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國際服務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關稅措施(關于關稅壁壘)

时间:2024-06-01 06:13:36 编辑: 来源:

量單位為標準計征的關稅。從量稅稅額計算的公式是:

稅額 = 商品數量×每單位從量稅

大多數國家是以商品的重量為單位來征收,只不過有的按商品的凈重計征,有的按商品的毛重計征,有的按法定重量計征。

采用從量稅的方法征收進口稅,在商品價格下跌的情況下,加強了關稅的保護作用,相反則作用不大。

(二)從價稅

從價稅是按照進出口商品的價格為標準計征的關稅。其稅率表現為貨物價格的百分率。從價稅的計算公式是:

稅額 = 商品總值×從價稅率

征收從價稅,關健是確定商品的完稅價格。完稅價格是經海關審定作為計征關稅依據的貨物價格,大體上有以下四種:(1)以到岸價格(CIF)作為征稅價格標準;(2)以離岸價格(FOB)作為征稅價格標準;(3)以法定價格作為征稅價格標準;(4)以實際成交價作為征收價格標準。

從價稅的保護作用不受商品價格變動的影響。

四、征收關稅的原則----海關稅則

海關稅則又稱關稅稅則,是一國對進出口商品計征關稅的規章和對進出口的應稅商品和免稅商品加以系統分類的一覽表。它是海關憑以征稅的依據,是一國關稅政策的具體體現。

按照關稅稅率欄目的多少,海關稅則可分為單式稅則和復式稅則兩類。按制定者的不同,海關稅則又可分為國定稅則和協定稅則。

海關稅則中的商品分類有《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目錄》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標準分類》兩種不同的適用標準。

五、名義保護率和有效保護率

名義保護率取決于進口稅率的高低。當用進口稅率與該產品的增加價值之比來衡量時稱為有效保護率。

六、非關稅壁壘

非關稅壁壘是指除關稅以外各種限制進口的措施。非關稅可分為直接的和間接的兩大類。

(一)直接的非關稅壁壘也稱直接的數量限制,是由進口國直接對進口商品的數量或金額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國直接限制商品的出口。主要有:

1、進口配額制

進口配額制又稱進口限額,是一國政府對一定時期內(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某種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所規定的限額,在規定的限額以內商品可以進口,超過限額就不準進口,或雖不完全禁止進口,但要征收較高的關稅或罰款。

進口配額主要有絕對配額和關稅配額兩種。絕對配額又分為全球配額和國別配額。

2、“自動”出口配額制

所謂“自動”出口配額制是出口國在進口國的要求和壓力下,“自動”規定在某一時期內某種商品對該國的出口配額,在限定配額內自行控制出口,超過配額即禁止出口,因此它帶有明顯的強制性。

“自動”出口配額制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由出口國在進口國的壓力下單方面決定向某一國家出口某種商品的數量或金額。另一種是出口國與進口國通過談判簽訂的“自限協定”或“有秩序銷售安排”,規定“自動”出口的限額。

3、進口許可制

一國規定進口商進口某種商品須事先申領許可證,并憑許可證進口商品的制度。

從進口許可證與進口配額的關系上看,進口許可證可以分為兩種:一種為有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另一種是無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從進口商品的許可程度上看,進口許可證一般可分為公開一般許可證和特種進口許可證。

4、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是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外匯的收支、結算、買賣和使用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二)間接的非關稅壁壘措施

1、歧視性的政府采購政策

資本主義國家政府往往通過制定法令,規定政府機構在進行采購時要優先購買本國產品,從而導致對外國產品的歧視和限制,稱為歧視性的政府采購政策。

2、歧視性的國內稅

指的是用對外國商品征收較高國內稅的辦法來限制外國商口的進口。

3、最低進口限價

由一國政府規定某種商品的最低進口價格,凡進口商品的價格低于最低限價時,就征收進口附加稅甚至禁止進口。

4、進口押金制

進口商在進口商品時,必須預先按進口金額的一定比率,將一筆現金無息存在指定的銀行,方能獲準進口。存款須經一定時期后發還給進口商。這種辦法增加了進口商的進口成本。

5、專斷的海關估價

海關估價是指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報進口的商品價格進行審核,以確定或估定其完稅價格。專斷的海關估價是指有些國家不采取通常的海關估價辦法,而專斷地提高某些進口商品海關估價,以增加進口商品的關稅負擔,阻礙商品的進口。

6、貿易技術壁壘

指的是進口國家有意識地利用復雜苛刻的產品技術標準,衛生檢疫規定、商品包裝和標簽規定等來限制商品的進口。

什么是非關稅壁壘?主要表現為哪13種形式

摘要:非關稅壁壘形式多樣,且更為隱蔽。根據美國、歐盟等WTO成員貿易壁壘調查的實踐,非關稅壁壘主要表現為以下13種形式:

(1)通關環節壁壘

通關環節壁壘通常表現在,進口國有關當局在進口商辦理通關手續時,要求其提供非常復雜或難以獲得的資料,甚至商業秘密資料,從而增加進口產品的成本,影響其順利進入進口國市場;通關程序耗時冗長,使得應季的進口產品(如應季服裝、農產品等)失去貿易機會;對進口產品征收不合理的海關稅費。

(2)對進口產品歧視性地征收國內稅費

國內稅費是指產品進入一國國內市場后,在流通領域發生的稅費。若專門針對進口產品征收國內稅費或對進口產品征收高于國內產品的國內稅費,則構成對進口產品的限制。

(3)進口禁令

進口禁令指超出WTO規則相關例外條款(如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第2l條規定的安全例外等)規定而實施的限制或禁止進口的措施。

(4)進口許可

進口許可分為自動許可和非自動許可兩種。 自動許可指不需要通過審批程序就能獲得的許可;非自動許可指必須通過審批程序才能獲得的許可,具體可分為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進口配額管理) 和不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單一的進口許可證管理)。進口配額管理中的貿易壁壘經常表現為:配額量不合理;配額發放標準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單一的進口許可管理中,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管理程序不透明;審查及發放許可證的程序過于復雜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審批時間過長等。

(5)技術性貿易壁壘

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以下簡稱《TBT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制定和實施旨在保護國家或地區安全利益、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出口產品質量等的技術法規、標準以及確定產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上述措施總稱為TBT措施,具體可分為三類,即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

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的文件,以及規定適用于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政府授權由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規范、指南、準則等。技術法規具有強制性特征,即只有滿足技術法規要求的產品方能銷售或進出口。例如,某國頒布技術法規,要求低于某一價格的打火機必須安裝防止兒童開啟的裝置。這種將商品價格和技術標準聯系起來的做法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從而構成了貿易壁壘。

標準:指經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專門適用于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按照《TBT協議》的規定,標準是自愿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有些國家將標準分為強制標準和推薦標準兩種,其強制標準具有技術法規的性質。目前,一些國家特別是某些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和科技優勢,將標準作為構筑貿易壁壘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貿易伙伴、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口。例如,有的國家制定了進口產品很難達到的苛刻標準,并以此影響消費者偏好,事實上對進口產品構成了障礙。

合格評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準中相關要求的程序。《TBT協議》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測和檢驗程序;符合性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程序;注冊、認可和批準以及它們的組合。實踐中,不透明或歧視性的合格評定程序往往對進口產品構成障礙。例如,根據《TBT協議》,成員在頒布沒有國際標準或與國際標準不一致且可能對其它成員的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的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員會提前通報,給予其它成員一定的評議時間并盡可能考慮它們的合理意見。但有的成員在未征求其它成員意見的情況下即發布和實施有關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從而使其它成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其出口產品不符合進口國相關規定而被退回、扣留、降價處理或銷毀。這種做法違反了《TBT協議》的透明度原則,嚴重影響了其它成員對其出口貿易,構成了貿易壁壘。還有的成員在抽樣、檢測和檢驗等具體程序中,無故拖延時間,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限制。

《TBT協議》要求WTO各成員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等TBT措施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非歧視性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與國際標準協調一致原則、技術法規等效性原則、合格評定程序的相互認可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但在實踐中,一些國家(地區)并未嚴格遵守上述原則,制定復雜、苛刻、多變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國家(地區)的產品進入其市場。例如,某國對進口產品的技術要求高于本國產品,或對從特定國家進口的產品的技術要求高于從其它國家進口的同類產品,違反了《TBT協議》的非歧視原則。因此,凡是違反《TBT協議》有關原則所制定和實施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均構成技術性貿易壁壘。

(6)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根據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以下簡稱《SPS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采取如下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或病害、帶病有機體或致病有機體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②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或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

③保護WTO成員領土內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員領土內有害生物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其它損害。

上述措施總稱為SPS措施,具體包括:所有相關的法律、法令、法規、要求和程序,特別是最終產品標準;工序和生產方法;檢驗、檢疫、檢查、出證和批準程序;各種檢疫處理,包括與動物或植物運輸有關的或與在運輸過程中為維持動植物生存所需物質有關的要求;有關統計方法、抽樣程序和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與食品安全直接有關的包裝和標簽要求等。

根據《SPS協議》,WTO成員制定和實施SPS措施必須遵循科學性原則、等效性原則、與國際標準協調一致原則、透明度原則、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動植物疫情區域化原則等。因此,缺乏科學依據,不符合上述原則的SPS措施均構成貿易壁壘。

例如,某國僅以從來自某另一國的個別批次產品中檢測出不符合《SPS協議》的污染物為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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