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海外利益安全具體案例(2022年兩會中哪些提案你很贊同?)

时间:2024-06-01 11:23:48 编辑: 来源:

之前,除了支付職工工資,還要支付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而舊《公司法》第195條第2款除了提及“勞動保險費用”外,并未規定“法定補償金”可以優先支付。

需要指出的是,新《公司法》第5條規定的社會責任條款體現了立法者重視公司社會責任的基本理念,因此位于公司法總則。該公司社會責任條款不僅是強制性、倡導性的法律規定,而且對于統率公司法分則規定、指導法官和律師解釋公司法、指導股東和其他公司法律關系當事人開展投資和決策活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公司設立、治理、運營、重組、破產等各個環節適用與解釋新《公司法》時,也應始終弘揚公司社會責任的精神。

例如,公司社會責任條款授權董事會決策(包括制定反收購措施)時考慮并增進職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利益。又如,根據公司社會責任的立法理念,公司維持原則應當得到充分尊重。法院在公司解散訴訟、公司破產訴訟、公司設立無效訴訟中要盡量維持公司的生命力。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對于可解散、也可不解散的公司,堅決不予解散;對于可破產清算、也可實行破產重整的公司,堅決予以破產重組;對于可確認無效、也可采取瑕疵補救措施確認公司有效的公司,堅決采取瑕疵補救措施。此外,為了落實擴大就業、保護環境等社會公共政策,應當鼓勵大公司優先采購中小企業以及環境友好型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

四、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論根據

(一)公司的社會性。

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在于公司的社會性。公司作為投資者的逐利工具,當然具有營利性。但公司作為社會組織的一種,更具有社會性。一些西方傳統的經濟學家先入為主地假定所有的人都是追求個人私利最大化的經濟人(e買粉絲nomicperson),然后推理出相應的經濟問題的解決方案。其實,自然人既有動物性,也有社會性。同樣,公司的營利性猶如自然人的自然性。在關注到無師自通的公司的營利性的同時,必須強化公司的社會性,體認到公司乃社會中的構成人員而已。公司既是經濟人,也是社會人。受人尊重的公司必定是營利性與社會性兼顧的公司。只注重公司的營利性,而不注重公司的社會性,只能淪為富而不貴的公司。

對許多公司而言,追求營利最大化似乎是無師自通的行為準則。但是,片面強調公司營利性釀生了諸多社會問題,如欺詐消費者、污染環境、虐待勞動者、坑害債權人、公司誠信度和社會信用度的整體淪喪等等。殊不知,公司既具有營利性,也具有社會性。既然公司具有社會性,就不能將公司利益僅僅還原為股東利益;相反,公司理應對其勞動者、債權人、供應商、消費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環境和資源、國家安全和社會的全面發展承擔一定責任。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利益既相互對立,又辯證統一于公司利益基礎之上。公司一旦因經營不善而關門解散,受損的不僅僅是股東,還有勞動者和債權人在內的一大批利益主體。股東與其他利益主體間的利益關系決定了,對股東利益的合理制約和對其他利益相關人的關懷,恰恰是保護股東利益的法律前提。

(二)公司的經濟力量。

美國兩位研究人員安德森和卡瓦那發表的10項偉大的研究結論表明,在世界上最大的經濟100強中,51個是公司,國家只占49個。其中,日本的豐田公司強于挪威,通用公司強于丹麥。更為重要的是,公司經濟力量的集中進一步加深了從公司擴張活動中受益的人群與非受益者之間的不平等。

權利、權力、義務與責任的性質意味著社會義務蘊涵于幾乎所有的法律權利、法律權力或實際力量之中。所有權的社會化已成為當代物權法和財產法的核心特征之一。從1804年《法國民法典》到1896年《德國民法典》再到1986年中國《民法通則》的演變,可以發現社會義務或社會責任在誠實信用、公平正義原則的作用下,日益滲透私人所有權和私法自治的國際化趨勢。

蘊含于民事權利中的社會義務與其在社會中的實際影響成正比。從常理看,無論何人,其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越大,其肩負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越重;反之亦然。公司不能存在于社會真空之中。公司既然從社會汲取營養、賺取利潤,就應承擔起解決社會問題、尊重與推動社會法與社會政策的重責大任。公司經濟實力越強,就應承擔越重、越廣泛的社會義務。公司社會責任應當與公司力量的規模緊密掛鉤。

要構建和諧社會,增進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長遠利益,既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預,也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覺行動;既要重視政府給付型干預的作用,也要重視微觀公司社會責任制度的作用。

(三)公司的競爭方略。

強化公司社會責任不僅抓住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牛鼻子,而且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在許多產業陸續迎來微利時代的情況下,未來的公司競爭不再是單純的新技術、新產品、人才的競爭,而是社會責任品牌的競爭。自覺承擔社會責任是聰明的公司占領市場份額的經營方略。具體說來,有以下幾點好處:

(1)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誠信度,改善公司形象,預防公共關系危機,避免誠信株連。有些公司及其股東對社會公眾利益麻木不仁,富而不貴,無法獲得社會公眾發自內心的尊重。唯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的成功公司才能成長為受人尊重的公司。

(2)有助于降低公司的生產經營成本。例如,公司采取了循環經濟的理念之后,不僅有助于保護全社會的環境質量,而且有助于降低公司經營成本。又如,長期雇用員工的政策有助于培育雇員的永久忠誠度。

(3)有助于降低公司的籌資成本。投資者總是喜歡投資于誠信經營的公司。對公司利益相關者不誠信的公司,很難保持對投資者的誠信度。

(4)有助于吸引認同公司社會責任理念的消費者。近年來我國也出現了數起公司在消費者訴訟中雖然獲得勝訴判決,但仍然失掉市場的反面案例。因為,不管出于什么理由,消費者不太可能因為自己敗在商家的腳下,就會忠誠于這一商家。因為,消費者既可以用鈔票投票,也可以用腳去投票。

(5)有助于推動公司遠期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在承擔社會責任時,可能要舍棄近期的、局部的利益,但有助于實現長遠利益的最大化。

德寶大學(DePaulUniversity)的沃斯喬爾(CurtisC.Verschoor)教授在2002年1月的《戰略金融》雜志上發表論文,認為2001年最佳商業倫理公司(the2001BusinessEthicsBestCitizen買粉絲panies)的總體經營績效明顯優于標準普爾500指數中的其他公司。其中的“商業倫理”主要針對7類公司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雇員、顧客、社區、環境、海外利益相關者、婦女。這個研究結論再次說明,公司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并不吃虧。

(四)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

《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談到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任務時,強調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要求,“形成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機制;健全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機制”。《決定》要求“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改革進程中的各種利益關系。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決定》在談到社會法時,特別強調“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切實保護勞動者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完善社會領域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為了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必須扭轉過去片面追求公司營利最大化、GDP最大化的立法思路,進一步強調社會利益、社會公平、社會正義、社會穩定、社會和諧在公司法體系中的價值。如果公司法的歷史使命僅僅在于謀求企業的短期經濟增長和經濟效率目標,并以犧牲社會穩定、破壞環境和自然資源、加速兩極分化、制造社會沖突為代價,將與科學發展觀背道而馳。因此,公司法必須把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規范,切實構筑充分維護勞動者權益、消費者權益、環境利益、社會弱勢群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體系,從而促進公司與社會的和諧、全面、可持續發展。從宏觀上看,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是構建和諧社會一盤棋的重要內容。

(五)推動社會權實現的社會義務。

公司的社會責任與人權中的社會權,尤其是消費者權利、勞動者權利更是緊密相連。公司社會責任與社會權要捍衛的最高價值是相同的。作為一個高度濃縮的概念,社會權指屬于人權與基本自由范疇的各類體現社會正義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這里所說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十分廣泛。既包括《經濟社會文化公約》中列舉的10項權利,也包括其他具有經濟與社會權利特點的權利,如吃飯權、消費者權利、環境權和發展權。政治國家的力量固然強大,但能力畢竟有限。片面強調國家實現社會權的積極義務是不夠的。這一點可以從一些西方國家在福利國家危機面前,紛紛削減社會福利預算開支的事實中得到印證。福利國家的發明為社會權的實現帶來了福音,但福利國家所能保障的社會權是極為有限的,一般僅局限于社會保障權(包括失業救濟金取得權),但無法確保公民的環境權、工作權、消費者權等。而公司在推動許多社會權的實現中大有可為,如保護公民的環境權、工作權、消費者權、勞動者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從根本上解決失業、環保等社會問題。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推動社會權的進步,應當擺上21世紀人權界與商界的議事日程。當然,把公司社會責任與作為人權的社會權聯系在一起,對于人權界與商界來說都是一個嚴峻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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