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結算的風險與防范(論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的風險及其防范)

时间:2024-05-10 09:17:35 编辑: 来源:

,是為了使提單上記載的簽發日期符合信用證關于裝運期的規定,以便能結匯。承運人通過偽造裝運日期以掩蓋出口商違反信用證裝運條件的行為。

2.3.3 倒簽提單、順簽提單和預借提單對進口商造成的危害。在訂立合同時銷路較好的貨物,由于到貨期晚了,在貨物運抵后價格下跌,造成進口商無利可圖甚至有可能虧本;對于應節貨物,如果不能在進口商預計供貨的節前運抵,進口商的損失會很大,除了金錢上的損失外,進口商還要花大量的時間和人力來處理倒簽提單所造成的貨物補給不及時等情況。對于進口商來說,提單的簽發日期是裝船時間的證明,承運人應出口商的請求提供倒簽提單,進口商如果找不出證據證明此提單屬于倒簽,就會失去向出口商提出索賠或取消合同的權利。可見,倒簽提單是對進口商的一種侵權行為。

2.4 倒填交單日期。受益人應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提示單據,若受益人未能在此期限內提示單據,則開證行有權拒絕支付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因此,受益人可能要求出口地銀行倒填付款、承兌或議付的日期。

這是利用了《UCP600》上所說的:“銀行應有一個合理的工作時間,即從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五個工作日來審核單據”。例如,某信用證規定“6月30日到期”,但是受益人將單據送達銀行議付的日期是7月4日,該信用證已經逾期交單四天了。銀行應在其面函上批注:“LATE PRESENTATION”或者“L/C EXPIRED”,(遲交單,或信用證已逾期),但是這樣做就造成了“單證不符”,會對出口商安全收匯造成障礙。因而,少數受益人就要求議付行倒填日期,即在銀行的面函上將受益人的“交單日期”仍寫成6月30日,而銀行的“寄單日期”寫成7月4日,從而使單證的表面相符。這種作弊行為難免會使進口商受到損失。

2.5 短裝或冒裝貨物。UCP600規定:“載有諸如‘托運人裝載和計數’或‘內容據托運人報稱’條款的運輸單據可以接受。”一些不法之徒便利用承運人不清點集裝箱內貨物之機,以次貨、假貨、短裝貨行騙。其特點是有基礎交易存在,“真買真賣”,但“真單劣貨”、賣方存在欺詐行為。而銀行只管單據,不管與單據有關的貨物出現了問題,買方的利益會受到損失。在這種欺詐行為中,賣方往往以低于市場價格出售貨物為誘餌,騙取買方上當。

3 進口商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的風險防范

我國的進口企業在使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時,應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3.1 慎重選擇交易對象,做好資信調查。可以通過貿促會駐外機構、中國銀行駐外辦事處或外國合作銀行、協作律師事務所和協作調查機構、出口商所在國的資信評估機構、商業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對外商在當地注冊情況、實際辦公情況、通訊情況及銀行信用情況進行全方位的調查,并建立完備的供方檔案,以供今后查詢。

對開證行應有所選擇,以防止國際威望不高、國際結算水平較低的銀行碰到問題缺乏處理能力。

3.2 嚴格審單。進口商除應審核單證、單單是否相符外,更應側重單貨是否相符、單據所填日期與貨物到達時間是否合理,如果發現提單有倒簽的可能,可以查詢航海日記,把握證據后向出口商和承運人索賠。

⒊3 針對不同的客戶,申請開立不同條款的信用證。簽訂大宗商品進口合同時,在信用證中應對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商檢證書等提出明確而具體的要求。例如,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權威的商檢機構出具的商檢證書,以保證貨物的質量。

對于不太了解的出口商,合同金額不宜過大,盡量采用遠期支付方式,即使欺詐情形暴露,只要出口商尚未獲得償付,進口商便有足夠的時間取證以申請法院的止付令,同時也令欺詐者心虛、知難而退。

3.4 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力爭己方對船公司的選擇權。在選擇價格條件時盡量以F組貿易術語成交,由己方租船訂艙。這樣,進口商可以選擇自己熟悉的且信譽良好的船公司送貨,防止出口方和船方相互勾結,也可以派人到裝貨港檢查貨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絕賣方的貨物欺詐。

在非己方辦理運輸的情況下,如對運輸船只存有疑問,應委托船公司、銀行或國際組織協助調查船只情況。

3.5 制定嚴格的企業內部操作制度,提高企業人員的業務素質。企業應向業務人員提供各種培訓機會,積極了解銀行新出臺的政策和法規,并提倡以電子提單進行交易。業務人員自身也要不斷學習和了解各方面的信息。

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風險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1.信用證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

1.1進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

信用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完全以L/C條款為依據。銀行對于買賣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如貨物品質、數量不符)概不負責。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單據與L/C相符,出口商照樣可得到貨款,而深受其害的則是進口商。

出口商偽造單據騙取貨款《UCP500》第15條規定“銀行對單據下述方面不負責任: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偽、法律效力等。”這里存在的最大問題在于銀行只憑看到的文件放款但它卻沒有這個義務或者也沒有這個能力去核實文件所反映交易事實的真偽,因為在程序上銀行對交易的審查不過限于文件的核對,信用證交易不允許銀行在詢問開證人貨是否收到,船是否到港等確知事實后再行結匯。銀行的責任只為保證交易資金的到位,不在監督交易,“看到文件即可放款,被騙免責”的操作讓某些身為皮包公司的賣方只需要偽造一套字面無缺陷的文件(包括提單、保單、發票、出口證等)就可將錢提走,即使手頭沒貨照樣拿錢。而面對這種損失,銀行免責,買單的是買方。

賣方與承運人的勾結行為,比較常見的如賣方勾結承運人出具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特別在CIF條件下,船是賣方找的,運費是賣方給的,對航運的控制權在賣方。承運人如果接受賣方的請托在明顯會導致延誤航期的情況下為賣方出具倒簽、預借提單以避免和信用證有出入結不到錢,那銀行方面在核對提單信用證等單據無誤情況下就會放款,由于延誤航期導致船沉了、被搶了、貨物變質使開證人蒙受損失的事實,銀行不管。

1.2出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

信用證失效。由于在信用證交易制度下,銀行對文件的審核是嚴格依據交易的表現形式而非交易事實。因此,對提單所載交貨數量、貨物規格等任何一項與信用證出現的不符,哪怕是買方根本不會追究的貨物自然屬性導致的正常損耗也會使銀行暫緩結匯,這在事實上使信用證失去了保證作用,給賣方的資金融通帶來困難。此外,即使賣方完全按信用證規定出貨,但由于疏忽造成單證不符,也同樣會遭到開證行拒付。

軟條款導致的風險。有“軟條款”的信用證開證人可以任意、單方面使單據與信用證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單據,也可解除其付款責任。這種信用證實質上是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常見的軟條款有以下幾種:

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收貨人、裝船日期等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征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

②貨物備妥待運時須經開證人檢驗。開證人出具的貨物檢驗書上簽字應由開證行證實或和開證行存檔的簽樣相符。

③貨到目的港后須經開證人檢驗才履行付款責任。

④信用證暫不生效:本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后通知生效。

這些軟條款,有些是進口商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則是惡意欺詐的前奏,但無論其初衷如何,這些限制性條款都有可能對賣方的安全結匯構成威脅。

正本提單直接寄進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較近,貨物出運后很快就抵達目的港。如賣方同意接受信用證規定“1/3正本提單徑寄客戶,2/3提單送銀行議付”的條款,則為賣方埋下了風險的種子。因為3份正本提單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兩份自動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單直接寄給客戶,等于把物權拱手交給對方。客戶可以不經銀行議付而直接憑手中提單提走貨物。如果寄送銀行的單據有任何不符點而收不到貨款,銀行不承擔責任。實質上是將銀行信用自動降為了商業信用。

由于交貨期、交貨數量、規格等不符點而造成的風險。在具體業務操作過程中,常常發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證條款規定交貨的情況,如品質不符,數量與信用證規定有異,逾期交貨等,任何一個不符點都可能使信用證失去其保證作用,導致出口商收不到貨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證規定出貨,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單證不符,也同樣會遭到開證行拒付。

1.3 銀行面臨的風險

買方無理拒付合格單據或破產。信用證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證,即在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當買方商破產無力償付貨款或因市場情況發生變化拒絕付款贖單時,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開證行必須承擔付款責任。

信用證打包貸款給銀行帶來風險。信用證用于擔保向銀行融資給買賣雙方帶來了許多便利,但如果雙方串通合謀欺騙銀行,則這種融資方式也給銀行帶來許多麻煩。如某外商向其在國內投資的中外合資企業購貨,開出一張約50萬美元的即期信用證,中外合資企業憑信用證向議付銀行申請打包貸款,用以購買原料后投產。信用證到期時供貨方卻未出貨。原來外商并不要貨,只是由于該企業資金緊張,貸款無門,假借信用證內外勾結來獲取貸款。

2.信用證風險的防范措施

信用證決不是一種無懈可擊的支付方式,銀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業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業風險,必須注意對信用證項下風險的防范。

2.1加強信用風險管理,重視資信調查

外貿企業應建立客戶信息檔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觀分析客戶資信情況。在交易前通過一些具有獨立性的調查機構仔細審查客戶的基本情況,對其注冊資本、盈虧情況、業務范圍、公司設備,開戶銀行所在地址、電話和帳號、經營作風和過去的歷史等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評議,選擇資信良好的客戶作為自己的貿易伙伴。在交易中,經常與業務員溝通交流,對業務員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疑點、難點問題給予指導幫助。交易后以應收未收帳作為監控手段,防止壞帳的產生,這樣,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風險,為業務的順利進行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2.2努力提高業務人員素質,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2.3信用證業務的特點決定了單據對整筆業務完成的重要性

單單相符,單證相符”是信用證的基本要求,正確交單議付則是最后結算的基礎。作為進口方,可在信用證中加列自我保護條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權威機構(如SGS等)出具檢驗證書,也可派人親自驗貨并監督裝船,以保證獲得滿意的進口貨物。另外,作為受益人,加強催證、審證、改證工作,認真審核信用證,仔細研究信用證條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戶提出改證要求。在制單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原則,以防產生不符點,影響安全收匯。

2.4在信用證中,銀行應履行以下職責

開證行應認真審查開證申請人的付款能力,嚴格控制授信額度,對資信不高的申請人要提高保證金比例,落實有效擔保。通知行應認真核對L/C的密押或印簽,鑒別其真偽。議付行應認真仔細審核議付單證,確保安全及時收匯。

2.5買方事前防范措施

首先,買方應該尋找有信譽的賣家和承運人,這是保障交易安全的最根本措施,但常常處于不同地域的買賣雙方很難了解對方的信用和支付能力,這也是此舉的不足之處。 其次,買方可以親自或委托他人進行驗貨、監督貨物裝船甚至跟船,這也可以從源頭上降低風險,但無疑極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 其三,買方也可以自行為標的物投保,可確保在風險發生后得到合理的補償,但這也會增加交易成本。 再次,銀行可以加強與買家的信息溝通,如提前通過傳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