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國際貿易買賣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在11種貿易術語中賣方責任最大的是)

时间:2024-05-17 09:50:47 编辑: 来源:

各項費用由誰負擔都有明確的界定,買賣雙方比較容易核算價格和成本。

試簡述《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FOB和CIF術語下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幾項?

C件IF條下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

賣方:1.安排運輸和保險,支付運費及保險費;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前的風險;3.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完整的運輸單據。

買方:1.做好接貨的準備;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后的風險;3.辦理進口手續;支付貨款,收取貨物。

FOB條件下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

賣方:1.將貨物運至裝運港碼頭,等待買方安排的船裝貨;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前的風險;3.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完整的運輸單據。

買方:1.安排運輸,支付運費;安排保險,支付保費;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后的風險;3.辦理進口手續;支付貨款,收取貨物。

FOB術語買賣雙方的義務

FOB術語買賣雙方的義務

船上交貨價亦稱“離岸價”。國際貿易術語之一。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此外賣方必須辦理貨物出口相關手續。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FOB術語買賣雙方的義務,歡迎閱讀與收藏。

“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

本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也就是“水上運輸”)。

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擬以越過“船舷”作為完成交貨,則應采用FCA術語。

按《2000年通則》,在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賣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按港口慣常方式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責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辦理貨物出口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負擔提供商業發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EDIMessage)所替代。

二)買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的一切海關手續;

(4)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采用FOB術語,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裝上船”(即,ONBOARD)的要求和風險轉移:

賣方及時將貨物裝上船,是FOB術語的要素(essence)。

按《2000年通則》規定,FOB合同的賣方必須及時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船上”(Deliver On Board)或“裝上船”(Load On Board)。其交貨點(Point Of Delivery)為“船舷”。

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Passed The Ship’sRail)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從賣方轉移至買方。如前所述,《2000年通則》作為慣例的規定并不是強制性的,它允許買賣雙方按實際業務的需要,對該規則的任何規定作必要的改變。

因此,在實際業務中,如FOB合同的買方要求提交“清潔已裝船提單”,而賣方也同意提供此種運輸單據,憑以向買方收款的話,則該FOB合同的交貨點已從“船舷”延伸到了“船艙”。這就是說,賣方必須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入船艙,并負擔貨物裝入船艙為止的一切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延伸閱讀:常用的三種貿易術語

我國常用的貿易術語有“FOB、CIF、CFR”和“FCA、CPT、CIP”六種。

“前三種術語”(即,FOB、CFR、CIF),是傳統使用最為廣泛的貿易術語,稱為“老三件”;而“后三種”,由于近年來,各種各樣的國際貿易運輸方式的采用,也被人們所廣泛接受,因而,又被稱為“新三件”。

所以,熟悉這六種主要貿易術語的含義、買賣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在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對于外貿工作者來說,就顯得特別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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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種貿易術語中賣方責任最大的是

DDP,完稅后交貨

在該術語下,賣方需要把抵達了進口國內目的地的、還在運輸工具上貨物交由買方處置(一般賣方不需要卸貨),同時負擔運費、進出口關稅及手續費等相關費用,直到在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交貨后風險才從賣方轉移給買方,交貨前運輸全程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相反,賣方責任最小的是EXW,工廠交貨

賣方只要在自己的所在地將合同項下的貨物在規定的時間地點交由買方處置(一般賣方不需要裝貨)。賣方不承擔運費、進出口關稅及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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