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票據對國際貿易結算的影響(國際結算:票據知識)

时间:2024-06-02 23:39:23 编辑: 来源:

通常需用現金進行結算,銀行不辦理轉賬結算。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現行銀行結算起點為1 000元。

當然,各種具體的銀行結算方式的結算起點是不同的,如銀行匯票匯款金額起點為500元,銀行本票不定額的金額起點為100元等。 2.辦理銀行結算的要求 辦理銀行結算的要求包括以下幾項。

(2)各項經濟往來,除了按照困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可以使用現金以外,其余都必須辦理轉賬結算。 (3)賬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

(4)必須使用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和結算憑證,并按照規定正確填寫。 (5)要遵守“恪守信用,履約付款,誰的錢進難的賬、由誰支配.銀行不墊款”的結算原則。

(6)必須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小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套取銀行信用。 (7)各單位辦理結算,由于填寫結算憑證有誤而影響資金使用、由于票據和印章丟失而造成資金損失的,由其自行負責。

3.銀行結算的意義 銀行結算的意義在于以下幾點。 (1)手續簡單,省去_了使用現金結算時的款項運送、清點、保管等手續,方便快捷,縮短了清算時問,加快了物資和資金的周轉。

(2)能夠縮小現金流通的范圍和數量,為國家有計劃地紺織和調節貨幣流通量、防止和抑制通貨膨脹創造了條件。 (3)能夠減少由于對方單位不守信用而帶來的損失。

(4)有利于聚集閑散資金,擴大銀行信貸資金來源。 (5)可以避免由于實行現金結算而發生在現金運輸、保管過程中的丟失、被搶、被竊等意外損失。

(6)銀行轉賬結算不論款項大小、時間長短,都有據可查,一旦發生意外情況也便于追索,確保結算資金的安全。 (7)能全面地了解各單位的經濟活動,監督各單位認真執行財經紀律。

三、應用實務 企業應從比較各種結算方式的特點及局限性出發,重視對企業銀行結算活動與生產經營活動內在聯系的研究,注意財會政策的協調、配合。 1.掌握銀行結算規定 各單位應在掌握銀行結算規定的基礎上合理選擇結算方式。

這些結算方式既有共性,也有特性;既相通,又互補,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選擇方式具體解釋比較付款期限如需即期收款,可以選取信用卡、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等結算方式;如需約期收款,可以選取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國內信用等證結算方式根據付款保證性角度選擇如果銷售企業不能掌握購貨單位的信用情況,對幾時、足額收回貨款缺乏信心,可以選取銀行本票、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等結算方式;如果對購貨單位的信用情況有所了解,在以往的交易中無不良付款記錄,除了選取上述結算方式外,還可以考慮采取支票結算方式;如果購貨單位信用程度比較高,在選取上述結算方式的同事,還可以考慮采用商業承兌匯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根據可否轉讓票據選擇如果收款人要再次背書轉讓票據,可以考慮選取匯票、本票、支票等結算方式;否則,應選取國內信用證、信用卡、匯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結算方式從防偽的角度出發選擇如果擔心銀行承兌匯票被復制,可以適當增加國內信用證的使用;如果擔心出現偽造、變造的大額銀行本票,可以采取持支票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入賬的結算方式按照可否從銀行融通資金的要求選擇如果持票人要憑票從商業銀行取得貸款,可以選取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等結算方式;否則選取其他結算方式 2.了解本單位購銷活動情況 除下表所述情況外,各單位還應該了解本單位的賒銷動情況,以便選擇合理的銀行結算方式。

具體如下表所示。 選擇方式具體解釋企業的產品在市場上屬緊俏商品,供不應求可以采取匯兌、支票款到賬后發貨、信用卡、銀行本票、銀行匯票等結算方式本企業的產品屬供求大致平衡的商品在購貨單位同意的情況下,除采取上述辦法外,還可以考慮采用銀行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支票等結算方式本企業的產品在市場上屬于供大于求的產品在選取上述結算方法、方式的同時,還可以考慮選取商業承兌匯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

在采購活動中,還應區分不同的情況,選擇相應的結算方式 3.銀行結算憑證的主要內容 銀行結算憑證是收付款雙方及銀行辦理銀行轉賬結算的書面憑證,是銀行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銀行辦理款項劃撥、收付款單位和銀行進行會計核算的依據。不同的結算方式,由于其適用范圍、結算內容和結算程序不同,其結算憑證的格式、內容和聯次等也各不相同。

例如,銀行匯票結算方式的結算憑證包括銀行匯票委托書、銀行匯票、銀行匯票掛失電報等;商業匯票結算方式的結算憑證包括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協議、貼現憑證等。盡。

2.國際結算基本方式

國際結算的基本方式有國際匯兌結算、信用證結算和托收結算。

(一)國際匯兌結算是一種通行的結算方式。她是付款方通過銀行將款項轉交付款方。

共有四個當事人:匯款人、收款人、匯出行、匯入行。 (二)信用證結算 1。

信用證是進口國銀行應進口商要求,向出口商開出的,在一定條件保證付款的一種書面文件,即有條件的銀行付款保證。 2。

業務程序: (1)進口商向進口國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 (2)進口國銀行開立信用證。 (3)出口國銀行通知轉遞或保兌信用證。

(4)出口國銀行議付及索匯。 (5)進口商贖單提貨。

(三)托收結算 托收是出口方向國外進口方收取款項或勞務價款的一種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托收有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

跟單托收是出口商在貨物裝船后,將提單等貨運單據和匯票交給托收銀行,而托收銀行在進口商付款后,將貨運單據交進口方。光票托收是委托人在交給托收銀行一張或數張匯票向國外債務人付款的支付憑證或有價證券。

2014單證員考試《理論與知識》知識:國際貿易結算中的票據

國際貿易結算中的票據

1. 在國際結算中,主要使用匯票,匯票是使用最為廣泛的票據。

2. 匯票(Bill of Exchange,draft,bill)的含義:《英國票據法》匯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命令。我國《票據法》: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3. 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如轉讓,還有背書人和被背書人。

4. 出票人和承兌人是匯票的債務人。

5. 在付款人簽名承擔付款義務之前,匯票的主債務人仍然是(出票人)。只有(付款人)在匯票上簽了名,承擔付款義務(也就是承兌)之后,才在法律上構成匯票的債務人,而且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出票人降為匯票的從債務人。

6. 在國際貿易結算中,通常是由賣方作為出票人開立以買方或買方委托的銀行為付款人并指定與其有往來的銀行為收款人的匯票進行。

7. 有利息條款而未規定利率的匯票無效。

8. 《日內瓦統一法》規定,見票即付和見票定期付款的匯票,出票人可以規定利息條款并應載明利率者,該利息條款無效,匯票本身有效。

9. 我國《票據法>第八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10. 我國《票據法》規定:收款人名稱是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否則無效。說明我國的匯票必須是記名匯票,不允許簽發不記名匯票。

11. 匯票上收款人,通常稱為“抬頭”。

12. 匯票抬頭的具體寫法有三種:(重點)

1)限制性抬頭。例“Pay to John Smith Only;Pay to John Smtih not transferable”,該匯票不能轉讓。

2)指示性抬頭。例“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Pay to the order of John Smith”該種匯票經背書才可轉讓。

3)來人抬頭。“Pay to holder; Pay to bearer.僅憑交付就可轉讓,無須背書。

13. .我國票據法規定,凡來人抬頭的匯票無效。

14. 我國票據法規定即期匯票的有效期為自出票日起的1個月。

15. 匯票的付款期限有四種:

(1) 見票即付(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即期匯票,無須承兌。

(2) 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te)-遠期匯票,須承兌。

(3) 出票后定期付款(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遠期匯票,須承兌。

(4) 見票后定期付款(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遠期匯票,須承兌。

遠期匯票需要承兌,即期匯票不需承兌。

16. 付款日期不肯定或根據某種條件確定付款日期的匯票,按照票據法規定均視為無效匯票。

17. 計算到期日的方法:(重點)P43

1)算尾不算頭

2)月為日歷月

3)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按15天計算。

4)假日順延

5)到期日無相同日期即為月末。如見票后1個月,見票日為1月31日,則到期日為2月28日。見票日為1月15日,到期日為2月15日。

18. 匯票必須要有出票人簽名才能生效,未經出票人簽名的匯票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19. 根據匯票的付款時間,可以分為即期匯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和遠期匯票(time draft,usance draft)。

根據出票人身份,可以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20. 根據承兌人身份,可以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21. 根據有無附屬單據,可以分為光票和跟單匯票。在國際貿易中用得比較多的是跟單匯票。

22. 光票指不附有貨運單據的匯票,有時可附有發票或價格清單。

23. 票據行為:

1)出票(ISSUE/DRAW),匯票的簽發,是指出票人簽發匯票并將匯票交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是主票據行為。

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會被承兌和、或付款的責任。付款人對于匯票并不承擔責任。

2)提示(PRESENTATION),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其付款或承兌的行為。提示分為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

3)承兌(ACCEPTANCE)是指匯票付款人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由寫成和交付兩個動作組成。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稱為承兌人,并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而出票人成為從債務人。

4)付款(PAYMENT)。付款人的責任有兩個:應正當付款和應支付金錢。

5)背書(ENDORSEMENT):由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匯票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得行為。有兩個動作:簽字和交付。票據的背書目的可以是票據轉讓,也可以是票款托收,還可以是票據質押。

6)拒付(Dishonour),又稱退票,包括拒絕付款和拒絕承兌。當匯票作提示承兌時,被拒絕或未能獲得承兌;無須承兌或已獲承兌的匯票未能在到期時獲得付款。

7)追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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