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國際經濟與貿易案例分析報告(物流案例分析)

时间:2024-05-19 03:55:42 编辑: 来源:

0美元,被告簽發了提單,貨抵上海后,被告未憑正本提單擅自放行貨物,原告無法提取貨物。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貨物損失418100美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本案所涉貨物抵港后,自己憑副本提單加保函放行了貨物,且原告與案外人太平洋公司、常熟服裝十廠共同驗收了該批貨物,并簽訂了“補充協議”確認貨物交付,故原告無權提貨,無權要求賠償。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承運人外運公司無單放貨不當,應承擔賠償良禧公司貨款的責任,遂判決外運公司賠償良禧公司貨款418100美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稱:其憑保函將進料加工的貨物放給加工單位太平洋公司并無不當;良禧公司也參與驗收了抵達目的港的貨物,故無權要求外運公司承擔賠償貨款的責任。

良禧公司答辯認為:外運公司違反國際慣例無單放貨不當;外運公司另案起訴太平洋公司無單提貨已勝訴,故太平洋公司應承擔賠償其貨款損失的責任。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11月1日,良禧公司同時與太平洋公司簽訂供應價值418100美元衣料的合同,及衣料加工后收購657100美元大衣的售貨確認書各一份。1996年1月2日,良禧公司委托外運公司將衣料運抵上海。1月6日,太平洋公司憑保函從外運公司的代理人處提走衣料。1月9日,太平洋公司發現提單上有未注明單件貨物的數量、重量、包裝以及裝船通知等違反信用證約定的不符點,遂通知銀行拒付貨款。1月14日,良禧公司與太平洋公司、(生產廠)常熟服裝十廠驗收太平洋公司所提取的衣料。同時,三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因時間緊迫,不可能待驗收全部衣料后投產,衣料質量問題與生產廠無關,衣料有破洞、霉爛不予使用,有色差在裁剪時注意,良禧公司按原合同價支付成衣貨款,等等。1月22日,太平洋公司又與常熟服裝十廠簽訂委托加工10000件女式大衣的合同。2月7日、8日,常熟服裝十廠、太平洋公司先后要求良禧公司驗收大衣,良禧公司未予理睬。5月9日,良禧公司向太平洋公司承諾5月15日派人驗貨,亦食言。

1996年11月15日,良禧公司因未收到衣料款,以衣料無著向一審法院起訴外運公司無單放貨。1997年1月8日,太平洋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要求參加本案訴訟,1月10日,外運公司也向一審法院申請追加太平洋公司尉案第三人,均未被接受。

1997年1月16日,外運公司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另案起訴太平洋公司無單提貨后未交還正本提單,致其被良禧公司起訴,要求太平洋公司交還提單,或賠償提單項下的貨款損失。1998年2月2日,一審法院在作出本案一審判決的同時,另案一審判決判處:太平洋公司賠償外運公司貨款418100美元。判決后,太平洋公司未予上訴,該案先于本案發生法律效力。

1997年1月31日,太平洋公司因本案要求與良禧公司對簿公堂未能如愿,無奈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申請仲裁,要求良禧公司支付服裝加工費23.9萬美元(即銷售成衣款657100美元與進口衣料款418100美元之間的差額),“仲裁委”因良禧公司搬遷失蹤而無法裁決。

1996年底1997年初,常熟服裝十廠至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訴太平洋公司,要求該公司支付服裝加工費、逾期違約金人民幣145萬余元及其利息損失。1998年1月2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判決太平洋公司賠付常熟服裝十廠人民幣172萬元(該款已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良禧公司驗貨的法律行為,系追認外運公司無單放貨的行為,其未收到衣料款應系貿易原因所致,與運輸合同中的無單放貨無因果關系,遂改判良禧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一審判決外運公司賠償良禧公司418100美元貨款不當。

一、良禧公司所持的提單已喪失物權的效力良禧公司在主張海運合同的提單物權前,已選擇主張貿易合同中的貨款債權。外運公司無單放貨后,良禧公司非但不持異議,相反還與太平洋公司、服裝生產廠共同驗收這批貨物,在三方共同驗貨的協議中,作為貨主的良禧公司承認衣料的質量問題,并要求廠家盡快生產。良禧公司這一驗貨的法律行為,因放貨是驗貨的前提,且所驗的又無單放行的貨物,故系追認外運公司無單放貨的行為,亦即認可了海運合同中的提單物權向貿易合同中的貨款債權轉化,實際上也是對自己權利的一種處分。根據“一物一權”的原則,良禧公司所持的提單不再具有物權的效力。良禧公司未收到衣料款,系其貿易合同方面的原因所致,與運輸合同中無單放貨無因果關系。

二、太平洋公司拒付衣料款的理由正當太平洋公司未支付衣料款的責任方是良禧公司。根據良禧公司與太平洋公司簽訂的貿易合同,太平洋公司應以信用證方式支付衣料款。太平洋公司發現提單上有未注明單件貨物的數量、重量、包裝以及船期通知等違反信用證規定的不符點后,通知銀行拒付面料款,銀行遂未付款。太平洋公司針對良禧公司的違約行為,采取的自我保護措施合理、合法,是符合國際商會500號文件、國際貿易慣例的。如果良禧公司按合同供貨,提單內容沒有不符點,太平洋公司即使在付款前發現衣料是偽劣商品,良禧公司根本不會履行采購成衣的合同,其時,太平洋公司及銀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貨款,否則就會影響銀行及銀行所在國的信譽。

三、良禧公司實施了欺詐行為良禧公司采取同時與太平洋公司簽訂供應衣料、收購成衣兩份合同,以“收購成衣”為誘餌,引誘太平洋公司與其簽訂購買衣料合同的手法,高價出售偽劣的衣料,意欲牟取銷售衣料的巨額利潤后逃之夭夭。該事實有良禧公司與太平洋公司、服裝廠驗貨簽訂的衣料霉洞、色差的協議;太平洋公司委托上海市紡織纖維質量監督檢驗站有關部分面料沒有毛的含量檢驗報告;以及本案良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港商吳建平有關其所供衣料若無質量問題價格為15萬余美元的陳述等證據證實。不可能低報貨價的港商吳建平所報正品價僅為15萬余美元,該報價也無證據,且遠低于其要求外運公司賠償41萬余美元的貨價損失(該批貨香港至上海的運價為8300港元)。

四、太平洋公司可以參加本案訴訟太平洋公司參加本案訴訟于法有據。良禧公司是根據有海運合同關系的提單起訴外運公司無單放貨的,鑒于太平洋公司是外運公司無單放貨的受益人,是無單提貨人(又是良禧公司此前確定的收貨人),故可視作本案海運關系中的當事人,具有可以參加本案訴訟的權利。外運公司、太平洋公司均要求太平洋公司參加本案訴訟并不是于法無據,并有一審法院另行審理的外運公司訴太平洋公司“無單放貨追償糾紛”案可佐證。因兩案案由、無單放貨及提走的貨物無異,只是當事人有重疊、變化而已。況且,根據良禧公司與太平洋公司的貿易合同關系,太平洋公司要求參加貿易合同中其訂購貨物所產生的運輸糾紛,也未嘗不可。

五、剝奪太平洋公司本案訴權的社會效果不好剝奪太平洋公司在本案中的訴權,既導致訟累,又不利于案件的正確審判。剝奪太平洋公司在本案的訴權,形式上多出外運公司訴太平洋公司、太平洋公司訴良禧公司、服裝廠訴太平洋公司等其他3件連環、交叉的案件。實質上人為地切斷了行騙人良禧公司與被騙人太平洋公司的直接訴訟關系。客觀上還為良禧公司無理的訴訟排除了后顧之憂,壯了膽。因為良禧公司系行騙太平洋公司未逞,才避開太平洋公司神秘失蹤的。以后其突然鋌而走險起訴外運公司,妄圖抓住外運公司無單放貨的過錯,通過訴訟改變方向,繼續實現其原先追求的行騙目的。可見,剝奪太平洋公司在本案的訴權,對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并無任何積極意義。

六、改判本案前,須對相關錯案進行再審本案改判外運公司不承擔良禧公司的貨款損失前,因一審法院另案判決太平洋公司賠償外運公司41萬余美元貨款已經生效,其根據是本案良禧公司訴外運公司既未生效,程序和實體又均有錯誤的一審判決,故需立案先行復查,裁定中止原判決執行,指令上海海事法院進行再審,然后改判本案,對良禧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若本案先行改判,將會出現本案良禧公司訴外運公司,與另案外運公司訴太平洋公司兩個生效判決互相矛盾、外運公司則在訴訟中莫名其妙地獲利41萬余美元的極不嚴肅的情況。

至于太平洋公司要求良禧公司履行收購成衣的貿易合同糾紛,現只能尊重太平洋公司的選擇,繼續通過仲裁途徑解決。

物流案例分析

案例1

2004年,西安外運和其長期合作的客戶慶安公司做了一票進口設備運輸業務,該貿易合同設備的價格條款是FOB漢堡港。因為長期合作,該運輸項目沒有簽訂正式合同,而是一個口頭協定,按照以往的操作模式。承運慶安公司的進口設備在海運到達天津港清關完畢后,西安外運委托天津塘沽危險品運輸公司車輛拆箱汽車運輸回西安,在汽車運輸至河南陜西交界處因為下雨路滑,高速行駛的汽車剎車不住側翻,導致設備損壞,損壞的設備價值230多萬元,因為慶安公司對進口設備進行了投保,陜西平安保險公司向慶安公司賠付230多萬元。賠付一個月后,平安保險公司把中外運陜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運人中外運陜西公司賠付平安保險公司230萬元。

第一章 貨運事故與索理賠

貨運事故的產生 國際貿易下的貨物運輸、倉儲保管、交付貨物等工作時間很長、空間跨度大、作業環節多、單證文件繁雜、環境條件多變,所以在整個貨物運輸保管接受和交付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貨物質量上的問題、貨物數量上的問題、貨方不及時提貨的問題、承運人錯誤交付貨物和延遲交付等問題。

貨運事故 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的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也包括單證差錯、延遲交貨、海運中的無單放貨。

貨運事故產生的原因

海運中產生的貨運事故 造成貨差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貨物標志不清,導致誤裝、誤卸、理貨差錯、中轉處理錯誤;由于載貨船舶的沉沒、觸礁、火災、拋貨,政府法令禁運和沒收、盜竊、海盜行為、船舶被扣留、貨物被扣留、戰爭行為等原因可能造成貨物的全部滅失。

空運中產生貨運事故 主要原因是交接、機場堆存、裝機和卸機過程中,存在工作差錯而造成的。

第一章 貨運事故與索理賠

3、陸路運輸中產生貨運事故的主要原因 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貨物發生滅失、混票、溢短、包裝破損、貨物損壞。

4、非貨運事故 承運人承運的貨物按照貨物件數、重量收取和交付的,所以對于包裝內是多少不承擔責任;對于貨物的質量不承擔貨運責任;

5、其他情況造成的貨物損失 在國際貨運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貨物數量、質量上的損失,承運人可以免于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由于貨物自身的包裝不良不適合長途海運而造成的損壞,承運人免于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貨運事故的責任劃分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貨物在承運人監管過程中所發生的貨損事故,除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和托運人的原因之外,原則上都是承運人來承擔責任。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對貨物應付責任的期間。

承運人運輸貨物的責任 主要指運輸工具、保管貨物、合理速遣、延遲交付等。

第一章 貨運事故與索理賠

承運人運輸貨物的責任 貨物運輸合同中一方對違反合同造成的另一方損失應進行賠償。承運人違反合同時,貨方遭受的損失有兩種可能,第一是實際損失即貨物的滅失或損壞,另一種是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失,雖然貨物沒有滅失或損壞,但是貨主應得到的利益沒有得到,最典型的是延遲交貨,因為晚到達目的地而耽誤出售商品的最佳時機。

承運人的免責和責任限制 即使承運人根據合同或法律應當對貨損貨差負責,但在國際貨運的有關公約和各國的法律中,都賦予了承運人的一項特殊權利,即承運人可以將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數額內。 另外對承運人不能使用責任限制的兩種情況,一種是有特別約定如托運人在貨物裝運時已經申報了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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