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中資企業海外并購中應注意什么(中東動蕩給我們帶來哪些警示和機遇)

时间:2024-05-18 20:10:59 编辑: 来源:

域結構不合理,約80%的投資分布在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有資源豐富、市場廣闊、措施優惠等有利條件,但相對來說政局不夠穩定、政策也較為多變,與之相隨的政治風險也使我國海外投資的安全性大打折扣;(3)我國企業對外幣種結構中,絕大部分是美元,而隨著美國經濟實力的下降和英鎊、歐元、日元地位的提高,美元匯率風險日益加大;(4)同我國簽訂雙邊協議的國家較少,且多為發達國家,相對投資風險較大的發展中國家與我國簽訂雙邊協議較少。

2.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也是完善我國相對滯后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相關法律法規的需要。從國內法角度來看,目前我國尚未有調整海外投資保險關系的法律法規。國務院1985年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規定》雖然授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有關國有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的各種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據此頒布了《外國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條例》,對外商在華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了法律上和經濟上的保障,但對中國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資的同類風險則缺乏明確的規定。此外,我國已于1988年加入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是該公約的創始會員國,并且認股達3.138%,在第二類會員國中居第一位,在所有會員國中居第五位,但我國卻缺乏相應的國內法規與之配套,從而造成我國只承擔條約義務,卻無法享受條約賦予我國海外投資者權利的局面。

(二)可行性

1.國外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建立及其實踐為我國建立這一制度提供了寶貴的經驗。由前文可知,國外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從產生到現在已經經歷了幾十年,已逐步走向成熟,這就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現成的模式,也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具體實施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教訓。

2.我國加入WTO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實施提供更有利的國際條件。在我國加入WTO后,中國經濟的各個領域都會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建立,將在更加協調的國際環境中實施,必然會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3.我國法律法規日益完善,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供了良好的內部條件。隨著法制建設的逐步走上規范化的軌道,各個經濟領域的立法也紛紛出臺,規范了市場經濟運行的大環境。在規范化的環境中建立和實施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必定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4.我國的保險經營機制逐步完善,為海外投資保險的進入準備了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頒布,使我國的保險事業進入了一個依法經營、依法發展的新的軌道。保險制度的逐步完善,保險市場的功能也日漸增強,為海外投資進入這一新的險種準備了條件。

三、完善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想

鑒世界主要國家的制度和經驗,我們認為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特別關注以下方面:

(一)調整保險制度的模式

——改變現有單邊主義模式,采用以雙邊為主、單邊為輔的混合模式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

——我國宜采用海外投資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分設制度

我國在考慮承保機構設置時,應綜合考慮有關海外投資的各類保護與鼓勵措施的有機聯系以便實現相互協調的高效益操作。

1、設立統一的“承保審批委員會”作為海外投資保險審批機構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宜設立一個直屬于國務院的統一的專門性機構來負責海外投資保險的審批(簡稱“承保審批委員會”)。“承保委審批員會”的組成應包括商務部、財政部、外交部、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代表。商務部主要負責對海外投資者所面臨的風險及其程度、海外投資者擔保申請的合格條件予以評估和審查。財政部則以國家財政保證保險事故發生后對投資者的先行支付。外交部負責對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進行評估,并在政治風險發生時采取有利的外交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投資損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則從宏觀上引導對外投資投向、行業和規模。外匯管理局從保證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的角度,決定適當的對外投資規模,以及幣種。

2、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作為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經營機構

根據海外投資保險的性質和擬采用混合模式,我國承保機構應具備以下特點:(1)應該是公法人。由政府作為投資保險事業的后盾,發揮政府指導作用,體現政府的對外投資政策。(2)應是商業機構。保險機構為公法人并不排除其商業性質,這是美國投資保險體制的法律實踐所證明了的,以便于在雙邊保證制度下順利實現代位求償。

(三)合格投資者的界定

——應確認自然人、三資企業及民營企業等主體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

關于我國合格投資者范圍的確定,主要爭議在于自然人、三資企業、民營企業以及我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享有控股或持股權的外國法人或非法人企業能否成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筆者主張:

1、自然人應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

我國現行立法中不承認國內自然人以“個人”身份從事國際直接投資活動,這與發展了的形勢是有矛盾:(1)我國法律允許外國自然人在我國投資,卻不允許本國自然人走出去,形成了事實上不合理的“超國民待遇”,不利于全方位增強我國國民在國際市場上主動參與競爭的能力。(2)我國自然人投資形成的個體經濟與其它經濟成份皆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它們在市場競爭中當然應享有同等的平等權利,不允許自然人作為海外投資的主體在理論上難以自圓其說。(3)我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大部分都具有前瞻性地賦予我國自然人以海外投資主體資格,各國立法實踐亦為如此,允許我國自然人到海外投資是與我國訂立的國際協定及其它各國立法慣例接軌的必然趨勢。因此筆者主張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合格投資者理應包括自然人應當包括大陸、香港、臺灣、澳門自然人。

2、“三資”企業應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

根據我國現行外資立法的規定,“三資”企業都是依據我國法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其注冊登記地和主要營業所在地也都在我國境內。依據國籍確定原則及屬地管轄原則,其皆為具有我國國籍的企業,所以應受我國法律的保護與管轄。在實踐中,“三資”企業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己成為我國海外投資的形式之一。因此,三資企業應成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被保險人之一。

3、民營企業應納入我國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的合格投資者

從經濟現狀和未來經濟發展趨勢看,我國國有企業仍將是海外投資的主力軍,但是,一些民營企業由于其經營機制的合理性與靈活性,正以嶄新的面貌進軍國際市場,民營企業已成為海外直接投資的新增主力軍。〔〕為增強我國海外投資的后勁,必須對有實力、產品有競爭力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全面放開,也把其納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合格投資者的行列。

4、控股或持股的外國法人或非法人應逐步納入合格投保者的范圍

鑒于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目前采用單邊主義模式,不宜過快將由我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所控股或持股的外國企業毫無限制地納入合格投保者的范圍。首先,以資本控制份額確定投資者國籍并非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對該類公司予以承保,一旦發生承保風險,即使其用盡當地救濟,由于不符合“國籍連續”原則,我國也將無法行使外交保護權予以求償。其次,我國已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所規定的投資者也并未包括我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所控股或持股的外國企業,因此,雙邊投資協定也無法作為我國理賠后向投資東道國索賠的依據。最后,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剛起步,缺乏實踐經驗,不可能一下子承擔所有的投資業務。所以,實踐中,可采取逐步擴大的策略,先對我方享有絕對控股權的外國法人及非法人企業承保,對我方一般控股或僅是持股的企業則應有選擇的予以承保。

(四)承保范圍的設置

——應包括三種傳統政治風險,不宜承保政府違約險、恐怖主義險、營業中斷險

對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所承保的政治風險一般包括貨幣匯兌險,征收或類似措施險,戰爭與內亂險,我國應當采納,沒有爭議。而對于政府違約險、與政治目的有直接關系的恐怖主義險、營業中斷險、遲延支付險等類政治風險是否納入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承保范圍卻爭論頗多。筆者主張:

中東動蕩給我們帶來哪些警示和機遇

利比亞騷亂正在給諸多在當地實施項目的企業帶來困擾,遇襲、遭搶、營業被迫中斷甚至是債權無法回收,正大踏步走向海外的中國企業開始面對始料未及的政治風險。繼來自歐美等國的經濟安全審查之后,非洲、中東地區的政治動亂正成為中國企業海外投資的新壁壘、新風險。

政治動亂阻斷投資

據報道,2月21日,在利比亞實施建筑項目的華豐公司的千余員工在被持槍歹徒搶劫后不得不離開營地步行數百公司到首都的黎波里搭機回國。而此前幾日,包括中交、中建、中鐵、中水等大型中資企業的項目工地都發生了遇襲案。

事實上,不只是利比亞,在非洲和中東的廣大地區,如北非的突尼斯、埃及,西非的尼日爾等近期都在沒有任可預警的情況下發生了政治動亂。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地區豐富的自然資源,吸引了大量中國公司在當地投資,從資源開發、工程承包到基礎設施,到處可見中國公司的身影。

以埃及為例,根據商務部的統計數據,截至2009年底,中國在埃及投資企業累計1066家,注冊資本3.2億美元,2009年末投資存量為2.85億美元,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合同金額11億美元。不僅如此,2010年9月,德勤發布報告,油氣、礦業等在未來12個月將迎來海外并購潮,同時,油氣業的對外并購將集中于非洲。油氣并購或投資往往交易金額巨大,有數據顯示,2005年交易金額在5億美元以上的交易案占29%,而到2010年上半年這一比重已達到67%。

達信大中華區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韋樸告訴記者,“在政局動蕩國家開展運營的企業面臨著各種風險損失,例如營業中斷、財產被盜或損毀、采購和供應合同受到威脅、對現金流具有潛在危害的支付延誤以及員工緊急疏散等。避險方式的設計與避險工具的選擇正成為上述企業不可回避的重要問題。”

亟須認識的政治風險保險

與普通的財產險不同,政治風險保險是一個非常專業的險種,它主要針對一些不利的政府行為,或者政治暴力造成的一些負面的影響向企業提供財務保護,范圍涉及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向海外進行原材料供給,貨款貨物的損失。

“最常見的政治風險包括沒收、征用、國有化,形象一點來說,就是指政府突然改變了之前的一個規則,將企業的資產沒收或者接管過來。”韋樸向記者介紹說。“此外,還包括開采權許可和租約的取消,比如政府突然將開采權收回,或者將合約取消。”

“當然,還有政治暴力,它是指某個國家突然發生了一些動亂,在內亂中造成企業的一些財產損失。企業的營業中斷也會被包括進這種保險中,因為在這些事件當中,企業受損失的不只是它的財產,而且包括失去這些財產以后,整個營業收入的中斷。”

此外,不利的政治事件還會導致貿易中斷,當債務人為國家主權實體時,合同可能因為政府一些行為導致無法履行,或者是之前因為有一些爭議,取得了一些仲裁,但是可能由于政府的一些行為,這些仲裁都無法進行執行和裁決。

一些貿易企業還可能遇到一種情況,即銀行會出具一些信用證和債券,但是由于政府的一些命令或者行為,導致這些債券或者是信用證被錯誤地收回。

韋樸告訴記者,標準的財產保險中都不包括政治風險的保險,而且政治風險保險合同并不是通用的,企業需要量身定制。

防范政治風險知易行難

盡管政治風險保險可以承保企業在遭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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