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我國對外貿易法的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时间:2024-05-09 05:30:25 编辑: 来源:

內、對外兩個方面對對外貿易秩序進行了規定,試圖以此來應對當時已經出現的對外貿易領域的無序競爭及與國外的貿易摩擦。它對內確立了對外貿易經營者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具體列舉了外貿領域中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對外則是針對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規定。這種體例弱化了外貿法對國內產業的保護,不利于發揮公權在對外貿易救濟中的作用。

新外貿法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調查和貿易救濟3章,強化了對國內產業的保護功能,彌補了中國作為WTO成員應當享受的相應權利。特別是在第46條、第45 條規定了貿易轉移、以及國際服務貿易的貿易救濟問題,為我國產業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在第6章對外貿易秩序中還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做了相應的規定,明確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禁止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響,及時發現和處理對外貿易中出現的新情況,更為全面的保障經濟安全。

(三)突破了以進出口商會為主參與外貿中介服務的規定,強化了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

縱覽《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即《WTO協定》)及其附件可以發現,在《建立WTO協定》第5條第2款“總理事會可就與涉及WTO有關事項的非政府組織進行磋商和合作做出適當安排”,以及《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等協定涉及到非政府組織、行業協會或商會。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政府對經濟的管理,由微觀管理轉向宏觀管理,正逐步形成政府宏觀調控--行業組織自律性管理和服務——企業自主經營的新格局,對外貿易由于其涉外性質更需要這種協調機制。特別是在處理貿易摩擦的實踐中,行業協會、商會扮演著重要角色。例如,作為進口國國內產業的代表,在國內發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作為利害關系方,就進口國對其提起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應訴;游說、影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機關等等。

與1994年外貿法相比,在有關中介組織規定方面,新外貿法客觀反映了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成果,尊重了協會等中介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的實際作用和發展狀況,明確了協會、商會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強調了協會、商會為其會員提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生產、營銷、信息、培訓等方面服務的職能,以及依法提出有關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反映會員呼聲的義務。例如,新外貿法第56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有關協會、商會。有關協會、商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章程對其成員提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生產、營銷、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關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成員有關對外貿易的建議,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四)突破了單一的外貿發展道路,強化對外貿易促進的手段實現多元化

新外貿法除在第9章對外貿易促進增加規定了出口信用保險、公共信息服務系統、鼓勵對外投資、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等方式外,很重要的一個突破就是首次以法律條款規定我國參與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和區域經濟組織的行為。這將為我國的外貿發展提供一個廣闊的空間。

目前,以北美自由貿易區和東盟自由貿易區為代表的區域經濟貿易合作,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趨勢,也是世界各國尋求發展本國經濟、抵御經濟衰退的一項重要舉措。由于自由貿易區具有的積極作用,關貿總協定第24條對其作了特別規定,從而使自由貿易區成為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并明確允許各成員在其領土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我國游離于自由貿易區之外,一方面使我國無法享受區域貿易安排產生的貿易創造效應;另一方面由于區域貿易安排對區內國家實行優惠待遇,其成員對區外貿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貿易壁壘,因而其貿易轉移效果甚至排他性的特征日益明顯,致使我國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視性影響。同時,自由貿易區是世界貿易組織明文允許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積極利用就沒有充分利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來為我國謀取應得的利益,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我國都應重視和利用自由貿易區來推動我國外貿的進一步發展,并發揮我國在自由貿易區內的積極作用。

新外貿法第5條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這將積極推動我國參加區域經濟一體化活動,有利于中國與東盟以及中日韓就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可能性進行有益的嘗試。

(五)突破了處理外貿違法主要依賴行政處罰的局面,健全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1994年外貿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只有4條,比較原則,處罰手段不夠,處罰種類也比較單一,主要手段是撤銷對外貿易的經營許可。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曾于1994年下發了《關于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通知》,對1994你年外貿法有關違法行為做了補充規定。

新修訂的外貿法根據外貿管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外貿管理的實際需要,補充、修改和完善了有關國營貿易等法律責任的規定(第60至第66條)。例如,第63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處罰措施除了包括撤銷外貿經營權及罰款等傳統手段之外,還包括刑事處罰、行政處罰以及從業禁止等多種手段,為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證。新外貿法還特別針對外貿違法行為法律關系比較復雜的特點,對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壟斷、不正當競爭、海關管理、稅收征管、外匯管理、商檢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從法律責任上,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了銜接(第29、第30條、第32至第35條),明確了違法行為的相應法則責任。

我國如何充分運用國際經濟法相關法律規則發展對外經貿合作?

NGOs和跨國公司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的爭論。

1.NGOs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的爭論。

2.跨國公司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的爭論。

3.爭論的解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確定標準問題。

二、國際經濟法主體的確定標準問題:從國經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角度分析。

前提:廣義的國際經濟法調整對象。與狹義說僅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不同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法認為:它的調整對象不僅局限于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屬于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各種經濟關系。 筆者認為,國際經濟法既調整縱向的國際經濟管制法律關系,也調整橫向的國際交易法律關系。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便存在于這兩種法律關系中。因此,處于任何一種法律關系中且負擔了一定的權利義務的行為體都應當被認為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在國際經濟法發揮調整作用的過程中,享受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的主體,就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因此不僅包括從事跨越國境的經濟交往的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而且包括從事此種經濟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三、分析和結論。

從這一角度分析,NGOs對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對國際經濟活動的制約等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可以認為其負擔了部分國經經濟管制的職能。此外,當它作為平等主體參與國際經濟活動時,又受到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因此其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時確定無疑的。對于跨國公司,強調的是其經濟活動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以及其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行為,這也證明了它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最后,把國際經濟法做這樣的拆分是否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筆者認為不會。這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劃分,這樣做只是希望把國際經濟法律關系弄的更明確一些。從而區別各個法律關系主體在不同的情況下的身份、功能及其法律地位。

2.劉一樺:國際經濟法主體問題

一、國際經濟法調整的范圍

“廣義說” 與 “狹義說”。在主體問題上都認為國家,國際組織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對待個人和法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有著不同看法。

二、國際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學者們對這一概念的本質認同一致與差別

判斷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要件:從民法原理中的民事主體權利能力與主體資格的關系來看國際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構成與判定.

三、以跨國公司為重點,考察其主體地位及特殊性

國公司是一定范圍內的國際經濟法主體:國際司法,國際組織相關規定的證明.承認起有限的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是為了更好的調整其行為,促進全球財富更加公平的分配,有利于建立更加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

跨國公司對東道國影響加深,必須受到國家經濟主權的管制。國自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進出口總額逐年增加,2001年全年進出口總額為5090.5億美元,其中出口額為2661億美元,進口額為 2435.5億美元;2007年全年進出口總額為21738.3億美元,其中出口額為12180.2億美元,進口額為9558.2億美元。我國對外貿易發展增長速度連續六年保持在20%以上,進出口總額增長了4.27倍,在世界貿易總額中居于第三位。但是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影響我國出口的一些問題。

一、我國對外貿易存在的問題

1.服務貿易發展滯后

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水平落后于貨物貿易的發展水平,服務貿易出口與貨物貿易出口的比例為1:9,遠低于世界平均1:4.2的水平(美國這一比例為1:2.6)。

(1)我國服務貿易規模偏小,整體水平差。我國服務業總量不足,2006年服務貿易出口額920億美元,進口額1008億美元,貿易逆差88億美元,在國民經濟中比重偏低,服務業落后使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受到很大制約。2006年我國服務貿易總額占全球服務貿易總額的3.6%,而同期美國服務貿易總額占全球的13.02%,是我國的3.6倍。

(2)服務貿易結構不合理。

①出口的部門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服務貿易出口主要集中在運輸、旅游、建筑等傳統服務部門。②服務貿易的國別(地區)結構不合理。我國服務貿易的進出口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區、歐盟、美國和日本,合計約占我國進出口總額的60%以上。③服務貿易的區域發展不夠平衡。我國的服務貿易主要集中在沿海發達地區,其中,北京、上海、廣東、浙江和天津列全國服務貿易出口的前列。2006年,北京服務貿易占到全國服務貿易總額19%。

(3)服務貿易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服務貿易立法嚴重滯后,直到近年才有較大的改觀。服務貿易的立法未成為體系,相當一部分領域法律處于空白狀態,已頒布的一些關于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不僅比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立法層次低、缺乏協調,影響到我國服務立法的統一性和透明度,一些規定與國際經貿規則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4)服務管理體制落后。目前,中國對外服務貿易管理體制存在許多缺陷,如中央與地方在服務業對外貿易政策和規章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差別,服務業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甚至相互掣肘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服務業的統計也不規范,在行業劃分標準、服務標準等方面有些地方不符合國際慣例。

2.技術性貿易壁壘嚴重阻礙我國商品的出口

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一國或區域組織以維護其基本安全,保障人類及動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等為由而采取的一些強制性或自愿性的技術性措施。

(1)我國有6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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