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以在制作提單時須注意提單的各項內容(如提單的種類、收貨人、貨物的名稱和件數、 目的港、有關收取運費的記載、提單的份數等)一定要與信用證相符。
(三)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和保險憑證(Insruance Certificate)
它們是保險人(即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即投保人,一般為進出口商)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 當被保險貨物遭受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它們是被保險人索賠、保險人理賠的依據。
保險單(俗稱"大保單"),是一種正規的保險合同,它一般包括下列內容:被保險人的名稱, 被保險貨物的名稱、數量或重量、嘜頭、運輸工具的種類和名稱,承保險別,起訖地點, 保險期限和保險金額,還列有保險人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各自的權利、 義務等方面的詳細條款。
保險憑證(俗稱"小保單"),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合同,除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 義務等方面的詳細條款不予載明外,其余的內容與保險單相同,并且與保險單有同等的效力。 但在實際業務中,我國保險公司大都簽發保險單,較少使用保險憑證。
(四)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簡稱發票。它是出口企業開立的憑此向買方收款的發貨價目清單,是供買賣雙方憑此發貨、 收貨、記帳、收付貨款和報關納稅的依據。發票并無統一格式,但其內容大致相同, 主要包括:發票編號、開立日期、有關出口合同號碼、信用證號碼、收貨人名稱地址、 運輸標志以及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方法、單價、總值和裝運地、目的地等。 發票內容必須符合買賣合同規定,在采用信用證付款方式時,則應與信用證的規定嚴格相符, 絕不能有絲毫差異。另外,發票必須有發貨人的正式簽字方為有效。
(五)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它是一種證明貨物原產地或制造地的證件, 主要用途是提供給進口國海關憑此確定貨物的生產國別, 從而核定進口貨物應征收的稅率,有的國家限制從某些國家或地區進口貨物, 也要求以產地證明書來證明貨物的來源。產地證明書一般由出口地公證行或工商團體簽發。 在我國,它由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
(六)檢驗證書(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各種檢驗證書是分別用以證明貨物的品質、數量、重量或衛生條件。在我國, 這類證明一般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證無特別規定, 也可區分不同情況,由進出口公司或生產企業出具, 但應注意證書的名稱及所列項目或檢驗結果,應與合同及信用證規定相同。
(七)包裝單(Packing List)和重量單(Weight Memo) 包裝單和重量單是商業發票的補充單據。 包裝單主要用于工業品,對每件包裝內的貨物名稱、規格、花色等逐一作詳細說明, 以便進口地的海關檢驗和進口商核對。重量單多用于以重量計價的初級產品, 載明每件商品的重量,有的還分別列明每件商品毛重、凈重,其作用與包裝單相同。
(八)普惠制單據(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普惠制是工業發達國家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某些產品, 特別是工業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給予的一種普遍的關稅減免優惠制度。 目前,已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歐共體成員國等19個國家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 向這些國家出口貨物,須提供普惠制單據,作為進口國海關減免關稅的依據。