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國際經濟與貿易文獻綜述范文(電子商務中稅收問題與對策文獻綜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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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是必需的實際前提,還因為,只有隨著生產力的這種普遍發展,人們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來;普遍交往,一方面,可以產生在一切民族中同時都存在著'沒有財產的'群眾這一現象(普遍競爭)使每一民族都依賴于其他民族的變革;最后,地域性的個人為世界歷史性的經驗上普遍的個人所替代."(注: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86.)恩格斯在其著作《共產主義原理》中指出:"單是大工業建立了世界市場這一點,就把全球人民,尤其是各文明國家的人民,彼此緊密地聯系起來,致使每一國家的人民都受著另一個國家的事變的影響."(注: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368.)由此可見,最初,馬克思把經濟全球化寓于"世界歷史"之中,生產力的發展導致各國人民的普遍交往,彼此緊密聯系是世界歷史的主要內容.恩格斯則認為,資本主義大工業是導致經濟全球化的根本誘因,經濟全球化的最根本內容和基礎是以世界市場為紐帶的世界性的物質生產和消費.1848年,馬恩在其合著的《共產黨宣言》中又指出:"資產階級,由于開拓了世界市場,使一切國家的生產和消費都成為世界性的了……過去那種地方的民族的自給自足和閉關自守的狀態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來與各方面的相互依賴所代替了,……隨著貿易自由的實現和世界市場的建立,隨著工業生產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生活條件的趨于一致,各國人民之間的民族隔絕和對立日益消失."(注: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267.)在馬恩看來,只有在各地區,各民族廣泛分工的基礎上形成世界市場,才意味著從根本上消滅了各地區,各民族相對孤立的發展狀態,從而最終形成相互依賴,相互制約的,統一的世界市場;同時,隨著世界市場的形成,各地區,各民族之間的其他方面的交往必然也隨之發展起來.由此可見,馬恩在這里認識到了經濟全球化與民族問題,國際分工的關系,并意識到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非經濟影響.馬克思在其不朽著作《資本論》里較為詳細地論述了生產全球化,資本全球化以及它們的影響.他說:"現在,一切國外投資都已采取股份形式…",(注:馬克思.資本論[M].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1030.)"成立國際卡特爾,例如英國和德國在鐵的生產方面成立的卡特爾,使得英,德兩國的鐵產量飛速增長……"(注:馬克思.資本論[M].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495.).可見,馬克思已經充分認識到了作為經濟全球化的推動主體:跨國公司的早期形式——卡特爾的性質與作用.后來他又指出,"資本輸出的目的有兩種,一種是作為支付手段或購買手段的輸出,另外一種是作為投資為目的的輸出."(注:馬克思.資本論[M].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653.)"資本輸往國外……是因為他在國外能夠按較高的利潤率來使用."(注:馬克思.資本論[M].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285.)"生產的全球化使古老的民族工業被消滅,代之而起的是使用來自世界各國原料的工業……生產的'國界'因此被模糊."(注:馬克思.資本論[M].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497.)從以上論述看出,馬恩不僅找到了經濟全球化執行主體——跨國公司,分析了經濟全球化的具體運行方式:生產全球化和資本運作全球化(商品資本,借貸資本,產業資本的全球化),而且還指出經濟全球化的根本動力是對利潤的追求以及經濟全球化對民族工業的影響.

2.現代西方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家的經濟全球化思想.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家結合當代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實際,論述了資本主義經濟全球發展的新特點與經濟全球化發展相聯系的世界經濟格局的形成,以及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影響.巴蘭在其《增長的政治分析》中認為,不發達國家經濟落后的根源是外來資本主義的滲透(即資本主義經濟全球化),它一方面攫取了很大一部分生產剩余,為發達國家資本主義的加速發展創造條件;另一方面,

電子商務中稅收問題與對策文獻綜述范文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電子商務是其組成部分),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現存的生活方式,并觸及了現行的法律(包括稅收法律)、制度、體制等社會規范。因而,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十分關注網絡經濟的發展,并適時研究、制定、完善本國和國際的經濟貿易法則,以適應網絡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經濟全球化。

現行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傳統的生產、貿易方式的基礎之上并與之相對應的。而有別于傳統商務的電子商務的出現,已使現行稅收制度的一些規定不適用或不完全適用于電子商務,并涉及國際稅收關系和國內財政收入等一系列有關稅制和稅收征管的問題。

一、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與制定

目前,各國(主要是電子商務較為發達的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和國際性組織對生產商務的稅收問題進行了深入、廣泛的討論和研究,已有少數國家頒布了一些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法規,一些國際性組織(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已就電子商務稅務政策形成了框架協議并確立一些原則。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是: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如何對電子商務征稅。

1 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這一問題首先是由美國提出的。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征通過因特網交易的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等)的關稅;暫不征收(或稱為延期征收)國內“網絡進入稅”(Inter買粉絲AccessTaxes)。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征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因特網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因特網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

然而,美國在是否對國內電子商務暫不征稅(主要是銷售稅)的問題上,至今未達成共識。目前,在美國圍繞對國內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已形成兩大陣營,雙方各執已見:一些聯邦政府官員和國會議員正在醞釀提出永遠(而不是暫時)禁止聯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對網絡征稅的法案。據分析,提出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聯邦政府的財政收入中以直接稅(所得稅)為主(占全部財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對聯邦政府財政收入影響甚少,(雖然電子商務在美國的發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網上交易額約200億元,僅占全部零售業總額1‰)卻可以促進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進而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和產生新的稅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員和國會議員則對此持疑義,提出對電子商務以及其它遠距離銷售(如郵購、電話和電視銷售)征稅(美國多數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機構支持這一提議),其理由,一是免征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是銷售稅)將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財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中銷售稅等間接稅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稅種;二是免征電子商務的稅收將使傳統商務處于不平等競爭狀態,有違稅收“中性”、“公平”的原則。據報載,2000年,美國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羅萊納州已規定納稅人在填寫1999年所得稅表時須列明其網絡花費金額,并以此支付地方銷售稅。佛羅里達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醞釀類似的做法。除上述兩種對立的意見外,一些國會議員提出了一種妥協、折中的方案,即:將對電子商務3年內不征稅的期限延至5年,以給美國政府足夠的時間研究制定適合各種商務的稅收政策并協調聯邦政府與州、地方政府的關系。凡種種爭論,在美國尚無最后定論。

美國制定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稅收和稅收管制給電子商務造成不利影響,加速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因免征電子商務稅收而減少的部分,可通過聯邦政府的轉移支付予以彌補);二是為美國企業搶占國際市場鋪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從事電子商務的網絡公司中美國企業約占三分之二;在世界電子數字產品交易中美國占主要份額(僅1997年美國出口電子軟件達500億美元)。若免征電子數字產品關稅,即可使美國企業越過“關稅壁壘”,長驅直入他國而獲利;三是美國國內的相關法律(美國聯邦政府稅法與州及地方政府稅法,州與州之間稅法不盡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統一和完善,難以對電子商務實行公正、有效的監管,故而美國政府制定并堅持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而作為世界經濟大國、電子商務最發達國家的美國,其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趨向,對各國及國際間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將產生重要影響。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于美國的歐盟成員國,于1998年6月發表了《關于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并與美國就免征電子商務(在因特網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因特網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征收間接稅(增值稅),并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征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征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2 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1998年,一些國家政府和一些專業人士,在聯合國會議上提出,除對電子商務交易本身征稅外,新開征“比特(Bit電子信息流量的單位名稱)稅”。此提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歐盟的反對:美國政府多次提出報告,強調國際稅收制度不應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如“比特稅”);1998年,歐盟通過決議,原則上同意不向電子商務開征新的稅種,強調現行稅法應公平適用于電子商務;OECD于1998年發布了“電子商務:課稅框架條件”的報告,雖未明確表示反對開征“比特稅”,但著重指出,各國應實施公平的、可預見的稅收制度,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目前,世界各國在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這一問題上的意見已趨于一致,即不同意開征“比特稅”。

實際上,對電子商務征收“比特稅”存在諸多問題:根據電子信息流量,能否區分有無經營行為(目前,因特網提供一些免費服務)?能否區分商品和勞務的價格?能否區分經營的收益?答案是:根據電子信息流量是無法區分上述問題的。何況,一個網絡公司的電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該公司使用通信線路時間長、支付使用通信線路的費用多,而費用之中已含有稅款。在筆者撰寫此文的前幾天(2000年2月7日),據報載:美國的“雅虎網站”受到“電腦黑客”的攻擊。在攻擊的高峰時刻,“雅虎網站”每秒種收到的查詢請求高達“1吉比特”,比一些網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還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征收“比特稅”,“雅虎”這個世界上最大的網絡公司將不堪重負(注:雅虎網站在正常情況,每天訪問該網站的次數約3.5億次)。此一例,可作為不宜開征“比特稅”之佐證。

3.如何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這主要涉及有關常設機構、勞務活動發生地、電子交易數據法律效力、轉讓定價等有關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

(1)常設機構的認定。現行的稅法,對常設機構有明確的定義,即: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的固定場所(包括分支機構、工廠、車間、銷售部和常設代理機構等)。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往往是通過在一國(地)的因特網提供商的服務器上租用一個“空間”(即設立一個買粉絲)而進行網上交易,它在服務器所在國(地)既無營業的固定場所,也無人員從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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