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中國技術性貿易措施年度報告(2020)(科技支撐計劃的現行辦法)

时间:2024-06-02 03:42:40 编辑: 来源:

擦指數報告顯示,全球經貿摩擦形勢嚴峻,大國競爭沖突呈擴大趨勢。經貿摩擦指數的計算方法因不同機構和研究者而異,可以根據其目的和所考慮的指標的權重來進行調整。

科技支撐計劃的現行辦法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加強國家科技支撐計劃(以下簡稱“支撐計劃”)的規范化、科學化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支撐計劃面向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落實《綱要》重點領域及優先主題的任務部署,堅持自主創新,突破關鍵技術,加強技術集成應用和產業化示范,重點解決戰略性、綜合性、跨行業、跨地區的重大科技問題,培養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創新人才和團隊,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技術創新基地,為加快推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和民生改善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第三條支撐計劃重點支持能源、資源、環境、農業、材料、制造業、交通運輸、信息產業與現代服務業、人口與健康、城鎮化與城市發展、公共安全及其他社會事業等領域的研發與應用示范。

第四條支撐計劃按照“競爭、公開、擇優、問責”的原則組織實施,堅持需求牽引,突出重點;統籌協調,聯合推進;權責明確,規范管理。在實施機制中突出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促進產學研用緊密結合。

第五條支撐計劃實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課題任務的組織實施強化法人管理責任制;逐步建立支撐計劃績效評價體系,對計劃參與主體加強監督,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條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建立國家科技計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的信息化管理,推動科技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共享。

第七條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制定支撐計劃管理辦法。科技部負責支撐計劃的組織實施,設項目和課題兩個層次。項目采取有限目標、分類指導、滾動立項、分年度實施的管理方式,實施周期為三至五年。 第八條科技部負責支撐計劃總體實施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支撐計劃的總體設計和發展戰略研究;

(二)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三)建立國家科技計劃備選項目庫,匯總提出、審定項目立項建議,確定項目組織單位,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批復立項;

(四)編制年度計劃;

(五)指導并督促支撐計劃的實施,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項目驗收;

(七)匯總登記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按規定加強管理。

(八)建立國家科技計劃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項目組織單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有關地方科技廳(委、局)和其他具備組織協調能力的單位或組織,對項目目標的完成及實施效果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負責項目的任務分解,組織課題可行性論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確定課題承擔單位和項目最終技術或產品集成的負責單位,組織簽訂課題任務書;

(三)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除財政資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經費及相關保障條件;

(四)組織項目(課題)的實施,監督、檢查課題的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按要求匯總、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及有關信息報表,協調并處理項目(課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五)按要求準備項目驗收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成果登記并對項目所形成的成果資料(包括技術報告、論文、數據、評價報告等)進行匯交和歸檔。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加強管理,推動支撐計劃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轉化應用。

第十條課題承擔單位為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按法人管理責任制要求對課題任務的完成及實施效果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編寫課題任務書;

(二)按照簽訂的課題任務書所確定的各項任務,組織研究隊伍,落實自籌投入及有關保障條件,完成課題預定的目標;

(三)按規定管理使用課題經費;

(四)按要求編報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和有關信息報表,及時報告課題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交課題驗收的全部文件資料;

(五)在課題實施前與各參與單位簽訂協議,明確課題執行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及成果歸屬,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保護各方權益。

第十一條充分發揮專家在支撐計劃的項目立項、實施監督、驗收、經費預算等環節中的買粉絲作用;參與支撐計劃的專家從國家科技計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對買粉絲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負責;建立和完善專家遴選、使用、回避和信用制度。

第十二條科技服務機構接受委托,開展專利查新、評估、過程管理等工作,對工作結果的科學性、公正性負責。 第十三條支撐計劃立項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支撐計劃的定位及支持重點;

(二)項目目標任務明確具體,技術指標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夠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或相關技術標準;

(三)項目前期研究基礎較好,組織實施機制和配套條件有保障,實施方案和經費配置合理、科學、可操作;

(四)能夠帶動人才、基地發展,項目完成后成果能夠轉化應用。

第十四條科技部根據國家目標及戰略重點,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布局,確定年度支持重點并發布備選項目征集指南,結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科技廳(委、局)、國家級行業協會、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科技需求,建立健全國家科技計劃備選項目庫。備選項目庫是年度計劃編制的主要來源。

第十五條科技部組織專家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對備選項目進行評審,對于研究內容重要、研究目標明確、技術路線可行、研究隊伍強、研究基礎和條件好的備選項目擇優入庫。

第十六條科技部根據《綱要》確定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主題,結合國家五年科技規劃、五年科技專項規劃、部際合作、部省會商等確定的重點任務,會同部門、地方及有關方面,從備選項目庫中凝煉、整合,提出符合年度支持重點的備選項目建議。

第十七條科技部組織專家,對提出的備選項目建議進行綜合買粉絲,確定立項項目、項目組織單位等。

第十八條項目組織單位組織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項目具體目標、任務分解、項目實施運行機制等。

第十九條項目組織單位根據論證意見,從科技部備選項目庫中擇優確定課題承擔單位;對于目標任務明確、課題承擔單位優勢特別明顯的項目,可以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確定課題承擔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系統外的單位承擔項目的財政資金所占比例,原則上不低于40%。

第二十條對于具有明確產品導向和產業化前景的項目(課題),企業應作為實施主體,以企業投入為主。企業承擔或參與項目(課題)的條件:

(一)符合課題承擔單位要求的基本條件;

(二)產學研聯合實施的項目(課題),企業應與其他機構事先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明確任務分工及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配機制;

(三)通過項目(課題)實施獲取的共性技術成果,企業有義務通過多種方式向本行業進行擴散;

(四)其自籌經費應不低于國撥經費。

第二十一條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申報、組織和承擔支撐計劃項目。

第二十二條科技部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形成項目(課題)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批復。

第二十三條科技部批復項目立項。項目組織單位根據批復意見,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經科技部審核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建立支撐計劃應急反應機制。對影響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突發性事件,如果具有緊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可商有關部門、地方直接論證立項,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項目(課題)的可行性研究應將知識產權分析作為重要內容,并提交本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分布、發展趨勢和本項目(課題)研究與產業化的知識產權對策等分析報告,把自主知識產權的獲取作為項目(課題)的重要考核目標之一。

第二十六條支撐計劃把形成技術標準作為組織實施項目(課題)的重要目標之一。優先支持有助于形成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可顯著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的、形成我國重要技術性貿易措施的技術標準項目(課題)。

第二十七條支撐計劃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年)》精神,把創新人才培養作為重要目標,加強與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的銜接,統籌項目實施、人才團隊培養和研究開發基地建設工作。

第二十八條建立公示制度。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對項目(課題)的立項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嚴禁同一項目(課題)在不同的國家科技計劃、公益行業科研專項等中重復申報立項。對于重復申報和課題申請單位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或證明材料的,一經發現,將按照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項目組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按照項目批復要求和課題任務書,檢查、督促并落實項目(課題)的相關保障條件,確保項目(課題)按計劃執行。

第三十一條支撐計劃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課題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制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并上報有關信息報表,項目組織單位匯總后于每年11 月15 日前上報科技部;執行期在當年度不足三個月的項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年度報告是項目(課題)下一年度調整、撤銷和撥款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加強對項目(課題)實施的管理、監督和評估。科技部委托相關事業單位或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對項目(課題)執行情況、組織管理、保障條件落實、經費管理、預期前景等進行獨立的評估監督。項目過程管理實行項目專員制。對于圍繞國家重大任務實施的項目,可采取設立項目專員或專家總體組等方式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項目(課題)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應及時調整或撤銷:

(一)市場、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課題)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二)自籌資金或其它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課題)正常實施;

(三)項目(課題)所依托的工程建設或裝備開發已不能繼續實施;

(四)技術引進、國際合作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工作無法進行;

(五)項目(課題)的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第三十四條需要調整或撤銷的項目(課題),由項目組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報科技部核準后執行。必要時,科技部可根據實施情況、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支撐計劃撤銷的項目(課題),項目組織單位應當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同時報科技部核查備案。

第三十六條項目(課題)接受組織管理或實施部門、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項目專員等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支撐計劃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參與計劃管理和實施的人員、單位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追究其相應責任。

(一)對于出現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管理人員,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二)對于在項目(課題)申請、評審、執行和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為,以及違規操作或因主觀原因未能完成課題任務并造成損失的科研單位或個人,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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