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征收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超過三個月仍未繳納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