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各國制定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的母的是什么(關于稅收的N個問題)

时间:2024-06-01 13:58:39 编辑: 来源:

權立法,以維持法律的適應性,但在應當嚴格遵守稅收法定主義的中國稅法體系中,除了《個人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稅收征收管理法》、《農業稅條例》之外,全是由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規章、命令、指示等,這卻很難說是一個十分正常的現象。因為這會給行政權借稅收立法侵犯公民或企業的經濟利益和行為自由提供一條不受制約的途徑。自己立法、自己執法在任何國家都很難做到保證其內容的公正和程序的細致,故而只會導致行政權的膨脹和濫用。當務之急是嚴格遵守稅收法定主義所要求的課稅要素法定原則,限制授權立法的目的范圍和內容、規范授權立法的程序。毫無疑問,將有關稅收的全部立法權不加限制地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方式加以立法是不符合稅收法定主義的,稅收授權立法只能限于個別的、具體的委托,只能在課稅要素法定和明確的前提下根據立法機關的授權對具體、個別的事項加以補充和細化。如果立法機關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在未加限制的情況下將立法權的一部分移轉給行政機關,同樣是一種違反憲法的行為。

2.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站在“合憲性”的高度促進稅收法治。不管是建立獨立的憲法法院,抑或是獨立的憲法監督委員會;還是在目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體制下建立相對獨立的憲法委員會,違憲審查制度所代表的憲法司法化的趨勢必將是中國法治,包括稅收法治的必經之路。違憲審查制度將使得憲法的最高效力地位通過個案審查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穩定地確立和強化,任何與憲法相沖突的法律將歸于無效的制度將不再單純地停留在紙面和口頭上,而變成活生生的實踐。稅收法定主義雖然是稅收立法和執法的最高準則,但是如果不通過違憲審查制度,即使出現違反稅收法定主義的行為也難以得到糾正。由此就要求憲法做出相應的修改,一方面確認違憲審查制度,另一方面將有關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以憲法規范的形式寫進憲法。我們相信,通過這種制度設計,不僅可以使稅收法治形式意義上的價值充分地實現,同時還可以保證稅法的公平、正義、自由、民主、人權等實體價值在違憲審查過程中很好地貫徹。雖然我國憲法現已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擁有監督解釋權,但是由于缺乏違憲審查制度,例如申請進行憲法監督和解釋的主體資格、受理部門、受理條件和審查標準、審查和解釋程序、時效和期限等都屬空白,因而很難操作。通過專門立法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勢在必行

不太清楚其他國家的稅法也無從找起

WTO是一個什么樣的組織?

世界貿易組織

(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

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于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該組織的基本原則和宗旨是通過實施市場開放、非歧視和公平貿易等原則,來達到推動實現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目標。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日內瓦萊蒙湖畔的關貿總協定總部大樓內。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

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管轄的范圍除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新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游離于關貿總協定外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世貿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建立世貿組織的設想是在1947年7月舉行的布雷頓森林會議上提出的,當時設想在成立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時,成立一個國際性貿易組織,從而使它們成為二次大戰后左右世界經濟的“貨幣-金融-貿易”三位一體的機構。1947年聯合國貿易及就業會議簽署的《哈瓦那憲章》同意成立世貿組織,后來由于美國的反對,世貿組織未能成立。同年,美國發起擬訂了關貿總協定,作為推行貿易自由化的臨時契約。1986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啟動后,歐共體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別正式提出成立世貿組織的議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才正式決定成立世貿組織。

該組織作為正式的國際貿易組織在法律上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處于平等地位。它的職責范圍除了關貿總協定原有的組織實施多邊貿易協議以及提供多邊貿易談判場所和作為一個論壇外,還負責定期審議其成員的貿易政策和統一處理成員之間產生的貿易爭端,并負責加強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以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

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是部長會議,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總理事會設有貨物貿易、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三個理事會和貿易與發展、預算二個委員會。總理事會還下設貿易政策核查機構,它監督著各個委員會并負責起草國家政策評估報告。對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每兩年起草一份政策評估報告,對最發達的16個國家每4年一次,對發展中國家每6年一次。上訴法庭負責對成員間發生的分歧進行仲裁。

世貿組織成員資格分為兩種,即創始成員和新加入成員。創始成員必須是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世貿組織在接納新成員時,須在部長級大會上由三分之二多數成員投票表決通過。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正式成立,自此取代關貿總協定,確立了多邊貿易體制規則。它不僅從法律上具備了健全的國際法人資格,而且協調管理的領域拓寬,規則加嚴。世貿組織通過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爭端解決機制、補貼紀律、可持續發展、服務貿易自由化、知識產權保護和貿易政策、法規的透明度等基本原則,使其對世界經濟貿易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就世貿組織現有的職能和協調范圍而言,它已成為名副其實的“經濟聯合國”(E買粉絲nomic UN)。

世界貿易組織(WTO)是處理國際貿易全球規則的唯一國際組織,其主要功能是保證國際貿易順利、可預測和自由的進行。

WTO的基本目標是國際貿易的可靠性,使消費者和生產者相信,他們能夠可靠地得到他們需要的制成品、配件、原材料和服務越來越大的選擇機會。使生產商和出口商相信,外國市場對他們開放。

WTO的最終目標是一個繁榮、安全和負責任的經濟世界。WTO的決議在全體成員國家一致同意的基礎上作出,并需經成員國國會的批準。貿易摩擦被引導進入WTO的爭端解決過程,爭端解決過程的核心是解釋協議和承諾,保證成員國的貿易政策與WTO的協議和成員國的承諾一致,由此減少貿易沖突演變成政治或軍事沖突的風險。

通過減少貿易壁壘,WTO也降低民族和國家之間其他壁壘。

被稱作多邊貿易體系的WTO體系的核心是經大多數貿易國家談判簽字并經各自國會批準的WTO協議。這些協議是國際商務的基本法律規則。它們約束各成員國政府為了共同的利益把各自的貿易政策限制在協議范圍之內。

WTO協議由政府談判簽署。但是,它們的目的是幫助物品和服務的生產者,出口商和進口商更好地經營。

最終目標是改進成員國人民的福祉。

它通過下述途徑來達到這個目標:

1) 管理貿易規則

2) 作為貿易談判的場所

3) 解決貿易爭端

4) 審議各國貿易政策

5) 通過技術援助和培訓項目幫助發展中國家制定貿易政策

6) 與其它國際組織合作

WTO的規則,即各項協定,是WTO全體成員國協商的結果。目前采用的規則是1986-1994年間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制定的。烏拉圭回合對關貿總協定作出了重大修改。

WTO中關于貨物貿易的主要規則仍然沿用關貿總協定中的規則。烏拉圭回合還制定了有關服務貿易、知識產權、解決爭端和貿易政策審議等方面的規則。整套文件長達30,000頁,包括60個協定及一些成員國在某些特定領域,如降低關稅、開放服務市場等作出的承諾(稱作"安排")。

WTO的各項協定使各成員國在一個非歧視的貿易體制中享受各自的權利并履行義務。在這一體制中,每個成員國都得到保障:其出口將在別國市場上受到公平、一致的待遇;每個成員國必須承諾采取同樣的原則對待各項進口。該體制還規定,發展中國家在實施承諾的過程中可享受一些靈活性。

貨物

1947年至1994年間,關貿總協定成為了協商降低關稅和減少其他貿易障礙的論壇;關貿總協定制定了一些重要原則,尤其是非歧視原則。

自1995年起,經過不斷完善的關貿總協定成為了WTO中關于貨物貿易的主要協定。其中的附件專門對一些具體領域,如農業和紡織品,及一些具體問題,如國家貿易、產品標準、補貼和反傾銷行為等作出了規定。

服務

那些希望到國外去作生意的銀行、保險公司、電訊公司、旅行社、連鎖飯店和運輸公司現在也能享受到過去只適用于貨物貿易的自由、公平原則了。

這些原則出現在了新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中。WTO成員國還在該協定中作出各種承諾,表明有哪些服務領域是本國希望對外國開放的,以及開放的程度。

知識產權

WTO的"知識產權協定"由有關思想和創造力等方面的貿易和投資規則構成。

這些規則闡明了如何利用專利、商標及地理名稱來識別產品。它指出: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應該予以保護。

爭端解決

"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下制定的有關解決貿易糾紛的程序是促使各成員國遵守規則,保障貿易活動順利進行的關鍵。

當成員國認為其權利遭受損害時,可以訴諸WTO,以求解決爭端。專門任命的獨立專家們在協定和各國承諾的基礎上,作出判決。

該體制鼓勵爭議雙方盡量采取友好協商的原則來解決問題。如不能協商解決,可以采取成立專家小組審查案件和上訴的程序。

解決爭端的數目足以使人們對此制度抱有信心。截止1999年3月,WTO共解決爭端167起,而GATT從1947至1994年共解決爭端300起。

政策審議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目的是為了提高透明度,增強人們對各國貿易政策的理解程度,并評價各國貿易政策的影響。許多成員國將此機制看作是對其政策的建設性反饋。

所有成員國必須定期接受審議,審議報告包括成員國報告和WTO秘書處報告。自WTO成立以來,已有45個成員國的貿易政策接受了審議。

一、世貿組織的組織機構

1.部長會議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

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是由所有成員主管外經貿的部長、副部長級官員或其全權代表組成的“部長會議”,部長會議至少每兩年舉行一次,部長會議具有廣泛的權力,主要有:

(1) 立法權;

(2) 準司法權;

(3) 在特定情況下豁免某個成員的義務;

(4) 批準非世貿組織成員所提出的取得世貿組織觀察員資格申請的請示;

2.總理事會

在部長會議休會期間由全體成員代表組成的總理事會代行部長會議職能。總理事會可視情況需要隨時開會,自行擬訂議事規則及議程。隨時召開會議以履行其解決貿易爭端和審議各成員貿易政策的職責。總理事會下設:貨物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國際收支限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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