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后需持(外資企業獲得進出口經營權有哪些要求?)

时间:2024-05-18 21:33:02 编辑: 来源:

行辦理:

(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后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境內個人及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資的,所涉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所涉外匯業務,應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統一向外匯局申請獲準后辦理。

境內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項下股票以及分紅所得外匯收入,匯回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后,可以結匯,也可以劃入員工個人的外匯儲蓄賬戶。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經批準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保費,應持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付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

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移居境外的境內個人將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內財產對外轉移以及外國公民依法繼承境內遺產的對外轉移,按《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買賣商品房及通過股權轉讓等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所涉外匯管理,按《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其他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各類金融產品,應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外匯局按賬戶主體類別和交易性質對個人外匯賬戶進行管理。銀行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應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外匯儲蓄賬戶、資本項目賬戶。

第二十五條 外匯結算賬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賬戶。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賬戶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所開立賬戶戶名應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條 個人開立外國投資者投資專用賬戶、特殊目的公司專用賬戶及投資并購專用賬戶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及賬戶內資金的境內劃轉、匯出境外應經外匯局核準。

第二十八條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賬戶向外匯結算賬戶的劃款限于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后結匯。

第三十條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附1)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第三十一條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 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并已接入和使用個人結售匯系統的銀行,直接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第三十三條 各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申請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應滿足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附2),具備經培訓的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并能維護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后,予以準入。

第三十五條 除以下情況外,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都應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一)通過外幣代兌點發生的結售匯;

(二)通過銀行柜臺尾零結匯、轉利息結匯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結匯;

(三)外幣卡境內消費結匯;

(四)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取人民幣現鈔;

(五)境內卡境外使用購匯還款。

第三十六條 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查詢個人結售匯情況;

(二)按規定審核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上逐筆錄入結售匯業務數據;

(四)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打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 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個人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結匯,應分別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除需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授權書外,還應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指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街道辦事處等政府基層組織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九條 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對銀行和個人應分別處以人民幣3萬元和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外管局進口企業名錄登記是什么意思

外管局進口企業名錄登記是指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持有關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變更、注銷等手續。

法律依據:

1、《中國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二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一條:

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后,應當持有關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名錄企業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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