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某外貿公司出口一種茶葉,規定每包重量不得(國際貨運保險的常識有哪些)

时间:2024-05-04 03:16:16 编辑: 来源:

抗力事故持續期間中止履行合同的義務,待不可抗力事故消失后,仍繼續履行合同。2、解除合同。產生的不可抗力事故非短期內所能復原,當事人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協商采用解除合同的處理方法。

8、甲交給乙一張經付款銀行承兌的期票,作為向乙訂貨的預付款。乙在票據上背書后轉讓給丙以償還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兌銀行提示取款,恰遇法院公告該行于當天起進行破產清理。丙隨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貨物質次為由予以拒絕,并稱已于10日前通知銀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時通知了乙。在此情況下,乙再向丙追索,乙以票據系甲開立為由推諉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訴,被告為甲、乙與銀行三方。你認為法院將如何判決?理由何在?

?答:1、法院應判銀行、乙、甲向丙清償被拒付的匯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以及丙進行追索所支付的相關費用。甲與乙的糾紛則另案處理。

2、理由:甲、乙與銀行都在匯票上簽過字,都是匯票的債務人。因為甲作為匯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兌之前是主債務人;乙在匯票上做了背書,作為被背書人丙的前手,對后手承擔保證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時的付款責任內;銀行作為匯票的承兌人是匯票項下的主債務人。(1)由于票據具有流通性、無因性、文義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據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權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項權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權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貨物質次)的影響;(2)丙在遭到主債務人(承兌銀行)退票后,即有權向其前手甲、乙進行追索。同樣由于票據特性,甲不能以抗辯乙的理由抗辯丙。

我國出口公司與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噸500美元CIF東京成交某農產品200公噸,合同規定:每袋包裝25公斤,雙線新

對的 大宗農產品在國際貿易上面慣例都是以毛作凈,當然也不能差太多 上下有5%的增減幅度是正常的

用6輛汽車裝運,每輛汽車規定滿載,且只能裝運一種產品;因包裝限制,每輛汽車滿載時能裝香菇1.5噸或茶葉

2-1.5=0.5

6*1.5=9

10-9=1

1除以0.5=2

6-2=4

4車裝香菇,2車裝茶葉。

國際貨運保險的常識有哪些

眾所周知,國際運輸過程中,存在太多不確定因素,導致貨運在運輸過程出現貨損貨丟等意外情況,所以很多客戶都會通過一些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比如太平洋貨運險,平安貨運險等,甚至一些貨運公司自己公司在運輸過程中為客戶提供的運輸義保。

對外運輸貨物保險是以對外貿易貨物運輸過程中的各種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外貿貨物的運送有海運、陸運、空運以及通過郵政送遞等多種途徑。對外貿易運輸貨物保險的種類以其保險標的的運輸工具種類相應分為四類:海洋運輸貨物保險、陸上運輸貨物保險、航空運輸貨物保險、郵包保險、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程序。

有時一批貨物的運輸全過程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工具,這時,往往以貨運全過程中主要的運輸工具來確定投保何種保險種類。

一、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按照國家保險習慣,可將各種險別分為主要附加、特別附加和特殊附加幾種。

1.主要險別

(1)平安險(買粉絲 fromparticular average,簡稱f.p.a.)

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根據國際保險界對單獨海損的解釋,它是指部分損失。因此,平安險的原來保障范圍只賠全部損失。但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進行了補么和修訂,當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已經超出只賠全損的限制。概括起來,這一險別的責任范圍主要包括:

a. 運輸過程中,由于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件,民被保險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b. 由于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c. 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d. 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e. 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f. 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g. 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h. 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采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2)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p.a.)

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3)一切險(all risks)

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不論全損或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方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

上述三種險別都有貨物運輸的基本險別,被保險人可以從中選擇一種投保。

此外,保險人可以要求擴展保險期,例如,對某些內陸國家出口貨物,如在港口卸貨轉運內陸,無法按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期內到達目的地,即可申請擴展。經保險公司出立憑證予以延長,每日加收一定保險費。

不過,在上述三種基本險別中,明確規定了除外責任。所謂除外責任(exclusion)是指保險公司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損失或費用。

2.附加險別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piferageand nondelivery,簡稱 t.p.n.d.):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貨物被偷走或竊走,以及貨物運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2)淡水雨淋險(fresh water rain damage,簡稱f.w.r.d.):貨物在運輸中,由于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都應負責賠償。

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艙、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險(risk of shortage):負責保險貨物數量短少和重量的損失。通常包裝貨物的短少,保險公司必須要查清外裝包是否發生異常現象,如破口、破袋、扯縫等,如屬散裝貨物,往生育裝船和卸重量之間的差額作為計算短量的依據。

4)混雜、沾險(risk of intermixture & 買粉絲ntamination):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混進了雜質所造成的損換。例如礦石等混進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質量受到影響。此外保險貨物因為和其他物質接觸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紙第、食物、服裝等被油類或帶色的物質污染因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5)滲漏險(risk of leakage)流質、半流質的液體物質同和油類物質,在運輸地程中因為容器損壞而引起的滲漏損換。如以液體裝存的濕腸衣,因為液體滲漏而使腸發生腐爛。變質等損失,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6)碰損、破碎險(risk of 買粉絲 & breakage):碰損主要是對金屬、木質等貨物來說的,破碎則主要是對易碎性物質來說的。前者是指在運輸途中,因為受到震動、顛簸、擠壓而造成貨物本身的損失;后者是在運輸途中由于裝卸野蠻、粗魯、運輸工具的顛震造成貨物本身的破裂、斷碎的損失。

7)串味險(risk of odour):例如,茶葉、香料、藥材等在運輸途中受到一起堆儲的皮第、樟腦等異味的影響使品質受到損失。

8)受熱、受潮險(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 sweating):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氣溫驟變,或者因為船上通風設備失靈等使艙內水氣凝結、發潮、發熱引起貨物的損失。

9)鉤損險(hookdamage):保險貨物在裝卸過程中因為使用手鉤、吊鉤等工具所造成的損失,例如糧食包裝袋因吊鉤鉤壞而造成糧食外漏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同在承保該險的史下,應予賠償。

10)包裝破裂險(loss for damage by breakage of packing):因為包裝破裂造成物資的短少、沾污等損失。此外,對于因保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續運安全需要而產生的候補包裝、調換包裝所支付的費用,保險公司也應負責。

11)銹損險(risk sofrust):保險公司負責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為生銹造成的損失。不過這種生銹必須在保險期內發生,如原裝時就已生銹,保險公司不負責任。

上述11種附加險,不能獨立承保,它必須附屬于主要險面下。也就是說,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險別以后,投保人才允許投保附加險。投保“一切險”后,上述險別均包括在內。

特別附加險

特別附加險也屬附加險類內,但不屬于一切險的范圍之內。它往民政治、國家行政管理規章所引起的風險相關連。目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的特別附加險別有交貨不到險(failure to delivery risks)、進口關稅險(import lty risk)、黃曲霉素險(aflatoxin risk)和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儲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fire resk ext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此外,還包括戰爭險(war risk)和罷工險(strikes risk)等。

二、陸上運輸貨物保險

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是貨物運輸保險的一種,分為陸運險和陸運一切險種。

1.陸運險的責任范圍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暴風、雷電、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由于陸上運輸工具(主要是指火車、汽車)遭受碰撞、傾覆或出軌。如在駁運過程,包括駁運工具擱淺、觸礁、沉沒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對陸運險的承保范圍大至相當于海運險中的“水漬險”。

2.陸運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除包括上述陸運險的責任外,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竊、滲漏、碰損、破碎、鉤損、雨淋、生銹、受潮、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損失,也負賠償行。

3.陸上運輸貨物保險的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于發貨人所負責任或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的損失。

(3)由于戰爭、工人罷工或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倉至倉條款基本相同,是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陸運和有關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送交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但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到達最后卸載的車站后,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不過,在陸上運輸貨物保險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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