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海外指數系統源碼(筆趣閣年入62億,比正版還掙錢)

时间:2024-06-03 00:27:54 编辑: 来源:

,網絡作品的傳播離不開技術平臺的參與和支持。因此,法律機制希望把平臺成為侵權責任的連帶主體,希望平臺在懲罰機制的壓力下幫助版權人凈化市場,驅逐盜版信息的傳播。

這也是對網絡平臺適用通知刪除規則的經濟學原理的實踐。因為平臺有能力檢測盜版信息時,平臺的作為是有效率的;如果求助版權局或法院,程序漫長且成本高昂,最后還是需要網絡平臺在技術上協助執行。

但是平臺是多種多樣的,每種平臺的技術原理和網絡功能是不同的。網絡文學平臺對于維護網絡版權自然是不遺余力的,因為它們和版權人是利益共同體,能從打擊盜版中直接獲益。但確保信息高效流通的信息分發平臺,其主要職責和第一要務并非保護版權,甚至某種意義上是反版權的,即反對信息的獨占和壟斷,例如前文提及的搜索引擎等。

因此,各國法律都針對平臺性質設定了不同的版權(協助)保護義務。例如,提供網絡自動接入服務或自動傳輸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某些版權侵權行為并不承擔賠償責任。

同樣,應用市場也無法確保每一個上傳到市場中的APP在經營中不會從事版權侵權行為。這與傳統的商場無法確保每個租出去的專柜絕不售假是一樣的道理。

當然,應用市場有相應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提醒和告知義務,在得到侵權信息后,對侵權APP作下架處理等。但這些義務并不能無限擴大,否則就會影響或誤傷到非專有信息的提供和傳播。

歐盟《數字單一市場版權指令》中數字版權“過濾器條款”也引起巨大爭議,問題的實質在于:用戶原創內容(UGC)平臺沒有獲得權利人對特定作品的授權許可時,平臺能否通過有效的技術手段,對UGC內容進行審核和過濾,同時“盡最大努力”獲得版權授權或確保未經授權內容不可獲得?因此,法律不可能讓每個網絡平臺成為“版權警察”。

如何從源頭解決盜版

如果從源頭上解決盜版,那么平臺和應用市場自然也就無法“助紂為虐”。如果說某個平臺主要功能就是分發盜版信息,那么平臺成立的目的就是非法的,這種嚴重的盜版不僅是民事維權的對象,也是刑事打擊的重要內容。此次新聞報道中提到的“筆趣閣”,無疑具有這樣的“特點”,也理應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武器著重治理。

回到如何保護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本身,權利人需要依法設定技術管理措施,加強自力救濟。同時,借助于良好的司法環境來委托第三方專業力量打擊盜版。

最后,需要我們每個人把尊重原創和保護版權作為一種信仰。消費者都愿意為文化消費買單,那么盜版自然會失去它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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