、雙方合同尚未有效成立為由拒絕開證。問:我公司這樣做是否合理?為什么?

分析:合理的。因為合同沒有簽署,而且價格下跌。所以不開證則說明該進出口公司風險防范意識強。

5、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實盤給B,A在發盤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銷”的字樣,規定受盤人B于2月25日前答復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電報發出撤回通知,該通知與2月18日上午送達B處。B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郵寄來的實盤,由于B考慮到民盤的價格對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電報發出接受通知。事后雙方對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糾紛。問A和B之間的合同能否成立?為什么?

分析:A與B之間的合同不能成立根據《公約》第 15 條規定:1)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2)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本例發盤人 A 對 B 發出的盤雖然是實盤,并注有不可撤銷的字樣,但這個盤是 2月 17日用航空信發出的,2月 19 日才送達 B 處。A 在2 月17日上午用空郵發出實盤后,又于當天下午用電報發出撤回通知,這項通知于 2 月 18 日上午送達 B 處。由于 A 的實盤尚未送達B處,即在該項實盤生效之前,A的撤回通知已送達 B 處。當 B 于 2 月19日收到實盤時,該項實盤已經失效盡管B立即發出接受電報,合同仍是不能成立

6、我某出口公司就鋼材對外發盤,每公噸2500美元CIF倫敦,現外商要求我方將價格改為FOB深圳鹽田,我出口公司應如何調整價格?如果按CFR倫敦條件簽訂合同,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與FOB、CIF有何不同?

分析:1、我方應提高對外報價。因為以CIF價格成交時,我方需要負擔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2、當最后我方以CIF術語成交時,賣方不但增加了訂立運輸合同和辦理保險手續責任,而且還增加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這兩項費用的負擔。但不論以FOB還是CIF術語成交,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都以裝運港的船舷為界。

7、我方以FCA貿易術語從意大利進口布料一批,雙方約定最遲的裝運期為4月12日,由于我方業務員的疏忽,導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將貨物交給我方指定承運人。當我方收到貨物后,發現部分貨物有水漬,據查是因為貨交承運人前兩天大雨所致。據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賠,但遭到拒絕。問:我方的索賠是否有理?為什么?

分析: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因為本案中,我方收到貨物后,所發現的部分貨物的水漬,是因為我方業務員的疏忽而導致意大利商人推遲交貨而造成的,責任應由我方承擔。因此,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

出口貿易中保險公司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險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險是以鼓勵本國出口企業擴大出口貿易,開拓海外市場為出發點,為出口商和銀行承擔由于進口國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外匯管制、進口管制和頒布延期付款等)和進口商商業風險(包括破產、拖欠和拒收)而在出口收匯和出口信貸等業務上遭受的收匯損失的政策性險種,它是為出口合同項下企業享有的權益提供風險保障的一項特殊的政策和措施,由國家財政支持的保險機構具體操作和提供。其核心內容是保障出口企業在出口貿易,對外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出口信用保險的歷史與現狀

政府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險最早出現在1919年的英國,當時為鼓勵本國商人向澳大利亞出口,英國成立了一個專門的政府機構“出口信用擔保署”,為出口商提供商品債權保險和融資擔保。現代意義上的出口信用保險實際上包括保險與擔保,其對出口的促進作用主要體現在:第一,對出口的全過程進行全方位保障,以降低或轉移貿易、外匯、結算中的風險,使出口商從合同簽訂,直到最后結算收匯各個環節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第二,為出口商提供貿易融資或項目融資服務。這一功能通過買方信貸擔保、項目融資擔保和固定利率融資以及保函保險等手段實現;第三,為出口商參與巨型出口或國際經濟合作項目提供了機會。這樣的項目涉及跨國采購,為保障各方利益,各有關國家通常在一家保險機構牽頭的基礎上,合作承保各自國家的出門或信貸部門:第四,國際化與一體化的發展有助于減少摩擦,保證各國出口商的平等競爭。

以英、法、德等國為代表的OECD國家于1998年4月1日達成最新的出口信貸與信用保險“君子協定”,它要求各成員國的信貸條件不得高于“君子協定”,否則必須事先通報其他各國,防止出現損害有關成員國利益的不平等競爭。正是這種公平與平等的特性,使出口信用保險得到WTO規則的認可。根據WTO有關補貼與反補貼的協議,出口信用保險屬于補貼例外。因此,出口信用保險在國家支持出口方面的作用是合法而且獨到的。相應地,在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成為不可逆轉的大趨勢下,各國政府已經紛紛改變過去對出口所采取的補貼性政策支持,取而代之的是國際社會所接受和廣泛采取的間接支持,其中出口信用保險正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據國際信用與投資保險人協會(簡稱“伯爾尼協會”)統計,全球國際貿易量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最高時達到14%。有些國家如日本、法國、韓國的這一比例已高達39%、21%和13%。英、法、德等國的經驗表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險已成為擴大本國資本貨物出口、大宗貨物出口和海外投資的重要手段,效果十分明顯。上述三國向發展中國家的出口一般有20%以上得到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這使它們的企業能夠在政府支持下,以雄厚的實力和高度保障進出新興市場。

二、出口信用保險對外貿出口的促進作用

1.出口信用保險有利于企業防范和控制國際貿易風險,提高風險管理水平。辦理出口信用保險的過程是一個風險防范和控制的過程。作為風險的承擔者,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最重要的日常工作是信息的收集、處理及評估。在多年的業務實踐中,出口信用機構逐漸形成自己的信息網絡,并積累了大量的不同國家的政治、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國別資料以及各國買家的資信材料。

出口商在辦理信用險的過程中,出口信用機構往往根據具體項目,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承保前,保險機構要對貿易雙方進行詳細的資信調查,充分了解債權、債務雙方的支付能力,為評估出口業務的風險程度提供充足的證據。承保后,保險機構還能及時跟蹤債務方的經營狀況,一旦出現支付風險或者信用風險,保險機構能夠及時向出口企業提出建議,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保險業務完成后,保險機構可以幫助企業建立較完備的客戶檔案,為企業總結經驗提供資料,全面提高出口企業的風險意識和風險管理水平。因此,出口信用保險不僅為擴大出口提供了安全保障機構,更主要的是增強了出口創匯的信心和勇氣。

2.出口信用保險有利于出口企業采取靈活的貿易結算方式,擴大出口。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競爭的加劇,公認比較安全的信用證結算方式,由于手續繁雜、審查嚴格和成本較高,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出口的進一步擴大。為簡化手續、減少資金占用、節約通訊費用,買賣雙方越來越多地采用非信用證付款結算方式,如D/P、D/A、O/A等,據統計,目前歐美企業之間信用證使用比例已降至10%~20%。但評估國外買方的信用風險除涉及買方的經營狀況、財務實力、信用程度等因素外,還要考慮買方國家的政治、法律、經濟等方面的風險,所以,越來越多的出口商感到難以把握出口所面臨的信用風險,有些出口企業也因此而喪失了不少貿易機會,甚至還丟掉了許多老客戶。

目前我國大多數出口企業最為看重的結算方式還是傳統的信用證,一般公司內部對D/P、D/A、0/A等其他結算方式比較謹慎,有相當嚴格的權限規定,這樣在以買方市場為主導,大多數客戶都有賒銷方面要求的新的國際貿易大環境下,顯然處于不利地位。利用出口信用保險則能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正由于出口信用險承擔了買方國家的政治風險及買方的商業信用風險,出口商才免除了因買方倒閉、拒收貨物、拒付貨款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出口收匯也有了一定的保證,從而減少了逾期賬款甚至壞賬的產生。在出口信用險的保障下,出口商可以放心的結識新客戶,開拓新市場,擴大業務量,促進出口貿易的迅速發展。

3.出口信用保險有利于出口企業獲得融資便利,提高企業的資金效益和競爭力。出口企業長期以來的老大難問題——資金緊張,融資困難,是制約其加快發展的“瓶頸”。在全國范圍內,外貿企業的自有資金比重平均只有15%左右,自身規模有限,加之國際貿易合同資金占用時間較長,僅僅依靠定金或自有資金通常難以滿足資金需求,因此為了開展和擴大業務,外貿企業大量資金需要銀行貸款。而銀行雖然熟悉評估國內貿易債務價值,但是對國外債務的安全價值通常頗感茫然,從而使得出口商就國外應收款項進行融資十分不易。出口信用保險卻可以在貿易融資方面為銀行信貸決策提供一些幫助:(1)在直接保障出口企業收匯安全的同時也就間接地保障了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2)通過是否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有利于融資銀行對出口信貸項目的選擇,根據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障程度,銀行在考慮貸款金額方面就能很容易地做出決定;(3)銀行可與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互通對國外買家及市場的風險信息,節約風險調查費用開支,加速決策,提高銀行的競爭力。

所以,如果有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出口企業應收賬款的安全有了保證,還貸能力增強,資產情況得以改善,企業通過轉讓出口信用保險收匯保障權益向銀行融資,銀行沒有了后顧之優,應收款項融資變得相對便利得多,從而提高了企業的資金效益和競爭力。

4.出口信用保險能夠通過賬務追償減少和挽回外貿企業出口貿易中的直接損失。隨著我國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的發展,國際貿易欠款亦隨之大量增加。出口企業為擴大出口規模和市場占有率,紛紛采用商業信用結算方式出口貨物。但由于缺乏信用風險管理經驗,企業的逾期應收賬款大量增加。據統計,我國出口企業的平均壞賬率達5%以上,遠遠高于西方企業平均0.25%~0.5%的水平。當欠款出現后,出口企業又常常苦于不了解當地法律制度、慣例和程序,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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