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上海第八人民醫院買粉絲(上海警醫郵駕駛員體檢預約方式)

时间:2024-05-20 08:26:33 编辑: 来源:

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對相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交通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

外省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駐滬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持企業資質證書,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市交通部門備案;來滬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車輛查驗等手續。

第三十一條(運輸工具)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專用車輛,配置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等設施、設備,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

危險化學品運輸專用車輛應當配置車載衛星定位系統,并接入全國和本市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平臺。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運力、安全技術和設備等要求的船舶。

在本市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應當配備船載衛星定位系統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本條規定的衛星定位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等設備,應當符合交通、海事部門規定的配備要求,并納入專用車輛和船舶定期審驗的范圍。

第三十二條(專用停車場地)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有與運輸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停車場地。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的Ⅰ類包裝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劃定相應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圍內不得新設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地;已設立的,應當按照規劃遷移。

第三十三條(運輸專業人員)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現場檢查員(以下統稱運輸專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運輸專業人員更換從業單位的,應當由更換后的單位向交通、海事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運輸監控)

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系統或者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船舶進行運輸全程監控,保證車輛、船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

交通、海事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全程監控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托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或者備案證明,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二)向承運人提供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書面告知品名、數量、危害特性、應急處置措施等情況;

(三)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匿報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三十六條(承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等許可證,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

(二)在裝載前核對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并檢查包裝情況,不得承運包裝破損或者不符合包裝要求的危險化學品;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裝卸,不得超過規定的荷載、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積載隔離要求裝載危險化學品;

(四)在運輸車輛、船舶的規定位置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并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五)不得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六)符合國家和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七條(運輸代理經營者的責任)

運輸代理經營者應當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等許可證和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或者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代理服務,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匿報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三十八條(發送和接收單位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查驗承運人運輸車輛或者船舶的營運證件(含外省市車輛查驗證明)以及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還應當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并向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一)運輸車輛、船舶無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無相應資格證書的,向交通或者海事部門報告;

(二)車輛、船舶超載的,分別向公安、海事部門報告;

(三)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匿報危險化學品、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貨物運輸的,向交通或者海事部門報告;

(四)外省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經指定道口進入本市的,向公安部門報告;

(五)通過郵件、快件寄送危險化學品的,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危險化學品單位在進出口環節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向檢驗檢疫部門報告。

上海市公用電話管理辦法(199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公用電話的管理,根據《上海市保護和發展郵電通信規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公用電話,是指設置在商店、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輪船碼頭、旅游點、賓館、飯店、醫院、道路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區,為公眾提供通信服務并按規定收取費用的各類電話裝置。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公用電話的設置、經營和管理。第四條(主管部門)

上海市郵電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郵電管理局)是本市公用電話業務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電話局和各縣郵電局(以下統稱公用電話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通信區域公用電話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用電話管理的領導。市、區、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應當配合做好公用電話的設置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公用電話的設置第六條(發展規劃)

市郵電管理局負責編制全市公用電話發展規劃,適應全市社會經濟發展對公用電話的需求。第七條(公用電話的設置)

商業區沿街單位以及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輪渡碼頭、旅游點、賓館、飯店、醫院、道路等公共場所,應當根據客流量設置相應的公共電話。

居民住宅區公用電話及夜間應急電話的設置,由公用電話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具體商定。第八條(公用電話的設置)

公用電話站應當根據方便公眾使用的原則設置。其中街道設置的公用電話站,其用房由街道提供,使用面積應當不小于3平方米。第九條(公共場所公用電話的設置位置)

商業區沿街單位以及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輪船碼頭、旅游點、賓館、飯店、醫院、道路等公共場所設置公用電話或者電話亨(站),承辦單位應當在公用電話管理部門和市政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選定設置位置。第十條(占路、占地、附掛通信線路的要求)

安裝公用電話設施需占用(開挖)道路、使用土地的,應當按規定向公安、市政工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處理。

需在橋梁、隧道、人防工程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上附掛通信線路的,依照《上海市保護和發展郵電通信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公用電話機等的提供)

公用電話的線路、號碼、電話機、電話計次器和公用電話亭,由公用電話管理部門提供,產權用于提供單位。第十二條(設置公用電話的申請)

單位和個人需設置公用電話的,應當向公用電話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單位電話和私人電話改為公用電話的,還應當提供原使用的電話號碼。第十三條(設置公用電話的審批)

公用電話管理部門接到單位和個人設置公用電話的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答復;對單位電話和私人電話改為公用電話的申請,應當在7日內答復。

對批準設置公用電話的,公用電話管理部門應當發給《公用電話承辦證》。其中,單位電話和私人電話改為公用電話的,公用電話管理部門還應當與其簽訂改辦公用電話協議書。

未取得《公用電話承辦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公用電話營業活動。第十四條(繼續營業或者提前終止營業的手續)

單位電話和私人電話改為公用電話協議期滿需繼續營業的,應當在期滿之日的15日前辦理展期手續。協議期間需提前終止營業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60日前向公用電話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終止營業。第三章公用電話的經營第十五條(經營范圍)

公用電話供公眾打出使用或者在核定的地珠范圍內兼辦傳呼和傳話。

夜間應急電話點應當向公眾提供夜間應急職務。

公用電話承辦戶需兼辦長途電話、傳真及其他郵電業務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第十六條(服務時間)

公用電話的服務時間:

(一)居民住宅區傳呼公用電話服務時間市區每天不得少于12小時,其他地區不得少于10小時。

(二)商店、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輪渡碼頭、旅游點、賓館、飯店、醫院等公共場所的公用電話,服務時間應當于設置單位的工作時間相一致。

(三)晝夜服務的公用電話站,應當24小時提供服務。

(四)夜間應急電話的服務時間應當從晚上22時起至次日7時止。

上海 到普陀山 怎么走?

常見的去普陀山的方法有2種:  

1、坐船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