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僅適用于海運的貿易術語有哪些(我國對外貿易中經常使用的貿易術語有幾種在集裝箱海運和多式聯運上應采用哪些貿易術語為什么?)

时间:2024-05-24 03:49:40 编辑: 来源:

接使用條款,主要內容是集裝箱及設備在貨方使用期中,產生的費用以及遇有設備及所裝貨物發生損壞、滅失的責任劃分,及對第三者發生損害賠償的承擔。設備交接一般在區、站大門口辦理。設備包括集裝箱、底盤車、臺車及電動機等。交接單分“出門”和“進門”兩種。

多式聯運:

國際貨物多式聯運是在集裝箱運輸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以實現貨物整體運輸的最優化效益為目的的一種國際貨物運輸組織形式。由于集裝箱運輸的飛速發展,使多式聯運成為國際貨物運輸業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打破了過去海、陸、空等單一運輸方式互不聯貫的傳統做法,而將海、鐵、公、空等單一運輸方式有機結合起來聯為一體,構成一種跨國(地區)的聯貫運輸方式,被喻為運輸業的一次革命。

與傳統的運輸方式相比,國際貨物多式聯運涉及當事方眾多,過程也更加復雜,諸多法律問題存在爭議,迄今仍沒有定論。本文試就這種運輸方式中的幾個主要法律問題展開探討。

以何為名——“國際貨物多式聯運”的概念及構成

國際貨物多式聯運法律稱謂的發展和統一化

國際貨物多式聯運(下簡稱國際多式聯運)雖然被廣泛應用,但國際上關于該概念的特定稱謂卻尚未統一,相關的概念主要有:“聯合運輸”、“聯運”、 “連運”、“集裝箱運輸”以及與多式聯運相對應的“單一運輸”。 這些名詞與國際貨物多式聯運都有一定甚至十分密切的聯系,相互之間極易發生混淆。所以羅爾夫•威特教授 (Ralph De Wit) 告誡說:即使這些概念之間有著顯著的差別,在實務中也非常容易被混用。因而不能僅依*其所使用的術語來判定一個運輸合同的性質。[ii]

運輸合同的性質直接關系到多式聯運經營人或承運人權利、義務范圍的大小,對運輸方式的概念內涵理解不一,極易引發糾紛和爭議。為了避免這種狀況,除了在簽訂合同時應謹慎選擇有關的名詞或術語,并注意依合同內容而非形式來確定運輸方式的性質外,更好的解決方法也許是盡快將這種運輸方式的特定稱謂統一化、確切化。聯合國經濟和貿易發展委員會(UNCATD,下簡稱聯合國貿發會),國際商會(ICC)等國際組織也在為此做著不懈努力。目前實務和理論界最常見的術語便是1980年在《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以下簡稱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中最早出現的“多式聯運(Multimodal Transport)”一詞。該稱謂準確地描述了這種運輸方式的特點并為人們普遍接受。可以想見,隨著它被日益廣泛地應用,這一術語將取代其他,成為該種運輸方式的專用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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