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云南發布買粉絲(2021云南多個景區發布緊急提示-景區場館預約限流措施)

时间:2024-05-19 15:20:52 编辑: 来源:

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更改或者補充,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補充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下列情況,當場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以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買粉絲、投訴、 申訴 或者舉報的,應當移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者信訪等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三)不屬于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屬于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開內容,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范圍的,對能夠確定公開該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負責該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和聯系方式;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申請人選擇以紙質、電子郵件、光盤或者磁盤等載體,并通過郵寄、遞送、傳真、網絡傳輸、當面領取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載體和形式予以提供

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載體和形式提供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請人查閱有關資料等方式提供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向其提供注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與自身權益有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 身份證 件或者證明文件,并提交書面申請

因特殊情況直接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 代理 人申請

代理人應當出示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免除有關費用: (一)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 (三)農村 五保戶 ; (四)因殘疾、嚴重疾病、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 (五)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行政機關發布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

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具體審查辦法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體系,確定考核標準和責任主體,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有關業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公開考核結果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行風評議范圍,并采取設置群眾批評建議、投訴舉報信箱和電話,開展社會評議活動等方式,聽取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主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不斷改進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督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同級政府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發現失職、瀆職或者濫用職權,妨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正常進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于行政機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答復投訴、舉報者

重大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行政復議機關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起的有關行政復議申請,應當依法認真辦理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違反條例和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造成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時予以澄清的; (三)因重大過失或者故意公開錯誤政府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和本規定,違法收取費用或者有償提供政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將 違法所得 退還繳費人;無法退還的,依法沒收,上繳本級國庫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違反條例規定,未征求權利人或者第三方意見,擅自提供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給權利人或者第三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級政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行政機關應當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經費、設施、人員等方面的保障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廳的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遷 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宅基地 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 債權債務 、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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